学校法律教育与青少年犯罪预防_教育论文

学校法律教育与青少年犯罪预防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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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呈上升趋势,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从而保证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适应这一社会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 日正式制定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规范针对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因素,提出了预防措施。着重强调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于18周岁以下,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中小学校中。所以,中小学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就尤为重要。本文着重探讨目前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现状,以及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途径,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一些对策。

一、法制教育是我国中小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

学校的法制教育属于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范畴,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的素质是预防犯罪的一项最有利的措施。从近五十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来看,越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越是青少年犯罪减少的时候。如5、60年代,我国的经济空前困难, 国民党反动派疯狂地对新中国实施破坏活动,美国等又对我国进行经济封锁,同时发动了侵朝战争,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之下,党和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思想工作,广泛而深入地进行了爱国主义、传统主义、前途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使犯罪率急剧下降。1956年的各种刑事案件只有18万件,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千分之二点三,而青少年犯罪在这一时期也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近些年来,由于我们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忽视了法制教育,导致犯罪率急剧上升。学校法制教育的状况也令人担忧。80年代在中小学学校中曾设过《法律常识》课,但近十年以来,这门课却消失了。从1999年初中二年级又集中开设了法律课,但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制教育还很不成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比如说,中小学法制教育缺乏统一的领导组织机构,没有统一的教育计划安排,缺乏长远规划和近期具体目标;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的总体研究;没有统一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还没有把法制课做为主课列入教学大纲,缺乏教学参考资料。同时中小学也没有培养起一支具有相应法律素质的教师队伍。

中小学生无论在生理上、心理上,都是成长的关键时期,也是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及时有效地对他们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法律意识薄弱很有可能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加强思想工作、提高全民素质、弥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不足,从而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中小学教育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法制教育薄弱的原因思考

笔者认为,学校法制教育薄弱的根本原因在于“以法治国”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

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只有人治,或人治底下的法制,而无民主的法治传统。所谓“人治”,是相对于法治的政体,就是指属于君主专制政体或寡头政体一类由一人或几个人垄断统治的格局。从统治者或掌权者个人如何实施治理来看,人治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最高统治者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代表或代替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专制君主无不奉行“朕即是法”,主宰国家一切权力,对其臣民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其次,在统治者或掌权者的心目中,法律是行使权力的奴婢,而不是行使权力的依据,他们可以运用法律来“驭臣”“牧民”,作为一种震慑力量使臣民驯服。对他们来说法律也可以朝令夕改,或任意弃置不用,法律对他们没有约束力。第三,在实施治理中强调统治者的表率作用及其独揽大权的决定性作用,不让法律束缚统治者和掌权者的手脚,以便为他们随心所欲地施展权术留下充足的权力天地。所以,可以说人治是绝对权力或不确定权力之治。它沿袭于古代君王专制政体,也体现在近现代的政治独裁统治和家长式领导的政府体制之中。同时,在缺乏法制传统的共和制国家之中,人治的积习也往往仍流行于政府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和普遍的社会心理中,因而,极大地妨碍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1949年新中国的诞生为建立民主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提条件,伴随着1954年宪法的诞生,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迎来了崭新的局面,同时带动了法律科学研究和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但好景不长,随之而来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一个运动接着一个运动,使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停滞不前,“文化大革命”又给法律建设带来了一场空前的浩劫。8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打破了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相应地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治法律观点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法律越来越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反映价值规律和公平竞争的平权型法律调整功能在建立社会法律秩序中越来越居于重要地位,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法治原则与法治机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市场经济的发展,成了厉行法制的内在动因。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我国封建人治传统异常严重,民主传统相对缺乏,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制观念相对薄弱。加上因长期实行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管理体制,在党和政府结构内部形成的家长制作风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积习较深。这种国家权力膨胀的现实,直接导致了公民权利观念的萎缩。换言之,从社会层面上来讲,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没能消除不利于法制建设的各种传统,没能从观念上牢固地树立“以法治国”的观念,没有大力开展法制建设、法律科学研究、法制宣传等一系列工作。在这种气氛影响下,社会的组成——公民普遍法律意识薄弱,这种法律意识的薄弱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说,不知道我国法律的内容是什么,不清楚个人与法及国家的关系是什么等等。这种现象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公民没有培养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不懂得在当今社会中每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及必须履行哪些义务,权利义务观的丧失或薄弱可以说是许多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学校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映着社会发展的特征。长期以来,学校教育中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老师和学生全部都乘上了“应试教育”的疯狂列车,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忽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尤为薄弱。学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甚至有人犯了罪都不知道为什么。如我市某区中学生戴某等三人仅仅因为在学校内与同校高三学生踢足球时发生矛盾,即相互纠集从家中取来砍刀、尖刀聚众斗殴,将两名高三学生砍成重伤,一名高三学生被扎成重伤。事后在审讯中,三人交待与人打架只是为了争口气,根本没有想到会触犯法律。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高峰,这就迫使人们对青少年最集中的场所——学校的法律教育的现状进行思考,并探索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各种途径。

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途径

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需要全社会共同解决。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使人们认识到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势在必行,这样才会重视学校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另外,从国家的教育体制上来看,必须要加强教育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制课在中小学教育中站稳脚跟。在这里,笔者仅从学校教育的微观角度来探讨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途径:

第一、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应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把提高学生的法律思想素质作为根本目标。

在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中,应该走出两个误区,首先应该走出仅仅传授法律知识的误区。只传授法律知识,进行“条文教育”,让学生尽量多的了解具体规定,学生不仅力不从心,而且没有必要。随着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多,即使专门学习法律的学生也不可能全部了解。中小学生学习法律只需要深刻理解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着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足够了。其次,对于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不能只局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我们知道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就其根源来讲,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心理的、生理的等多种背景因素,个别学生的违法犯罪具有偶发性的特点。法制教育如果以点代面,在内容上向制裁违法犯罪方面倾斜,在教育方法上偏重于批评、斥责和讲刑事案例,就会对学生形成心理误导,以为讲法律就是惩罚,就会使学生产生畏惧情绪。法制教育就其本身来讲属于思想教育的范畴,应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其主要目的。

既然法律意识是法制教育的核心目的,所以我们有必要探讨法律意识的内涵。从法理角度来讲,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那么,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内涵就应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观应体现在对国家、社会、家庭、他人等各个层面上。法律意识的教育也应包括对于公民权利的教育和对于公民义务的教育,两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法律允许公民充分地行使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义务,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正是在这种法律意识教育中,使学生真正懂得国家、法律和个人的关系。即学生从“法律条文”规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中,真正知道“为什么”可以做、应该做、禁止做,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使“行为模式教育”上升到“意识教育”,这种教育才会真正培养起学生的法律素质,并使之逐步内化于学生的行动之中。

中小学法制教育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这一点出发,在确定教育内容时,就应利用相应的部门法知识,侧重于讲解法的基础理论,尤其要讲述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同时,要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顺序性来决定教育和教学的顺序性,小学法制教育应多侧重于感性认识,如通过交通事故让学生理解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到了初中高中以后,就可以逐步上升为理性认识,通过法在社会中的规范作用来讲解法的重要性。

第二、对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应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统一的原则。

所谓“集中”的原则,笔者认为,应该改变法制教育分散于政治课内容之中的做法,法制教育相对统一为一门专业课程,这样做有利于突出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有利于课程结构的完整性。要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的教学大纲,统一的教学计划,统一的教科书,对学生进行循序渐进的法律教育,使课堂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在集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还要克服传统课程观的缺陷。不要过分强调本学科的独立性,要利用其他学科的特点,渗透法律教育的内容;不要只强调课堂教育的正规性,还要注重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的关系,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条所要求的那样:“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另外,我们的法律课程的教育还应延伸到家庭、社区、媒介、环境、实践教育的内容。无独有偶,新加坡近几年来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其实就是调动了学校、社区、家庭、警署的各方力量,注重了学校的教育作用,又没有忽视校外教育的影响。其具体做法是:警署与社区联合,再与学校携手,同时调动家长的积极性,共同工作,积极和学生交流思想,解决他们学习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安排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监狱、青少年收容所及警察局,然后举行座谈会让学生了解参加街头党和其他犯罪活动的后果。正是这种精诚合作,新加坡1997年因闹事而被捕的青少年为539名,1998年则为291名,减少了46%;1999年上半年青少年闹事和涉及重伤罪案与去年同期相比,已从91起减少至66起,减少了27%。我们的学校法律教育也应借鉴这些有益经验,“集中与分散”教育相结合把每一个学生都教育成具有高度法治素质的人。

第三、学校法制教育应建立起有效的评估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评价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尺度。没有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难以确立正确的质量观,也难以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制教育的效益。因此,中小学法制教育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形成法律教育的有力保障机制。这种教育评估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对学校的法制教育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这种综合性的评估体系包括学校的法制教育方向、管理体制、领导班子、教师管理、教育教学管理、行政工作、办学条件等各方面。其次,要对法律课教师教学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包括教师的教育思想、业务水平、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再次,要对学生的素质进行评价,不能以单一的法律课成绩作为评价标准,还要看是否真正培养起了法律意识,并看学生是否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发展。最后,要对学校与家长、社区的合作进行评估。

通过以上的评估活动,可以反馈出学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从而发挥其优势和长处,改进缺陷和不足,及时调控、激励学校法律教育走上健康的轨道。

第四、学校法律教育应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居于主导地位。教师法律素质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成败。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中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没有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如通过体罚和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和自由;通过乱收费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为追求升学率排除差生,侵犯学生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上述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国家教育方针,也侵犯了学生应享有的各项文化教育权利。违背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种教师法制观念淡薄给学校法制教育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所以必须要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良好法制环境。具体来讲,一是要在全体教师中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从而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二是在进行教师资格考试中应加试法律,让每个教师都深刻认识到不懂法律、不依法执教不是合格的教师;三是在师范院校也要重视法律方面的教育,以提高未来教师的法律意识,真正地建立起一支法律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

前面谈过,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这也决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要从多方面进行研究,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这个环节给予重视会有效地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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