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_智力残疾标准论文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_智力残疾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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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4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734个县(市、区),2980个乡(镇、街道),共5964个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本次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入户调查时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了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千名各科医生、730余名统计员以及5万余名陪调员,逐户进行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现已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核查工作。 全国共调查了771797户、2526145人,调查的抽样比为1.93‰。入户见面2108410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3.46%;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筛查方法》,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筛出率为15.66%,疑似残疾人检查率达到99.15%。

二、残疾人数及其比例

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112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其中,视力残疾23840人,听力残疾38370人,言语残疾2510人,肢体残疾48045人,智力残疾10844人,精神残疾11790人,多重残疾26080人。

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本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经初步分析,影响这些变化的因素有:一是我国人口总量的增加。即使残疾人比例按1987年的4.9%不变,依据2006年人口基数推算,2006年残疾人口数量也将达到6416万,比1987年的5164万增加1252万人。二是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化。1987年时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是8.5%,到2005年已达到11%。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病、痴呆等发病率和致残几率增高。这次调查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约有4416万人,比1987年调查时该年龄段残疾人数增加了2365万,占全国残疾人新增总数的75.5%。三是本次调查的残疾标准和残疾评定方法,参照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修订。对残疾的评定,不仅重视生理结构,同时强调功能障碍和社会适应性。肢体残疾标准对照我国现行有关伤残标准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四是其它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频繁,人们工作节奏加快,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残疾的风险。

三、调查质量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入户调查、复查完毕后,按照《事后质量核查工作细则》规定,随机抽取99个调查小区重新入户核查。核查结果显示,登记人数的漏报率为1.31‰,残疾人数的漏报率为1.12‰,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允许误差为0.97‰,符合调查方案设计的要求。经对调查实施过程和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本次调查是一次成功的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调查获得的丰富数据,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与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残疾标准仍较严格,残疾人比例也较低。目前,国际社会公认的全球残疾人比例约为全球总人口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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