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惩治腐败完善公共资本管理制度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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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进入了改革以来又一个社会矛盾最尖锐的时期。大批国有企业长期经营困难,使政府终于不得不放弃了改革十几年来一直设在国有部门职工头上的“保护层”。上百万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政府机构大幅度裁减人员,国有的城市中小企业的大规模改制,形成了对中国社会生活最猛烈的冲击。只要你多与中下层的民众接触一下就可以发现,某些城市中群众的不满情绪已经达到令人担心的危险程度。危险不仅在于许多人感到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在绝对地下降,更在于他们认为这是由于少数人侵吞了大家的财富所造成的结果。而这种情绪并不是毫无根据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出现了三次少数人利用政策的空子大发横财的浪潮:第一次是在普遍实现价格双轨制时,第二次是在房地产热和金融秩序混乱之时,第三次则是在近几年中小企业改制的浪潮中。每一次浪潮中的少数人暴富都以牺牲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特征,都是少数人靠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而致富。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这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样的时刻,我们当然需要靠消除这样的暴富机会来化解社会矛盾,减轻群众的不满,以免这种不满情绪影响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但是不幸的是,某些人忙于粉饰太平,某些社会名流和经济学家历来热衷于谈论“改革”,却从来不提反腐败,不提要防止少数人侵吞本来属于大多数人的社会财富。好像防止腐败和侵吞不应当是改革的一部分,甚至好像这样做就是妨碍改革似的。他们给现实开出的药方,就是利用一切可能的名义,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将原来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尽快转变为私人所有的企业,为此不惜以惊人的廉价白送——理由是这样使少数人尽快“先富”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云云。

问题就在于这些人鼓吹的是一个完全错误的方向,它与我们所应当努力的正确方向恰恰相反。这里不是进行晦涩的理论论争和长篇的经验事实研究的地方,我们只须指出,私有化并没有使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出现经济奇迹,反而造成了尖锐的社会冲突;在中国今天的形势下,再让少数人去白拿大多数人的东西更是无异于在社会的火药桶上再安上起爆的雷管。我们在中下层群众中更多地听到的倒是没收“大款”们侵吞来的财产以补偿下岗工人们的呼声。任何敢于谈论“社会”的人都必须知道,现在已经不是那种少数人可以无视一切规则掠压整个社会的时代了;任何纵容少数人侵占大家财富的“经济奇迹”和社会结构都必将会垮台, 这应当是我们从韩国和印尼最近的经济危机中吸取的主要教训。 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的农村经济改革之所以成功,最主要的就是我们让农民平等地分享了中国农村最主要的社会财富——土地,让农民有了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致富机会。

是彻底地好好思考我们应当走向何方的时候了。是建立一个让少数巨富掌握一切社会财富和权力的原始资本主义社会,还是致力于制度的创新,走向一个让每一个人都尽可能平等地享受社会财富的新型的市场经济?现在最重要的是选择好我们的道路,不要迷失了方向!当前的形势不容置疑地告诉我们,现在

——最首要的任务是确定大的方向:我们要走向什么样的市场经济?

——最主要的问题是公平地分配享受社会财富的机会和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最大的危险是官商勾结,特别是政府官员与少数巨富的勾结和结合。这是今后少数人侵吞社会财富的主要途径;

——政府最应当做的,是靠法制的机制构造独立于政府的、经营性的公有资本支配者,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它们的行为,激励它们去努力实现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以法律的手段界定和保障产权;而不是自己去直接支配公有的资本,决定对哪些公有资本怎样处置;

——最有益的政策措施是严格征治腐败,尽快完善立法和执法工作,制止和惩治一切大量侵吞公有资本的行为。

在目前的局势下,严惩腐败是整体效益最高的政策措施。这些年来,一讲到惩治腐败,就会有人散布反对的论调,说腐败行为会提高经济效率。这其实是从那些由腐败行为中发了财的人的角度得出的结论。搞腐败的人从腐败中暴富,腐败对他们当然是有“效率”的;可是他们的腐败行为一般都使社会上其他人受到多得多的损失,其实是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效率。近些年的腐败已经发展到直接侵吞公有财产,它使许多企业失去了再生产的资金,无法进行生产;使政府的税收流失,开支剧增,并且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这样的腐败有何“提高效率”可言?恰恰是在今天的形势下,反腐败不仅是社会公平的必要,而且会大大提高经济效率。不严惩腐败,企业的领导以致政府官员们就不会想好好经营公有制企业,而一心只想邪门歪道,公有制的企业以致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就只能垮下去。只有那些以消灭公有财产为唯一目标的人,才会反对严惩腐败。

不仅对政府部门的腐败要严厉查处,也不能再对企业中侵吞公有财产的行为手软了。我们的原则应当是:不能让大量损害了公有或公众财产的人捞到个人好处。对于造成严重亏损的过去历任企业领导,必须进行严格的行为和财产审查,没收其任职期间私人经商的收入、来历不明的财产和收入、用公款购买并继续享用的高档商品房等等,并且不准造成大量亏损的企业原领导人在企业改制时购买企业的产权。这些既腐败又造成亏损的企业领导人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满,特别是造成了众多下岗职工的不满,没收他们的腐败所得以补偿下岗职工的损失是理所当然的。虽然这样做在经济上不能补人民的损失于万一,但是却至少可以稍稍平一下民愤,否则我们将无法满足群众对公平的要求。也只有这样严惩了侵吞公有财产的人,才可能督促企业的领导人少想些邪门歪道,多干些正经事情。

当然,光惩治腐败和侵吞公有财产的行为并不足以激励企业的领导努力经营好企业。要搞好公有制企业,还应当使企业的领导能够从搞好企业中得到实实在在的个人好处,并且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保证使最适当的人担任企业领导。前一个任务其实好完成。办法就是“打开正门,堵死斜门”,给公有资本企业领导通过为公有资本盈利而获取高收入的合法权利,同时从制度上消除他们靠损害公有财产而致富的一切可能性。具体来说,应当尽快改革国有企业领导的收入形成方式,使企业领导的个人收入尽可能紧密地与企业的利润挂钩,包括实行企业领导个人收入的“年薪制”。难办的是做到后一点: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保证使最适当的人担任企业领导。

其实,我们这些年之所以下了不少力气改革国有企业而收效甚微,原因除了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上仍然重视不够之外,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改革并没有触及一个根本问题:到目前为止,公有制企业的领导都还是由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直接任命的。政府官员在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上并没有切身利益,他们一般不会非要任命一个真正能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人不可。这就是那些亏损以致腐败的企业领导能永远保持其地位的根本秘密。

不仅如此,这些年来改革国有企业的所有政策措施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在实施这些改革的政策和战略时,恰恰是由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去直接支配国有的、甚至集体所有的资本,决定对哪些公有资本做怎样的处置。实行承包制时是这样,近年来在实行国有资本的战略重组时更是这样。举凡“抓大放小”“兼并”“破产”“出售企业”,一直到中小国有和乡镇企业的改制、“退出竞争性产业”,几乎都是由少数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对运作关系这么多人民的财产甚至这么多人的命运的事情。我们不是靠法制的机制构造独立于政府的、经营性的公有资本支配者,让它们根据自己管理的公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需要去决定是否以及怎样“抓大放小”“兼并”“破产”“出售企业”,去决定是否采取以及怎样采取各种各样的战略措施,而是让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去直接从事“抓大放小”等战略行动。这是这些本来都会有积极作用的战略和政策往往最后没有起到好效果的根本原因。道理还是我们刚刚所说的:政府官员在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上并没有切身利益,他们一般不会非要在每一个这样的战略性行动中都尽可能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可,何况政府官员往往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搞好这一类的资本经营。其结果是这些初看会有积极作用的战略最后往往没起多大积极作用,有时甚至是适得其反。

真正能使公有制企业具有生机的改革措施,应当是政府靠法制的机制构造独立于政府的、经营性的公有资本支配者(机构),使它们及其领导的经济利益直接与公有资本保值增值挂起钩来,让它们根据自己管理的公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需要去任命公有企业的领导者,采取各种各样的资产重组战略;政府机构主要的任务应当是监督好这些支配公有资本的机构,防止它们侵吞公有资本,迫使它们去致力于公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不是自己去直接任命企业的领导,更不是自己直接去从事国有资本的各种战略性重组的行动。

这样看来,我们今后需要的是建立法制化、程序化、公开化的公有资本管理秩序,摒除政府官员不依据法律而任意干预公有资本经营的可能性,确立公平而又保证效率的法律体系。而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在这方面最需要做的是:

1.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确立依法转让公有制企业产权的原则。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有关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最紧急的任务是制订合理地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法律条文,在此基础上做到出售公有企业产权时“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一切没有法律依据地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行为都视为非法行为。而对过去没有法律依据时所出售的公有企业产权则应当制订一套妥善的善后处理方案。

2.建立和健全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快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会计核算和申报网。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任何使用公有资产(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机构和个人都有义务定期向相应的政府主管机构呈报会计报表,接受其会计稽核和审计。而在上述会计账目以外所从事的任何经济活动都是违法行为。呈交的任何会计报表都必须由持有国家承认的证书的会计师签字,否则不承认该报表的合法性;同时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会计认证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必须吊销一切有造假账等舞弊行为的会计师的证书或营业执照。为了保护遵纪守法的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应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任何使用公有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包括公有财产持有机构),相应的政府主管机构有权否决其对会计师的任命和免职决定。当然政府机构在作出这种否决时必须说明其否决的法律依据。

3.建立合法的公有企业产权转让主体,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有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经相应的管理公有财产的政府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批准,禁止其它政府机构和官员参与公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这种合法的公有企业产权转让主体应当是公有资本的持有机构,其运营经费及其负责人的个人收入都只能来源于其管理的公有资本的资本收益,与其管理的公有资本的增值额成一定比例。这些公有资本的持有机构必须接受管理公有财产的政府机构的严格监督。这些公有资本的持有机构可以由现有的各种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转化而来,也可以从过去的各种行业性的政府主管部门(各种部、局)转化而来,还可以从现有的大企业和以资产为纽带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分离出来。但它们都必须转变成既不同于政府机构、又不同于普通的生产流通型企业的、独立的盈利性的公有资本持有机构。

4.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禁止公有资本持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使用公有资本数额超过一定限度的企业负责人从事其他的营业活动,规定他们必须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政府机构申报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数额;规定这一类人如果违反了上述要求,或者如果他们有不明来历的财产或收入,或者如果他们有法律指明的其他有意危害公有财产的行为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政府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撤销他们的职务并给予其他相应的惩处。

5.改革公有资产管理体制,形成管理公有财产的政府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公有资本持有机构和生产流通型企业的三级管理和经营体系。应当以法律条文规定这三个层次分别拥有对公有资本的不同权力: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样的政府机构应当拥有下述权力:对公有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包括执行严格细密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和统计制度的权力和义务;撤换和惩处有故意侵害公有资本行为的资本使用者的权力;规定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利润)按什么比例分配的权力;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收取用于社会消费的那部分资本收益的权力。这些用于社会消费的资本收益可以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如养老、教育补助、科技资助等等。公有资本持有机构应当拥有决定将资本用于哪个企业中的权力和决定由谁负责领导该企业的权力。生产流通型的企业则应当享有对公有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即决定如何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力。从程序上说,国有资本持有机构负责人只能是由管理公有财产的政府机构任命和撤换的。但是政府机构在任命和撤换公有资本持有机构负责人时必须遵循法制化、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而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程序则必须能够保证过去盈利最多、又没有损公肥私劣迹的企业家能够自动成为公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经营业绩不好的公有资本持有机构负责人能够自动被撤销职务。诸如“抓大放小”等公有资本重组的战略性行动都应当由公有资本持有机构根据其持有财产增值的最优考虑自主地采取,而不应当由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强制推行。

6.法律应当规定:使用公有资本的企业的领导人的任免权只能属于公有资本持有机构,禁止任何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直接干预企业领导人的任免。公有资本持有机构必须根据其持有财产增值的最优考虑决定将其持有的资本用于哪个企业,并且决定或参与决定对这个企业的负责人的任命和免职。

当然我们还可以考虑和试验其他的搞好公有制企业的办法,但是无论我们怎样作,都不应当再对大的方向有丝毫的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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