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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业产业化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就是农民组织化的过程。农业产业化的水平是和农民组织化的水平相适应的。没发达的农业产业组织,就不能有农业产业化。
一、产业组织缺乏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障碍
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产业组织缺乏,是目前面临的最主要的障碍。通过组织创新来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产业组织,是实现农业产业化最关键性的问题。
(一)我国农业是以2.4亿分散、弱小的农户为本位的
在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大量、分散、弱小的农户为本位这一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台湾、马来西亚等地的农业,虽然已经相当发达,至今仍然是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阶段内,农户本位,依然是中国农业经济的一个基点。在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为本位的基础上走向市场经济,就面临着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
1.农民文化素质较差,竞争能力偏低。我国农民绝大部分是小学文化水平,全国15岁以上的文盲人口还有近1.5亿,成人文盲率仍有16.48%。这些文盲人口几乎都是农民。由于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偏低,他们的生产能力、交换能力、开拓市场的能力、在市场竞争中自我保护的能力都十分有限,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
2.农民经济实力弱小,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的经济。但是在农民参与的市场上,一方是只有家产几千元的实力弱小的农民;另一方是拥有资产数千万元、数亿元的垄断性大企业、大财团。实力过分悬殊,决定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劣势,很难有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的能力。更不用说在经济因素之外,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对农民也都是不利的。没有一定的产业组织形式把分散、弱小的农民组织起来,农民很难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立。如果农民不能在市场上自立,任何支持和保护体系都是难以奏效的。
3.农民交易成本过高。R·科斯的产权经济理论表明,当外部市场交易费用太高时,形成一种组织便有了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分散的小农走向市场经济的最大难题,就是交易费用过高。
一是信息无法沟通。“卖难”是我国近年来一直存在却难以解决的问题。信息无法沟通,使得农副产品“货到地头死”。如在冬春季节,当北方人正在为装满菜篮子而犯难的时候,南方一些地方却出现过把数万公斤蔬菜倒入粪池沤粪的事情。信息费用高到了不能再高的程度。二是交易成交太难。农民每出售一批农副产品,不是要东奔西走,支付相当高的交易成本;就是被压级压价,减少收入。有时把农副产品运到城镇后,面对“地头蛇”的强买强卖,只能任人宰割。三是批零差价太高。由于缺乏公平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每一笔交易都要面对面议价成交,价格被压得很低。四是即使达成了农副产品销售的协议,也要为保证契约的实施而支付很高的费用。农民被坑蒙拐骗的事情层出不穷。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更不易获胜。
上述问题导致了很高的交易成本,结果粮食、蔬菜、水果、肉蛋奶禽鱼等的零售价格很高,农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收入。“两头叫,中间笑”,成为农副产品流通中普遍的情况。过高的农副产品交易成本,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极大障碍。
(二)我国目前农业产业组织倍感缺乏
其一,农民流通组织缺乏。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90年代初对全国29个省市区7448个农户的调查材料分析,在大宗农副产品销售方面,集体统一运输、统一销售结算的村只有4.1%;集体出面代签合同而由农户销售的村占21%;集体提供销售信息的村31%;其他服务形式的村占4.4%;而未提供任何服务的竟占39.1%。在农户个人所办的服务实体中,农副产品销售方面的实体仅占5.5%。近年来农副产品流通组织虽然有所发展,但与农村市场化急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流通组织缺乏的问题更为突出。有关部门1993年在北京大钟寺农产品批发市场所作的60份蔬菜销售调查显示,完全自产自销户占50%,其中采取几家合作形式出售自产菜占自产自销户的40%。常年搞运销的专业户占10%;季节性搞运销的专业户占5%。即使象山东省寿光县这样著名的蔬菜商品生产基地,十几万农户生产的蔬菜中,70%以上是农户自己送入市场出售的。由于农副产品流通组织缺乏,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始终未能根本解决。在农用生产资料供给中,中间盘剥现象突出,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事件不断发生。在农副产品销售上困难重重。小农与大市场无法有效衔接。
其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残缺。在旧体制下,建立过农业技术服务体系。但由于这种体系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不能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在新的时期,许多地方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由于财政经费紧张而解散、取消。旧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已经残缺不全,新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所以近年来虽然一再倡导建立农业技术服务体系,但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道理实际上并不复杂,“体系”不可能悬在半空中,它只能建立在发达的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发达的组织形式,怎么建立起卓有成效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呢?
其三,农民保险组织空白。农业一个突出而又独特的难题,是各种自然灾害的打击。一家一户的小农,根本无法抗拒较大的水、旱、风、虫、冰雹等自然灾害。50年代搞农业集体化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要依靠集体的力量来抵御自然灾害。现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但是在一家一户小农的基础上如何抵御自然灾害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现在哪里遭受了自然灾害,应付的办法就是政府财政拨款,号召人们捐献。应该说,这不是市场经济中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体制性的解决途径。市场经济中农业对付自然灾害的体制性解决途径,是建立农业保险组织,开办各种农业保险和农副产品保险,形成保险基金,发展农民自己的保险事业。
二、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农业产业组织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性建设
农业产业化是一个长期、持续的发展过程。农业产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是这个过程的基础。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农业产业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第一需要。如果把农业产业化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那么,农业产业组织就是这个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没有这个基础,农业产业化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建立并不断发展农业产业组织,这种组织才能发挥出它的组织功能,农业产业化才会有所依托,才能有所支撑。而且,从长期来看,农业产业组织建立起来之后,它的功能与作用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永久性、持续性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农业产业组织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社会化服务。没有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也就不可能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散的小农不可能各个直接与大批发市场相联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在小农与大批发市场之间有发达的农业产业组织作为稳定、高效的中介。其特征可以概括为“农民走向市场,市场不见农民”。广泛而健全的农业产业组织,成为真正为农民谋利益且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得以高效运作的组织依托。健全的农业产业组织,使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得以自立,这是对农民最基本、最有效、最持久的支持和保护。同时,农业产业组织作为联系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能够很好地把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所以说,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都离不开农业产业组织这个共同的、基本的组织依托。我们甚至可以说,今后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农业产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正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样,建立农业产业组织也是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正如《人民日报》在介绍国外农协、农会专版的短评中所说:“农业合作制既是土地联系市场的纽带,又是一种尽量避开市场盘剥、保护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形式。这已被荷兰、丹麦等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实。它广泛存在于今天的世界农业中。合作制的主要职能是向农民提供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仓储及咨询、信贷、保险等服务。这类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既有力地支撑着现代农业,又提高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注:见《人民日报》,1997年7月22日,第7版。)同时,以农业合作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产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会壮大农村的集体经济成分,巩固公有制的主导作用。所以,建立和发展农业产业组织,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作为农业产业化主体的农民,已经深切地感觉到了他们对产业组织的巨大需求,并且在实践中创造了各种各样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比如,山西农业在生产专业户和社区服务组织的基础上组织起了农民专业协会,到1995年底山西县、乡、村三级各类专业协会已达8507个,会员达34.18万人(注:王文学:《帮助农民架设通向市场的桥梁》,《光明日报》,1995年12月8日。);地处鲁西北的宁津县政府积极引导农民组建生产合作协会,到1996年底已建立农协总会6个,乡级农民协会38个,村级分会246个,吸收会员农户3万多户,占到了全县农户总数的35%(注:李光仁:《建协会 架金桥》,《经济日报》,1996年11月19日。);河北邯郸市较早推动农民建立农会,现在已经相当普及;江西上高县农民面对蔬菜、瓜果大量积压的难题,自己组织农副产品的“直销兵团”,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注:参见《人民日报》,1997年3月27日。)。在农业产业组织这样一个农业产业化的关键问题上,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农民自己已经在探索解决问题的出路。而相应的理论研究却迟迟没有展开。理论和政策措施的落后,必然会制约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我们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地推进农业产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经营内容的不同,以及各个地区农民的知识水平、素质能力、思想观念、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等的差别,农业产业组织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公司加农户;专业协会带农户;销售组织带农户;各种形式的联合体等等。在农业产业化的初期,农业产业组织的形式,应该是因地因时制宜,多种形式并存。但从长期发展的趋势来说,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农业产业组织,应该尽可能以统一、规范、综合性的农协为主体,以其他形式为补充。
现在,人们都很看重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形式。从目前来说,这的确是农民易于接受、比较简便易行又容易在短期内取得成效的一种农业产业组织形式。但我们必须注意不能把这种形式的作用估计得过高。第一,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形式,有相当大局限性,它不能大面积普及,能够加入到这种组织形式当中来的农户,估计最多也不会超过农户总数的15%;第二,这种组织形式只是在公司的原材料供求上形成的松散的联盟,是很不稳定的,一旦出现市场风险,公司与农户的这种组织联系就可能中断;第三,在这种组织形式中,一方面是实力强大的大公司,另一方面是弱小的农户,两者之间没有持久的制衡机制,农民的利益缺乏必要的保障;第四,这种组织形式的经济内容单一,无法承担对农民在其他的生产过程、农副产品流通、资询、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服务。所以,从长期来看,公司加农户不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
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初期,其组织形式都是多样化的。但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之后,都走向了以统一、规范、综合性的农协或农会这种形式为主导的道路。在人多地少、农户经营规模偏小的国家或地区更是如此。日本农协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综合性,非常突出。台湾农会开始是多种形式并存,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也走向了统一、规范、综合性的轨道。
以统一、规范、综合性的农协作为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占主要地位的形式,有这样几个好处:一是可以简化农业产业组织,如果每一种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每一种农副产品的销售、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咨询、信贷、保险等,都分别组建一套互相独立的组织,各种农业产业组织相互交叉、重叠,必然会增加管理费用,降低组织效率;二是能够形成统一的流通、技术服务、咨询等多功能的组织网络,一套组织网络,发挥多种功能,自然会降低管理费用,极大地提高组织效率;三是易于政府对农业产业组织的指导和沟通,使之成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三)发展农业产业组织的三个基本点
其一,农民加入农业产业组织,一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我们这里所说的农业产业组织,是坚持农户家庭经营为本位的前提而言的,是基本上不触动所有制的。它定位在“服务”上。这就决定了农民是否参加农业产业组织、何时加入农业产业组织、参加什么样的农业产业组织,都要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所以,建立农业产业组织,不能一轰而起,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一刀切。合作经济不等于集体经济。一说搞合作化,就是要“入社”,就是把家产“充公”。这是在广大干部和农民中广泛存在的误解。合作经济,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体;集体经济,是以集体经营为主体。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经济形式。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不是搞第二次“集体化运动”。
其二,农业产业组织一定要代表农民的利益,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农业产业组织的基本功能是为农民服务。只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才有可能发挥为农民服务的功能。我们过去搞的供销社,本意是想为农业、为农民服务,但由于把它搞成了第二国营商业,不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不能直接、真正代表农业的利益,不能全心全意地为农民服务。所以现在大部分都未能很好地发挥社会化服务的功能,对农副产品压级压价、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的,有些就是基层供销社所为。正因为如此,所以现在不少基层供销社已经瘫痪、解体。
其三,一定要实行民主管理。一位合作制理论家曾经提出:每一个合作社组织都是一个民主体,合作制是产业上的民主制。只有实行民主管理,才能使农业产业组织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才能使农业产业组织发挥出多方面服务的功能。
(四)政府在建立和发展农业产业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说农业产业组织要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要实行民主管理、要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并不是说在建立和发展农业产业组织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可以放任自流,撒手不管。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组织不能包办,但仍然应该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对农民建立和发展农业产业组织给以积极的引导;二是对农业产业组织加以指导;三是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为农业产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规范与法制基础。作为中央政府来说,首先应该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并着手制定《农协组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