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收费的法律困惑与制度修改_大学生贷款论文

高校收费的法律困惑与制度修改_大学生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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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 640;G4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154(2003)04-0001-05

高校交费上学作为借鉴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一项教育制度,对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高教发展的经费瓶颈问题,对于推动我国高教制度的深化改革,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特别是这项具有颠覆性意义的改革措施的实行,使我国的高教事业发展出现了一次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高潮。然而,由于我国的大学教育相比于西方有些国家的高等教育起步较晚,在大学思想、大学制度、大学文化等方面的基础理论体系还不甚成熟,诸如在大学教育制度如何与国家的公民社会建设方向保持一致?大学教育如何促进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健全人格养成?大学生作为社会性的独立法人其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责任相等原则如何体现等关涉大学的基本问题上还缺乏充分的理论基础,因而在关于大学收费问题上还存在着法理性困惑,需要通过理论研究使其通畅和健全。

一、高校收费的法理困惑

法理就是“法律的理论根据”[1],是法律的灵魂、境界和思想基础。法理具有显著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体现了人类社会和一个国家在法律方面的文明水平。法理作为法律制定的基本原理,其基本特征是理论上的合逻辑性和文化观念上的合理性。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中,最直接体现法理精神的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对于其他法律具有定性定质定向的统摄作用。宪法所体现和蕴含的法律精神和宗旨,是国家公民行为及国家机关活动的规则和基础。而在我国的《宪法》总则中,明确地规定了“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政治、经济等各种权利”[2]。这表明作为国家公民的任何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都是相等的。无论是作为父母的家长,还是作为子女的大学生,都在享受相关法律权利的同时,也要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也就是体现公民资格和身份的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而从目前我国实行的学制制度推算,我国高校学生的入学年龄应该是18周岁,他们可以说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极少数少年大学生除外)。而作为一个公民,他们不仅享有法定的一切公民权利,而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地法律责任。毫无疑义,大学生们作为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独立权利和责任的法人,他们既可以完全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政治、经济、教育及其他权利,也应该独立地承担自己的各种社会责任和义务。这其中也包括为自己上大学而支付的学习费用。这既是我国宪法中所蕴含的基本法律精神,也是关于公民权利和责任相等原则合乎逻辑的解释,还是我国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必须的思想基础和制度条件。而立足于这样的认识,我国目前实行的高校收费上学政策,在理论解释上将遇到如下障碍:

1.从对法理亦即法律精神的阐释角度看,我国的大学生上学读书可以说是大学生们作为国家公民的个人独立行为,或者说是大学生们个人的责任行为。因为大学生们作为一个法律上的自由人,其上大学读书的学习行为,主要的是个人的发展需要(其为社会作贡献的行为与国家为其支付三分之二的培养费用相对应),与其家庭成员应该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大学生们的家庭成员没有理由必然地为大学生们的上大学承担费用。所以高校收费的直接对象应该是将要或者已经在大学就读的大学生本人,而不应该是这些学生的家长。大学生们作为社会中的独立法人,应该独立、自主、自觉地利用银行贷款、打工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形式承担自己的上学费用,而不应该将上学的负担转嫁给自己的家长。

而从大学生的家长角度而言,他(她)虽然与作为大学生的子女之间具有永远的亲子关系,但他们与子女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关系,则是一种变化中的关系。亦即在子女年幼的时候,他们(她们)是子女法律上的监护人,对于子女具有法律上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他们理应承担或者支付子女的成长和发展费用,如果他们没有尽到责任,那他们就是不合格的家长,并根据失职的程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道德的谴责。其时如果子女的行为触犯法律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父母则要根据情况承担法律责任或者经济责任。而在子女成人亦即年满18周岁以后,他们就应该独立地承担自己的各方面社会责任,这既包括他们要为自己可能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也包括要为自己上大学所需要的上学费用负经济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生们读书学费的承担者应该是学生个人,而不应该是学生的家长。

这种来源于法理意蕴和法律精神的理论,使我国的高校收费形式及其制度设计都遇到明显的理论困难。因为无论是从我国大学收费的理论宣传方面,还是从大学收费政策出台的背景及原因方面,我们在收费对象的确定上都是将大学生的家长作为直接的收费对象来认可和确定的,这样做虽然具有历史和文化传统方面的合理性,但与我国宪法中内含的法律精神却是明显矛盾的。因为从法理上讲,由于几乎所有的大学生在年龄上都属于成人,他们都具备了成人的资格和身份,也都拥有了成人的权利和责任。他们作为成人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仅有服兵役、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政治责任,而且有依法纳税、按时还贷等经济责任。所以不仅所谓的贫困生家长无须为子女的就读大学承担学费,就是家庭不贫困的学生家长也无须为子女的就读大学承担学费。作为已经成人的大学生,他们与自己的家长虽然在家庭中是父子、母子或者父女、母女关系,但是在社会权利、责任、义务等方面他们都是平等的法人,不仅父母不能随意地侵害子女的权利和人格,子女也不能随意地侵害父母的权利和人格。父母为子女所承担的抚养责任在子女成年以后,已经随着子女的成年而自动地解除。而子女的成人身份则要求他们应该自主地承担自己在大学中学习的费用。这也是我国近年来几例成年子女状告父母、要求为其支付上大学费用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

2.大学收费作为一项大学制度,其对象既应该有明确的所指,也应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综观我国的高校收费政策,一则是其收费对象是大学生们的家长,而非大学生本人。因为有消息说,现行的高校收费制度,在制定的时候针对的是我国居民的所谓“8万亿”存款(这些存款所具有的购买力当时还曾经被有些经济学家形象地称为“老虎”)。其时教育收费的主张者们的目的,是将这些居民存款吸引到教育建设中来。很显然,这样的设计收费对象并不是在高校就学的大学生,而是这些学生的家长。这样的设计虽然具有民族文化(因为我国从古至今就有送子女读书的传统)和经济上(有些学生家长具有供养子女读书的经济能力)的合理性,但是却缺乏法理上的合理性。因为有些学生家长虽然有能力供养子女上学,但是他们毕竟不是上学的直接收益人,国家没有权利和理由让他们为子女的读书支付费用。因此,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就缺乏理论和法律上的合理性,只是一种情绪化的、权宜性的行为。而以学生家长的存款为收费基础,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校的经费困难,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意识和制度上却造成了明显的混乱现象。即:假如大学生的成年标志着他们在社会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权利(寻找工作机会、要求工资待遇、申请社会保险和困难补助)、个体人格方面的独立的话,那他们就不应该心安理得地依靠父母来为自己交纳学费。而让父母代替子女承担应该由子女自己承担的经济责任,就如同让父母代替子女承担本来应该由子女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一样的没有道理。若真如此,那法律规定的18岁界限就失去了意义。另外,以大学生父母为收费对象,还会将大学生家庭及父母经济收入的差异带入大学,造成大学生之间生活及消费水平、心理和人格倾向方面的差异,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现象。而正是由于这种在大学生上学收费认识和解释上的不足,才造成近年来已不算新鲜的父母为了子女读书而去卖血、甚至自杀的事件。很显然,这种将大学生家长们作为大学收费对象的设计,客观上强化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利于及时形成大学生及其同龄人的公民意识和精神,也可能迟滞我国的公民文化和制度建设,还会加剧我国的法律“空壳化”程度,使法律实施中程序正义观念的普及速度减缓。

3.我国实行大学生上学收费政策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工作中,可以获得比较高的经济补偿。然而,由于绝大部分大学生上学的费用都不是由自己承担的,而是由自己的父母承担的。那按照权利和责任相等、投入和收益相等的原则,大学生工作以后的高报酬、高收益的直接受益人应该是为大学生上学读书承担学费的父母。然而,这样的现象不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保证,而且在法律上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因为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子女必须对父母承担赡养责任,其前提一是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一是在父母年龄进入老年范畴的时候。而此时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对应的是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对其进行的抚养责任。而子女在成年以后的进入高校读书学费,可以说并不属于父母为子女尽责任的范围。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能够保证大学生家庭及家长在大学生们毕业以后就一定能够得到相应的报答。所以,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大学生收费虽然就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水平而言或许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以大学生的父母为收费对象,其收费对象应该是大学生个人。

4.我国大学收费的另一个理由,就是我国的大学教育已经不是义务教育,应该依据“国际惯例”交费上学。这似乎是没有问题的,然而我国的大学收费到底是向谁收费?如何收费?与这项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应该有哪些?我们都似乎很盲目。如前所述,我们目前的面向大学生家长的收费制度,在法律上可以说是缺少理论根据的,或者说理论根据是不充分的。虽然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有兴学重教的传统,父母送子女读书也一直是作为社会规范和美德被充分肯定。但是,作为一种立足现代以及长远的制度设计,不应该以国民的道德观念为基础,而应该以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制精神为基础。从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角度来看,大学生的家长虽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对子女的大学费用予以适当的资助,但这不应该成为大学收费制度的基础或者必然的条件。因为此时的子女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已经没有权利要求父母必须为自己的读书提供资助。而大学生家长此时的资助已经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必然关系,而是道德意义上的友爱关系。这一点,显然是我国目前的大学收费制度在设计时所忽略了的。也是大学收费制度在实施时所没有明确说明及广泛宣传的。这样做的消极后果是:一方面,使几乎所有的大学生家长都认为供养子女上大学是家长的必然责任,因而不仅造成了子女上大学成为城市家庭的繁重经济负担,而且造成了农村家庭中更加繁重的负担。为了供养子女读大学,父母节衣缩食、外出打工者有之;日常生活极其窘迫、依靠捡垃圾而为子女积攒学费者有之;甚至为了供养子女读大学,父母双双卖血者亦有之。有的家庭为了保证一个孩子上大学,而让其兄弟姐妹停学或打工,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权。这种现象还极容易给有些自尊心极强的大学生造成心理上的过度压力,自责是自己的读书才加重了父母及家庭的经济负担,形成他们在人格方面的自卑、孤独、离群等非健康现象。另一方面,使有些大学生形成了父母理应供养自己上大学的观念和思想,因而不知道珍惜父母为自己提供的经济资助,不仅在生活上不知道节俭,造成大学食堂中的浪费粮食现象严重,而且基本生活之外的花费也非常惊人。大学生中目前颇为普遍的使用手机现象,就足以证明大学生中高消费现象的严重。这无疑使大学中学生的道德教育、健康人格教育的效果难以保证,而且将社会中的贫富差异现象带到了大学之中,使大学的品格和精神受到消解。

5.现在大学中的“贫困生”现象,可以说并不是由于大学生本人的人格、智力、行为造成的,而是由大学生们的父母收入差异造成的。这些本来在各种社会权利方面应该完全平等的大学生,却由于父母之间的职业、地位、身份、收入方面的差异,而人为地被置于“贫困生”行列的现象,显然是缺乏现代科学理论和文化依据的。这种由于父母或者家庭经济水平差异影响子女社会地位的现象,可以说是封建社会的特征。因为在封建社会中的许多时候,权力和官职都是世袭的,其时人们的家庭出身及血亲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道路。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消灭了这种按照家庭出身决定个人地位的现象,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公平的条件和环境。我国建国初期许多虽然在后来被证明为左倾的政策其所以能够顺利推行,就是因为建国后的许多政策有效地消除了在旧社会形成的贫富极端差异现象,从而赢得了人们的由衷拥护原因所致。而我国目前高校中的贫困生现象,则完全是由于高校上学收费制度造成的。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在实行上大学收费的同时,防止或者避免由大学生家庭收入水平决定其学费支付能力和生活水平的差异现象。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实施大学收费制度的同时,制定了许多既不加重大学生家庭负担、又不影响大学生心理和人格、反而对大学生健康人格形成颇有帮助和促进作用的大学生上学贷款和助学制度。他们的做法可以说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启示。而如果我们不在实施大学上学收费制度的同时,制定出相应的能够保证所有学生通过系统、健全的贷款制度,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和方针,那单方面的大学上学收费的做法,就会产生富人的孩子能上大学,穷人的孩子上不起大学或只能上比较差的大学的消极现象。这样的现象对于社会的消极影响则是长期的、深远的。

二、积极进行高校收费、贷款、助学制度修正

为了维护和体现社会公正和社会文明理想,使我国大学的发展和进步奠基于社会公平、合理、文明的基础之上,我们有必要及时地对我国现行的高校收费制度的宗旨、精神、原则、形式进行补充和修正,以建立能够使我国的大学收费行为在理论上具有文明性和进步性、在实践上具有合理性和低成本性的、能够经得起理论质疑、得到社会各方面赞赏和顺畅接受的制度。这个助学贷款制度的基本核心是能够帮助所有的大学生在保持公正、平等、理智、愉快、宁静的心态下完成学业,不在大学生之间造成不平等、不公平、特殊化等现象。并且促使大学生们通过高校收费制度的实施,逐步养成和健全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应该具备的权利和责任意识、观念和人格,真正地促进我国的公民社会文化和制度建设。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大学贷款制度的理论依据及收费对象进行理性的确定,对与大学收费相配套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调整和修正。

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根据我国的经济水平和高校现状,上大学收费是必要的。因为诚如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所示,我国的高等教育目前并不是义务教育,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还只是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一部分,因而应该进行有偿教育。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实行了大学收费的制度。作为对国外合理制度的援引,我国现行的高校收费制度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理解和支持。而我们现在面对的问题,并不是高校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而是应该在理论上解决高校应该对谁收费?如何收费?以及如何及时地建构科学、文明、合理、有效的收费制度及与此相一致的助学贷款政策或制度的问题。这个问题首先是个理论和观念问题,因此提高对于高校收费问题的理论研究水平,提高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国家金融机构人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于高校收费问题的认识,树立科学、文明的收费观念,是我们应该而且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其次,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保障和责任承担的原则和精神,我国高校收费的对象,应该是直接使用大学教育资源、享受大学教育机会的大学生个人。因为大学生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公民,既然选择了享受大学的有偿服务,就应该为这种服务支付报酬。考虑到大学生虽然已经属于成人,但一般还没有稳定或正式的经济收入,大学生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可以量力对其进行资助,但不能作为他们必然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大学生上学费用承担的主体应该是大学生个人,而不应该是大学生的家长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并且为了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们尽早地养成公民的健全人格和观念,为了促使我们国家的公民社会早日建成,国家应该通过有关的制度和政策,明确表示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家长为子女上学支付费用。大学生们的上学费用原则上应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假期打工来筹集。大学生们的交费行为,既是今天到大学学习的代价,也是以后为社会承担责任的观念和人格养成的需要。对于大学生们家庭之间的经济差异,国家可以通过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税收政策变化来进行调整,而不应该通过大学生本人的上学行为表现出来。

再次,为了保证大学教育环境的纯洁和公正,并通过大学向社会进行文明、公正、公平、高尚的道德示范,我以为政府应该通过自己的政策或者制度向社会明确地表达出这样的态度和观念;大学生的家庭经济背景与大学生的学习机会和条件无关,与大学生们的经济权利和人格水平无关。无论是家庭贫困、或者是家庭富裕的大学生都可以在国家科学且合理的贷款政策下完成学业。大学生的家庭背景及其政治和经济条件,不应该成为影响大学生进行学习和完成学业的前提或者基础条件。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而且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多年来一直坚持和追求的社会理想,我们没有理由因为在大学中实行收费而失掉或者淡漠自己的宗旨。为此,我国高校收费和贷款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修正和调整,亦即政府的贷款上学制度,不能只是针对目前所谓的贫困大学生等少数学生的制度,而应该是针对所有学生的普遍性的大学生上学贷款制度。从而使所有的大学生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大家以同样的资格和条件来申请国家的助学贷款,以同样的人格和心态在大学中进行学习和深造。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可以避免现实社会中的许多家庭为了子女读书而备受压抑的现象,还有利于形成大学生们的公民意识和成人心态,并且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的现代公民社会制度和精神建设。当然,这样的制度或政策设计,要求国家必须以法律和制度的刚性,保证大学生们的助学贷款成为一种常规性的银行经济活动,亦即大学生们可以没有任何障碍地根据上学需要顺利贷款,而不会像现在的高校学生贷款那样艰难。

第四,在将助学贷款面向所有大学生的制度设计上,有人会认为这样制度在实践上不可行。原因是现在的仅仅针对贫困生的贷款都那样艰难,而要针对所有大学生的贷款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对此作者以为,“态度决定一切”,关键是国家是否下决心实施这项制度。一是同样是贷款,为什么国家的一些大型建设项目可以动辄上百亿、数百亿的贷款呢?现在的许多大学不是也可以得到数亿甚至数十亿建设贷款吗?为此国家完全可以通过有关的法律强制实施大学生的助学贷款。二是大学生家长每年为子女上学所交的学费,如果不是交给学校,一般也会存在银行。而这项制度的改变,只是将现在由大学生家长们交给学校的钱,变成大学生们从银行中贷款的钱。对于高校来说,收费的制度和数量都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收费的对象,即由大学生们的家长变成了大学生个人。而对于银行来说,其营业额及运行机制可以说也没有改变,只是将大学生家长的钱吸收进来,再通过大学生助学贷款的渠道贷放出去,其贷和放之间的利息差距完全可以通过国家金融政策予以调整。而这样调整的重要意义在于,大学生上学所花费的钱是自己的贷款,这笔钱将来是要归还的。这既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使大学生们明白自己要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现在大学生中花钱大手大脚的现象,特别是有利于养成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和健全人格,为我们的公民社会建设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我们经常从报刊上看到的国外大学生在生活中极其节俭、自立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他们的助学贷款造成的客观结果。又有利于大学生与自己的家庭划清经济界限,使大学生们的父母或家长,不再为大学生的读书承担责任,避免了将大学生家长们之间的经济差距带入到大学生们的生活中来,造成社会贫富差异现象的“后遗症”,能够有效地防止为了子女的上大学而造成有些父母自杀、卖血的悲惨事件。还能够有效地消除我国传统文化中“读书作官、望子成龙”等价值观念对于高等教育的消极影响,有效地消除目前许多大学生及其家长头脑中存在的极其严重的功利化求学倾向,促使大学生们按照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专业和学习方式,真正地乐学好学,体现教育的有意义生活性质。

事实上,在大学生读书的贷款制度和助学政策设计方面,西方许多国家都积累了理论上极其成熟、实践上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可资我们借鉴。他们普遍性的特点:一是关于资助大学生上学的所有制度和政策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其系统实施完全能够帮助所有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二是有非常系统、明确的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打工政策,其中严格地规定了大学生打工的权利和待遇条件,能够帮助大学生获得较好的收入以完成学业。三是有些国家的大学收费十分低廉,学生通过假期打工就可以很顺利地挣够全年的学费。四是各个大学都有十分充分的大学生奖励基金,大学生如果品学兼优,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奖学金的途径完成学业。这对我们的直接启示是,国家应该出台具有系统性、前瞻性、长期性的大学生助学政策和贷款政策,并且以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的刚性力量,保证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和普及。同时,国家还应该制定有效的大学生打工政策,明确规定大学生助学打工的待遇和报酬标准,从政策上帮助大学生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奖学金、助学金的数量来为大学生提供资助。当然,同样是为了促进大学生们公民意识和人格的养成和成熟,以及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保障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正常收益,根据权利和责任相等的原则,国家可以制定较为严厉的还贷法律和制度,对大学生的贷款用途和还贷行为进行约束。

总之,大学的收费制度,应该既有实践上的需要及合理性,也应该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和宗旨,还应该有利于大学生的人格健康成长和大学的文明本质的体现和弘扬,为我国社会的稳定、持续进步和文明提供坚实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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