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与我国证券市场的运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集团论文,我国证券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这里所谓的利益集团就是指在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指股票市场)中,利益相同或相近的人群群体或参予主体。这些利益集团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证券市场发展改革进程中切身利益关系的演变都不相同,因而他们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对证券市场的状况、运作趋势的认识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这些利益集团主要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深沪交易所)、国有工商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券商、实力大户投资者(包括个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等七大类。以下我们就上述各利益集团对证券市场发展、改革和运作,仅就其利益得失而言,可能所采取的立场倾向作一分析。
第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从整体而言,中央政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证券市场发展、改革与运作的倡导者和组织者。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途和命运,这也是中央政府根本和长远利益。使证券市场充分综合发挥资本的融通、导向、集中、风险分散和信息传递等功能,为经济建设特别是为耗资巨大新兴高新技术产业建设筹措资金,正确引导居民消费,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企业改制和优化内部管理,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中央政府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根本宗旨。但是,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束缚,现又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就中央政府局部(相关部门)而言,实质性的市场化改革如政企、政事分离,都将造成其既得利益的大量丧失。所以,受局部影响和牵扯,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转变步伐缓慢,甚至踟躇不前。因此中央政府目前还不能全面综合发挥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而是片面强调一种或几种功能,如资本的融通功能。由于中央政府或局部(现有相关部门)仍然是有关企业直接管理者,即使在发挥证券市场资本的融通、集中功能时,由于利益关系所形成的偏好,过分偏重于和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企业,造成资金融通、集中的效率不高。在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下,当证券市场走势低迷到威胁到资本的融通功能时,必定会招致中央政府的强烈干预;而由于资本的融通、集中功能效率低下,造成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证券市场很难走出因上市公司业绩不断提高,激发了投资者热情而产生的持续牛市行情,即使一段时间的上升行情也基本都是在政策直接刺激之下产生的,在行政手段干预或引导下的行情,投机色彩十分浓郁;而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过度投机所产生的巨大风险以及为了解决与市场经济不符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如国企改制,公股流通等,中央政府又会采用反向行政措施,这样证券市场走势就和宏观经济背景经常发生背离,并反复呈每隔一定周期的“脉冲”式走势。对于地方政府,一个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同样也是其长远和根本利益所在,和中央政府不同的是,地方政府并不具有对证券市场(指二级市场)的直接监管职能,只要是对有利于地方政府管辖的企业融资上市的政策措施,它们都十分偏好。为此目的,地方政府将不惜对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施加影响,对证券市场走势低迷,威胁到资本的融通功能十分敏感,而对行情的其他演变却漠不关心。因此,他们对一个繁荣向上的证券市场十分欢迎。
第二,国有工商企业:国有医药工商企业最关心的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提升自身股票市值、扩大社会影响等。和其他类型企业(按所有制性质划分)相比,它们在从政企分开获得扩大的自主权之后,并没有因此失去过多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保护和优惠政策,并且与中央和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因此,它们具有巨大的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这些企业的资金进入市场之后,将凭借这些优势,为本企业牟取利益:一方面为证券市场丰富了资金来源,一方面将对个股行情的演变和以往相比产生质的变化,也就是对证券市场股票价格“齐涨共跌”格局进一步予以打破,个股行情将更加丰富多彩,纷繁复杂。这些企业也对证券市场走势低迷,威胁到资本的融通功能十分敏感,而对证券市场其他必须功能或整体功能的综合发挥尚不能进行深刻的领悟。由于体制上的弊端,这些企业虽然上市或准备上市,但是由于改制不彻底,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很难适应“市场化程度极高”的证券市场的要求,包装发行上市之后,接着就是年年的效益滑坡,为整个市场长期发展埋下巨大的隐患。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封闭式,和发达国家的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有很大差别。它们是由国家有关机构负责组建,并在国家关心帮助之下,按照国家有关计划和指示进行运作的。由于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持有人在利益关系上的联系不紧密,受国家有关法规政策限制过紧,还担负着情急托市和平抑股价的重任,在实战操作中又不能放开手脚,因此资金使用效率始终不高,每次行情之后,其总体收益率总是远落后于大盘的升幅。但是由于有国家的扶持和呵护,他们也有独特的优势,除了信息、融资等方面的优势之外,还享受新股配售等优惠政策。我国证券市场由于缺乏必要的沽空机制(不能融券),只有做多才能有所收益,这些证券投资基金要想在一个过度“投机市场”依靠“战略性投资”手段获取收益,显然是不适时宜的。选择一个相对低点,择机进场待涨,获取差价,仍然是其取得收益的主要手段,再者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市值相比规模还比较小,托市和平抑股价的能力还比较弱,当证券市场的过度低迷威胁到其收益,甚至可能危及其生存和发展时,也会迫使中央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刺激翻醒市场。
第四,各大券商;和投资基金相比,它们既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又是参与者的服务者,由于我国证券交易税费较高,券商可获得数额可观的交易手续费,有的券商还有新股承销所得的费用,行情火暴时,能达到所谓“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境界,93、94、95三年,虽然股市连续低迷,但全国没有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因股市低迷而倒闭的。因此,各大券商对证券市场低迷的耐受能力比投资基金强得多。它们拥有战略和战术上的信息优势和自己独特的散发信息(包括有利于自己的舆论和谣言)的渠道,又有丰富的投资或投机的实战经验,实战操作上没有向对投资基金那样的诸多限制,所以,它们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大券商最关心的不是股市低迷或高涨,而是市场所能提供的能使其从容操作的空间,手中筹码集中的程度就决定它们向上拉抬或向下打压的空间。只要客观环境相对宽松,它们就十分活跃。我国证券市场由于没有沽空机制,因此券商做势时,向下打压只是为向上拉抬作铺垫,再者,活跃的市场可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手续费。只要市场的低迷不影响它们激活市场或撬动市场的某一板块,市场高涨到它们无法打压,也就是在筹码集中之后,投入资金仍不能激活市场,在筹码分配完之后,通过打压又不能使市场下沉,反为市场所轧空,否则,它们就会利用利益的纽带去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或措施刺激或平抑市场。
第五,实力大户投资者(包括个人):它们是来者不善,作风剽悍的庞大的资金集团,也就是业内常提及的“游资”。它们往往利用各级政府在证券市场长期低迷之后,急于激活市场的心理,并借助于搞活市场的政策措施和宽松环境,迅速进场,疯狂炒作,当实现既定的差价利润目标之后,就迅速离场。这个利益集团对激活和撬动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市场现行的体制和运作机制给它们的违规违法的投机操作活动提供机会和保护,这些资金集团甚至是依靠这些弊端“发展壮大”起来。它们进入市场的原则是“有利可图,有机可趁,速战速决”,更加加剧和强化了市场投机气氛。
第六,广大中小散户;就人的基数和拥有的资金量而言,这是一个最大的利益集团,他们除了能按市场即时价格迅速将手中的股票变现之外,无任何优势可言,因为对市场方方面面的作用甚微,但又为了使自己的资产不受损失,保值增值,他们就经常隐入“恐惧和贪婪”的心理状态之中。他们是各大实力资金集团猎取的“羊群”,既然是羊群,那么“羊群效应”就在他们身上表现的淋漓尽致:推波助澜,追涨杀跌。因为他们经常处于被高位套牢的境地,所以他们比任何一个利益集团更渴望证券市场繁荣向上。他们是证券市场“投机大合唱”的普通演员,不是伴领唱、指挥,更不会是作曲和导演,但是他们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只有把他们培养成有成熟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只有他们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只有他们对证券市场乃至社会经济充满信心,证券市场的发展才有稳固的基础,否则证券市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七,各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深沪交易所);由于目前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它们和国有工商企业、各大券商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的利益紧密相连,有时甚至成为这些利益集团的代表或代言人。它们虽然已经意识到旧体系的危害性,主观上也迫切要求建立新的适合于市场经济要求的监督管理体系及机制,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利益上的重大牺牲足以使其美好的愿望受到强烈的抑制。根据我国宪法等87条第1 款,国务院行使“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从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不难发现,行政法规的制定从规划、起草、审定到颁布实施的全部过程都是在国务院内部完成的。这个程序最大特点是强调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之间在法规制定中的协调性,某一项法规要在各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后方能最后通过,法规的实施细则则可以由主管部门独立完成。该条例只字未提行政相对人,即相关的利益集团在法规制定程序中的地位。《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个过程和行政相对人也无关系。众所周知,公正性是行政行为最本质的要求,尤其对于“三公”程度要求极高的证券市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为行政相对人设置事先、事中参与程序,其核心就是设定行政相对人辩驳行政主体行为的听证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建设的相对落后,使得这一作为行政程序核心的听证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其中最薄弱的环节就是行政立法程序。再者,根据宪法第6条第3款和第67条第2款, 行政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属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具体承担法律议案审议及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而在实际运作中,通常是由各专门委员会将法律草案起草权委托给中央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至于法律草案的制定程序则与上述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基本相同。这样行政立法的实际控权就掌握在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手中。尤其是某一负责法案起草的行政主管机关,在这样一种不完善的立法程序中,平等的参予主体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大不相同,在最终所确定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得到的利益也就有了重大差别。广大的中小散户和非国有工商企业对市场监管体系及运作机制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国有工商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各大券商可以借助利益的纽带通过中央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体系及运作机制(包括游戏规则)施加强大的影响。即使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忠实于“三公”原则,但也难免受到最能直接干预其决策的利益集团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在现有的市场体制和机制不变条件下,通过各个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我国证券市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呈“脉冲式”震荡、底部不断抬高的向上的走势,但这种走势不是建立在上市公司普遍业绩提高基础之上,而是在主要利益集团偏好牵引下的“政策牛市”。和一般意义上的“牛市”相比,“政策牛市”所孕育的风险是双重的。一般意义上的“牛市”风险来自于股票业绩的滑坡或业绩达不到预期;“政策牛市”除了有上述风险外,还要承担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从市场参与各利益集团的地位来分析,中小投资者是这些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从表面上看,证券市场的走势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但从更深层次去研判,证券市场的走势是经济基础和经济活动的产物和反应,是市场参与主体利益综合作用的体现。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并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证券市场,其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按照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总规划和总要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坚定不移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之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使各利益集团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项法律活动面前,保持相对平等。必须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在直接涉及到广大证券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各项法律、法规活动问题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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