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活动的法社会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律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05)01-0154-03
“一个对社会学知识一无所知的律师是没有竞争力的”[1](P41)。对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法学界已进行了较多的探讨,但大多是从传统法学理论入手,相关结论往往是“一种思维结构的理想上的存在”。而现实中的律师执业活动是“一种作为社会现象的实际上的存在”[2](P41),因此从法社会学角度对我国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研讨,不仅在学术理论上而且对司法实践都将具有重要价值。
一、案件的受理
律师在挑选案件时,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往往优先挑选社会学意义上强度大的原告和强度小的被告的案件。具体来说,律师一般愿意代理社会分层较高的当事人、向下指向(即从较高等级指向较低等级)的案件的原告、向上指向的案件的被告、与被告关系距离较远的原告、与原告关系距离较近的被告,因为这类案件容易胜诉。这实际上牵涉到法社会学中的社会分层和关系距离理论。关于社会分层理论,布莱克曾经指出:“可以根据纵向位置来预测和说明法律的量: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3](P19)这意味着,同等因素下,社会分层较低的人与较高等级的人打官司取胜的可能性要小,因此律师自然会选择代理社会分层较高的当事人。同时,“法律的运动方向预示并解释了法律的量:向下指向的法律多于向上指向的法律”[3](P24)。这意味着向上的不轨行为比向下的不轨行为更严重,要打赢一场矛头向上的官司要比打赢一场矛头向下的官司更困难。律师当然不愿意案件败诉,往往会选择打一场矛头向下的官司。
根据关系距离理论,“人们随着他们对他人生活的参与程度而变化,这种参与程度界定了他们的亲密性或关系距离”[3](P47),关系距离预示并说明了法律的量。当其它条件不变,一个人指控与之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可能性最小,其次是朋友、同事、熟人、邻居、同乡等等;这种可能性随关系距离而增加。在民事案件中,当其他因素不变,原告指控一个与他关系亲密的人而获胜的可能性要小于指控一个陌生人。所以说,律师会选择代理与被告关系距离较远的原告、与原告关系距离较近的被告。很多律师之所以把眼光放在为有钱有势的人服务上,除了因获利颇丰而受经济利益驱动之外,还有当事人的社会分层较高、案件容易胜诉的因素在内。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大部分律师还是在为普通老百姓服务,否则社会上对律师早就怨声载道了。但民间说法——“律师都钻到钱眼里去了”并不是无中生有的,有钱有势的人往往得到较好的法律服务确是不争的事实。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基本上是卖方(当事人)市场,律师挑选案件的余地不大。不管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大部分律师考虑的都是先将案件接下来再说。从这一角度来看,好像律师们不会重视案件的挑选。但实际上,如果律师非常看重案件结果,或者非常在乎自己的公众评价,还是会重视从社会学角度挑选案件的。尤其是知名律师,不再轻易接受案件,更会注意这一点。
另外,西方国家“对于律师的何种业务收取多少费用,由法律——律师收费条例——加以规定。收费标准在民事案件中是按照争议额或争议标的物价值计算,在刑事案件中依该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而定。也允许不遵守收费条例而与当事人协商报酬,但其必须是‘适当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4](P7)。至于我国的律师收费方式,早在1991年,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就联合制订了《律师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是比较单一的,仅限于一次性付费(计件收费)。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重新颁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协商收费”,同时宣布废止1991年的律师收费标准,基本上取消了对律师收费方式的限制。近几年来,法律服务业发展迅猛,律师的收费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包括计时收费(按小时收费)、一次性付费、协商收费、根据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提成(又称为风险代理)等等。受制于经济发展程度,计时收费往往在大中城市开展得较多,但在较为偏远的乡镇农村则不多见。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在国内已经得到较为普遍的开展。头脑活络的律师在选择收费方式时,会自觉不自觉地从法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若案件从法社会学角度看是不利的,尽管有可能获得巨额赔偿,但由于败诉率较高,律师往往会选择不管结果如何的一次性付费方式,而不会选择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如果案件的社会学和技术方面因素都很强时,律师一般会选择按风险代理方式,以获取较高的利益回报。案件的社会学因素越弱,律师承担的风险越大,相应地,律师会约定较高的提成比例。
二、案件的准备
律师在案件准备阶段也要运用社会学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
第一,律师往往会运用社会学知识有针对性地选择被告。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多个人或组织涉及同一案件时,如果案件情况类似,律师也会对被告加以选择。律师会选择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最容易取得胜诉的一个人或组织进行起诉,然后将该案的判决作为“判例”比照处理其他案件。比如,因为许多买主拒绝支付购房款,律师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追索欠款的法律服务时,往往会选择与房地产公司在社会分层上差距较大的买主以及在关系距离上较远的买主,因为与这样的被告打官司容易胜诉,而胜诉的案件将成为其他案件的“判例”,使当事人不费吹灰之力获胜。
第二,律师往往会运用社会学知识有针对性地选择法院和法官。“从社会学角度来说,应该尽可能地去挑选那些在社会空间上与客户最接近、与对手差距大的法官和法庭。法官与己方律师较亲近,而与对方律师较陌生也是可行的。此外,最理想的法官是由案件的社会学和技术性两方面的特点所决定的”[1](P35)。在我国,很多法院曾试行过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主审法官的办法,就像在医院病人可以选择主刀大夫一样,但后来发现法院毕竟不同于医院,这样弊端太大,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不利于被告。现在实行的是由立案庭统一排期开庭,当事人在立案时并不能确定谁是案件的承办法官,以避免“乱说情”现象的发生。但很多熟练运用社会学知识的律师,还是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法官,往往与立案庭工作人员“打成一片”,提前说好将案件分到某个或某些法官手中。虽然实际效果不一定有想象的那么好,但至少可以保证当事人不会因此而吃了“哑巴亏”。律师之所以选择当地法院起诉,是因为和其中的法官较为熟悉。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样在本地且社会地位较高,律师一般倾向于选择中级法院,因为中级法院相对来说地位更高且较少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但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是有标的额限制的,有时律师便虚夸诉讼的标的额,宁可多承担一些诉讼费也要避开县区级法院。最差的选择是到外地法院,因为外地法院会有意无意地偏袒当地的当事人,导致胜诉的可能性降低。一旦只能在外地法院间作出选择,律师往往会选择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高、法官素质相对较高的大城市,尽量避免受到不公平对待。一般情况下,有经验的律师在准备那些社会学或技术因素较弱的案件时,会尽量避免法庭审理,以私下调解结案居多;即使走上法庭,如果发现情况对当事人不妙时,也往往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三、案件的审理和代理上诉
法庭是诉讼律师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展示其素质的重要场所,庭审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参加庭审水平的高低往往决定着其社会影响和经济收益。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会尽力运用那些在社会学特征方面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和对对手不利的因素。比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分层差距较大,律师会着意强调所代理的当事人受人称颂的言谈举止、良好的社会声望、对社会做出的特殊贡献等等,而对对方当事人不良的教育经历、犯罪记录等等也会大力渲染。虽然我国的法庭审理对此类情节没有法定意义上的从轻,但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类似的宣传总会给他留下较好的印象,自然不自然地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量刑)体现出来。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距离如何,也在律师的考虑范围之列。如果当事人是被告,那么明智的律师就不会对当事人与原告或受害者之间的亲密关系置若罔闻,因为这种关系有可能扭转不利于当事人的局面,甚至改变案件的最终判决。如果当事人是原告,则律师要防止被告利用较近的关系距离得到社会学意义上的豁免。
法院经过庭审做出一审判决后,每个律师都有可能遇到所代理的当事人败诉的结果。“很多案件都不是片面地仅仅属于社会学或技术方面,但是是否到上级法院上诉,仍然应该从社会学角度来考虑。由于上诉中的对手和他们的参与者都不是积极的参与者,因此律师的特征——包括他们的社会学特征——在这一阶段就变得非常重要。在上诉时,有些特殊的案件可能因此在社会学方面变得更强或更弱。由此看来,急于反败为胜的律师在上诉时最好与一个新律师合作”[1](P39)。在我国,由于上诉案件涉及到当事人须另行支出一部分上诉费用,有些当事人往往因担心多支出诉讼费用而不敢冒风险,此时懂得社会学知识的律师对于可能胜诉的案件会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以获取较高的利益回报。律师在代理上诉时,除了法律技术因素外,还会考虑一审判决结果在多大程度上与法社会学原则相抵触,以便要求二审法院修正那些重要的社会学方面的错误。如代理一名与受害者关系距离较近且社会地位较高的被告人上诉,而其所判刑罚明显高于情节相似但社会学因素较弱的案件,便极有可能获得在量刑幅度上降低的结果。一般地,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多年的执业中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社会学知识。如果只重视技术性因素而不重视社会学因素,律师将会发现孑孓难行,好像在一团迷雾中工作,弄不明白为什么类似情况会出现不同的判决。那些想继续执业并获得成功的律师不仅要掌握传统法学理论,还应当了解社会分层、关系距离等法社会学理论,重视案件的社会结构分析,才能真正处理好案件,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收稿日期:200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