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信用的制度和非制度约束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体系论文,信用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信用出现了较严重的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确定,要用五年的时间,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对社会信用机制的研究,构建社会信用的制度约束与非制度约束体系,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一、构建社会信用的制度约束体系
作为一种最为先进合理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经济中所有的经济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信用、契约和合同关系,而一切信用、契约和合同关系都要依靠制度加以规范和保障。诺思认为,“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建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通过制度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信用,其功能在于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预期,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把阻碍合同履行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信用已成为广泛的经济联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成为一种基本制度和行为规则。信用制度包括信用形式的确认、信用工具的采用、信用活动的组织、信用法规的建立和信用机构的设置等内容,是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或企业资信活动的主要手段。它分为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誉评估制度两个方面。个人信用制度涵盖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风险预警、个人风险管理和个人风险转移等制度。企业信誉评估制度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评估、按时还债记录、产品及服务质量状况、纳税和社保基金交纳情况、职工安全和环保达标状况等等。在完备的社会信用制度之下,个人和企业的交易行为(包括不良记录)均被记录在案。由于人们可以随时从信用评估机构获得有关对方的资信信息,从而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可以有效预防我国社会中的不诚信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经济体制已从计划经济基本转向了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社会信用体系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但我国社会信用发育程度还相当低,企业之间资金拖欠、三角债、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现象层出不穷。作为一个非征信国家,要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以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披露等制度为主体的制度约束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规定不是直接规范、约束社会诚信行为的,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可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建立比较完备的信用行业管理规定,通过法律明确征信机构由哪一政府部门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尽早为信用管理奠定制度框架,其中可考虑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如《信用中介管理条例》,以为今后正式法律的出台积累经验。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征集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信用报告法》,明确规定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统一标准,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法、范围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的处理办法,社会信用信息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和义务,信用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现阶段征信机构在信息管理、信息开放、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缺少法律保障,使征信活动遇到许多困难。
第二,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全国信用数据库的建立。由于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信用历史记录基础上,信用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虽然也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但数据库规模普遍偏小。我国大部分的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中,一般都不向社会公开,既造成了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又增加了中介组织获得信用信息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并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按照统一的标准,形成反映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内部基础数据,并在各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依法向社会和中介组织开放数据资源,为全国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提供支持。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全国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法律、政策、技术,并与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主要部门有关,需要全社会的大力配合。要设立一个综合性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以解决条块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性因素带来的重复建设和系统不兼容等问题,保证信用数据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第三,建立促进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机制和组织。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信用中介机构本身的发展就成为各国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国际上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从机制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的运营成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来看,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但是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咨机构,则需要通过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来加以规范。在发展之初,要积极探索政府推动与市场运营相结合的思路,对各类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制定严格的行业监管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待条件成熟将我国各信用评估机构联合起来,成立一个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领导的中国信用管理协会,对我国信用评估行业实行自律管理:监督信用评估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信用评估人员和机构的合法权益等。
二、规范社会信用的非制度约束体系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相应的道德准则作基础。完善的法律和道德是维护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机制。而与法律相比,道德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道德建立不起来,不但加大了实施法律的负荷,而且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加强信用道德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是构建社会信用的非制度约束体系的主要内容。
首先,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为培育良好信用关系提供思想基础。必须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对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探索新形势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规律、准则和体系,使我们的道德既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点,又能规范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既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促进健康的人际关系的确立,并通过进行深入、细致、持久的道德教化和启发、诱导、培养的养成教育,使社会主义道德标准深入人心,真正转化为每个行为主体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并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其他活动中信守起码的做人原则、做事原则,以诚相待,以礼相交,互惠互利,公正平等,从而逐步确立社会信用关系的思想基础。
其次,确立权利与责任、竞争与合作共存的市场意识,加强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应当明确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平等交易,它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产品交易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如自愿让渡、等价交换、价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的道德是基于“谋利”和“不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必须克服传统上将道德的本质理解为“利他”和“自我牺牲”,把“有利于他人的权益”的高尚道德看作是道德的唯一原则的狭隘看法。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一正是谋取自我的正当利益,如果强调道德的本质是“利他”和“自我牺牲”,那就会把道德与谋利对立起来,不仅会使法律失去道德的支持,而且会使高尚道德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变得苍白无力。相反,如果强调“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底线道德。不仅会给法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而且也会给高尚道德莫定坚实的基础。加强市场经济道德建设,须将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把“不侵害他人权益”这一法律基础的底线道德也看作是道德。
第三,加强传统优秀思想文化的教育,提倡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把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建立的重要内容,从小灌输到教育过程中,使诚实守信伦理精神浸透在每个公民的意识中,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发布,给我国的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指导思想和新的实施方案,使道德建设走上了一个正常发展的轨道,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提倡各行各业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特别是广告业、服务业、行政部门都要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信用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通过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和社会职业道德教育,使诚信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自律机制明显发挥作用。
第四,发挥道德舆论的监督作用,着力解决信用观念淡漠的问题。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力量,公开并传播特别是恶意逃债者的记录,形成社会联防,使违信者受道德良心的谴责、审判,为社会经济交往对象所不容、鄙弃,使失信者名誉扫地,以纠正违信行为,使失信成本大于守信成本。让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观念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为绝大多数公民所自觉恪守,人人能从自身作起,对一切不道德的行为自觉加以抵制。
三、发挥政府在构建信用约束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当前,在社会信用低下,违约失信严重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在调节经济运行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维护信用体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逐步净化和完善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政府要明确各主体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角色与职责,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定各种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政府要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的主导作用,为逐步建立按照市场方式运作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
首先,政府要把立法、执法和守法统一起来,为建立信用经济和维护社会信用服务。政府要根据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要在执法特别是在守法方面,克服和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尤其是政府部门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问题。执法部门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同种种破坏信用的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法律是维护信用的有力手段,各级政府都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整顿执法队伍,清除腐败分子,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对信用法律有任何的忽视,都是对社会信用基础的直接破坏。
其次,强化信用意识,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组织和实施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诚信教育工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或者说是一个主要责任。从历史上看,信用制度和意识从来都不是在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与不守信用的矛盾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制度规范和教育的手段,使公民形成这样的认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与之要求的必然是诚信道德。没有诚信道德,就没有信用,就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就没有效率,市场经济就难以健康发展。
再次,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培育自律精神,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各级干部应在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基础上,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自身的言行对于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要用信用打造地方经济,用诚信打造名牌产品,克服短期行为,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掌握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在信用建设方面的组织、宣传和带动作用,以高尚人格和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最后,政府应以政府公信力为突破口,带动区域社会信用状况尽快好转。在经济体制转型、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时期,需要以政府信用为骨干支撑起市场经济信用大厦,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因此,当务之急要大力提高政府信用程度,着力打造信用政府。一是以进一步完善分税制作为制度创新纽带,全面理顺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基础。二是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模式,改革政府组织机构,解决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和不到位。三是政府行政运作系统必须走向“依法行政”、“法治行政”的轨道,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四是推行政府政务公开。推行政府管理人息公开、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五是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重大行政事务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带头严格遵诺守信,廉洁公正,并借助政府提供的公正透明、快捷高效的行政服务,政府的公信力定会显著提高,不长时期内区域社会信用状况一定会有较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