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民主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政策——基于文化公民身份视点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论文,视点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论文,公民论文,身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文化建设的长远目标,应该是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文化。这种现代化文化必然带有新的民族文化价值体系,是深厚、博大、丰富多样的,将造就新的思想、新的品质、新的人格、新的力量。在复兴中华民族伟大文化的进程中,文化建设正面临来自市场化、全球化、民主化、网络化的挑战。①成功应对以上这些挑战,将是创新社会主义文化政策、实现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关键。
作为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国家,当今中国所面临的情境是一个以全球化浪潮不断推进、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获得普遍认同为背景,同时以建立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存为价值目标的新型现代社会。这意味着当代中国已经不可能把自身孤立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处于普遍联系的世界之外,所有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理论思考和现实规划,都必须把全球化这个基本的历史事实作为逻辑前提和出发点。社会的内外开放程度都不断提高,已经成为当代中国被世界历史赋予的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由于市场经济被选择为经济发展的最优化路径,利益多元化及合法化与市场经济之间互为因果的复杂关系,致使权利的现实存在和观念反映都被突出到一个非常显著的位置。
同时,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已经进入了既是关键发展的时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的时期。我国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如下一些不和谐因素:三十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使我国的经济形势一直呈持续高速发展之态,但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仍在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一些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作出的贡献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称,也不能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这是当前存在不满社会情绪和矛盾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新形势下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各社会阶层之间、社会阶层内部、地区之间、地区内部的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利益矛盾。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矛盾,我们需要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必然提出的要求,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台阶的合理选择。
一般说来,社会构成有两个基本要素:现实的个人和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在当代中国就表现为这样一个基本趋势: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冲突已经不可避免,并且呈现出加剧的倾向。从事实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本身就蕴含着功利性意识对人的活动导引机制,但若从价值的立场看,功利性观念不仅不足以促成整个社会的和谐,反而可能加剧利益冲突的烈度。因此,作为一种价值导向,一种克服或超越利益冲突的努力,追求社会和谐也就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必不可少的维度。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反映的是这样一种自觉意识:在一定阶段上,发展必须以社会和谐支撑其可持续性,不注重和谐的发展最终会在矛盾冲突中陷于停顿,甚至使以往已经取得的所有成果丧失殆尽。
关于未来美好社会的构想冲动,尽管不断失败却从未终结,以至于在所有的思想家关于社会理论的思考视野中都可能发现不同形式的美好设计。这实际上是通过他们的活动表达了人类内心深处对社会和谐的强烈渴望。但必须指出的是,和谐社会不是也不应该被定位为理想社会,而是一种现实的甚至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瑕疵的社会,现实生活世界不可能永远实现绝对的和谐,而思想史上诸多关于社会和谐的理论设计,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把和谐社会等同于理想社会,对两者不加区分。即使在今天,这种倾向也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理想社会的绝对完满性,本身包含着不能实现的品质,作为把人类和动物世界区别开来的标志,其主要作用在于对人类活动的精神激励。因此,把理想社会和和谐社会混为一谈,等而视之,最终的结果就有可能把和谐社会的建构当作遥不可及的未来,必将消除和谐社会理论的实践价值和现实可能性。对待和谐社会的态度不应该是乌托邦式的,应该立足于现实世界追求社会生活的正常状态,争取良好状态,避免陷于不良状态,而不试图把纯粹理想状态落实到人类的实际生活过程之中,因为任何具体的社会理想都是相对的,这不仅是指它取决于客观条件,取决于时间上、地点上的条件,而且由于没有一种具体的社会理想能绝对地实现绝对的真理,而只是相对地、部分地实现。最完美的制度永远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完美的。一切人类的因而包括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本质上都只能是相对完美的——因为存在着一个绝对的理想目标与不完善的客观的人类本质之间的折中问题。②
社会表示的是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社会存在是一种关系性存在而不是一种实体性存在,孤立抽象的人是不能构成社会的。社会与人的活动之间不可分离的共生关系,意味着社会本身无论在哪个意义上都与文化存在着同一性,即任何社会都有自身独特的文化,任何文化也必须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成和发展,社会和文化都是人类活动的结果。③同时,文化与社会之间又是包含关系,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标志,这主要是从和谐社会作为化解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和谐因素的良好状态而言的。在这种状态中,和谐社会的整体性、全面性和丰富性,要求和谐文化成为它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则,不仅和谐社会不可能进入现实状态,而且会对政治生活、经济活动产生消极影响。
社会与文化的同一性使和谐社会需要与自身相适应的和谐文化。这就要求我们对和谐文化本身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进行思考,并形成一个深入而具体的认识,为此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文化本身的和谐与否。从文化与社会的关系看,一种文化是否具有和谐的性质,主要的判断依据有两个方面:
一是看它是否有助于化解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冲突,增进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秩序。社会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人们结成社会的过程包含着秩序的生成,没有秩序的社会生活不可能和谐,文化在这个过程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对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渗透,使人们对秩序的追求成为一种自发而不是刻意而为的活动。
二是看它在社会发展的未来取向上是否有助于促进人们以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社会生活不仅具有现实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在这种现实性中包含众多趋向未来的可能性。正是这种可能性使社会的现实性获得了真实性,因为对人类而言,“如果不扩大甚至超越现实世界的局限,他们的思想就不能前进哪怕一步”④。
惟其如此,一种文化仅仅有利于能够化解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矛盾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和谐,不能满足于从一种横断的、非时间的向度建构社会和谐状态,因为这种状态只能是静止的、不可持续的和暂时的,而不断展开的社会生活过程要实现的和谐状态应该是动态的和可持续的,并且是可以与未来社会生活的可能趋势连接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的和谐性质还要立足于社会生活的时间向度,通过对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影响,把追求和谐作为指向未来的价值目标,形成应对可能产生的各种矛盾冲突的长效而积极的预防机制,降低各种矛盾冲突发生的数量级,或者使各种矛盾冲突尽可能在萌芽状态就得到解决。因此,一种真正和谐的文化,就是要在社会的不断演进过程中营造一个人与人之间彼此相互依赖、相互共存、相互尊敬的社会氛围。⑤
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基本特征主要在这样几个方面体现出来:多元统一、兼容共生、协调有序、充满活力和大众共享。多元统一是指这个社会的文化既有多姿多彩的个性,又有共融一致的共性,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能够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社会的主导文化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整合力;兼容共生就是社会的不同文化主体和要素能够互相兼容、互相协作,在和平共处中共同发展;协调有序主要是指社会文化结构自身的和谐,各种文化资源、各种文化门类和各种文化要素之间能够实现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充满活力就是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⑥,充分激发社会文化的活力,使文化财富不断涌现,从而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大众共享就是维护和实现文化公平,努力避免和主动解决由于文化问题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冲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文化权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文化成果。
吉姆·麦圭根(Jim McGuigan)指出文化政策有三种话语(国家话语、市场话语、公民话语)⑦,可以从三个方面定位:国家工程、强调市场机会和管理主义理论的自由市场和试图使文化政策和文化实践向民主讨论开放的公民话语。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文化政策发展主要可以划分为三大阶段,“文化发展战略热”、“文化产业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热”是这三个阶段的外在表现,“文化领域(相对)独立化”、“文化经济化”、“文化福利化”是这三个阶段的内在实质。⑧必须指出,中国当前的文化体制改革不过是文化政策适应文化领域独立化、文化经济化和文化福利化的一些调整而已——但是,以目前的情况看,文化领域的独立化是有限的,文化的经济化是不彻底的,文化的福利化是不到位的。“文化领域(相对)独立化”、“文化经济化”在一定程度上就属于文化政策的国家话语和市场话语,而文化政策的国家和市场话语实际上是使文化工具化,比如使文化成为仅仅是装饰民族国家的一种手段,或者把文化的所有价值降低为通过把全球化文化经济中的一切市场化而实现的交换价值。“文化福利化”“看上去很美”,其实也大有问题,首先,这种“福利”不是公民文化权利的全部,至多不过是一些最为基本的文化生存权;其次,这种“福利”并不是一种从公民实际出发的真实诉求,而是一种以政府的名义高高在上君临天下的文化恩赐。这样的文化政策,从文化公民身份的视角考量,只是一种传统的理解。
明确提出公民身份概念并有意识地对它加以研究,滥觞于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⑨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可以分为三个要素部分: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right to justice)。与公民权利最直接相关的机构是法院。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利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与地方议会。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指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这一要素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马歇尔在提及教育和自我提高时,含蓄地承认了文化的权利。它被理解为公民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一种责任:
随着19世纪的逝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政治民主需要受过教育的选民,科学生产需要受过教育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自我提高和自我教化因此是一种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因为社会健康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文明化程度。强化这种责任的共同体以及开始意识到,共同体文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文明是一个国家的遗产。
按照马歇尔的观点,工人有寻求自我提高的社会义务,应当主动获得科学的批判能力,由此提高劳动生产力和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然而他也不得不承认,工人参与其中的文化是继承和给定的,所以他们不会在文化上留下自己的印记,也不能反过来创造出文化。
我国《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切实维护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采取政府采购、补贴等措施,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保障和实现城市低收入居民、残疾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群体的基本文化生活需求。国有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开放。国有艺术院团、影剧院每年安排一定场次,主要面向低收入居民的低价演出或放映。中央和省级电视台开办添加手语的节目或栏目。积极开展为农民工送书、送戏、送电影活动。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后,保留一定数量的模拟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的主要节目,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优惠的资费政策,保证他们的基本收视需求。”2008年1月23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根据通知,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将全部实行免费开放。通知强调,博物馆、纪念馆向全社会免费开放是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实践,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动。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这一切为民着想的文化活动,都是基于上层和精英的设想,无一有下层民众的文化印记。这样的“文化下乡”其实是对民众文化参与、文化创造权利的剥夺。
改变这种有违初衷的窘境,有赖于从文化公民身份出发的公民文化政策——文化民主化的推行。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认为,文化的民主化是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曼氏总结了广义的民主化三条基本原则及其在文化领域的表现:所有人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平等,表现在文化领域就是现代知识的普遍有效性(universal validity),知识需要变得可以传播和沟通,让更多的人能够理解,这就能够解释现代社会科学中具有普适性意义的“客观方法”的大行其是;社会单位的自主性,反映在认识论中就是认识主体的主动性和知识的不确定性;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精英的有无,而在于选择的范围大小。⑩文化民主化的内涵应该包括文化权利的公平、文化服务的均等和文化表达的自由。
文化民主化不是对文化福利化的反动,而是对文化福利化的深化和补充。尽管如此,仍然存在着数种反对文化民主化的可能性的观点。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各社会阶级之间的文化划分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削弱不了的。文化的高雅与粗俗之分只是表示社会层级的存在。而如果社会层级不能从体制上极大地减弱的话,那么,文化的区分就不可避免。例如,索斯坦·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关于有闲阶级的概念表明,高雅与粗俗文化的划分在工业社会中可能将持续存在。在工业社会中,居于从属地位的群体依靠体力劳动谋生,因而据此特征被称为“工人”阶级或者“劳动”阶级。因为体力与脑力的二分法是社会分层的根本特征,所以占支配地位的群体可能过上一种悠闲的生活,与处于从属地位的体力劳动群体明显地区分开来。精英文化资本的存在最终排除了文化授权和文化参与方面的激进民主化。
皮埃尔·布尔迪厄创立的差别理论(theory of distinction)提供了一种对大体上与经济资本分配相匹配的符号产品的社会分配分析。文化产品的不足引起了受文化中介人控制和调节的层级划分。这些文化中介人通过社会结构调节符号分配的价值。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符号产品而非物质产品生产的重新定位,已通过通讯、生产革新和体制设计,对更具传统特色的部分产生了强烈的文化影响。文化资本已经成为使劳动力具备熟练技能方面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使“符号分析者”和文化生产者阶层扩大了,因此,也成为阶级定位和社会行动者的市场机会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
布尔迪厄关于文化资本的论断明确有力,对曼海姆关于文化民主化和教育乐观主义传播的乐观态度提出了严肃的质疑。然而,对布尔迪厄的文化社会学也存在许多反对意见。这些对立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捍卫了曼海姆文化权利理论创始人的地位。首先,布尔迪厄的社会学是过于决定论的和结构主义的,因为他把对文化客体的欣赏与社会阶级的分裂(social class fractions)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过于紧密、过于精确和过于机械。在现代社会,在社会层级体系中,特定文化商品与特定地位之间通常有着更大的变动性。第二,布尔迪厄的理论在法国文化体制中可能有效,但在其他社会,例如,在文化精英与首府城市或民族教育体制间没有建立起明确一致性的社会,他的理论就不大用得上。第三,布尔迪厄的符号商品理论有赖于这样的观点,即知识分子在民族文化中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但齐格蒙特·鲍曼对知识分子和文化的研究表明,由于知识分子不再有效地垄断和控制文化资本,国家与民族文化之间已出现了裂痕。他们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丧失了政治权利,这是政治与文化分离的结果。知识分子从文化立法者转变为解释者,这与文化的后现代化,即文化的破碎和文化的多元化有关。因此,一般来说,文化场(cultur-alfield)比布尔迪厄所说的更不稳定,更破碎。所以,文化精英要把他们的品位强加到整个文化资本场上去就更加困难。(11)
诚如马歇尔在考察了20世纪诸多的社会公益服务(social service)后所看到的,在同一个社会体系中,将社会平等原则与价格体系结合起来会引发一些困难;公民身份本身在消除一些阶级差别的同时,也在不断制造新的阶级差别,即社会不平等。需要指出,这种不平等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平等,我们不能因其产生新的不平等而放弃对平等的终极追求。
我们知道,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上,公平与否对该社会能否实现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公平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和谐。同样,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文化的构成则不能没有公平观念,甚至可以说,不注重公平的文化根本就不能与社会追求和谐的价值目标相匹配。
在社会生活中落实公平是社会和谐的主要保障,这是由人们在相互联系中构成社会的根本目标决定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有这样一段广为人知的著名论断:“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2)这就是说,所有的人们结成社会都有两个根本的目标,一是生存,二是发展。人们生产了满足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却不能进行起码的公平分配,就会危及生存。为了生存就必须维持起码的公平。人的发展也就是“创造历史”更需要公平,即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而且社会和经济社会中必须的不平等也应该这样加以安排:首先要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次要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3)
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确立科学的平等价值观念必须考虑两个基本前提,一个是虽然人与人之间在能力上存在现实差异,但是作为构成社会的成员,他们都需要生存和发展,另一个则是恰恰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存在现实差异,致使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这样,能够体现公平的平等观念就应该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权利——人们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就是人作为人所需的权利,也可以说基本权利的实质就是人权——应该完全平等,二是非基本权利——人们生存和发展中满足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权利——应该按比例平等。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平等有两种,数目上的平等与以价值或才德而定的平等。……既应该在某些方面实行数目上的平等,又应该在另一些方面实行依据价值或才德的平等”。(14)罗尔斯则在两千多年之后对这一原则作了深化,他那部举世著名的《正义论》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确立应该完全平等分配和按比例分配的分别是什么,以及进行这种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区分完全平等和比例平等都是非常必要的,否则社会就会追求一种平均主义式的平等。真正的公平,必须通过对权利分配实行完全平等和按比例平等的统一才能得到科学的体现。以此,国家应该把维护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作为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的制度安排中根本的价值目标,同时,个人应该对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及其后果保持理性的认同态度。这种公平观念的实践转换,不仅有利于在当代中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且对于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可以发挥重要的消解作用。只是,我们不能以按比例平等作为忽视文化民主化的借口。
公共文化服务,是相对于私人文化服务而言的一个概念。公共文化服务以国家政府为主导,市场文化服务以私人组织为主导,两者构成了庞大而完整的社会文化服务体系,共同推动着整个社会文化服务的发展和繁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了市场,并以市场经营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的服务。一些最基本的、社会公众普遍需要的、能够体现社会长远和根本利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必须由政府以及公共部门来提供。因此,公共文化服务是必不可少的。它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实现社会的均衡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私人文化服务相比,公共文化服务具有以下基本特征:资源配置的公有性,利益取向的公益性,服务主体的公众性,服务供给的公平性。
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社会公正是其内在的价值取向。现代社会公正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机会均等;过程公平;按贡献进行分配;确保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其中,机会均等是社会公正的核心,确保基本生存条件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不同的人可以在收入分配上存在合理合法的差异。正由于存在差异,就需要政府发挥调节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制,使利益分配差距保持在合理的限度里,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的生活和发展条件,使社会趋于公正、合理。
公共文化服务关系着人民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必须坚持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目前我国已进入以全面调整利益关系为重点的改革新阶段,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对公共文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导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其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尤其是出现了地区发展不平衡、群体分配不平衡等公共文化服务不均等现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已成为当前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科学发展观在社会领域的基本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绝不是一个抽象的标准和概念,也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而是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动态的具体过程。首先,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不是所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均等化的服务内容和范围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扩展;其次,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不同空间和区域具有不同的具体内涵,均等化是效果的大体均等,而不是内容的完全均一;最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是要消除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天赋对社会成员享有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上的影响和制约,而不是彻底抹杀社会的差异和不同。(15)具体到公共文化领域,所谓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要为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经济成分或不同社会阶层提供平等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公平分配,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对于发达国家,公民享受基本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被认为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早已成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基本施政纲领”。(16)
一般来说,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内容可以从制度、投入、参与、配置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从制度架构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文化公共服务方面权利均等;二是从财政投入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方面资源均等;三是从决策参与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机会均等;四是从资源配置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效果均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设定和提供要从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出发,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既要允许社会成员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外的自由选择,也要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框架之内,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选择空间,不能把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搞成计划经济时代的“配给制”,被动的单向的供给模式并不是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初衷和目标。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存在三大矛盾:一是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总量不足;二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严重不足;三是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分配严重不均衡。农村以及广大弱势群体得到的公共文化服务严重不足。任何领域改革的成功,都离不开正确的思想指导。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只有以社会公正作为目标,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才能缓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健康发展。
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政府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营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而要建立这样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要努力实现文化公平,实现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设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平等均衡覆盖全社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二要努力活跃城乡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巩固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群众基础,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以此,当前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逐步形成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困难群众倾斜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解决“文化低保”,促进均衡发展;应当以疏通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渠道为重点,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表达权”这个概念之后,党的十七大报告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的权利。表达权实际上是表达自由权的简称,是指人民有表现其思想和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扰的自由。表达自由作为一种信息沟通的自由,它意味着通过言论、著作、出版以及其他多种媒介传递信息和交流信息的自由。以口头表达自己的意见为言论;以文书、图画发表自己的意见为著作;以著作印刷或者以摄影、录音等方法传播给多数人的为出版;用其意见在学校或者社会教育机构讲授的为讲学。虽然表现的方法有所不同,但均属于表达自由。联合国大会已经宣告,表达自由是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之关键(1946年12月14日第59/1号决议)。
和谐社会是表达自由的社会,是依法确立并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表达自由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对于个体来讲,表达是一种存在方式,是人的天性,是个体获得他人或社会认同的基本手段。自由地表达,是个体经由自己智力的运用而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任何一个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因此,表达自由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性。政府应当尽可能全面地装备自己的民众,设法提高民众行使自己权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而不应当自私地让自己享有充分的表达自由,因为只有民众参与到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去并切身感受到他们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作用,他们才会对这个国家的法律表示忠诚,才会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整个国家所要求的秩序中去。人民和代表人民治理国家的人都应当相信:现有的不一定是最好的,而人民中的任何一员都有通过言论来改变社会,使社会朝着更高目标迈进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利。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应当限制普通公民应然层面上的文化权利和表达自由。
捍卫表达自由不仅仅只是一个原则问题。捍卫表达自由是人类发展的一个强有力的杠杆,为分享信息和知识铺平道路。因此捍卫表达自由与捍卫网络空间的文化和语言多样性同属相同的理念,即促进更好地使用新技术,由此让文化和地理来源日益多样化的越来越多的公民获取信息,参与知识探索。但需要指出的是,表达自由是一项具有文化相对性的制度。没有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表达自由制度,法律允许民众表达什么,怎样表达以及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对滥用表达自由者的惩罚方式、惩罚力度等,都受表达自由所依托的文化因素的影响。充分认识到表达自由所具有的文化上的相对性,在网络时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互联网去中心、国际化和其本身含有的快速、高效和互动式的服务,为信息以及各种不同的思想、观点的全球自由流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国家或政府在制定涉及互联网上的自由流动的信息的法律的时候,都不应当简单地以抵御或者防止外来不良文化的影响为由,随意出台阻止信息全球自由流动的规定,在全球范围内充当网络时代的“思想警察”,在不考虑国际人权公约和地区性人权公约所规定的表达自由的人权标准的情况下,力图根据自己本国的标准,阻止反映不同文化诉求的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17)
但这并不是说,互联网应当成为无法无天的蛮荒地带,成为不需要用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的自由王国。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全球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文化和不同思想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也会成为淫秽色情内容、种族主义言论和恐怖主义等危害人类的言论滋生、蔓延和传播的温床。而网络基础设施、拥护全球分布和支持匿名通讯等特点,又给受到危害的人通过法律等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制造了意想不到的困难。
奥诺拉·奥尼尔(Onora O'Neil)在其论文《宽容的实践》(Practices of Toleration)中问道,我们是如何获得表达自我的权利的呢?有关文化权利的大多数争论都受到个人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摆布,这种自由主义思想热衷于个人主义理论,而把义务排除在外,因此,它集中在“自由”上。奥尼尔认为,如果法律制度仅仅强调个人自由却不考虑相应的义务的话,那么就将产生一大堆虚假的权利。她声称,在传媒界,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义务上尤为重要,因为肯定宽容的权利和表述的自由并不能使我们避免一些消极的或具有破坏性的恶果,诸如色情描写和文化庸俗化(trivialization)。这些都是媒体商业化所引发的后果。从义务的角度定义文化权利会引发下述问题:我们应该如何交往?应该提倡哪种类型的表述?(18)
奥尼尔从社会学角度进行研究的方法非常有用,因为它指出了文化风险的可能,表明通讯环境对文化的污染和危险性的增加。这些社会风险构成或引发了对文化遗产的污染、对真实传统的模仿以及对文化权威性的侵蚀。
按照控制污染的工业政策,我们承载了对于自然环境的义务。据此回推,根据文化风险的概念,我们对文化环境也负有一整套义务。如果文化权要与诸如福利的权利共同携手并进,那我们就有必要严肃地思考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承认对表达自由进行调整乃至限制的必要性,决不意味着可以容忍那些压抑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举措。这里的关键,在于怎样避免公权力进行过度的制约。按照现代宪法思想,既然基本权利是个人防御国家权力侵犯的坚固屏障,那么,对表达自由之类基本权利的事先审查或者事先压抑只能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偶尔一用,原则上是要被摒斥或否定的。但在中国,许多事务的处理方式是许可制,而不是报备制,而且许可制并没有设置“必要的和最小限度的”这样极其严格的标准。
由于文化风险的测量不可避免地要牵扯到道德判断的因素,而道德判断往往歧见纷呈。因此,要限制表达就有一个问题,谁来决定哪些是不适合表达的,政府会不会以此为借口抵制对自己的批评,所以即使是认为表达自由要受到限制也要有一个标准,比如美国霍姆斯法官所建立的“明确即刻危险”。但是我们知道即使有了标准也不是就万事大吉了,比如我们很难制定出一个标准说什么是淫秽,美国一个法官就说过:“我不知道什么是淫秽,我看了才知道。”也就是说寄托于一个标准来判断表达的限度有时候也很难。更何况,政府经常会以社会利益或者公共福祉为借口扼杀人们的表达自由,比如电影审查制度,就是把所有观众都看成了孩子,而寄托于电影局的审查就是要让政府充当监护人的角色,政府为民众把关什么可以看什么不可以看,是一种父母式的关怀,这跟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完全是一种逻辑,因为声言不相信人们自己的理性判断,所以政府堂而皇之的要对言论进行审查,以免毒害了人民。
这里有一个常识的问题,言论自由是不是只能是说正确话的自由,如果是这样,那言论自由就没有了,因为政府可以认为你的话不正确而禁止你发言。在中国,表达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更多的具有了政治的维度而少了一种娱乐的维度。
在建构公民认同和公共领域方面,作为一个具有包容性的政治空间的政府当局,不能再声称代表着“整个共同体”,好像共同体是单一而不是混合的共同体那样。这个公共领域必须既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空间,也是一个文化交互空间。在这空间,可以听到各种不同的声音,个体替自己说话,尽量克制自己不代表他人,毕竟,和谐社会的时代应该是一个关注精神民生的时代,应该是一个需要众声喧哗的时代。
注释:
①参阅李康化:《社会转型背景下政府文化管理的创新》,《河北学刊》2006年第4期。
②C.谢·弗兰克:《社会的精神基础》,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3页。
③李德顺认为,“‘文化’是相对于‘原始、自然’而言,‘文明’是相对于‘野蛮、蒙昧’而言。简而言之,文化的含义是‘人化’和‘化人’,即: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将自然界‘人化’;然后再利用其经验和成果来‘化(哺育、教化)人’,提升人自己。”见刘蓉荣、殷真:《从传统文化发展观中解放出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访中国社科院文化中心主任李德顺》,四川《社会科学研究参考资料》2003年第21、22期。这一概念较准确简洁地说明了文化的产生、本质及作用。文化既是一种社会存在,又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人化”和“化人”正是人类文化发展及其发展成果的两个方面,即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
④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76页。
⑤参阅黎玉琴:《秩序与和谐的文化追求》,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⑦参阅吉姆·麦圭根:《文化政策的三种话语》,《文化与公民身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
⑧参阅毛少莹:《转型与重构——中国文化政策三十年》,见《公共文化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海天出版社2008年版。
⑨“公民身份”(citizenship)在历史上存在两种影响重大的范式:自由主义范式与共和主义范式。与自由主义范式相比,公民共和主义范式的历史渊源远为久远,但前者一直支配了从过去两个世纪至今的历史。自由主义范式把权利作为公民身份的核心,把公民身份看作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共和主义范式则把共同体置于公民身份的核心,把公民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活动看作是公民自由的表现。亚里士多德开创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古典范式,而马歇尔则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重要代表。1949年,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在纪念与他同名的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时,在剑桥发表了年度演说。次年,该演说的内容以“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为名出版,旋即在全球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轰动。科林·贝尔(Colin Bell)在评价马歇尔时说道:“在本世纪,英国社会学家对社会政治理论的最杰出贡献体现在‘公民身份上,这件事本身很值得一提,做出这一贡献的人是T.H.马歇尔。”参阅布赖恩·特纳编:《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郭忠华、蒋红军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译者序”。
⑩参阅卡尔·曼海姆:《文化社会学论集》第三部分“文化的民主化”(“The Democratization of Culture”),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1)布赖恩·特纳:《文化公民身份的理论概要》,载《文化与公民身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23页。布尔迪厄关于文化和结构之间关系的看法有点机械,他的观点表明,文化消费者是文化品位的被动接受者。但后现代文化是破碎的和争论性的,而不是等级性的、支配性的。(p23)理查德·拉纳姆在其《电子话语:民主、技术和艺术》(the Electronic World:Democracy,Technology and Arts,1993)中提出一个惊人的观点,艺术的数字化极大促进了艺术领域的民主化。这个论点明确地把拉纳姆定位到了文化播散/民主化阵营。这个阵营质疑布尔迪厄研究方法中的有关场域的概念,以及其他文化学范畴内的结构主义解释。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79页。
(13)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14)《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
(15)参阅刘德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制度因素及实现路径:文献综述》,《上海经济研究》2008年第4期。
(16)江明融:《公共服务均等化论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17)发生在2000年的雅虎案,是网络时代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关于本案的详细情况和讨论,参见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18)参阅Onora.O'Neill,"Practices of toleration",in J.Lichtenberg(Ed.),Democracy and the Mass Medi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