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满意度视域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的相关性分析——以天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行政审批论文,视域论文,廉政建设论文,相关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6-0027-08
当前,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是继续推进审批制度的改革以破除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培育成熟的社会和实现公民权、落实以人为本与坚持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满意度视域中,本文探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的衡量标准,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的相关性分析,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选择,以期为进一步深化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与反腐倡廉提供镜鉴。
一、社会满意度:衡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的标准
一般而言,社会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心理指征,既体现为一系列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指标(收入、地位、声誉、社会福利、家庭生活、人际交往、发展机会、工作成就、自主权利和社会宽容度),也体现为一系列与社会风气和社会体制相关的指标(官员廉政、社会改革、社会分配、社会道德风尚、社会经济状况等)。它是追求全方位满意的、综合的、量化的指标体系,因而可以采用此指标用来衡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是否有效,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提供较全面的参考依据。
从行政实践来看,经过多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社会满意度指标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与成熟,也逐渐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衡量标准。例如,2004年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的服务方式和质量在企业和群众的评比中其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比例达到98%以上①。而我国廉政建设经历过两大流变:第一大流变是在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采取价值观念引导、群众监督、以重典惩治腐败三项措施来推动廉政建设。第二大流变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制度与法律两手来推动廉政建设。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订了诸多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事实上,制度改革对腐败的遏制比任何政策性的反腐效果要强得多。建国初期的腐败得到遏制主要是由于群众参与反腐运动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与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这些举措与制度强制性地在权力与金钱之间筑起了一堵高墙,可以说,当时的制度性因素无意中抑制了腐败。新时期的廉政建设必须基于新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温家宝认为腐败的深层次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约束”。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源头上平衡公共权力和公众权利之间的关系,扩大群众的监督权利,建立起官方与民间良性的反腐体系,以预防和遏制腐败。②
就发展趋势而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的衡量标准越来越借重于社会满意度。事实上,衡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成败的基本标准就是社会满意度。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在满足公民需求程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社会满意度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标。行政审批与廉政的内容包括:一方面,关乎公民自身需要的满意度即生存需要(关于吃、穿、住、医疗等方面)、适应性需要(关于社会信用、人际关系方面等)、发展性需要(关于公民个人自身发展潜能等)的项目审批中体现出清明的“政策”与廉洁奉公的“政德”。另一方面,关乎公民对环境需求的满意度即物理环境的需求(关于自然环境与城市建设以及居住、工作环境、文化娱乐设施等)、经济环境的需求(关于宏观经济发展与繁荣等)、社会环境的需求(关于社会保障、治安环境、法制环境、社会公正、社会道德等)的项目审批中体现出公正廉明的“政局”与廉洁高效的“政制”。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全国各个地方的政府部门、政府机构纷纷设立行政审批中心(即政务超市),对一个城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管理,为行政相对方提供节时省力的一站式服务,把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到一个大厅、一个窗口,简化手续、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确保政府及官员在国家管理活动和处理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中的“廉正”与“廉节”,以增加社会满意度。同时,各级政府根据市场和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和承载能力,大量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绝大多数省一级政府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并将改革延伸到地、县一级,坚持公民导向,实现“服务审批”、“激励审批”,保证在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廉朴”与“廉制”,从而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合作机制和共同参与来满足公民的多样化、个性化和无缝隙政府的需求。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要向高效、服务的绩效管理方向推进,恰当地处理好政企、政事、政社、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依然任重道远,而行政审批制度也有较大的弹性,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主体必须经受更多的考验,才能从源头上预防与遏制腐败,因而廉政建设也就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性。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满意度实践与廉政建设的相关性分析
2001年以来,基于社会满意度指标体系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得如火如荼,这有利于平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因此,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成为改革的宗旨之所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诉求与廉政建设越来越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
首先,关于审批服务与预防腐败。就现代政府理念而言,管理就是服务,在公共权力运作(即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就是腐败问题。而权力制约与程序正当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其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共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二是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在转型期的中国推动廉政建设,权力制约虽然必不可少,但作用有限,即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之路主要依赖于以权利制约权力,依靠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以天津市为例,基于方便行政相对方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委市政府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提速提出十大实施意见(参见图1)。审批服务由天津市审批办、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由市各审批部门、规划局、环保局、国土房管局、公安消防局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人防、环保等部门负责落实。市级审批部门未设审批处室的,整合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已设审批处室的,整章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实现进“中心”审批,杜绝“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而各区县实施的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中心”实行代理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这既为行政相对方提供了便利,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公共权力在透明状态下运作,能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从而能预防腐败的滋生。
图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提速的整个流程
其次,关于体制模式与公民权利。行政审批体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模式。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天津建立了“两级机构”,“三级载体”,“一体化运行”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体制模式③,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工作:其一,在天津市和各区县政府都设立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形成各负其责的两级管理机构。行政审批主体明确,既能为高效规范审批和廉政创造环境,又能保证行政相对方获得许可与审批的各种成本在可控范围之内,确保公民能合理、有效地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其二,在市、各区县、街道乡镇都设立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三级运行载体,目前全市已有221个街道乡镇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占总数的91%④,形成三级行政服务体系。服务中心改变了审批办理方式与管理方式,杜绝腐败产生的温床;同时,审批服务功能下沉,践行涉及公民利益的审批非小事,让公民感觉服务中心有“把小事做成精品,把细节做到极致”的服务理念。其三,市和区县两级纪委监察部门都向同级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与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配合共管,与各进驻部门形成合力,实现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一体化运行。其四,实施部门内部行政审批部门职能整合,积极探索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权。如滨海新区政府各部门均已成立审批处,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这种模式的实践与创新取得了各方面的综合效益,得到公民、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公认,并给予高度评价,这种“先行先试”赢得了北京、上海、重庆、广东、云南等30多个省市前来考察的团组800多批次。
再次,关于公务员绩效考核与“治官”原则。X市Y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准确定位公务员绩效考核,设立基本考核制度,设定包含公民满意度因素的考核指标体系等(参见图2)。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领导与工作人员都重视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岗位类型的差异,分类进行考核;采用关键事件法、行为锚定等级评价法、行为观察量表等细化考核指标;依托先进的网络工具,对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进行全程动态监控;为群众提供评议表,由行政相对方实施评价;考核中坚持严格管理与心理调适并重,倡导人性化的考核理念⑤。但实施过程中困惑重重:公民满意度的评议纳入考核或多或少会影响绩效考核的客观性;同时,考核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评估制度的规定与实施不一致的情况。另外,考核结果的应用也表现出激励不够的缺失。对考核优秀的“好官”要有相应的激励与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懒官”、“贪官”、“庸官”、“昏官”,要坚持“治官”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制定具有详细指标体系的“问责问廉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重视苗头性的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制止不良倾向蔓延。因而,“廉能传票”体现了“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
图2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概况
第四,关于审批项目调整与社会监督。在转型期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决策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包括客观条件与人力、财力、物力的资源支持情况以及针对主客观存在的主要矛盾,并且要以人为本,实现公共利益即均衡地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和价值。再者,确保审批项目调整后能被准确清晰地理解,在职责、权益等方面严格界定。如天津市政府规定“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要达到95%以上⑥,这要求做好项目清理与上下衔接工作,对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包括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后续监督,纠正违法审批。质言之,一是要求积极、主动地调整与完善各环节机制,包括明确权责配置机制、健全信息沟通机制、构建良好的信息反馈机制以及有效的行政协调机制。二是纠正审批主体的利益偏差,提高其素质能力,实现项目审批调整过程中的价值无涉。三是目标群体或者行政相对方对行政审批调整的认同程度,即社会满意度要与衡量审批项目调整的成败和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适呈正相关。四是对审批项目调整后执行的客观条件进行把握,包括调整基础、财政能力、信息资源、执行文化。五是公开各事项,制定审批操作规程以及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实行“审监分离”,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外,强调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反映普遍正义的公众和舆论等外部监督。不管是在行政审批的哪个环节,作为政策关涉对象的公民都应该鼓励其积极参与,其满意度被纳入评估指标体系,从而能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并推动中国的廉政建设。
第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公民满意度。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重要场所、有效载体和现实途径。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绩卓著。在大幅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设立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初步形成行政审批沟通协调机制。同时,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包括各行政审批主体注重公开程序,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联合审批程序。再者,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力度,各审批主体对行政审批监督形成从接件、审批到群众评议和工作考核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立体监督。如天津滨海新区对塘沽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监督主要包括对中心的审批时限、审批程序、服务过程、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此外,形成一系列行政审批的特色制度。如天津开发区的首席代表制、廉政制度、大港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的项目审批环境专家评价制度与环保一票否决制⑦。“审批就是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公民参与的自主性与积极性空前地增强,满意度也有所提高,但也面临着行政审批范围、审批主体、审批程序与审批监督等一系列的现实困境,既包括审批趋势与法律法规、现有体制的矛盾,缺乏有效行政审批替代机制;又包括行政许可权分散,审批申请方式与公开形式单一,协调成本高,超审批时限有效问责难,以及听证程序缺失;还包括目前缺失基于保密制度和奖励措施的立法,行政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存在较高的风险与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开发开放,社会满意度遭遇上升的瓶颈,给廉政建设的推进也带来较大的挑战。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的社会满意度实践路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构建“行政审批、要素配置、社会服务、效能监察”的平台以形成“四位一体”的管理服务模式,实行的联合审批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固化流程和并行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行政效能和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并以此为载体与抓手来推进廉政建设。
首先,要采用社会回应型的目标模式。近年来,经济转型带来多方位的社会变革,具体包括: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结构发生巨变;竞争形成,资金的流动性增加,公民参与社会的愿望强烈;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公共服务的需求日增等。这些变革为行政审批改革和廉政建设提供了动力,也提出了要求即社会回应型的目标模式。质言之,行政审批和廉政建设的设计除要考虑满足经济改革的需要外,还要考虑社会、文化、技术变革和民生问题等多个层面的要求。至今,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采用了“一站式”、“一窗办理”、审批事项“减放并”、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各项审批“限期办结”、审批效率“电子监控”、启动实施投资项目审批帮办领办服务机制等措施。比如,天津市实行项目审批时间与自然时间“双限时”(见表1),实现超前服务,及时进件,无缝对接。这样,通过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就能减少公共权力法外运作的可能性。而推行审批办件由申请人“一事一评议”和审批管理部门“一件一回访”的制度为行政相对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提高了社会满意度。目前,各地在行政审批领域进行的深层次改革有益于增强社会的回应性,有利于解决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问题,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有助于理顺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并保证各部门、上下级之间权力的健康运行。
其次,要把握权力与权利并重的核心内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行政许可服务提速的过程中,肯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明确利益边界,确立利益竞争规则,建立利益保障机制。例如,2012年天津市已向滨海新区下放审批权限175项,向各区县下放审批权限71项。目前,全市已有7400个项目完成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全程办理,投资额达1.4亿元;有8.4万家企业完成了企业设立联审,注册资本达7000亿元⑨。当前社会的多元利益格局越来越倚重于行政审批服务来推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换言之,政府在行使行政审批权提供审批服务时,既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要考虑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政府由原来的管理者身份转变为管理者与服务者的双重身份,行政相对方由原来的被管理者转变为社会参与主体与监督主体,通过这种深层次变革以推动廉政建设。无论是行政审批改革,还是廉政建设都是在多元利益框架内进行,这要求明确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在利益主体内部配置权力,并落实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来监督公权力合理有效地执行。具体而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把权利和权力都作为改革的核心内容,并通过保护性的机制(“并联审批”与“告知承诺”相结合、监督权、评议制度)和控制性机制(全面向社会公开审批内容、程序、时限、条件、收费和结果的公开工作制度,回访制度,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分别把权利的实现规则和权力的运行规则很好地统一起来,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效能监察网络系统,各项审批都在系统中规范办理。而廉政建设的推进更依赖于权力受到权利的制约,公众作为评论员与监督员,让公共权力致力于公众利益,并在阳光下开展一切活动。
再次,要坚持以行政审批和廉政建设自身规律为导向的指导原则。行政审批是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事前控制手段,主要有防控危险、合理配置资源与提供公信力证明三种功能。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的主要制度安排,包括审批主体、审批职权、审批范围、申请、审查和颁发审批证的程序,审批费用以及监督检查、撤销、变更审批证的方式等方面。廉政建设的直接客观现实目标就是遏制腐败,其判断标准具有主观性和发展性,在不同的语境中和具体范围内呈现多层次的含义,但廉政建设要通过深层次体制改革来推动,其基本出发点是群众利益。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要与经济转型相适应,但自身有许多内在要求。一是系统性的要求。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廉政建设依赖于一系列综合配套改革,也是围绕经济发展这一主线的环境保护、社会、政治、法制、文化发展等而进行的一种多层面、立体式的关系重塑。这包含了政府的职能、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定、配置以及他们之间的运行规则。二是“先行先试”⑩与法制统一相协调的要求。一方面,中央层面提供阶段性法律政策指导,或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给予法律性保障以解决当前行政审批和廉政建设面临的困境;另一方面,既要健全利益分配和获取机制以协调利益,又要培养权利主体意识和培育廉政文化为审批改革和廉政建设提供社会支持力,还要在审批改革和发展中推进廉政建设。三是权责一致的要求。行政审批设定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赋予其法律权利或者法律资格,无论是行政审批主体,还是行政相对方都应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去落实。无论是审批还是廉政,其关键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健全以制度建设为前提的权力配置、制约和监督机制。
最后,要健全法律推进式的路径程序。深层次体制改革路径程序的理性要求采用法律的手段来推进改革,坚持正当法律程序,这既能防止公权力滥用,使腐败没有寄居的土壤;又能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推进式的路径程序要求行政审批和廉政建设的顶层设计者保持中立,社会广泛参与,公开透明,且要有法律保障,推进体系化与制度化。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廉政建设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要依法确定审批项目,依法实施项目管理;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舆论监督、公务员责任制和领导问责制以及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等廉政制度,并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同时,主持程序活动决定者具有独立性。而行政审批主体要告知相对方有关的事实和权利,且为相对方提供有效的听证机会。换言之,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公民参与权和地方参与权的实现,保障改革过程的理性,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和改革的最后成果,从而保障廉政建设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十六字方针得以贯彻与落实。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的社会满意度实践的关键举措
基于社会满意度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在于加强依法管理与组织领导,健全相关法律体系、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强调政府的引导功能,并把引导与监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和廉政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监督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11)目前,我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推动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
首先,要厘定公共领域的边界和满意度评价主体。公共选择理论把公共领域类比市场,公共部门是类似经济市场的政治市场,认为公共领域具有交换性,且交换主体的基本取向是“预期效用”与“利益目标”,但这种理论建构招致多方的质疑。因为,竞争和交换都以利益为导向,容易导致公共权力“寻租”和“设租”,滋生腐败。事实上,“公共领域将经济市民变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普遍有效性”(12)。要言之,公共部门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生活都是公共领域的基本内容,具有非交换性。而公共领域涉及的对象是公民,公共领域行使的公共权力源于公民,因此,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时要利益无涉,政府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根据公民的需求提供公共服务,其产出的衡量标准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具体说来,在公共领域的边界内,以行政相对方为代表的全体社会成员自然就成为社会满意度的评价主体;而社会管理客体(公民)也就成为廉政的评价主体。
其次,要培育成熟的社会,实现公民权。政府作为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不能仅满足于维护社会普遍利益,而应该把自觉地培育健全而成熟的社会作为终极政治任务(13)。换言之,政府要在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中引导社会走向自治,而在发挥引导功能的过程中,就包含着如何对待公民权的问题。因为,政府培育成熟的社会即引导社会自治,准确定位公民的社会角色,必须尊重公民权和有效地维护公民权,实现公民权。一是政府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通过在承认由社会一定程度的自由度生发出初级秩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更高级的尊重和维护公民财产权的公共秩序,即在社会自治的总体框架下确定公民的财产权,自主治理个人及其相关的社会事务,并派生出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格权等。二是政府要通过培育公民的角色意识来增强公民的公共事务参与权。推动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通过舆论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而公民的参与权取决于公民的参与行为,而参与行为则是公民参与意识、对廉政的责任感和对公民权利要求的结果。因此,政府要有系统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培育公民意识,让公民普遍意识到必须关注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自觉地投入其中,实现公民权,从而营造出民主的政治秩序和廉洁的行政氛围。三是政府要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和创制权。公民的知情权是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前提,知情权受到尊重是社会治理的开放,是公民权充分实现的一个重要步骤甚或是重要起点。而自主治理意味着公民要根据其所在群体、地域和治理对象、内容做出治理方案的选择,即公民在自主治理过程中创制的自主。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和实现创制权方面,政府要加以引导,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的治理结构,从而走向社会自治,通过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和创制权而实现政府的开放、公共领域的开放和一切治理活动的开放(14)。
最后,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寻求权力制约的途径。在社会转型期,无论是从应然还是实然层面来看,我国政府职能的趋势是有限、法治、透明、责任、服务与廉洁的有机统一。第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突出三个重点领域:投资领域要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大对社会事业领域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和调整力度,放宽限制,打破垄断,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在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清理那些利用“红头文件”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15)。要逐步地缩小行政权力延伸的领域,取消市场有效调节和社会自治范畴内的行政审批和前置审批,推进在有限领域内活动,通过加强政府的规则意识和公民的自主意识来实现廉政。第二,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项目,政府要遵行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的原则来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此同时,改革要适当允许一些新区和开发区“先行先试”,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但要严防超越可控范围,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和制度来开创公正廉明的“政局”和廉洁高效的“政制”。第三,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与相关信息,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同时,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实行政府服务质量承诺制和打造政府亲切服务的品牌,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公开透明的行政方式与公共服务精神来推进公共权力掌握者的“廉节”和“廉朴”。第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推进责任政府建设。责任制度有利于约束行政审批主体,以行政相对方的便利、快捷与社会满意度为标准决定审批的必要性与可操作性,决定采用审批的形式,通过政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发展廉政。第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实现用人权、事权与财权的相对统一以及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权的相对分离与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保障行政审批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综上所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廉政建设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深层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廉政建设;反之,廉政建设也反作用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推动廉政建设为培养公职人员的公共精神与角色意识提供理论和实践的通道,为提升社会满意度与培养企业公民搭建广阔的平台,有助于确立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合作的治理模式,在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有机合作治理中,政府着重于战略方向的把握,实现对社会治理过程的总体引导,从而培育出成熟的社会,实现社会自主治理。
注释:
①胡税根、翁列恩:《绩效管理视野中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②燕继荣:《从“行政主导”到“有限政府”——中国政府改革的方向与途径》,《学海》2011年第3期。
③《天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人民网2010年11月9日,http://www.022net.com/2010/11-9/512064193292786.html。
④《天津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人民网2012年5月3日,http://www.022net.com/2012/5-3/414156132656097.html。
⑤谭融、马俊、赵慧:《论X市Y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⑥见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5号文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
⑦见《中新生态城环境管理规定(草案)》第十八条;《滨海新区项目审批建设与否环保一票否决》,《每日新报》2006年12月15日。
⑧见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5号文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
⑨《天津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2007年5月9日,http://www.sdpc.gov.cn/zjgx/20070509_134147.htm。
(11)陈潭、黄金:《服务型政府建设:理论范式与实践逻辑》,《学海》2011年第2期。
(1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1页。
(13)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6页。
(14)刘琼莲:《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与公民权的实现》,《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5)温家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中国政府网2011年11月14日,http://www.gov.cn/Idhd/2011-11-14/content_1992715.htm。
标签:行政审批论文; 廉政建设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行政监督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项目分析论文; 法律主体论文; 政府服务论文; 廉政风险论文; 工作管理论文; 反腐倡廉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 行政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