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伤”与“工伤”如何区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伤论文,区别论文,公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务员张某与某私营企业业务员李某结伴同行,到北方某城市出差,在乘车途中遇到歹徒抢劫,小张、小李和同车的几位乘客挺身而出,与之搏斗。在闻迅赶到的当地警察和广大乘客的共同努力下,劫匪被绳之以法。但在与歹徒的搏斗中,有5名乘客负伤被送进医院治疗,其中,包括张某和李某。
事故发生后,张某所在单位的领导闻讯赶赴医院,看望了张某,对张某的行为给予了充分肯定,临走还派专人照顾张某至伤愈出院。出院后张某的单位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公伤认定申请,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张某为公伤,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额给予报销。而李某所在的企业,不但未到医院进行慰问,反而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多管闲事”,与工作无关,因此,医药费由个人负担,鉴于李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因住院造成的误工就不予追究,年底兑现考勤奖时不按缺勤处理。但这期间(住院15天,回家后休息10天)的工资不能发给。
对照张某的处理结果,李某认为企业的处理欠妥,在多次交涉无效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建议李某立即要求企业申请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经要求,企业不予理睬,李某随即以个人的名义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申请,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第六项“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李某为工伤。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李某在此次负伤及其因此次负伤而造成的一切医疗费用均由企业全额负担(因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李某因伤医疗期间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的工伤津贴。同时,企业应负担李某住院期间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护理费。
上面这一起受伤事件,张某无任何争议地被确认为公伤,而李某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最终被确认为工伤。那么,为什么同样一起事件,同样的事故性质,结果却一个是“公伤”,一个是“工伤”呢?对此,对裁定结果表示满意的李某也提出过疑问,当地的相关部门并没有解释清楚,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粗浅地分,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伤害,应该称之为“公伤”;在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范围内,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称之为“工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属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致残、致亡问题的处理依据的是国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参照的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此,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伤害大多被称为因公致残、因公牺牲。而在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作中,虽然也有如因爱护和保卫国家、集体财产,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向自然灾害或坏人坏事做斗争造成的伤亡,也包括因公牺牲与因公致残的范围内,但与执行公务有本质的区别。并且,因工作以及与工作相关方面的致伤、致亡非常广泛,职工的利益非常需要在此问题上得到保护。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才建立了相关的保险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首次提出了“因工负伤”和“非因工负伤”,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负伤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因此,因公负伤大多出现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而工伤只能出现在企业从业人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