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推行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的难点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难点论文,对策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从晋中的情况看当前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难点。
1、由于认识水平的限制,还有一定的思想阻力,乡村组织领导对改革的认识不足。推行股份合作制,涉及调整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具体操作很复杂的工作。在推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对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不力,领导机构没有理顺,职责不清,操作水平不高。在产权界定、股权设置方面把握不准,特别是乡村组织的领导,既是乡村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是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者,对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不足,因此,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存在着怕失权、失控、失利的思想阻力,对改革有畏难抵触情绪。
2、改制的重点不突出,进展缓慢。从对1993年以来的调查分析看,行政推动的力度大,而企业主动要求改制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推股部门搞片面追求数量,一哄而上的形式主义,没有抓住乡村集体企业和规模企业改制这个重点,使该改革的没有改。改革的形式单一化,客观上延缓了推股的进程。究其原因,一是集体企业多,现在效益好的企业不愿改;二是负债大,经营状况差的企业不好改;三是承包未到期的不能改。
3、改制质量差。在已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乡村集体企业中,规范运行的不多,并没有真正解决机制问题,没有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图形式,走过场,仅仅挂了一个股份合作制的牌子;二是改造后的企业虽也制定了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不按章程办事,没有起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三是优先股金比重过大,优先股大部分是既保息,又分红,企业积累被分光吃尽;四是部分企业改制吸股后,资产反而不清晰,不按收益分红。有的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红利没分到,本金也贴了进去,挫伤了群众入股的积极性。
4、原有乡村集体企业存量资产产权界定和量化模糊不清。
5、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服务功能不配套。
二、遵循《乡镇企业法》,探寻规范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
对策。
1、继续解放思想,加大推股力度。
2、改制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思路进行。要从地区间、产业间、企业间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在工作重点上各有侧重。发展快的地区,主要以规范完善为主,以规范促发展,争取有所突破。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仍要以加快发展为突破口,边发展,边规范。新办的企业要全部按照股份合作制形式组建。改制的重点是乡村集体企业,具体操作应坚持抓大放小,分类进行,对有规模、有市场、效益好的乡村集体企业,要按照股份合作制规定改制为规范的股份合制企业;有条件的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承包未到期的,要先行引导,提前设计,承包到期后进行改制;对规模小的作坊、门店等集体性质的企业,可采取产权转让、资产联合,实行股份合作制或采取租赁、拍卖、实行民营;对效益极差、负债过重、发展无望的乡镇集体企业,则主要采取破产、拍卖、资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革。
3、严格政策措施,确保规范运作。对原有乡村集体企业存量资产产权界定和量化,是改制的一大难点。因此,对企业的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真实性,科学性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国家集体资产流失,又要保证股东利益不受损失。因此,在改制运行中,需把握好以下几点:
①产权界定。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遵重历史事实,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的利益,统筹考虑,合理界定产权。对原有乡村集体投资的资产及形成的增值,应归乡村集体所有;对国家减免税、让利形式的资产,也应归乡村集体所有;对企业组织研制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归企业所有,并由企业根据职工对无形资产形成时的贡献大小,划归职工所有;对企业形成的存量资产,可拿出30%划归企业,企业根据职工工龄、职务、贡献等因素虚拟量化给职工;对个人投资挂靠集体企业的,其投资形成的资产和增值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其享受国家减免税、让利等形成的资产,归所挂靠的乡村集体所有;在资产界定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解决。
②确定股权。要按照“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设置股权,明确权属。将资产合理地量化给有关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可设置乡村集体股、社会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等。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时,集体股和个人股是必设股。按股东权益,还可分设普通股和优先股,但应适当限制优先股的比例,原则上不允许经营者入优先股,已入优先股的,应逐步转为普通股。由企业集体资产划归职工的贡献股、奖励股,职工须相应按1∶1的比例配纳个人股。
③组织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章办事。同时,也要吸收其他经济体制形式的优点和长处,提高改制企业的管理水平。
④收益分配。要坚持“平等合作,按股分红,同股同利,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4、坚持政企分开,理顺企业管理体制。
5、在探索所有制形式上要有新的突破。原有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怎样认定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要从两方面来考虑,第一,从改革的初衷来看,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为了解决传统公有制存在的产权不明、责任不清、政企不分、负盈不负亏等弊端,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寻求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第二,股份合作制企业既有劳动合作,又有资金等生产要素合作,企业留有公共积累,企业财产的最终处置权和法人财产权是分开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具有完全不同于私有经济的各种基本特征。把股份合作制企业定性为个体私营企业,或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这种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应按照农业部《关于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精神落实。现在,《乡镇企业法》公布了,1997年1月1日施行。我们要把改制中过去难以解决的问题重新分析审视,坚决按《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