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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一直是哲学争论的热点之一。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给存在问题的讨论注入新的活力。近年来,国内也陆续出现一些涉及存在问题的语言哲学或逻辑哲学的论著,而且颇有见地。本文试图对已有的较为重要的存在理论作一简要回顾与评论,然后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存在是命题函项的可满足性
存在问题之争的焦点是:存在是一种性质吗?进而“存在”是一个谓词吗?究竟何物是存在的?前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可以看作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节着重讨论此问题,后一个问题将放在下一节讨论。
我们知道,在日常语言中不乏这样的语句:“最大的正整数是不存在的”,“最大的负整数是存在的”,“飞马是不存在的”,“飞机是存在的”,“孙悟空是不存在的”,“唐僧是存在的”,等等。在这些句子中,存在似乎是事物的某种性质,相应地,“存在”似乎是描述事物性质的谓词,正如“方的”、“红的”、“美的”、“善的”,等等。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欧洲中世纪哲学家安瑟伦和17世纪法国哲学家笛卡尔提出所谓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其基本思路是:上帝是完美的,既然存在也是一种性质,上帝当然不会缺少这种性质,所以上帝是存在的。正如罗素以及国内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即使存在是一种性质,此证明也是无效的,因为“上帝是完美的”这一大前提就是很可怀疑的。不过,康德在反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时,把注意力集中在存在不是一种性质上,相应地,“存在”不是一个谓词。其主要理由是,当我们说“某物存在”并不像我们说“某物是红的”那样给某物增添了某种属性,而是什么也没有增添。康德的这一观点在一个多世纪以后得到弗雷格、罗素和奎因等人的响应,不过,他们在其论证方式上借助于现代逻辑而比康德更为精确。
我们知道,现代一阶谓词逻辑的特点之一是将普通名词加以谓词化。例如,对于“所有人是有理性的”这一命题,用谓词逻辑的术语来讲则成为:“对于任一个体X而言,如果X是人,那么X是有理性的。 ”相应的符号表达式是:(X)[R(X)→L(X)];这里的R(X)和L(X)分别代表“X是人”和“X是有理性的”。这样, 在原命题中“人”这一作为主词并且表示实体的名词被转化为一个不表示实体而表示属性(弗雷格称之为概念——引者)的谓词即R(X)。R(X)是语义不完全的,相当于含有空位的“…是人”。要使“…是人”成为语义完全的,就必须在其空位填入一个个体词,如“柏拉图”或“金字塔”等。在谓词中填入个体词后便成为一个具有真值的命题,如“柏拉图是人”是一真命题,“金字塔是人”是一个假命题。可见,谓词是一个以命题为其值域的函项,因此,谓词又叫做“命题函项”。(在后面的行文中对这两个术语是通用的,根据语境时而用此,时而用彼)
使命题函项成为命题的途径除了将其主目(即自变项)填入“柏拉图”或“金字塔”这样的专名以外,还可以对其自变项加以约束即通常所说的概括,概括的方法是在命题函项前边加上量词并使此量词的辖域包括整个命题。谓词逻辑中的量词主要有两个即“所有”和“有”,分别记为“(X)”和“(ヨX)”。以“(X )为主题词的命题叫作“全称命题”,以“(X)”为主题词的命题叫作“存在命题”。 存在命题如“有人是长寿的”用谓词逻辑的术语讲则成为: “有个体X,使得X是人并且X是长寿的。”相应的符号式是:(ヨX)[R(X)∧S(X)]。 实际上,“有人是长寿的”等于说“长寿的人是存在的”,反之亦然。再如,“人是存在的”等于说“有事物是人”,相应的符号式是:(ヨX)R(X)。由此可见, “存在”这一日常语言中看似谓词的词项在谓词逻辑中并不是一个谓词,而是一个量词;而量词是用来说明命题函项被个体满足的情况;具体地说,全称量词是说每一个体都满足某一命题函项,存在量词是说至少有一个体满足某一命题函项。这意味着“存在”的作用在于说明某个命题函项的可满足性,相应地,存在性就是命题函项的可满足性。这就是弗雷格和罗素实际上所要表达的观点。弗雷格说:“我称存在为一概念(而不是对象——引者)的性质。”并把“4的平方根存在”这句话解释为“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被满足”([1],P.83)而不是4的平方根这个对象具有存在这种性质。罗素这样说道:“存在”的“最基本的形式乃是从‘有时真’这个概念直接推导出来的。如果ψa真,我们说a‘满足’函项ψX; 这和说一个方程式的根满足这个方程式的意思一样。”现在若ψX有时真, 我们可以说有X能使ψX为真,或者说,“有满足ψX的变元值存在。”([2], 第154—155页)罗素还谈到:“虽然说‘人存在’是正确的, 但是将存在归之于适巧是人的一个已知的特殊的X,则是不正确的或者无意义的。一般地说‘满足ψX的一些项存在’, 意思就是‘ψX有时真’; 但是‘a存在’(a是满足ψX的一个项)这句话说来有声,写来有形, 却是缺少任何意义。将这简单的谬误牢记心中,我们会发现我们能解决关于存在的意义的许多古代哲学上的难题。”([2],第155页)
这类难题之一是梅农(A.Meinong )所主张的金山类虚构的对象是存在的,其理由如下:如果金山不存在,那么“金山”这个词无意义,因而“金山不存在”这句话就是无意义的;如果金山存在,那么“金山不存在”这句话就是自相矛盾的;总之,“金山不存在”这句话要么无意义,要么自相矛盾,因此我们只能说“金山存在”。这就是自柏拉图以来的所谓“非存在之谜”。按照罗素的观点,所谓“非存在之谜”实际上是由于把谓词或命题函项误以为实体词所致。当我们说“金山存在”时,实际上是说,“X是金山”即J(X )这个命题函项有个体能够满足,而不是说,金山这种实体存在;当说“金山不存在”时,不过是说,“X是金山”这个命题函项不能被任何个体所满足, 而不是说金山这种实体不存在。“金山存在”的符号式是(ヨX)J(X), 这是一个假命题;“金山不存在”的符号式是(ヨX)J(X), 这是一个真命题。这里并没有任何自相矛盾之处,所谓的“非存在之谜”并不存在。
二、存在是约束变项的值
关于存在问题,美国哲学家奎因(W.Quine )基本接受了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不过,他没有像弗雷格和罗素那样把注意力放在存在量词ヨX本身上,而是放在存在量词和全称量词所含的变项X即约束变项上;具体地说,出现在一个理论中的约束变项即量词(X)和(ヨX)所含的X,其值域中的任何成员都被该理论预设为存在的。如在其理论中,量词(X)和(ヨX)分别表示“任何人”和“有人”,那么相对于该理论,人的任何取值如“苏格拉底”、“孔子”等都被预设为存在的。再如,某理论中量词(X)和(ヨX)分别表示“任何数”和“有数”,那么相对于该理论,数的任何取值如1、2、1/3等也都被预设为存在的。这就是奎因所说的“存在就是约束变项的值”。奎因说:“为了使一个理论所作的肯定是真的,这个理论的约束变项必须能够指称某些东西,而且只有那些东西才是这个理论所许诺的。”([3],第13页)他又说:“让我们回忆一下我们关于本体论许诺的准则:一实体为一理论所预设,当且仅当为使该理论中的所肯定的陈述是真的,它必须属于约束变元的值。”([3],第99页)
奎因的这一结论是受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启发而得出的。他注意到,在摹状词理论中,作为一个语句的语法主词的名词即限定摹状词被虚化为谓词,而真正担当主词角色的是约束变项X,可见,能够代入X的项目才是真正的主词或实体词;这意味着,约束变项的值具有存在性。需要强调,约束变项值的存在性是被使用这一约束变项的理论所预设的或许诺的,而不是被该理论所断言的。由此,我们可以把奎因暗示但却没有明说的一层意思引申出来,即:正因为约束变项值的存在性是被预设的而不是被断言的,所以,说“约束变项的某值是存在的”是一句废话,而说“约束变项的某值是不存在的”是自相矛盾的;这也就是说,尽管约束变项的值具有存在性,但此存在性是不能用“存在”一词言说的,故没有“存在”这样一个谓词。现在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引申,即:说“存在”不是一个谓词,并不意味着存在不是一种性质,而是说存在不是可以用“存在”一词描述的性质,但却可以是某种预设的性质。一个理论对某一类对象所预设的存在性就是奎因所说的该理论的“本体论许诺”,本体论许诺的对象范围就是该理论的约束变项的值域。
奎因本人以及其他作者似乎没有注意到,奎因所讨论的存在与弗雷格—罗素所讨论的存在是两种不同的范畴。奎因所讨论的存在是某类对象(即约束变项的值)的性质,但却是不可言说的;而弗雷格—罗素所讨论的存在不是某类对象的性质,而是某一谓词(即命题函项)在某类对象(即约束变项的值域)中的可满足性,并且是可以言说的即相当于存在量词(ヨX)。如果把奎因与弗雷格—罗素的观点综合起来,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存在是对象的一种性质但却不可言说,而仅仅是一种默许;另一方面,存在可以言说但却不是对象的一性质,而仅仅是关于谓词的一种性质;总之,“存在”不是一个谓词。〔1 〕笔者认为,奎因和弗雷格—罗素触及到存在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奎因触及到的是对象被预设的存在性,而弗雷格—罗素触及到的是描述这些对象的谓词的存在性即谓词的可满足性。后一种存在性我们在上一节已经作了讨论,这里着重讨论前一种存在性。
如所周知,罗素注重专名与限定摹状词之间的区别。不过有趣的是,罗素从这点出发,却达到取消二者之间的实质性区别的结果,因为任何专名都可重述为一个摹状词;如“苏格拉底”这个专名可以重述为“那个被称为‘苏格拉底’的人”。奎因完全接受这一结果。此外,奎因还从高阶谓词逻辑的角度探讨了谓词(包括摹状词)转化为专名的问题。我们知道,在高阶谓词逻辑中,量词不仅可以约束个体词,而且还可以约束谓词。谓词一旦被量词约束便成为约束变项,那么按照奎因的本体论原则,其值域中的任何一个具体谓词便指称一个存在物,或者说指称一个抽象的实体。例如,我们常说,要改正一切缺点。如果在某理论或语境中,缺点被作为全称量词(X)的约束变项,那么, 某一具体的缺点如懒惰便成为抽象实体了。奎因说道:“抽象出共相的另一种更为大胆的办法,是允许迄今都只是不包含本体论许诺的模式字母像约束变元那样进入量词中。……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包含共相,或者终归是抽象实体的理论。”([3],第108—109页)总之, 按照奎因关于何物存在的判定标准,一个谓词或摹状词的指称可以是实在的,只要该谓词或摹状词成为约束变项的值。
对象被预设的存在性涉及奎因所说的“何物存在”的问题,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形而上学问题。在奎因之前,人们要么试图从语言之外来寻求这一问题的答案,如唯物论和唯心论,要么拒绝这一问题本身,如逻辑实证主义。奎因却走了第三条道路:既不拒绝这一问题,又不从语言之外寻求答案,而是从语言之内寻求答案,其结论就是“存在是约束变项的值”。在不同的理论或语境中,约束变项的值域是不同的,相应地,关于何物存在的答案也是不同的,这就要求人们讨论何物存在时首先要确立所面对的理论或语境是什么。所面对的理论或语境一旦确立,那么何物存在的问题就不难解决了,只要将其中的命题加以逻辑的符号化,并看看其中出现的约束变项的值是什么即可。
奎因承认,“存在是约束变项的值”仅仅是关于某一理论内部的本体论许诺的判定标准,至于我们实际上应当承认何物存在或者应当采取哪一种本体论,仅仅借助于该标准还是不能够得出答案的。为此,奎因又给出一个简单性标准,即应当采纳那个能使我们的概念结构最为简单的本体论体系。然而,简单性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标准;事实上,对于哪一个本体论最为简单这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着眼,结果也是不同的。为此,奎因建议人们对本体论的选择要持宽容态度。例如,对于现象主义和物理主义,奎因说道:“哪一个应当占优势呢?每一个都有它的优点;每一个都有它自己特殊的简单性。我认为每一个都应当加以发展。的确,每一个都可以说是更基本的,虽然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一个在认识论上是基本的,另一个在物理学上是基本的。”([3],第17 页)
在笔者看来,奎因关于本体论的这种语言学转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它摆脱了传统哲学追求绝对存在物的那种纠缠不清的争论。我承认,对绝对存在物的追求是很有诱惑力的,但是这种追求却是大为可疑的:首先,有谁知道那个绝对存在物的标志是什么呢?若知道,那个所谓的绝对存在物便被纳入他的认识框架或语言框架之中,从而失去其绝对存在的资格;若不知道,那么对它的追求又从何谈起呢?其次,人们通常相信一种处于我们之外的绝对存在物,我们的认识虽然是相对的,但却可以不断地向之逼近。这说明什么呢?这恰巧说明那个“绝对存在物”是处于我们的信念框架或语言框架之中。奎因对“何物存在”问题之解答揭示了绝对存在物的这种语言学本质,真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三、“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谓词
我们在第一节曾谈到,康德认为存在不是一种性质,因而“存在”不是一个谓词。结合第二节的讨论我们又看到,弗雷格—罗素和奎因实际上是把存在是否一种性质和“存在”是否一个谓词这两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区别开来。弗雷格—罗素着重讨论了可以言说的存在,他们把存在看作谓词亦即命题函项的一种性质即可满足性,但“存在”本身却不是一个谓词,而是一个量词。奎因着重讨论了不可言说的存在,他把存在看作约束变项值的被预设或被许诺的性质;由奎因的观点可以进一步得出:由于此存在性不必言说也不可言说,故没有与此相应的谓词“存在”。本节将讨论另一种观点,即存在是事物的一种特殊性质,因而“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谓词。持此观点者不乏其人,如斯特劳森(P.F.Strawson)和皮阿斯(D.Pears)等。斯特劳森和皮阿斯不仅观点相近,而且理由也颇为相似。在此着重讨论皮阿斯的有关论述([8]pp.97—102),同时对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的有关见解加以分析和评论。
皮阿斯首先澄清应当在什么意义上说“存在”不是一个谓词。他的结论是:当用“存在”描述某对象时会导致指称的自相矛盾,此时“存在”不是一个谓词。例如,“这个房间存在”这句话便导致指称的同语反复,因为其主词“这个房间”已经暗示这个房间存在;同样的道理,“这个房间不存在”这句话便导致指称的自相矛盾。不难看出,皮阿斯的这一见解在罗素那里已经得到表述,他只是再次强调而已。皮阿斯的新颖之处主要表现在他对“存在”是一个特殊谓词的说明上。他举了以下三个有趣的例子。
其一,某个语句的主词指称某一虚构世界中的个体,如“哈姆雷特”;“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笔下的一个虚构人物,这个主词并不暗含其对象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因此,当我们说“哈姆雷特存在”或更明确地说“哈姆雷特在现实世界中存在”时,就赋予该对象一种新的性质,并不导致指称的同语反复;同理,说“哈姆雷特不存在”也不会导致指称的自相矛盾。其二,如果某个语句的主词指称某一过去曾经存在但现在已不存在的实体,如“尤斯顿拱门”,那么“尤斯顿拱门存在”或者“尤斯顿拱门不存在”就肯定或否定过去存在物的现时存在性,因此也不会导致指称的同语反复或指称的自相矛盾。其三,假如我看见一把匕首,并且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是一个幻觉,那么,当我说“那把匕首存在”时并不导致指称上的同语反复,因为此时我正对视觉中的匕首赋予实际空间的存在性。同理,我说“那把匕首不存在”也不导致指称上的自相矛盾。总之,当对象的存在性涉及两个或更多不同领域时,“存在”便成为谓词;这也就是“存在”作为谓词的特殊性所在。
国内学者陈波接近于皮阿斯的观点,也认为“存在”是关于个体对象的一个谓词,并借助于可能世界的术语使其表述更为精确。陈波认为,自然语言中的断言“a存在”只是一种省略的说法, 完整的说法是:a存在于W。其中W是世界变项,它可代入现实世界, 也可代入其他可能世界。一旦采用这种完整的用法,“存在”便成为一个有意义的谓词。如“贾宝玉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显然是一个假语句,“贾宝玉存在于《红楼梦》所描绘的那个可能世界中”显然是一个真语句。(参见[4 ]第288—289页)
笔者认为,陈波强调“存在”与可能世界的密切关系是正确的,不过,陈波没有充分注意一个问题,即: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对“存在”采用这种完整的用法都是有意义的?在笔者看来并非如此。例如,一个人毫不怀疑他眼前的那张桌子的实在性,周围的人也不曾提出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说“这张桌子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他便是在说一句废话;反之,如果说他“这张桌子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他便是自相矛盾。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被完整地使用,“存在”也不是一个有意义的谓词。看来,要使“存在”成为一个谓词,皮阿斯所注重的那个条件是必要的,即必须面对两个以上的可能世界。具体到上面那个例子,仅当那张桌子的实在性受到怀疑,如怀疑它仅仅是一种幻觉时,说“这张桌子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或“这张桌子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才有意义,也仅当这时,“存在”似乎才有资格成为谓词。
国内另一位学者杜国平对“存在”成为谓词的这一条件给予充分的注意,进而把“存在”称为“跨界谓词”。他谈道:“‘存在’谓词不仅涉及所断定的对象,还涉及两个世界状态。其一是主项指称所处的世界状态,其二是断定主项所属的另一新的世界状态。‘存在’断定的是某一世界状态中的某一对象在另一新的世界状态中的存在或不存在。”(参见[6])对于“存在”的跨界作用, 杜国平作了进一步的富有启发性的说明;不过,在笔者看来,他对某些存在语句的跨界分析显得比较勉强因而令人难以信服。例如,“伯克利学院的又圆又方的屋顶是不存在的”,对于这句话,杜国平承认有些棘手,因为“又圆又方”是一逻辑矛盾,其指称似乎无法归属于任何一个可能世界,因而也就没有跨界问题了。为解决这一难题,他提出两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一是承认一个容纳逻辑矛盾的可能世界,其二是承认一个不含任何成员的可能世界Φ,也可以说,Φ以一切不存在的东西为其成员,包括逻辑矛盾。然而,这两个提议都与可能世界理论的根本原则相违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都意味着对现有的可能世界理论作根本性改造。因此,在杜国平或其他人尚未给出一个可被接受的全新的可能世界理论之前,这两个提议都是不可取的。这也就是说,把“存在”看作一个跨界谓词,至少现在看来是有缺陷的。笔者即将表明,“存在”跨界谓词说的缺陷并非局部的或无关紧要的,而是普遍性的和根本性的。
四、存在问题之我见
皮阿斯、斯特劳森、陈波和杜国平等人都把用“存在”所断定的对象看作是个体本身或个体的跨界,而不是谓词或谓词的跨界指称,这一点是大为可疑的。在笔者看来,奎因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真正的专名或个体词只能是约束变项的值,而约束变项值的存在性是默许的,用奎因的话讲是许诺的或预设的。然而,跨界问题恰恰是:存在于原来世界中的某个体是否存在于某个新的世界?显然,当跨界问题出现以后,所说对象的存在性并未在它将要跨入的那个新世界中得到许诺或预设,否则,跨界问题便成为多余的了。既然那个对象在新世界中没有得到许诺或预设,因此,当跨界问题出现以后,那个对象就不是约束变项的值,相应地,它也就不是一个真正的专名或实体词,而是一个描述该专名或实体词的谓词或摹状词。(请记住,同一个词既可以是专名或实体词,也可以是谓词或摹状词,这取决于它是不是约束变项的值)相应地,“存在”所断定的跨界不是个体本身或逻辑专名的跨界,而是描述这一个体的谓词或摹状词的跨界指称。例如,某人对老子其人的真实性发生怀疑,经过一番考证他作出结论:“老子是存在的”或“老子是不存在的”;他的真实意思并不是说,老子这个人在现实世界中存在或不存在,而是说,“老子”这个名词在现实世界中具有指称或不具有指称。或者说,这里的“老子”不是一个真正的专名,而是一个缩写了的摹状词。
“存在”所修饰的对象是谓词而不是逻辑专名,具体地说,“存在”所断言的是某一谓词在某一可能世界中具有指称亦即是可满足的,因而“存在”相当于一个量词而不是一个谓词,这是弗雷格—罗素关于存在的一个基本观点。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按照这一观点,不仅可以解释“存在”的跨界用法,而且可以解释“存在”的非跨界用法。“存在”的非跨界用法主要表现在对空词项的使用上,如“圆的方是不存在的”。由于“圆的方”含有逻辑矛盾,所以它不存在于任何可能世界中,当然也就不存在跨界问题。当我们说“圆的方不存在”时,不过是说:“圆的方”这个词在现实世界中没有指称或不可满足,显然这是真的;当我们说:“圆的方存在”时,不过是说:“圆的方”这个词在现实世界中具有指称或可满足的,显然这是假的。这里全然没有所谓的“非存在之谜”,也无需像杜国平那样对可能世界理论加以修正。
不妨再考察一下杜国平对另一个例子的分析。 他谈道:“我们说X[2]=2的根存在或X[2]=-1的根不存在, 实际上是断定±__
√2属于实数集,而±__
√-1不属于实数集,X指称所属论域是所有数的集合。 ”(见[6])他在这里特地说明“X指称所属论域是所有数的集合”,是为了表明这里存在跨界问题,即从所有数的集合跨到实数集合,然而这一说法与常识相违。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X 的值域并不是包括虚数在内的所有数的集合,而也是实数集。退一步讲,即使X 的值域是所有数的集合,这里也没有跨界问题,因为实数集只不过是数的一个子集。在笔者看来,这一存在句是“存在”的非跨界用法即涉及空词项的用法,其中±
__
√2 或± __
√-1 并不是关于一个数的专名,而是关于一个数的摹状词,即“X[2]的根”或“X[2]=-1的根”。相应地,“X[2]=2 的根存在”是说“‘X[2]=2的根’这个词在实数集中具有指称”;“X[2]=-1的根不存在”是说“‘X[2]=-1的根’这个词在实数集中没有指称”,也就是说,“‘X[2]=-1的根’相对于实数集是一个空词项。”
总之,“存在”只适用于对谓词或摹状词的可满足性作出某种说明,而不适用于该谓词或该摹状词所修饰的对象本身;这样,“存在”就不是一个谓词,而是一个量词。用“存在”说明一个谓词的可满足性的必要场合必须有两个,其一是当一个谓词在某一可能世界中有无指称亦即是否空词项成为问题的时候,另一是当一个谓词的指称能否跨界成为问题的时候。前一种场合罗素等人已经给予较为充分的讨论,后一场合经由皮阿斯和斯特劳森等人的提及才引起人们的注意,陈波特别是杜国平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论证,这应该说是他们对存在理论的一个贡献。不过,皮阿斯、斯特劳森以及陈波和杜国平等人认为“存在”所修饰的是个体或专名而不是谓词或摹状词,致使他们把“存在”认作一个谓词,这是他们的失误之处。
需要再次强调,空词项和跨界指称所涉及的存在问题与可言说的“存在”相关,而奎因所注重的存在是不可言说的,用他的话来讲,存在是本体论的许诺或预设,其标志就是成为约束变项的值。对于其存在已被许诺或预设的对象,无论说它存在还是不存在都是无意义的,因为这样做不是导致指称上的同语反复就是导致指称上的自相矛盾。在这个意义上,存在根本就不可言说,更谈不上成为一个谓词。尽管许诺或预设的存在是不可言说的,但它却与可言说的存在密切相关,二者缺一不可。具体地说,默许的存在是言说的存在的先决条件,因为仅当约束变项的值域(亦即论域或个体域)确定了以后,才能谈及某个谓词在这个值域中的可满足性。
在笔者看来,区分言说的存在和默许存在是十分必要的,以往关于存在问题的讨论(包括罗素和奎因的有关论述)常常混淆这两种存在,因而或多或少地显得有些纠缠不清或者有所偏颇。难怪我国学者徐友渔作出这样的评论:“罗素和奎因的主张,归根到底是这个意思:‘存在’只能是命题函项的性质。……说‘存在’是命题函项的性质,只能做到以同一格式去分析这三句话,而不能阐明‘存在’一词在三种情况中意义上的区别。”因此,“就一般的意义而言,不论是罗素的摹状词理论,还是奎因的‘存在就是存在变元的值’这个口号,都没有揭示‘存在’一词的含义。”([5],第355页)尽管笔者不同意徐友渔对罗素和奎因的存在理论的这一评价,不过我认为,他之所以把罗素和奎因所谈的存在看作一个意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罗素和奎因本人并没有对此作出清晰的区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没有涉及海德格尔等大陆哲学家关于存在的学说,原因在于,他们的存在概念是不能作为理论分析的对象的。以海德格尔为例,其存在论的核心概念“此在”原则上只能是一种活生生的生命体验,至多只能用诗的语言表达出来,正像海德格尔本人后期所明确主张的那样。本文所讨论的存在是作为理论分析对象的,即分析哲学所谈的存在,而不是诗化哲学所说的存在。尽管本文未讨论诗化哲学的存在,但笔者并不否认这种存在的重要性和深刻性,因为我们每一个活着的人都切实体验到这种存在。正因为这种存在是极为深刻的,所以,它才只可体验而不可言,真可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对于堪称“常道”的存在,本文只能保持沉默。
注释:
〔1〕也许有读者会说,从高阶谓词逻辑的观点看, 描述谓词的性质的词也是谓词即所谓“谓词的谓词”。事实上,弗雷格正是这样看的,他把“存在”称为“二阶谓词”(或“第二层概念”)。然而,把“存在”称为二阶谓词是不妥的,正如把“…是真的”称为二阶谓词是不妥的,而这后一点正是弗雷格首先指出的,尽管其理由未必充分。(参阅[1],第98页、第83—85页),在笔者看来, 重要的是对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加以区分。对此,作者将另文讨论,在此从略。不过,即使在弗雷格那里,“存在”也不是关于对象的一阶谓词。本文所谈的谓词只限于一阶谓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