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一般家庭的实证分析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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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把考察对象限制在一般家庭范围,是因为某些特殊群体和一般家庭中婚姻暴力的发生率、特征及其缘由相去甚远。在一些特殊群体如离婚、犯罪、上访投诉寻求援助的妇女群体以及各种心理、法律咨询者群体中,女性遭遇暴力的比重相对较高,受伤程度也较严重。而一般家庭中的婚姻暴力不仅发生率较低,且程度也较轻。本文将以对上海普通家庭的多项经验研究的资料并通过与其他地区的比较,来描述和分析日常生活中的夫妻暴力的现状、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一、婚姻暴力现状之描述

(一)婚姻暴力的频率

由于多次调查的询问方法和刻度不尽一致,统计结果也有所不同,但都显示一般家庭的婚姻暴力发生率低于特殊群体。1987年我们以多阶段分层概率抽样方法(下同)对上海市区500对夫妻的询问结果表明,丈夫回答双方都不动手的达82.6%,本人动手较多的占8.4%,妻子较多的为3.4%,双方差不多的为3.0%;妻子回答双方均不动手的达80.0%,丈夫动手较多的占11.2%,本人动手较多的为3.4%,双方差不多的2.6%。1993年调查的上海978对伉俪,丈夫自述双方都不动手的占90.9%,双方经常动手的为0,本人经常动手的仅占0.6%,妻子经常动手的为0.2%;妻子自述双方都不动手的达90.5%,丈夫经常动手的占1%,本人经常动手为0(注:参见沈崇麟等主编《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婚姻质量研究》课题抽样调查的上海800个家庭,夫和妻承认自己动过手的分别占13.1%和5.8%,指证对方动过手的分别为8.0%和13.9%;甘肃农村800对夫妻承认自己动过手的分别占30.2%和6.4%,指证对方动过手的分别为8.4%和26.2%(注:参见徐安琪等《中国婚姻质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由于婚姻暴力涉及家庭的隐私,一些被访者在回答询问时可能出于防御心理而加以掩饰,故实际上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比调查结果严重得多。从双方回答的不一致也可看出确有些被访者没有说实话,如果方承认自己打过妻子,女方却隐瞒了这一情节,或女方抱怨丈夫殴打自己,男方则避而不谈。考虑到当事人一般不会夸大夫妻打架的事实或频率而更倾向于隐瞒自己婚姻的消极面,我们不仅在调查时分别询问夫妻本人和配偶是否动过手,而且在作统计时结合夫妻各自的回答重新对资料作了技术性处理,只要其中一方自述动过手的,即使另一方隐瞒或未答的,均归为动过手。我们仅以《中国婚姻质量研究》课题的调查结果为例,经过重新处理的资料表明,婚姻暴力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当事人一方的自述,即丈夫在双方争吵时动过手的上升到18.6%,妻子动过手的也占11.0%。如以该研究甘肃农村800对夫妇的样本作参照,上海丈夫动过武的比重明显低于甘肃的35.1%,而妻子动手的频率则与甘肃的10.6%无显著差异。

(二)婚姻暴力的特征

1.被殴者主要是妻子,但互殴也占相当比重

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妻子动手甚至砍伤、杀害丈夫的并不罕见,但女性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依然是全球性的普遍现象。众多研究均证实,那些父权意识严重的男性往往试图以其天赋体力和社会资源的优势压服、支配妻子并维持因袭的男主女从的家庭权力模式。尽管上海丈夫在冲突中挥拳的比重明显高于妻子,但与男权文化仍占主流的甘肃农村相比,上海男子的攻击性行为明显较少。对动过手的夫妻的统计数据中可看出,上海妻子被殴者明显多于丈夫,但她们的境遇则明显好于甘肃,双方互殴的占相当比重,妻子动手丈夫不还手的也多于甘肃(见表1)。

表1 发生争吵时有殴打行为的夫妻统计(N=465)

动手者上海甘肃

频数百分比 频数百分比

丈夫

89 50.3

203 70.5

双方

60 33.9

78 27.1

妻子

28 15.8

7  2.4

合计(对)

 177 100.0  288 100.0

那么,如何看待妻子打丈夫的现象呢?尽管我们没有询问谁先动手,但从夫妻动手的交互分类统计可以看出,上海丈夫挥拳而妻子忍耐的有89对,妻子动手丈夫不还手者为28人,而双方均出手的有60对(Gamma=0.851)。如以甘肃的调查资料看,丈夫打人妻子忍受的高达203对,妻子动手而丈夫甘当动口不动手的“君子”者仅为7人,而双方互殴的有78对(Gamma=0.863)。上述相关统计至少可说明以下两点:(1)上海丈夫动手妻子忍耐的是妻子动手丈夫豁达的3.2倍(甘肃更高达29倍);(2)女性动手大多是冲突混战中的双方互殴或是对丈夫率先动武的回击,这不仅可从双方都动手的比重高于仅妻子动手而丈夫忍耐的2.1倍中得到证实(甘肃更达11.1倍),而且可从双方动手的Gamma系数的强相关中也能验证。据李银河对北京的调查也发现,在所有的双变量分析中相关程度最高的变量是丈夫打妻子和妻子打丈夫(注:李银河:《北京市婚姻质量的调查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夏季卷。)。1986年对美国2143个家庭的调查也证实,丈夫打妻子的占21.3%,妻子打丈夫的为12.4%(Gelles,1988),斯坦迈兹的调查也表明7%的妻子受到过严重的暴力虐待,6%的丈夫受到同样的待遇。一些研究都指出,虽然大多数家庭是男子占统治地位,而在使用武力方面夫妻近乎势均力敌,但应强调的是丈夫往往打出最后的也是最重的一击,妻子的暴力相对来说是无力的,她们所使用的一般是报复性的暴力(施特劳斯,1980;埃什尔曼,1985)(注:转引自郭静晃等《家庭暴力》,扬智文化出版社1996年版;转引自J·罗斯·埃什尔曼着、潘允康等译《家庭导论)第598-60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默里·A·施特劳斯:《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和侵权者》,《美国行为科学家》第23期第681-704页,1980年5、6页。)。

2.婚姻暴力程度轻、偶发性强

本研究得出上海丈夫打妻子有18.6%的发生率,并非表明目前有1/5的妻子在挨打,而是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曾有18.6%的丈夫动过手,且大多只是偶尔的一时冲动的失手(经常动武的仅占1~2%),也极少对配偶的身体造成严重损伤。婚姻暴力频率低、程度轻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夫妻的相互关系较好。本研究的被访者对夫妻平等和配偶尊重或体贴自己的评价甚高,平均打分分别为6.04、5.50和5.51分(最高为7分,最低为1分),认为配偶家庭角色不合格或很不合格的仅为4.3%,认为夫妻感情淡漠或破裂的只占2.1%。近一年中夫妻经常发生争吵的仅占4.3%,而且大多数冲突往往以一方或双方的妥协、退让而得到缓冲或自行消解(双方各不相让的仅为2.0%)。即使矛盾激化或气愤、恼怒之际,多数当事人也常念及夫妻之情而较少挥拳伤人,或以其它方式诸如赌气不理人、哭泣、摔家什、相骂、向外人倾诉、离家出走或拒绝履行义务等来排怨解气。其中男性更多地以摔东西、打骂妻子等来泄愤反击,即采取“对象攻击”行为;而女性由于其力量上的弱势等性别特质,在婚姻冲突时较多地以哭泣、拒绝同房及向亲朋倾诉、求助如回娘家暂住或离婚通牒来排怨解气,即倾向于心理学意义上的“逃离现场”反应(见表2)。

表2 男女在婚姻冲突中的行为差异(N=800)

丈夫 妻子

 X2检验

多次 有过 无

多次 有过 无

Sig. 超过

期望值

摔家什 2.1  19.0 78.9 1.6  16.4 82.0 0.000  男

骂人

3.6  40.8 55.6 5.0  36.3 58.8 0.000  男

打人

1.6  17.0 81.4 1.0  10.0 89.0 0.000  男

不做家务或不

2.3  16.8 80.9 0.9  14.9 84.3 0.000  男

哭泣

0.8

8.8 90.4 10.6 59.5 29.8 0.000  女

赌气不理人

 6.1  51.2 42.7 12.8 64.9 22.4 0.000  女

向父母家人诉说 0.5  12.6 86.9  2.1 27.4 70.5 0.000  女

向对方父母诉说 0.4  14.1 85.5  1.4 18.8 79.8 0.000  女

向同事、朋友

0.9  16.8 82.4  1.6 26.3 72.1 0.000  女

暂回父母家住

0.1

2.0 97.9  1.3 11.1 87.6 0.000  女

到同事、朋友、 0.1

2.6 97.3  0.1  2.9 97.0 0.000  女

拒绝同房0.3

8.4 91.4  1.4 25.5 73.1 0.000  女

威胁离婚0.6

7.5 91.9  1.0 14.8 84.3 0.000  女

告到对方单位或 0.1

1.8 98.1  0.8  2.8 96.5 0.000  女

请居委会等调解

3.青年夫妇动武者较多

以年龄为自变量的相关分析结果表明,青年夫妇在争执时挥拳动手的比重明显较高,如以“至少一方动过手”统计的话,31岁以下夫妇更占到38.1%,50岁以上则仅为8.8%,具有显著差异(见表3)。

表3 不同年龄夫套在争吵时打过配偶的差异(N=800)

年龄 

 X[2]检验

~30

31~40

41~50

51~

丈夫动过手

 29.0

22.4

 16.1

 7.8

45.364* * *

妻子动过手

 26.1

12.1

  9.0

 2.8

65.456* * *

至少一方动过手 38.1

26.0

 19.0

 8.8

67.430* * *

二、对婚姻暴力影响因素的分析

解释婚姻暴力的社会学理论主要有资源论、交换和社会控制论以及符号互动理论。资源论揭示了家庭权力和资源的微妙关系,资源可以帮助家庭成员满足自己的需要及达到目标(如成功、财富、职位及社会地位等),而权力则被视作家庭成员行为的潜在力量,因此,拥有较多资源者往往有更大的强制力及权力,也更可能使用暴力。资源较少的次系统(如妻子)通常较资源多者(丈夫)经历到更多的挫折和苦痛。该稳定的结构也可能因资源少的次系统(如被殴妻子)得到别的系统的资源,而打破原有的活动模式或脱离这一结构。资源较少的家庭成员也会使用暴力来维持其优越的地位,当丈夫缺乏维护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所必需的成就地位、技术或物质资源时,或当妻子拥有更高的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时,丈夫也可能使用暴力来维持自己作为一家之尊的权威,只是资源多的妻子通常较易脱离此结构(Blood and Wolfe,1960;Goode,1971;O'Brien,1971)。交换和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产生不是为了得到报酬就是想逃避惩罚或应付的代价。用它来解释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如下三个理论假设:a、当家庭成员认为使用暴力所得的报偿大于应付的代价时,更可能使用暴力;b、当社会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缺乏有效控制时,也就相对减少了殴打者施暴后所应付的代价;C、一些社会或家庭结构因素(如两性不平等或将争强好斗视作男人的象征等)也可能加大打人者的行为报偿,而这种运作过程若没有别的刺激进来的话,就会变成稳定和固执的系统(Gelles,1983)。符号互动理论认为,社会将角色规范设定在文化、习惯、习俗、仪式这个大系统中,并影响、制约着个人的人格、价值、态度和行为,每个人的角色行为都是由社会赋予或改变的。将此理论运用到婚姻暴力的解释上,即一个生活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而且本身又认同并内化了绝对权威、主宰角色的男性,其虐妻的可能性就会增加(Stryker,1967)。一些文献侧重于以线性因果关系来解释殴妻行为的发生,如特质论探讨殴打者与被殴者的人格特质与暴力发生率之间的关系,社会学习论探讨早期的家庭经历包括父母的暴力及以往所习得的处理压力的消极模式对当事人婚后暴力行为之间的相关联系。另一些学者则从系统理论的视角来诠释婚姻暴力的影响因素,他们发现简单的因果论难以解释复杂的暴力行为,因为冲突的过程是成员间的一种互动,彼此互为因果,一个行为的反应也可能是下一个事件的原因,一方被拒绝后常会用另一种方式来约束另一方,以防止他脱离系统。有实证研究表明,被殴妇女与控制组妇女相比,其父曾殴母的概率明显较高,家中事务大多由丈夫决定,争执原因为金钱、丈夫的外遇、丈夫的猜忌以及性生活与情感表达的也明显较多,而暴力的停止或重复也与对方的相应回馈有关,因此,只有改变家庭结构中因为某一压力事件(如金钱、外遇)或情境(如晚回家)而导致的相互数落及攻击行为的不断升级,或采取引入外界刺激的方式,才能切断业已形成的各不相让的恶性循环的稳定系统(Raush,et al.,1974;Giles-Sims,1983;Gelles,1979;陈若璋,1992)。此外,精神病学的解释则将心智疾病、性格缺陷、精神性病态、滥用酒精和药物等与家庭暴力相联系,有报告显示由上述因素引发的家庭暴力不到10%(Straus,1980)(注:Blood,R.O.,& Wolfe,D.M.,Husband and wives;The dynamic of married living.Glencoe,IL:Free Press,1960.Goode,W,E.,"Force and violence in family",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1971,33:624~636.O'Brien,J,.E.,"Violence in divorce prone familie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1971,30:692~698.Gelles,R.J.,"An exchange/social theory",In D.Finkelhor,Gelles,R.J.,Hotaling,G.T.,& Straus,M.A.,(Eds),The dark side of familles:Current family violence research,1983,(pp.151~165),Beverly Hills,CA:Sage.Raush,H.I.,et al.,"Varieties of consenaual experience,A theory for relating interaction to individul thinking",Family Process,1974,10:1~28.Gelles,R.J.,& Straus,M.A.,"Deteminants of violence in the family:Toward a theoretical Integration".In W.R Burr,R.Hill,F.E.Nye,& I.L.Reiss(Eds.),Contemporary theories about the Family,New York:The Free Press,1979.陈若璋:《台湾婚姻暴力之本质、历程与影响》,台大《妇女与两性学刊》1992年第3期。Straus,M.A.,"Measuring Interfamily Conflict and Violence:The conflict Tacties(CT)Scale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1980,2:75-88.郭静晃等:《家庭暴力》,扬智文化出版社1996年版。)。

由于国内的研究大多使用特殊群体样本(如到妇联投诉上访的求助者、犯罪或离婚等群体),即使采用随机抽样的普通家庭样本,也大多只是对夫妻暴力作一般描述或仅以双变量相关分析结果来解释丈夫殴妻现象。因此,本研究将以一般家庭的夫妻为研究样本,并通过建构模型的方法来考察对婚姻暴力起实际作用的影响因素。由于现实生活中妻子动武的现象并不罕见,尽管其频率较低、出手较轻,但我们在分析夫殴妻时也不回避妻殴夫的现状。我们将尽可能吸取上述不同理论的合理内核,并对前人研究中的不足之处予以改进,使之更符合上海家庭生活的实际,以提高模型的解释能力。

本研究采取多阶段分层概率抽样的方法,对上海市65岁以下的800名已婚女性及其丈夫进行入户访问。同时,为了进行比较研究,我们还使用了与上海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哈尔滨、甘肃和广州3地区用相同方法进行的调查资料分别建立解释模型(注:其中上海、哈尔滨作为城市调查点,广东、甘肃作为农村调查点,抽样方法和样本特征参见徐安琪等《中国婚姻质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回归模型的自变量,除了动武者的个人资源外,还包括夫妻的消极互动和情境、动武者对配偶的否定评价、动武者的个人特质和不良习性等4大类22个变量(见表4)。其中除年龄、受教育年数、夫妻受教育年数差、个人收入、夫妻收入差以及“压力大、心境差”为连续变量外,其余均为虚拟变量(0为无或否,1为有或是)。需要说明的是,“压力大、心境差”和“一方与异性过往甚密或有婚外恋”为复合变量,前者将“身体欠佳”、“住房狭窄”、“家务负担重”、“经济拮据”、“工作紧张”或家庭人际关系失调等“烦恼”量化为0~3分(按重要程度最多可择3项,无烦恼为0,有一项烦恼为1,三项为3),并加上对“目前心情”的打分(心情很好为1分,很不好为7分);后者由于“婚外恋”这个词过于敏感,我们只能采取迂回策略,谨慎地以不带道德判断的中性立场,在多个问题中附带提及,其中包括:“夫妻平时往往为何争吵”(“一方婚外恋”是其中9个原因之一,可择三项)、“配偶是否有如下令您反感的不良习性”(“与异性交往过甚”为其中9个原因之一,可多项选择)、“最有耐心倾听您诉说烦恼或牢骚的人”、“最理解您的心情和想法的人”、“最欣赏并对您的能力和努力作出好评的人”等(“情人”是包括配偶、同事、朋友在内的8项选择之一,可择两项),总计有13处涉及到与婚外异性的关系,凡是双方都否认或回避的为0,只要一方在上述所有的问题之一中持肯定回答的则为1。因变量“丈夫(妻子)在发生争吵时有无动手”是虚拟变量,我们对该项目也作了技术性处理,凡是一方认为丈夫(妻子)有过打人行为的均为1,双方都自述丈夫(妻子)没有动过手的才为0。我们将用逻辑回归分析(Logistic Regression)方法,对丈夫和妻子样本分别建立模型以估算并解释导致他们动武的影响因素。

本研究的理论假设为:a.资源论在解释夫权文化占统治地位社区或群体(如农村社区或受害妇女求助群体)的男性施暴行为时较有说服力,但在民主平等为两性互动主流模式的上海一般家庭,夫妻暴力以偶发和互殴为主要特征,故资源论未必具有解释力,相反,教育程度高的婚姻当事人往往能更理智地处理婚姻冲突,也较少以暴力手段压服对方。b.动武者往往与其个性特质如性情暴躁等有关,而青年夫妇由于处在角色适应的磨合期,加上他们年少气盛,缺乏成熟的忍耐心,在冲突时往往各不相让,故有更大的概率动手互殴。c.经济纠纷、家务分配、不良嗜好及婚外恋等往往是引发婚姻暴力的诱因,丈夫更易籍口妻子拒绝同房或回娘家等而动武。d.女性在体力上逊于男子,故在双方冲突时较少有以暴力取胜的动因,她们的动武更多地与丈夫的率先动手相关。表4两个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基本证实了我们的理论假设。

(1)多变量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社会资源如个人的绝对和相对收入较高、双方受教育的相对差距较大以及拥有家庭实权的一方,未必更多地动武。上述分析结果同时报告,受教育越多的男子往往较少地使用武力,而女性是否动武则与其教育程度无显著相关。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后,年龄因素对动武与否的影响并非如描述性统计结果那么显著。

(2)对当事人动手打人影响最大的是对方也有暴力倾向,其中对妻子动武的影响更大些,如两模型的EXp(B)分别为6.6和9.3(Sig.=0.000),即妻子更多地因为对方动武而出手。

(3)有离异意向的丈夫动手打人的概率是无离异意向者的2.69倍,但是否有离异意向与妻子是否动手则无显著相关。我们对丈夫样本所作的相关统计也显示,24.5%想离异的丈夫认同“恋爱时我不懂爱情,可当我懂得时却又失去了选择的自由”(无离异念头样本仅为10.2%);34.0%承认“要不是为了孩子,也许我会和配偶分手”(无离异念头看只有5.3%);16.0%首肯“婚姻中得不到满足的需求可以到婚外去寻求补偿(无离异意向样本仅占4.4%);7.5%的有离婚意向的男子承认自己迫于舆论压力而无奈与配偶凑合(无离异者样本仅为1.4%)。卡方检验P均小于0.001,都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可见那些欲冲出围城却未能如愿的男子往往更易以武力来泄怨解气。

(4)从冲突的起因和情境看,一方骂人与另一方动手具有正相关,而动手打人的丈夫更多地自述双方常为家务吵架,妻子则更多地诉说常为经济发生争执。此外,配偶拒绝同房或回娘家往往是丈夫动武的缘由,但与妻子是否动手则无显著相关。而压力大、心情欠佳者更易使用暴力的假设则未在我们的分析结果中得到印证。

(5)婚姻暴力往往与当事人的个人特质有关,如被配偶认为脾气坏的当事人诉诸武力的概率是其他人的近3倍,但当事人的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婚外恋等与其动武呈正相关的假设未得到支持。

表4 上海夫妻动武影响因素的逻辑回归分析

为了验证资源理论对中国城乡夫妻暴力不同的解释力,我们还以哈尔滨城市样本资料和农村(广东和甘肃)样本资料分别建立同样的回归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哈尔滨样本与上海的结果类似,即个人教育、收入的绝对和相对资源以及是否拥有家庭实权与夫妻动手无显著相关。农村样本则显示,尽管在一方动手与另一方挥拳有着最显著相关这一点上与城市雷同,但夫妻受教育年数差距越大以及身为一家之长的农村丈夫有更大的概率使用暴力。此外,有离婚意向、脾气坏的丈夫更易动武(妻子样本则无显著相关),配偶在冲突时骂人、威胁离婚或回娘家都将引发丈夫的施暴,但却与妻子动手的起因无显著相关,表明影响农村夫妻动武因素的两性差异更为明显(因篇幅关系,哈尔滨样本的回归分析表略,农村样本的分析结果见表5)。

表5 农村夫妻动武影响因素的逻辑回归分析

三、研究结论

本研究以多项经验研究的结果,对一般家庭婚姻冲突中的暴力发生率及其特征进行基本描述,然后运用对上海城市800对夫妻分别访问的资料,在吸取前人研究精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解释婚姻暴力的理论模型,通过对多变量的统计控制以及与其他地区相关资料的比较分析,来估计夫妻动武的影响因素及其差异性。研究结果表明:

(1)一般家庭在婚姻延续期发生冲突时曾有殴打行为的在10~20%左右,经常殴打的仅占1~2%左右,因此具有频率低、偶发性强、程度较轻以及双方互殴的特征,其中丈夫挥拳的频率明显高于妻子,农村夫妻在冲突时动武的概率高于城市夫妇。尽管这个调查结论与国内其它研究的统计结果基本相符,但我们也应客观评价调查结果的可信度,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在回答个人隐私时往往会掩饰负面感受和“家丑”,而且在于本研究的婚姻暴力尚未包括性暴力(主要是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实施强行的性行为,尽管这在一般家庭中的发生率也不高)。至于年龄变量在描述性分析中显示出与施暴频率较强的负相关,但在控制模型中的解释力甚微,这或许表明,使用简单方法的研究往往容易过高地估计年龄对婚姻暴力的影响。

(2)资源论未在城市的解释模型中得到支持,却对农村家庭的夫妻暴力有一定的解释力,即在城市,相对资源(如双方的受教育年数差、谁更具家庭实权)较优越或明显处于弱势的上海丈夫未必更具攻击性,而在农村,教育程度明显高于妻子或者拥有家庭实权的丈夫则有更大的概率在冲突时使用暴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城乡文化及其两性角色规范的地域差异,一些农村女性社会和家庭资源的匮乏或许是她们挨打较多的原由之一。此外,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受教育较少的男子有更大的概率使用武力,但女性是否动手与其教育程度无显著相关,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文化程度较高的男性较少认同以强制力来解决夫妻纠纷或显威。因此,提高婚姻当事人的文化素养、提倡夫妻间的包容、忍让和妥协有助于减少攻击行为。

(3)尽管我们没有询问谁先动手,但由于女性的天赋体力明显较弱,加上不少女性的后天资源也相对缺乏,她们在婚姻冲突中无论是率先动手还是互殴所造成的后果上,一般处于被动或吃亏地位,现实生活中尤其在特殊群体中,男性动武无论在频率及力量上均大大高于或强于女性,女性被殴致伤、致死的也远多于男性。由于妻子动手所付出的代价总是大于所获得的报偿,因此,她们在婚姻冲突时较少有以暴力取胜的动因。然而,传统文化要求女性以隐忍和退让来缓解夫妻冲突、维系家庭团结的角色规范,对于平等、独立意识较强的上海妻子而言往往难以遵循,于是在丈夫挥拳时的自我防卫或本能反击常常是她们出手的主导动因,在冲突情势中主动回击甚至率先动手者也数见不鲜。

(4)特质论和社会情境论在城乡模型中都有一定的解释力,如性情暴躁的当事人在夫妻争执中有更大的概率动武;对方动手与当事人挥拳具有最强的正相关以及一方责骂对另一方攻击行为的负面刺激,表明一般家庭的婚姻暴力常具有相骂、互殴的特征。丈夫更多地因家务分配或因对方回娘家或拒绝同房施暴,而妻子常因经济矛盾激化动手等分析结果,也表明传统的两性角色期待和权力结构仍潜隐于社会的心理深层。

(5)丈夫酗酒、赌博、婚外恋等常常是特殊群体女性被殴的重要缘由,但并未在回归分析模型中得到支持,其原因可能是一般家庭中丈夫的不良嗜好程度较轻(严重的或许已离婚而未在我们的考察视野),另一方面在于当事人对婚外恋之类最隐蔽的私密较忌讳(或私情尚未暴露、配偶不知情),加上我们在分析时对该变量作了技术性处理,即把怀疑一方与异性过从甚密而发生争吵的均计入内(因确认一方有婚外恋的比重极低,不足以纳入回归模型),这也可能是该变量缺乏解释力的原因之一。

尽管男权文化在上海家庭已不占主流,所谓“娶来的妻子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之类的说法也已销声匿迹,但传统所具有的惯性机制和巨大束缚力依然深潜入髓,“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及“对有过错的女人加以惩罚”等认同也仍为公众所普遍接受。且不说一些司法人员对遭遇家庭成员(包括前夫、情侣)殴打、骚扰者的求助往往不介入、不作为,以及银屏上频繁出现的那些对婚姻暴力首肯和推助的镜头,诸如怒火难捺的无辜方一时性起而对有过错配偶的耳光训诫,本研究的结果也证实,妻子懈怠家务或有骂人等过错(包括拒绝丈夫的性要求或冲突后回娘家等所谓的“过错”),仍是丈夫施暴的借口或重要诱因。其实,妻子骂人、拒绝丈夫的性要求和回娘家也许只是对丈夫施暴的消极应因而未必是丈夫施暴的前提。况且即使妻子有骂人过错或拒绝同房也不应成为丈夫动手的理由。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恕和缺乏有效控制,也使一些男子因施暴行为的报偿大于代价继而得到强化。

此外,对妻子因拒绝丈夫的性要求而被殴的现象,联想到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些法学家提出增设“配偶权”或“同居权”,其本意是为了赋予无过错方向侵犯自己“配偶权”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我们在这里且不说对“第三者”进行民事制裁是否必要和可行,但可以肯定的是,增设“配偶权”的负面效应是对“妻子应随时为丈夫提供性服务”的认同,并将导致丈夫以“拒绝性要求”为由殴妻甚至婚内强奸成为合理合法甚至愈演愈烈,因为该立法建议并未界定何为“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故丈夫有权将妻子任何拒绝同居的理由都认定为“非正当理由”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所幸的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未采纳法学家的这一提议。

由于上述对一般家庭夫妻殴打行为的研究只是婚姻质量研究的一部分而并非为夫妻暴力的专题研究,因此未能设置更多的指标以作更全面考察。以后的研究在设计上应更加精细化,尤其应详细考察冲突的直接导火线、谁先出手、动武的方式、被殴的部位、造成的后果、对方的反应模式、冲突缓解的方式、社会支持系统、生活压力事件、父母的暴力情况及其社会控制等,以多学科方法更全面、系统地考察婚姻暴力的过程和社会、心理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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