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鱼类比例尺地图集_地籍调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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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革及实施地区

明清时期,政府对各地方人民一直实行两套登记制度。一套是以每块田地为单位,详加登记,文献中称之为“从田”,我们可以称之为“地籍”;另一套是以每户人家为单位,文献中称之为“从户”,我们可以称之为“户籍”。地籍中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登记境内各块田产的静态状况,包括业主姓名、面积、四至,并有绘图说明,正式名称是“鱼鳞图册”,不过各地也有略加变改的名称,据我看过的有“丈量图册”、“丈量清单”、“丈量草册”、“鱼鳞抄本”,可能都是定案以前的初稿。另一类是登记田产产权的转移,也就是田地买卖的记录,称“推收册”,出卖田地称为“推”,买进田产“收”。

以户为单位的户籍包括黄册、实征册、编审册,它们往往也有些异名,我见过的有编审红册、实征钱粮南米册、收税册、实征大册、地税册、实征对同册、税亩册。这两大系统登记制度之间的联系就是归户册。鱼鳞册中的每块田地分散个别登录,在编制归户册时便将同一业主名下的土地编列在一起,计算其总面积及应纳之总税额。有的大地主的田产很多,编列起来可以自成一册,是为单户归户册。地方政府再为每都每图境内所有人户合列,编制成归户总册。

地籍与户籍的功用与格式均不同。地籍是为了确定境内各类田土的总面积,也是为了确定每块田地的产权,所以也是产权登记。一旦发生田地买卖交易,产权转移,便登录在推收册上。户籍册主要是为了确定各户人家的纳税额。中国历史上主要是以土地税为主,故以地籍上登记之产权加总,调整其推收移转,以定税额。《明史》卷77,食货志说:

“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陆世仪的《论鱼鳞图册》则明言两个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注:《皇朝经世文编》,卷29。):

“一曰黄册,以人户为田,以田为子,凡定徭役,征赋税则用之。一曰鱼鳞册,以田为母,以人户为子,凡分号数,稽四至,则用之。”

鱼鳞册是产权登记,如有涉及土地产权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及主管官署都是据鱼鳞册及推收册来断案判决,故土田之讼质焉。

以资料取得之先后,是先有地籍,再归户为黄册,故说“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中国历史上从汉代以来,曾举行过多次土地调查与登记,但详情未见记载,恐怕也没有鱼鳞册登录丈量之详尽。到目前,保留下来的鱼鳞册为数不少,可供吾人研究。

追查鱼鳞册的沿革,我们可以追溯到南宋绍兴年间的土地清丈工作。绍兴十二年(1142)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上疏云(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

“州县之籍既因兵火焚失,往往令民自陈实数而籍之,良善畏法者尽实而供,狡猾豪强者百不供一,不均之弊,有不可胜言者。”

因而建议重丈农田经界。宋高宗然之,次年颁行天下。其法是以砧基簿为主(注:《玉海》卷176。):

“令官民户各据画图子,当以本户诸乡管田产数,且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画田形丘段,详说亩步四至,元典卖或系祖产。”

此法是由各业主自行丈量,依照官定格式绘成田形图,然后呈官,地方政府主管官员再检查与核对:

“集田主及佃客逐丘计亩角押字,保正长于图四正押字,责结罪状申措置所,以俟差官按图覈实。”

若有业主隐漏不报,要受重罚,即“而今耒不上砧基簿者,皆及官”。事实上,各业主的田形图登上砧基簿后,被编上地号,便成为产权的法律根据,业主少有不呈报者。在土地买卖时仅凭私家地契,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土地交易均以砧基簿之记录为凭。其办法是(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

“以凭照对画到图子,审实发下,给付人户,永为照应。日前所有田产虽有契书,而不上今耒砧基簿者,并拘入官。今后遇有将产典卖,两家各赍砧基簿及契书赴县,对行批鉴。如不将两家簿对行批鉴,虽有契贴干照,并不理为交易。”

这就是明清的鱼鳞图册及推收簿的来源,基本要点相同。大约李椿年时期只是将各户呈报的田形图案总成册,前面没有总图。不久以后,地方主管官署在每册之前绘制一个整个辖区内田产总图,各丘田地鳞次栉比,才开始被称为鱼鳞图册。绍熙元年(1190)八月,朱熹在漳州晓示经界差甲头榜提到(注:《朱文公文集》,卷100。):

“打量纽算,置立土封椿,标界至,分方造帐,书鱼鳞图砧基簿。”

也就是砧基簿前加上一个田形总图。这是鱼鳞图名词首次出现。到了宋宁宗嘉定年间才不再使用砧基簿一词,统一称之为“鱼鳞图册”。元朝仍依南宋办法登记地籍,并向北方推广,江西、河南等省均行此制。据《余姚县志》卷22记载,在元顺帝至正年间(1341-1368),州同知刘辉主持土地丈量工作:

“乃躬履亩,鳞次图之,曰鱼鳞图。置流水簿,兜图之实。又为鼠尾册,定上中下三户,均其徭役,每田一丘,给民印署乌由一纸,令按由检田,即无由莫敢业田也。”

其“鼠尾册”即后来的归户册,“由”则是产权凭照,发给业主收存。

南宋及元代的砧基簿及鱼鳞图。因年代久远,我们今天看不到任何存留下来的实物。明清的鱼鳞图册,今天各研究所、大学的图书馆、博物馆中保存者不少,我本人在各处见到的即有二三十册。

明朝大规模丈量民田,计有两次。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在浙西覆实田亩,至洪武四年(1371)令天下有司度民田。这个工作进行得很不顺利,拖拖拉拉直到洪武廿年(1387),各地的鱼鳞册才完工进程。冬十二月太祖检查两浙及苏州等府之情况,发觉漏洞颇多,极不满意,遂召国子生武淳等人,再赴各处详查(注:《续文献通考》,洪武二十年。):

“乃集粮长及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遂图其田形之方园大小,次本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号曰鱼鳞册。”

这次土地丈量工作是与户口普查同时进行。为了调查翔实,太祖曾下严令,有隐漏者“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注:《明会典》,洪武二十四年。)这次调查直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才全部完成。有学者认为武淳等人到的地方也很有限,这一点就有待以后查证了。洪武年间的鱼鳞图册,有实物存留至今,见本文附图一。

明朝的第二次农田普查工作是在明神宗万历六年(1578)开始,四年以后才竣工,今天看到的明代鱼鳞图册多是万历九年或十年制成者。这两年各省都有土地丈量的结果呈报。《续文献通考》万历六年记载:

“阁臣张居正因台臣疏奏,请通丈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限至十年丈完。”

又据《明会典》万历八年规定防止隐漏的办法是

“查出问罪,田产入官。有能讦告及实,即以其地给赏。丈量完日,将查出隐匿田地抵补浮粮。”

万历年间的土地清丈很彻底,实施于全国各省,并有统一的丈量方法与条例。今天保留下来的万历鱼鳞图册很多,我见到的有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山西等省之实物;中国地政研究所有一套丛刊,是二十年代各省土地问题的调查资料,其中多册都例举了该地区的鱼鳞图册。

清人入关以后,初期是尽量维持或恢复万历年间的地籍资料,认为它们比较精确可靠。《大清会典》说顺治三年曾下诏:

“悉复明万历间之旧计。”

十五年又有诏:

“其地亩大小及丈量绳尺悉照旧规,不得任意盈缩……田土查明万历间赋役全书,与今赋役全书数符者,不必清丈。”

但时距明万历毕竟已过很久,各地垦殖,农田变化颇大,康熙二年下诏不论荒熟,全国丈量(注:见西村元照在东洋史研究33卷3号102-155讨论清初土地丈量之长文。)。次年刑科给事中杨雍建认为此举过于扰民,奏请停止清丈。此后,湖南、安徽等省巡抚相继奏请停止清丈,康熙依奏停止全国全面丈量,但允许各地方官自行裁夺在本地区进行土地清丈(注:见西村元照在东洋史研究33卷3号102-155讨论清初土地丈量之长文。)。康雍乾三代都有区域性的清丈工作,制造新的鱼鳞图册。我们已知者有江苏、河北、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等地,有土地清丈之记载,或留下鱼鳞册实物(注: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2年,第95-108页。)。在清丈方法与登记格式上,清代的鱼鳞图册与万历的图册几乎全同,并未改变。

二、丈量方法

明清的鱼鳞图册在格式上相当统一,都是依循万历年间的规定绘制。册前首页写明丈量手姓名及绘图员姓名,次页是辖区内地形全图,包括水陆山川道路桥梁,以及所有的田丘,一一画出,栉比排列,看似鱼鳞,故称鱼鳞图册。每一田块又注明编号,以下便是按编号顺序的个别田丘的田形图及有关资料。如附图二安徽宣城县某都鱼鳞图册所示,个别地形图上除了绘图外,要记载田丘坐落位置,土名为何,业户,佃户,积步,四至。积步以弓或步为单位,也就是画积。田丘面积是以实亩计算,未经折合成册税或税亩。在编制鱼鳞图册时,工作浩繁,先要丈量记录,绘制田形图,先制草图,经审定后再抄成正式存档的图册。今天留存下来的实物就有某些地方的鱼鳞册草册。据记载,有时编制者(称架书)还抄有副册,自己保留。

在开始丈量之前,中央政府先定出弓尺的长度,尺是营造尺,每弓(步)五尺,中央政府铸成标准的铜尺,不会伸缩,分发给各地方政府单位,是为部颁弓尺。有些地方便依标准尺刻在石上,为后人之依据。实际的丈量工具有二种式样。一种是一个A字形木制三角架,两足开度是五尺,即一弓或一步,颇似中学生常用的双足圆规。测时丈量者沿着田丘边界,以一足为轴旋转180度,即为一弓,不断进行。此法可由一位丈量手担任即可。另一种工具,称为绳杆,两条竹杆由一条绳连系着,绳长为五尺,即一弓。量时由两位丈量手各执一杆测量下去。此工具携带方便,但要两位测量手合作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并不科学与精确。但在近代科学测量术发明以前,测量形状不规则土地面积本来就是一件困难复杂之事,中国古代计算面积之方法虽不科学,却并不比西欧国家所用的公式更差。明代以前的文献只有计算矩形及不等边四边形的公式(注: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第95-108页。),即《夏侯阳算经》中所说的“并二长半之,又并二广半之,租乘为积步。”即上下两边长度相加除二,再以两侧边长度相加除二,然后两商数相乘。此法对正方形及矩形而言,所求之面积正确,但对不等边四边形,所求的者便大于面积,只要四角中有大于直角(90度)者,角度越大,偏差也越大。在宋以前,人少地区,农场面积大,田丘大多数规画成方田或矩形田。古代井田是方形为主,王安石推行方田制也是以方形规画为主,到此时为止,计算公式不科学所造成的偏差尚不大。从南宋以降,农田不断切割,田形千奇百怪的都有,计算公式所导致的偏高度便加大了。其次,宋以前,对于矩形田以外的田形,未见文献中任何计算面积之公式。但南宋以后,这个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李椿年推行砧基簿时,仍是使用古法求积(注:(南宋)赵颜卫撰:《云麓漫钞》,卷一。)。洪武清丈详细办法不详。万历六年十年的全国清丈,据《明史》食货志田制篇所载:

“丈量之法要在定形,而不出于方员之变。田之方员,其变无穷,壹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用亩法开方得实,方者方之,员者亦方之,即古方田法也”。

这里计算方法依然不详,也没有举例示范。据我们从各鱼鳞图册的实绘田形图,四至长度,及所记之积步数,可以判断有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第一种是处理整齐不等边四边形的田地,则直接使用古方田法,即两对边相加除二,另两对边也相加除二,两得数相乘即为面积数。附图二即此种整齐不等边四边形田地。我在另一部著作中也从鱼鳞图册选出七个实例,说明当时是如何依此法计算面积(注:《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03页。)。

(二)第二类是比较畸形的田形,如附图三所示。此时就要先画出一个或两个矩形,然后畸零截补,估计所缺之边角,或所多之边角,加减到主矩形面积上。此时畸零截补便没有定法可循。

(三)第三类田形,其边数大于四,但各边都是直线,没有畸零边角。这些田形便被切割成几个矩形及三角形,分别计算面积,然后加总,得出田丘的积步。我所见过的田形图中最复杂者,竟被切割成十一块(注:见浙江嘉兴府某都地亩帐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第739·7727号。)。

被测量的土地,统一规定是分为田、地、山、塘(荡)四大类。但各地有更进一步细分者。例如云雾荒山、草山、马田、芦地、沙地、湖田、滩地等名类。大体而言,各地的山,均不实地丈量,而是以种量地,看每块地用多少种子。田形图中也不必画,只随便画个山头。

三、鱼鳞册的可信度

有若干学者对于中国古代的事物没有信心,认为中国古代的制度不如西方古代的制度,中国古代的统计数字不科学,不正确,不可相信。但以鱼鳞图册来说,确是远比西方同时期的土地登记制度高明得多。这些地籍所列的数字,诚然比不上今天的统计数字,但其可信度还是相当不错。鱼鳞册上数字的误差,不外两类:一类是技术上的误差;另一类是人为的,如漏报或故意隐藏。就后者而言,误差程度不大。

首先,在鱼鳞册上登记,是取得合法产权的唯一途径。为了保障产权,避免争讼,或是为了便于日后出售,业主没有强烈的隐瞒不报的动机。其次,从李椿年开始,每次举行丈量工作,政府都有惩罚逃避者的规定,而且罚则不轻。前面已提到过,李椿年规定,不上砧基簿者,其土田皆没官。明太祖对隐漏者的处罚更重,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张居正也立有法则,如首报不实,查出问罪,田产入官,告发者有赏。不要以为这是官样文章,不发生实效的虚文,历史文献确有惩罚实例的记载。在南宋淳熙十一年(1184),也就是在李椿年实施砧基簿后四十一年,广州学田曾取得陈宋英的田产,共4号66亩(注:《金石续编》,卷19,宋7,广州赡学田记。)。这四号田都是未在砧基簿上登记的隐田,被一位名叫罗馀之人告发,因而没官,划拨为广州学府之学田。其次,各号田地并不是草草丈量登录便算了事,政府主管署常有审查复验之事。我曾见休宁某都鱼鳞册总图,上有注明“此数号似要查”之字样(注:休宁某地鱼鳞图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第史736.2362号。)。

即令业主要贿赂买通丈量人员隐漏田产不报,也有实际上的困难。读者可以从附图一看出,各丘田地毗连排列,若其中某号被隐漏未报,总图中就要露出一个空白洞。再说,任何一丘田地都有四至,如果把其中某丘剔出隐藏不录,则其四周的田丘四至将无法互相吻合。日本学者鹤见尚弘,曾有一篇长文详细比较长州县下二十五都正扇十九图鱼鳞册各丘田地之四至,全都互相吻合,没有与邻丘四至参差之例(注:鹤见尚弘之文,载《社会经济史学》,34卷5号,第1-31页。)。

在计算面积方面,我在以前著作中抽检过八块田丘,按其四至长度及前述“方田法”,求得其积步,与原册所列数字完全相合(注:《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03页。)。我又核算过一批复杂的田形图,是一扇图形,被分割成五块不等边四边形,求其各别积步,然后加总,其数字如下:

原图此处写268.8积步,可见计算方面大体很少误差。

现在我们所知可能的误差,主要是技术性。如上节所说算四不等边四边形的公式,会导致偏大的误差,夹角越大,误差也越大。在使用鱼鳞册的面积时,只能了解有这种技术上的偏高倾向,却无法作任何校正。此外,有文献报导说,个别地区清丈时,不用部颁的标准营造尺,而用鲁班尺或裁尺。这种尺的长度与营造尺长度略有出入。幸而差异不是很大,而盈缩弓尺的地方单位也不是很普遍。我们只能了解有这种偏差,却也无法作合理的校正。总之,我自己的判断是,这些技术上的偏差加起来不会太大,鱼鳞图册上的土地面积数字基本上是可信的。

四、实亩与税亩的关系

今天学者之间普遍流行一个严重的错误观念。他们认为明清两朝的地方政府,为了便于征收赋税,将丈量取得的实际土地面积折算成纳税的土地单位,称之为“税亩”。他们坚决相信各地税亩总数都比当地的实亩总数小,官方所报的土地数字都是税亩总数,不过税亩总数偏低的程度各地参差不一。这是一个大成问题的看法,应该予以纠正。

各种土地的品质与肥力不同,生产力有大有小,于是同样是一亩土地,其负担赋税的能力高低不同。明清政府(至少明清时已如此)为了公平对待纳税人,对于不同等则的田地课以差别的税率。从明清的档册、户籍、地籍来看,共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地方政府择一而行。

一种办法是不论地籍户籍,土地都用实亩单位,也就是清丈得到的实际面积,然后将土地按性质与生产力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等别,课以不同的税率。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册档,土地单位是同一的,均为240步一亩的实亩,但税率则按等则列有好几个。江苏省苏州府长州县的册档即属此例,读者从日本学者鹤见尚弘的论文可以见到该地采用的繁杂的复式税率(注:鹤见尚弘,前引文。)。浙江丽水县也是如此,用复式税率(注:国民政府中国地政研究所曾派员调查各地地政及赋税实况,均有报告呈上,由萧铮主编成一套土地问题资料。萧铮本人及其研究员没有利用过这套资料进行研究,所外学者也未见有人用过,后由成文出版社将这套丛刊影印出来。但影印本仍呆藏在各大图书馆中,未见有人加以利用。以下所引各本均为这套丛刊的一部分。丽水县资料见李盛唐《丽水田赋之研究》,第2138页。)。

另一套办法是各丘田地丈量得的实亩面积折合成纳税单位,明清时期称为“折亩”,今人称为“税亩”,表示为了征收赋税才进行折算的。这个办法在万历以前已有地方实行,但始于何时?所据法令为何均不详。在这个办法下,各等则土地的折亩的积步多寡不一,但每一折亩的税率相同。换言之是复式折算率,单一税率。典型的例子就是安徽省休宁县。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室藏有一部(编号736·2266)的《休宁县田地山税步则规》,是该县“十图得字1-1600号”使用,乾隆十二年(1747)钞本。经比对,休宁县全境都是使用这套折算率:

上田每亩190步,每步税5毛2丝6忽

中田每亩230步,每步税4毛5丝4忽

下田每亩260步,每步税3毛8丝4忽

下下田每亩300步,每步税3毛3丝3忽

上地每亩200步,每步税5毛0丝0忽

中地每亩250步,每步税4毛0丝0忽

下地每亩350步,每步税2毛8丝0忽

下下地每亩500步,每步税2毛0丝0忽

从这套则率可以计算出每税亩,不论等级,都是是1,000毛。休宁县地方官并不聪明,如果每等级田地的步税额乘以240步,即为每实亩的税率,完全可以按照第一套办法来征税,不必绕道搞出一套复式折算率,再将实亩改成折亩。或者可以说,这两套办法是可以互换的。

明清时期,地籍册档都是以实亩为单位,即240步一亩的丈量结果;户籍,尤其是与赋税有密切关系的实征册及编审册,则以“册亩”为土地面积单位。所谓“册亩”有两种含义,也就是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册中土是以实亩为单位,但有些田地依令免征赋税,故不包括在册内,上册者虽用实亩,但不够全面,故称册亩,即上册之亩。河北省属于此例(注:李鸿毅:《河北田赋之研究》,第6312页。);湖南亦如此(注:李之屏:《湖南田赋之研究》,第5479页。);云南境内夷地奉诏免赋,不包括在册内(注:黄振铖:《云南田赋之研究》,第11465页。)。河南省的黄、洛、沁、漳等河每年泛滥,淹没很多田地,明清政府每年派员实地查勘,受灾农田免纳当年赋税,不予入册,上册之田虽为实亩,但不全面,仍称册亩(注:帖毓歧:《河南田赋概况》,第10428页。)。

另外一种册亩即专指境内各地之农田均已折算成税亩,不再是实亩数字,安徽省即其一例。另外,察哈尔是属于两种之间的混合制。明代为鼓励开荒,在口北十县对垦荒者减税,以二亩算一亩,故是折亩。至顺治十七年又下诏折回实亩,故所报之数是实亩与折亩混合加总而得(注:张道纯:《察哈尔省田赋研究》,第1028页。)。

在万历全国清丈以前,有的地方已经实行折亩制,将田地面积折算成纳税单位,万历年间制成的鱼鳞册与册亩的关系显得很复杂。据我所看到的鱼鳞册共有下列四种情形:

(一)该地原有登记的册亩,后来进行清丈,计算实亩,并与原册亩核对。现举浙江严州府遂安县18都1图的鱼鳞册为例(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763.3363编号。),譬如其第一号田,除了田形图、四至弓步、业主姓名等项外,图下记曰:

共积63弓8分8厘5毫

原办粮田2分6厘6毫

今丈实同

“原办粮田”是原来的册亩数,上面的“共积”是新丈量的积步,两者全同,故注“今丈实同”。以下各号田地全有这样的记载,证实原来的册亩是以实亩为单位,今重新丈量,原来登记面积无误。

(二)原来的册亩已用折亩,与实亩数不同,后来重新丈量,改用实亩,并注明“今折实”若干亩等字样。我在武汉大学历史系借到一本厚厚的鱼鳞册,地点不详,其上就是如此记载的。

(三)该地始终用实亩为单位,不必折来换去,鱼鳞图册都单纯记载新丈量的实亩面积。大多数的鱼鳞册都属于这一类。

(四)鱼鳞图册是以实亩单位丈量,记下积步数,然后立即换复式折算率折算成税亩,或是在旧户册上折算成税亩。休宁县的鱼鳞图册都是典型例子。

现在让我们集中研究折亩或税亩的问题。第一,前面已经说明,鱼鳞图册原始都是以实亩单位丈量并计算面积,240步为一亩。第二,册亩不一定全是折亩或税亩,有的是用实亩,但包括不全面。第三,即令是使用折亩或税亩为纳税单位,税亩总数较之实亩总数未必偏低。

首先我们先以“万历九年休宁县税亩等则与税粮科则”(注: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67页。)为典型实例为看这个问题。我们把各级田地按官定等则计算每一实亩(240步)折成多少税亩。

等级

税亩步数

 1实亩折成税亩数

一等正地 30步

 8.0税亩

二等正地 40步

 6.0税亩

三等正地 50步

 4.8税亩

四等正地 60步

 4.0税亩

上田

 190步

1.26税亩

中田

 220步

1.09税亩

下田

 260步

0.92税亩

下下田

300步

0.80税亩

上地

 200步

1.20税亩

中地

 250步

0.96税亩

下地

 350步

0.68税亩

下下地

500步

0.48税亩

塘260步

0.92税亩

好地田地,一实亩要折成一亩以上的税亩,下等田地一实亩折不到一亩税亩。全境税亩总数是大于或小于实亩总数,就要看境内是好田地多,还是劣田地多,也就是加权平均数。现在假设休宁境内这13等则的土地分配很平均,都一样多,我们就不必计算权数。其不加权平均数是每一实亩折成2.39税亩,税亩总数大于实亩总数,不是小于实亩总数。以上计算的是不加权平均数。实际上,各地方大都是良田多于劣地。何况土地优劣并无全国统一的客观标准,主要靠收税官署的主观认定,等级是相对的分类。收税官署为了多收税,总是倾向多评一些上等良田良地,所以上等田地的权数会偏高一些,加权平均数要大于不加权2.39的平均数。这一点彻底反证了目前流行的错误看法——税亩总额偏低。

我们也可以举出一个实例,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反证。前面提到武汉大学历史系所存的一本鱼鳞图册,是以新丈量的实亩数对照原来的折亩数,并重加“折实”。编制鱼鳞册的人将重新丈量的实亩总数与原来的税亩总数作了比较,并将结果书写在册上某页的本书如下:

赖字一千四十九号起至一千八十一号止

原税地九十一亩五分七厘二毫

今折实地五十一亩九分二厘七毫

今折地成田一亩三分二厘

赖字一千八十二号起至一千五百七十八号止

今折山一千一百五十七亩三分八厘

原山同

原山脚地七十七亩二分六厘三毫

今折山脚实地六十七亩三分四厘六毫

今折地成田五分九厘六毫

今折塘成田四分

赖字一千五百七十九号起至一千六百五十五号止

原税田五十二亩五分二厘七毫

原税地一亩八分三厘八毫

今折实田三十七亩七分八厘七毫

今折沙涨田成地六分四厘九毫

今折实地六分四厘五毫

我们可以算出,第一组税地总额比实亩总额高出76%;第三组税田总额比折实田总额高出39%。

从理论上讲,从实例上看,税亩总额都高于实亩总额,与目前学者间普遍流行的看法相反。我们不免要问,这种严重的错误观念是怎样产生的。第一,这些学者没有亲自检视过留存下来的明清鱼鳞图册及整套的实亩税亩折算率。其次,这两个总数孰大孰小,要看境内农田等级的分配情形,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权数”问题,换言之,究竟是良田多于劣地呢?还是劣地多于良田?在边疆地区及新垦殖区,如河北边境、察哈尔、内蒙等地,很可能实际真是劣地多于良田,也可能是政府为了鼓励人民开荒,特别将整个地区以大亩折算(如口北十县)。对于全国而言,这些只是特例,没有典型性。不幸有些学者碰巧就注意到这些特例,而得出全国税亩数小于实亩数的结论。最后我还要提醒一点:早已有人指出要注意是何种政府单位提出的土地统计数字,主计处一类的政府单位常用实亩数字;财政或税收机关则喜欢使用册税统计数(注:见傅广泽,《安徽省田赋研究》,中国地政研究所丛刊,成文本店影印本,第8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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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鱼类比例尺地图集_地籍调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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