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犯罪学学术研讨会综述_犯罪学论文

世纪之交犯罪学学术研讨会综述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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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1-23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九届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到会代表近百人,提交论文108篇,研讨的主题为:犯罪学基础理论问题,城市化与犯罪问题,跨国跨境犯罪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旭就该院审判工作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研究室主任金士宝就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作了专题报告。现仅就3个研讨主题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供参阅。

一、关于犯罪学基础理论问题

(一)二元犯罪理论。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著文认为:犯罪是刑事法的基石范畴,刑事法是围绕着犯罪而展开的实体或者程序的规范体系。同时,犯罪又是一种社会事实,对于犯罪的考察,仅限于规范是片面的,应当透过规范对犯罪进行事实分析。规范的犯罪与事实的犯罪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分。正是这种区分决定了刑法学(这里主要指规范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学科界限。规范与事实作为考察犯罪的双重视角,具有各自的功能。犯罪应当从规范与事实两个视角加以把握,在此基础上,可以形成一种二元的犯罪理论。回瞻历史,以贝卡里亚为代表人物的刑事古典学派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立场,坚持犯罪的规范概念,而以龙勃罗梭为代表人物的刑事实证学派首次突破了犯罪的规范概念,使犯罪概念事实化,坚持犯罪的事实概念,从而形成了学派之争,实际上是学科之争,即以规范的犯罪概念为基础的刑法学学科与以事实的犯罪概念为根据的犯罪学学科之争。作者认为,这种争论,并不能相互否定对方的存在,而只能形成各自的学术语境并互相依存。

(二)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法学博士张小虎对犯罪学的研究范式提出了自己的见地。他认为,当今社会既为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提出了难题,又为其发展创造了良机。我国的犯罪学要真正登上大雅之堂,必须有其专业槽、深刻而抽象的理论,而作为这种理论的基础是犯罪学的研究范式。“范式是用来指导一定范围内调查研究的一组经过明确阐述的概念和命题。范式还为研究者提供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者认为,犯罪的研究范式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变数等级。犯罪形成的诸多因素中,每个因素与犯罪的相关关系不尽相同,有的极为密切,有的相对疏离,有的起关键作用,有的作辅助支撑。倘若将犯罪作为一个受变数(dependent variables),那么促成犯罪的一些因素则分别是自变数(independent variables)和中间变数(intervening variables)。具体地,根据自变数、中间变数与受变数之间关系的远近,自变数、中间变数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等级;另一方面,根据自变数、中间变数对受变数的作用方向的不同,又分为促成作用即正向相关或者阻碍作用即负向相关。在犯罪学研究中,至为重要的是分别探索宏观与微观两个分析轴下,犯罪这个受变数在社会因素方面的自变数、中间变数有哪些?它们有怎样的相关关系?形成何种等级序列?甚至能否确定彼此间相关关系的量度函数?第二,分析轴。它是为研究提供分析的主干线及其上面的关键点。不同学科的分析轴有其具体特点。例如,定罪与量刑、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事实与规范等构成刑法学的分析轴。犯罪学研究有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宏观视角探究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犯罪与社会构成对立统一的两条分析轴,犯罪分析轴的关键点是犯罪现象、犯罪类型、犯罪率、犯罪黑数;社会分析轴的关键点是社会变迁、社会结构、意识价值、社会分层、制度规范。微观视角剖析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犯罪人与微观环境构成对立统一的两条分析轴,犯罪人分析轴的关键点有个案、犯罪人、人格;微观环境分析轴的关键点有社会、家庭、学校、同类群体、社区。第三,经验与思辨。犯罪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少不了经验性方法的广泛运用和视野的超越;另一方面,犯罪学研究少不了理性思辨分析,否则难以触及事物的本质。第四,理论框架。作者认为,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到犯罪控制的研究方式是一种线性思路,主张采取立体模式:横向上分实证、理论、对策;纵向上分总论、分论,总论研究共性规律,分论研究犯罪类型、犯罪人类型、犯罪被害人等具体侧面。

(三)犯罪学研究和犯罪概念的规范化。有的论文对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规范化问题提出了颇有远见的思考,认为应当减少描述性和经验总结性的研究,加强理论和科学层次的研究,努力形成一种氛围和默契,追求高品味的学术精神和有个性的学术精品,规范学术道德,发展学术流派。

有的论文认为,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之一是犯罪概念的规范化。如果在犯罪概念上各执一词,没有大体一致的观念,只能使犯罪学研究处于“群雄争霸”局面,不可能达成对具体问题的共识。作者引用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关于刑法学与犯罪学学科对比的观点和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关于六种犯罪定义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的犯罪定义是最具规范性的定义,对犯罪学研究有重要意义。储槐植教授的观点是:在学科对比上,“刑法学和犯罪学都研究犯罪,但它们的视角和重心不同。犯罪学是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看待,探讨其发生原因和防治对策。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犯罪的法律特征即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刑法学犯罪论的灵魂,但对于犯罪学并不重要。这一区别在逻辑上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在时间和空间上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注: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18页。)施奈德教授列举的六种犯罪定义是:“天赋人权和伦理定义,该定义的出发点是存在一种独立于时空的犯罪现象;刑法定义,对该定义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触犯刑法规范;社会定义,该定义想用行为规范取代刑法规范;刑法和社会定义,该定义设法以双重方式来确定犯罪概念:通过行为的反社会性和通过刑法;冲突论定义,认为犯罪行为与惩罚是从社会矛盾中形成的;心理和社会动态的现实主义定义,对于该定义重要的是,犯罪是一种由外界赋予某种人类行为的命名,本质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关心其发展过程和变化。”(注:施奈德著:《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11月版,第74-85页。)

有的论文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作了比较,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立体的,它既是个体行为,也是社会现象,二者缺一不可,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则是平面的,它仅指个体行为;其次,犯罪学中的犯罪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危害性,而刑法学中的犯罪则是以刑法违法性为其本质属性的。

还有一些论文从犯罪学的人性基础,人的本性,人的欲望的无限性,犯罪与秩序,刑事司法与犯罪防治,职务犯罪的寻租理论、实证研究、犯罪学的数字化等方面探讨犯罪学的基础理论,拓宽了研究视野。

二、关于城市化与犯罪问题

(一)城市化进程与犯罪控制。几位来自政法公安战线的老同志,如原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蔡杨蒙、原河南省南阳市政法委副书记李宏斌和原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局长杜震华所提供的关于城市化进程与犯罪控制的论文(以下简称“蔡文”、“李文”、“杜文”)可以说是有理论有实践的好文章,说明犯罪学研究必须走密切与实践相结合之路。

“蔡文”认为,走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之一。然而,积极的事物,也会派生消极因素,加快城市化进程,也会派生新的犯罪问题。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将向城市转移、集中。根据201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45-50%以上水平的目标,将有2亿左右的农业人口就地或异地转化为非农业城镇人口。浙江是“市场大省”,到2010年城市化水平超过50%的地方,估计将有2/3的人生活在城市中。浙江全省的外来人口犯罪1999年上半年已升至52%,有的城市占80%以上。杭州市从80年代开始,城市化水平以每年0.5%的速度发展,至1997年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33.61%,而同期城市犯罪也呈迅猛增多和集中化的态势。浙江省1997年刑事案件是1985年的7.6倍,城市刑事发案数占总发案数的71.9%。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化进程中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对策,城市犯罪是可以控制的。如杭州市市区的刑事案件在1998年下降14.1%的基础上,1999年上半年又下降了5.27%。这是在1999年全省的刑事案件上升35.4%的情况下取得的。论文较为系统地论述了城市化进程中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李文”认为,解决城市犯罪的正确选择是在保证人口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努力实现城市经济的均衡发展,积极推进城市的社会整合,根据城市犯罪的特点,做好打击和预防工作。论文首先列举了城市犯罪与农村犯罪的不同增幅:1980-1996年,全国城市立案数由29万起增至99万起,累计增幅246.8%,年增幅为7.5%左右;与此同时,全国农村地区立案从47万起增至61万起,累计增幅为29.14%,年均增幅为1.8%左右。城市案件增幅大大超过农村。论文认为,进城农民犯罪是城市案件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同时,有很大的统计学因素:一是城市数量增加,管理范围扩大,人口比重上升,使城市案件统计口径扩大。1980-1996年全国城市数量由200个增至约600个,县的数量由2137个减少为1682个,16年中,全国城市人口比重由19%增至30%左右。二是财产案件(盗窃案件)立案标准调高和城乡统一,也造成了城市犯罪案件比重的增加。1984年前立案标准:农村25元,城市40元;1985-1992年立案标准:农村40元,城市80元;1993年后,不分城乡立案标准均提高为300-600元。这样,就使农村地区占很大比重的300元以下的侵财案件不再列入立案统计,使农村立案数量下降40%左右。论文以大量数据分析了农民进城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

“杜文”认为,城市化是当今我国社会转型“六化”特征之一,具体表现为从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过渡。作者以位于长江中游江汉平原上的新兴工业城市襄樊市为例,以翔实的调查资料,论述了城市化进程中犯罪的七大特征、四大冲击和四条对策。

(二)城市化进程与致罪冲突模式。刑法学家、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欧阳涛著文认为,城市化是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现在世界上已有50%的人口集中在城镇生活,发达国家的城市人口占本国总人口的70%以上。1978年,我国城镇人口只有17245万人,城市化率为17.92%,到1996年城镇人口已达35950万人,城市化率为29.4%。1978-1995年的18年间,城市增加了448个,平均每年增加25个左右,城市人口增加了2.97亿人,平均每年增加1650万人。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有8000万左右,每年还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据统计,深圳市的人口约有450万,其中常住人口110万,外来人口340万,外来人口为常住人口的3倍,而犯罪人数却是常住人口的9倍多。论文系统地论述了城市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防治对策。

有的论文专题分析了城市化进程中的六对矛盾冲突模式:城市资源的有限性和城市外来人口恶性膨胀的矛盾冲突;城市文明的进步性与人的素质的落后低下性的矛盾冲突;贫富差距加剧的矛盾冲突;物质发达与精神贫困之间的矛盾冲突;竞争的日益激烈性与人们心理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冲突;人口的流动性异质性与社会控制力弱化的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冲突是致罪的总根源。

在这类论文中,有的专门探索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犯罪,有的专门研究“媒介暴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导作用,有的就一市一县的城市化与犯罪进行了典型剖析,有的专门分析“街头犯罪”和“游民犯罪”,都从一个侧面深化了对城市化与犯罪问题的研究。

(三)现代化、社会接触模式与犯罪。有的论文从理论深层上探讨了现代化与犯罪问题,认为应从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整合结构、人格结构等方面去研究现代化与犯罪,并区分开现代化与现代性的不同含义:现代化是指走向现代的行动过程,是动态的,而现代性是指已经现代化的性质及状态,是静态的。现代化英文称作modernization,而现代性是modernity.作者辩证地阐明了犯罪研究中现代化与本土化的关系,认为从现代化这个角度入手探讨犯罪问题是个很好的途径,可以查明现代化进程中是什么因素在影响犯罪,如何影响犯罪,影响犯罪到了什么状态。现代化的犯罪与犯罪的现代化在事实上是一体两面。应该摒弃那种误以为进行现代化与犯罪研究就是舍弃本土思维,抛开本土资源,脱离本土历史文化社会传统,一味以西方的犯罪学理论诠释我国犯罪问题的做法,这样做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尽管人类现代化的总进程具有普遍性,但它总是伴随着具体历史生成过程而发生的。现代化并不等于西化。

有的论文从社会接触模式的变化上探讨城市化进程中的高犯罪率问题,认为现代城市社会的人际交往正由第一次接触模式向第二次接触模式和第三次接触模式转变,从而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接触模式最初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提出的。所谓第一次接触指的是人和人之间面对面通过会话实现接触。第二次接触指的是借助印刷品、电话、电视等媒介物所进行的间接的和有限的接触。随着城市通讯事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兴起,市民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学习、工作、消费、聊天甚至婚恋,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发生巨大变化,和单向的第二次接触模式相比,网络呈现双向、互动特点,直接性和间接性兼具,作者认为可以称之为“第三次接触”模式。接触模式的变化,一方面人际关系趋于冷漠和生疏,家庭纽带逐渐松散,生活趋于个性化和自主化。在孤独与冷漠之下,一部分人精神空虚,失去归属感和精神支柱,甚至希望皈依一种教派或组织重新获得归属感,在这种心态下,邪教组织乘虚而入并应运而生。另一方面,犯罪信息传播加剧,高科技被广泛应用,出现新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助长了城市化进程中的高犯罪率。

三、关于跨国跨境犯罪问题

(一)跨国跨境犯罪及其控制策略。刑法学家、北京大学周密教授撰文认为,当今世界出现的跨国跨境犯罪是社会竞争效应的负面反映。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或犯罪交易发生在两个以上地区或国家,即两个不同法域,并违反了他们的法律时,该犯罪就能称为跨国或跨境犯罪。其形式主要有:发动侵略战争罪,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非法贩卖毒品罪,利用计算机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跨国或跨境性,有组织性,犯罪手段现代化,犯罪目的都在于攫取最多的财富。同跨国跨境犯罪斗争的有效对策有: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作用;各国政府必须结成新的国际联盟,建立健全各地区和各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各地区和各国家必须自行打破自我保护主义,建立和健全刑事惩办与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刑罚体制。作者主张:堵源截流,国际联防;政治与经济一齐抓,以经济为主;打击与防范相结合,以预防为主;行政与司法相结合,以行政为主;金融管理与电脑网络控制相结合,以电脑网络技术为基础,同时改革金融管理体制;使高科技成为控制跨国跨境犯罪的重要手段。

(二)跨国跨境犯罪类型分析。有些论文对跨国跨境犯罪的主要类型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

1.有组织犯罪。公安部四所研究员赵可撰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一般团伙犯罪、一般集团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的总称,其中一般团伙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初级阶段,一般集团犯罪属于中级阶段,而黑社会犯罪则属于其高级阶段。判断一个犯罪组织是否为黑社会犯罪组织,不完全按其组织规模、犯罪类型、社会危害程度大小,而主要是根据其是否具备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基本特征来确定的。如果一个犯罪组织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无论其组织大小、成员多少,无论其从事何种类型的犯罪,无论其影响范围大小,都应视为黑社会犯罪。研究资料显示,在我国已具备黑社会犯罪基本特征的犯罪组织确实存在。说“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具有过渡性,这种认识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就其本质而言,它属于黑社会犯罪组织的一种类型。

有的论文专门论叙了国外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措施;制定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建立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制;制定对证人、被害人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保护的专门法规。

邪教实际上也是一种犯罪组织。有的论文论述了中国社会转型中的邪教问题,从邪教的特征、社会基础、心理基础、产生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调查情况认为应从突出主体文化、强化社会保障体制、消除腐败等方面制定治理邪教的方略。

2.计算机网络犯罪。有的论文认为,计算机犯罪可分为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的犯罪。网络犯罪也可分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认为网络的犯罪产生的原因是黑客文化、网络技术局限、法制建设滞后,抗制条件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有的论文认为,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速度令人目不睱接,但是最能满足信息共享要求的最开放的网络系统恰恰是最不安全的系统,事实上信息共享与信息安全是网上最大的悖论。由于受网络的影响,犯罪也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网络不仅在犯罪中担任重要角色,而且使有关犯罪的社会心态和个人心理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有的论文列举数字说明,到2001年全球信息产业总产值将达3.5-5万亿美元,从而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技术是一柄双刃剑”,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不只是进步与幸福,犯罪也如影随形,与之俱来。计算机犯罪的常见手段是:传播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盗用网上服务,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财产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网上经济间谍,侵犯知识产权等。计算机犯罪的特点是:高技术性,快速加隐蔽性,犯罪人员低龄化,犯罪地域广,跨国犯罪突出,危害性大,损失严重。

有的论文认为,电脑网络犯罪是新型的跨国跨境犯罪领域,须从“黑客”谈起。因犯罪手段不同,一般可分为黑客、怪客和毁客三种。黑客(hacker)通常是先建立自己的系统,然后将其渗入到被保护的资料中,以达到破坏他人程序,或者窥探利用他人资料的目的。黑客一般不威胁资料库。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是网络的建设者,而非资料或网络的破坏者。怪客(cracker)是常出现在电脑犯罪案件中的网络破坏者。怪客常常非法改变他人网络程序,有时则是利用在网络中发现软件,对无安全措施的系统进行无害入侵。毁客(breaker)是最具危险性的网络入侵者。他们出于种种动机,甚至受雇于犯罪组织,从事破坏网络的活动。在金融领域,毁客经常使用迟延或者窃取方式阻断信息传递,或者干脆输入拒绝执行指令。侵入者可利用此方法关闭网络使用通道,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对于军用网络而言,选择性资料取代是最具危险性的电脑入侵行为,其隐蔽性在于使用者很难察觉这种细微的变化。我们通常所称黑客包含了上述三种。

3.贪污贿赂犯罪。有的论文中认为,我国自90年代以来,贪污贿赂犯罪快速进入国际白领犯罪行列,一方面在国内引进国际上贪污贿赂手法,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贪污贿赂活动涉外化,主要表现在主体、行为和犯罪地等方面,有的甚至卷款潜逃国外。据资料表明,国际收支统计中每年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与遗漏”,表示出我国已经有数千亿美元的财富外流,其中不乏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活动。而且犯罪主体职务上层化、年轻化、家族化,数额巨型化。

(三)跨境犯罪与刑事司法协助。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赵国玲教授等专题论述了内地与香港间的跨境犯罪与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模式、内容和程序等。香港、澳门和武汉大学的研究人员联合撰写了关于打击跨境犯罪与逃犯移交问题的论文,系统而观点鲜明地论述了两个法域间逃犯移交的意义、现状、法律规定评述,应遵循的原则和操作步骤。认为“一国两制”是根本,“平等协商”是关键,“注重实效、相互尊重、彼此合作”是核心,而实现有效地打击跨境犯罪、迈出逃犯移交第一步的首要工作是对逃犯移交问题进行立法。澳门特区司警原锦成分析澳门治安形势的论文和陈欣欣博士从回归因素看澳门治安问题的论文也受到与会学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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