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实施与部署的法律呼应-以甘肃省为例论文

“一带一路”实施与部署的法律呼应-以甘肃省为例论文

“一带一路”实施与部署的法律呼应
——以甘肃省为例

张 琦 王 宇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内容摘要】 “一带一路”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新道路,前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是“引进来”,今后的改革开放是“走出去”,这条崭新的道路是经济与融合之路,团结与平等之路,共赢与繁荣之路,物质与精神结合的文明之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离不开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更需要与时俱进地对新问题提供法律解决办法,甘肃省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积极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有所预见,并做好法律上的保障措施。

【关 键 词】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 法律应对

一、“一带一路”战略内涵

“一带一路”战略由“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共同组成,是两大战略的简称,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 年9 月和10 月分别对外提出。[1]2013 年10 月23 至24日,习近平主席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国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就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要同有关国家共同努力,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好丝绸之路经济带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

2015 年3 月28 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一文件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行动方案”。“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概念来源于中国的从汉朝就开始的丝绸之路,不同于古丝绸之路主要是经济商道,现在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已经成为中国全面开放之路,是中国对外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合作之路;在经济方面“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是相互配套的战略,共同形成了一个至少拥有30 亿人口的庞大市场,并且使亚洲、欧洲以及非洲三个大陆的主要经济市场的整合成为了现实,这样伟大的壮举前所未有,也使我国有可能成为未来全球经济的中心;在政治方面,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一带一路”沿岸各国已有的发展道路和其国内人民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政治高度互信,军事深入合作、经贸与文化共同繁荣的利益共同体,构建一个真正的地位平等、互惠互利、关系牢固的命运共同体。在文化方面通过实施这一战略,发挥中国软实力的优势,把优秀的中华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国的同时,同时也要强调尊重多元化,倡导对不同文明的宽容,坚持首先使用对话来解决不同文明间的纠纷,促进沿线各国的理解合作,使沿线各国都可以相互尊重彼此的文化传统,使得不同文明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一带一路”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新道路,前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是“引进来”,今后的改革开放是“走出去”,这条崭新的道路是经济与融合之路,团结与平等之路,共赢与繁荣之路,物质与精神结合的文明之路,因此我国的对外政策就要更加积极主动,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来保障“一带一路”的有效实施。

二、实施与部署“一带一路”对中国的战略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四十年了,在这段难忘的光荣岁月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但是,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带来了一些其他的问题,如经济结构不合理,产能过剩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使我国的战略安全埋下隐患,对于这些艰巨的挑战,“一带一路”战略适时提出正好解决燃眉之急。

(一)部署与实施“一带一路”可以消化过剩的
产能

近几十年来,我国的工业产业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但是产能过剩的问题却越来越凸显,目前工业产能过剩使的我国对自然资源的利用造成极大浪费,也对现阶段国内进行的经济结构与模式的转型以及产业升级造成一定的阻碍,更会减缓我国经济的运行效率和经济规模扩大的速度,最终不但会对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还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与环境问题。虽然“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其中部分国家的经济发展潜力巨大,经济增长速度长期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具有相当强的后发优势,并且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欠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一定会对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障碍。面对这些机遇与挑战,部署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是解决我国这一重大难题的重要措施,并且加大对相关国家的重点领域的投资,通过对外输出资本的方式,扩大国外市场的规模,反过来也能进一步消化我国的过剩产能和外汇资产,达到促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共同持续繁荣的目的。

(二)实施与部署“一带一路”可以拓展我国国家安全的战略纵深和强化国家安全

财政体制即政府间财政关系,通过不同层级之间政府的事权、财权、支出责任划分以及配以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责配置,推进政府间治理的现代化。中国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迈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财政体制相应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间关系的调整,到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性改革的探索,再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分税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在探索政府间权责划分的问题,总体上是由原来的部门“条条”决策为主转向扩大地方“块块”的自主权,从行政性分权到经济性分权,从收入端自有财力的自主决策到支出端自主权的诉求,逐步完善政府间治理体制机制。

甘肃省作为我国的内陆省份,是古丝绸之路最重要的黄金路段,在东西方文化与经济的碰撞与交融中,给这片土地上留下了许多难以磨灭的印记,不仅是大量的历史古迹,还有众多而珍贵的文物,这些深厚的文化底蕴是甘肃在部署与实施“一带一路”中十分重要的着力点。甘肃省的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都决定了甘肃省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中必须打造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技术创新,推广环境保护标准和打造特色文化产业为主要内容对外进行经济和文化交流,继续延续甘肃省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交通枢纽和人文交流合作的中心的重要地位,牢牢把握住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动向,使甘肃省从全国经济发展的大后方变成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最前沿。

改革开放最早始于东南沿海,因此东南沿海的经济在全国范围内是最为发达的。但是,国际局势突变的可能性一直存在,如果东南沿海地区这些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的地区遭受外部打击,后果影响非常严重。因此,为了发展我国其他地区的经济,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拓展我国国家安全战略的纵深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我们需要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中西部开发与投入加大力度,改善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面貌。

(三)实施与部署“一带一路”可以更多的渠道获取资源并提升能源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我国的油气能源与各种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也逐渐上升,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一些国家是世界能源资源与矿产资源的集中生产区,也是我国油气能源和矿产资源的重要来源地,对我国的战略意义重大。[1]同时,由于国际环境复杂多变,而国外的重要自然资源主要通过海上运输进入我国,因此我国需要与其他重要的资源国加强经贸合作,采取全方位的手段来避免受外国势力干扰,降低经济与安全战略的风险。为了使我国获取国外自然资源的路径多元化,改善我国的能源安全环境,必须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

(四)实施与部署“一带一路”是可以使合作国家能够加强沟通,实现互利共赢

由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古丝绸之路相关国家的经济已经难以适应全球经济的需要,因此其基础设施需要加以改善。这些国家的现状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我国可以通过帮助相关国家改善其国内的各种基础设施,来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使相关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经济得以更紧密地联系起来,进一步加强经济与文化的交流与沟通,并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业规模化的优势,达到促进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与社会更好地发展,这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体现与担当。

(五)实施与部署“一带一路”可以主导区域经济贸易,进而争取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度权,掌握更多的国际话语权

众所周知,现在的世界经济现状是西方发达国家掌握更多的核心科技、占据全球经济优势地位,对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更多体现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意志。实施与部署“一带一路”战略可以使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对冲以美国为主导西方经济体制的统治,对全球治理中的不合适的地方进行改善,更加合理地对现行的国际组织进行改组,对已经滞后的运行规则进行重新构建和修订,在制定全球贸易新规则中抢占优势地位,掌握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不断取得成果,沿线相关的众多国家与我国的各种交流必定会日趋密切,因此我国首先要建立国家级的域外法律查明平台等制度,而甘肃省也应当建立一个省级的统一域外法律咨询平台,并对这些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进行全面了解和全部掌握,然后才能对可能遇到的经济及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可以为甘肃省“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专业而细致的法律服务。深圳处在对外开放的关键地区,在2015 年就已经建成了外国法律查明研究中心,该中心是重要的法律查明网络信息平台。[2]该域外法律查明平台由国内重点大学与重要的法律研究部门合作设立,不仅为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服务,而且为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办法。[3]甘肃省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促进省内法律院校与法律研究机构合作,成立相关的法律查询平台,并且加强与其他省的法律查明网络信息平台的沟通,分工明确,避免重复工作,共同为“一带一路”战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研究解决方法。

三、甘肃在实施与部署“一带一路”中的准确定位

对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在一级电动机前的断面Ⅱ—Ⅱ位置处的有效通风断面较小,相对而言风速较大,其动压与速度的平方成正比,在断面Ⅱ—Ⅱ处测量动压较大,能够有效降低因读数和仪器精度而产生的相对误差,因此,断面Ⅱ—Ⅱ为最佳动压法测试断面,断面Ⅱ—Ⅱ机壳上均匀布置有若干个静压孔和全压孔,在风机外部分别通过环型钢管连接在一起,采用多点测试的方法得到测点所在截面的平均全压和平均静压,两者求差得到平均动压[9-10],从风机外壁的全压管和静压管各引出一条胶皮管,连接到倾斜压差计的两端,测量断面Ⅱ—Ⅱ处的平均动压。动压法测量主要通风机风量如图2所示。

甘肃省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中可以利用地理优势加强与中亚、西亚等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帮助“走出去”的大型企业进行市场化、国际化转变,形成了国际化经营格局。在人文交流方面,甘肃省拥深厚的文化底蕴,并且历史上就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之间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甘肃省可以通过这些历史文化渊源来帮助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城市建立起友好城市关系,并通过双边协议的形式达成城市间的互利合作模式,相应的建立地方政府之间定期的各个阶层的官方与民间互访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这样才能在更广泛开展各项官方与民间交流的同时,在人员互访、文化交流、技术推广等领域进行充分的合作。

四、部署与实施“一带一路”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

目前,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部署与实施,相关国家纷纷与我国签订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协定。但另一方面,我国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并未重视和充分利用这些重要的协定,并且为了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法律服务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也未及时更新和跟进。现实中,能够对外投资的企业主要是国营的大企业,民营企业虽然有强烈的意愿对外投资,支持“一带一路”战略,但能够真正承担风险的民企很少。而能够对外投资的企业也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隐患,如果这些企业不重视法律服务,而国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将会导致对外投资的企业在面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只能忍气吞声。同时,目前我国政府对国外经济领域的法律相关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不深入,信息收集不及时和对外公开工作不完善,有时会造成“走出去”的我国企业陷入境外法律问题的困境,无法及时的解决问题。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各自国内政治政策变化会出现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需要法律协调解决这些问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都是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十分活跃,但是西方的一些国家因为私利,总是会干涉这些国家的内政,挑起事端,进行颜色革命,造成了相关国家的国内政局动荡,有一些国家的政权甚至被颠覆,最终造成经济环境的严重恶化。所以,中国在实施与部署“一带一路”战略时,不得不考虑相关国家的现实情况。面对这些复杂的矛盾和争端,我们首先要根据法律来厘清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是非责任,只有明确划定权利义务,做到公平又合情合理,才能排出域外国家的干扰,求得共同发展。

邓小平强调做好经常性工作,实际上也就是提倡“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说老实话”。就是说,不管做什么工作,我们都要抱着踏踏实实、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不能哗众取宠、投机取巧,否则不仅有害于党的事业,到头来也必然会害了我们自己。

(三)“一带一路”战略下对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急需国内法律支援与保障

目前,中亚的一些国家如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国依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因此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对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的约束力便大大降低了,在面对别国企业对本国投资方面会根据本国的特殊国情设置一些不同的标准,最终可能会产生诸多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在面对这类新的挑战,法律应是基础手段,我们必须通过耐心的谈判,公平合理地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为“一带一路”战略部署与实施设计完美的计划和合理路线图,最终引导“一带一路”战略按照计划顺利进行,实现我国的战略目标。

(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与部署会受到一些域外国家的干扰,尤其是西方一些国家的干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乐于与中国进行贸易合作,因此中外合作的项目越来越多,有些投资国外项目的中国企业已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经济效益,但是另一些中国企业在国外却面临从未遇到过的新情况、新风险,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法律。但是由于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沿线多数国家分属不同法律体系,这些国家在处理经济争端问题时会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导致最终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另外一些国家的国内政局不稳,都会对这些国家的对外交流与沟通带来不确定性,因此“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当在国家的帮助下充分考虑相关的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实施与部署“一带一路”战略中甘肃省的法律保障措施

(一)建立权威性的沿线相关国家的法律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研究

1.2.4 总结 课堂结尾,教师对争议性比较大的问题进行讲解以及分析,与此同时,解答构建的问题,对本次课程的重点内容进行归纳总结[7]。教学课堂中,对学生提出的新颖观点,可以及时进行查阅作出一定的判断,鼓励学生积极思考,积极发言,必要的时候可以增添一次讨论课[8]。

(二)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甘肃省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海外进行投资,并且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但是也面临巨大风险。当企业跨国并购的案件逐渐增多,甘肃省应当为其提供一批正规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实务律师,这批职业化的律师可以提供综合的、正规的法律服务,一方面可以精准高效地避免各种法律上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与公司商业部门进行密切联系与合作,可以使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以更低成本的方式进行,国际化进展的效率更高。所以甘肃省应当加强职业律师队伍的建设,主动提供高质量的的法律服务,并把这些工作主动融入到“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熟悉掌握国内国际的各种法律法规,保障甘肃省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为“一带一路”战略推进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要充分发挥甘肃省国际化律师的重要作用,积极搭建各种平台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走出去的我国企业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清除法律障碍,同时在法律服务中的创造更多重大的价值。

对于批发企业前期的大量不符合 “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笔者认为可以用两种方式予以解决:一是给予药品批发企业一段时间的过渡期,规定在过渡期内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依然能够销售至公立医疗机构,让批发企业前期库存得以消耗,减少其损失;二是在“两票制”执行时间的认定上,以上游发票开具日期作为依据,上游发票开票日期在“两票制”执行日期之前的可以暂不执行“两票制”。以上两种方式可单独或结合使用,均可以有效解决批发企业的库存药品问题。

(三)加强制定与实施各种法律制度,明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一带一路”战略推进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目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仅中亚地区的部分国家中就存在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影响地区稳定的不安因素,另外西方部分国家为了自身霸权不断插手干扰相关国家的国内事务,制造焦点和矛盾,使得地区情况更加复杂。我国要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势必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遭遇到各种情况和问题,因此就需要法律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虽然目前的法律制度如世界贸易组织规制比较完善,但新形势下我国也可以通过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争端,并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最终把这些国家间的法律制度提升为国际经济规则。

甘肃省也应该抓住机遇完善与“一带一路”战略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为了“一带一路”战略能够顺利而深入的推进,完善的涉外法律政策体系是我国必须具备的,因此甘肃省在配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同时,也可以结合地方特色推出符合服务于本省“走出去”企业的政策。虽然我国目前国内已经有外贸法,国际上又有统一的规则,但对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规,还是比较欠缺的。对外的法规主要由国家制定,但关于具体政府服务方面如制定合理的税收法律与政策,打造良好的经济和投资环境,推动与相关友好城市的司法合作,建设政府人员和法律工作人才的定期交流与互访,甘肃省要有相应的政策,只有将对外的各种法律制度和地方法律服务两者相结合,才能使“走出去”的企业的经营风险有效降低,才能真正的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与部署提供最坚实的法律保障基础。

(四)加强与外国环境法律合作,突出环境保护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重要性,推广中国技术与标准来共同治理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一带一路”战略不仅是经济与文化之路,更是一条生态文明之路,是一条绿色经济发展之路。“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寻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有些国家的生态自然环境严重退化,因此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时,不仅要帮助沿线国家发展经济,更要帮助这些国家改善生态环境,使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在这些国家中成为共识,探索出国家经济发展与国内自然生态环保相互协调与匹配的发展模式。甘肃省作为内陆省份,经济水平与沿海省份有着差距,应当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加强与沿岸国家的友好城市的环保技术合作,通过生态环境信息支撑服务来推行中国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使甘肃省的企业更多的参与到沿岸国家的友好城市的环境治理项目中去,推动环境标准、技术和产业合作,要在这些城市与地区的环境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走出去”的甘肃省企业在对外投资和贸易中也要突出生态文明理念,与沿岸国家的企业合作时,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加强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甘肃省在对外政府合作中要积极宣传并推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介绍“一带一路”的生态环保概念,建立于当地政府环境合作机制,使得“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最终不仅与沿岸国家的经济共同繁荣,而且还能在国际上宣传对环境治理的贡献,为推行中国标准做贡献。

膳食纤维,目前已被列为继蛋白质、脂肪、水、矿物质、维生素、碳水化合物之后的“第七类营养素” [1],其中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具有预防心血管疾病,降低血脂、血糖、胆固醇,减少糖尿病和肿瘤发生等功效[2,3],被广泛应用于烘焙食品、饮料、汤料、调味品及果冻制品生产中[4,5],应用前景较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在印度尼西亚国会的演讲[N].人民日报,2013-10-4.

[2]习近平,习近平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10-26.

[3]富新梅.“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的法律思考[J].新西部,2016(17).

[4]何荣.全面加强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推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法治环境[N].人民法院报,2015-9-21.

[5]张晓娜.“一带一路”法之营造[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11-11.

中图分类号: D92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106(2019)08-0049-05

* 本文为2018 年甘肃省人大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甘肃立法研究”资金支持。

* 作者简介: 张琦(1978—),女,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王宇(1990—),男,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责任编辑:潘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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