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原则的论述及其当代启示论文_张帅

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原则的论述及其当代启示论文_张帅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原则的论述,结合今天中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经济建设的部分重要论述,得出了在今天将马克思主义与农村经济建设相结合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农村集体经济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科学的方法论与深刻的洞察力,进行了对农民的经济性质的分析,总结出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与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对于农民的政策问题规律,提出一系列结论,对今天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通过集体经济来发展农村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的论述,总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通过示范作用,引导农民自愿加入集体经济

无产阶级掌权后,对于尚存的小农,一方面一定会将小农经济进行改造,但另一方面,则决不会采取剥夺小农财产来进行集体化。这就要求采取示范和引导的方针。恩格斯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根本不能设想用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小农……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

无产阶级率先发动一批先进的小农成立集体经济,这些集体经济表现出相对小农经济的优越性后,会使其他后进的小农觉醒,从而形成示范效应,吸引越来越多的小农参加集体经济。这一过程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因此不能急于求成,“这些农业合作社的范例,将使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看到合作的大规模农场的优越性,而且也许会使某些大农看到这些优越性。”因此,无产阶级要有足够的耐心,等待小农加入集体经济中。

2.发挥国家力量,帮助农民建设集体经济

在集体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初期,国家应当发挥其政治经济力量,为集体经济提供必要的资源,以及出台扶助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包括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和金融的优惠等等。“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只是限于金钱,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工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

3.在集体经济的分配上充分保障农民利益

集体经济建立后,要能显示出优越性,维持其稳定存在是基础。而要维持其稳定存在,就必须在分配上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在集体经济的过渡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可以允许股份分红作为基本的分配方式。例如,恩格斯赞赏丹麦社会党在实践中创立的分配方式,即:“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

4.时刻准备将集体经济向着更高级的形式过渡

引导小农组成集体经济并不是最终目的,实现集体所有制才是最终目的。“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随着再生产的进行,资本与劳动会结成一部分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量变产生质变,逐步扩大集体经济内的公有制成分,使之在与私有制的力量对比中处于优势地位,最终消灭小块土地所有制在社会主义阶段的残余,实现全社会成员地位一致的公有制。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论述,其许多内涵已为中国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所实践,最根本的是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个人承包,因此今天的农村集体经济,实际上是一种重新将农民组织起来、重建集体经济的新实践。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重建过程与初建过程的某种相似性,启示我们在今天的农村集体经济建设中需要遵循的几项原则。

1.引导和自愿原则

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强调的一样,今天重建农村集体经济仍然要奉行引导和自愿的原则。当然,农民自愿加入不意味着政府是被动等待的,而是需要政府积极作为,做好引导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实质上是要求辩证对待引导与自愿的关系。

2.严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三权分置从2014年开始正式实行,农村土地由过去的集体所有权和个体承包权发展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样的举措,对于稳定农村形势、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具有开创性的作用。承包权和经营权在法理上的明确分离,使重建农村集体经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三权分置的同时,严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条底线决不能突破,也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决不能动摇。农村集体经济办起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形式,形式无论如何变化,都必须过问是否符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城市资本更容易趁虚而入,蚕食耕地。如果这一条底线被突破了,农村经济将陷入比目前更危险的境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明确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分野。

今天的社会信息传递迅速,农民经历了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后的一系列变化,对不同生产经营方式所带来的利益对比十分敏感。使农民切身感受到利益得到保障,最根本的是要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决不是重走“一大二公”的老路,但人民公社的一部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做法应当作为经验而加以借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集体经济的“两个绝不是”重要论断指出,“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绝不是复归‘归大堆’式的人民公社,而是纠正大包干中忽视统一经营所造成的偏差;绝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否定,而是对这种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明确明确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分野,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将一些模糊地带进行量化。

4.结合农村市场化与农民组织化进行。

农村市场化与农民组织化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也必须与之结合。作为贯彻这两个方向的具体措施,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提“三变”(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与“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方式。这两种方式,实际上是贵州与浙江的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经验做法,而其中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一号文件将这些经验上升到国家级的层次,为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5.针对不同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个性化的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现实中有着“乡镇经联社、村合作社、乡村两级企业集团或公司、农村股份合作社、各类专业农产品流通和生产服务组织等多种形式”。诸多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各不相同,要求获得个性化的政策扶持。习近平将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分为三大类:农村基层组织管辖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分析了每种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与劣势,提出了针对性的发展策略。在之后的工作中,特别是由“两权分立”转向“三权分置”后,关于土地承包、流转和使用会出现更多、更复杂的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必然会越来越多,个性化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作者:张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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