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忠所见的“丁仲孝”制度_三国论文

吴简中所见“丁中老小”之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老小论文,所见论文,吴简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13(2006)03-0010-02

一、引论

所谓“丁中老小”制度,是指我国古代社会的劳动者为官府服役时按年龄大小而制定的始役和止役年龄的有关规定。

依据现存史籍,关于秦汉时期的丁中制度,缺乏明确的记载。云梦秦简出土以后,由于其《编年纪》讲到云梦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墓主喜于秦昭王“卅五年……十二月”出生,到“今元年(秦王政元年)”“喜傅”,即开始登记服役,于是产生了秦时劳动者始役年龄为十五周岁、十六岁和十七岁诸说,我曾结合其他文献,证明秦至汉初始役年龄均为十五周岁[1]。1960年《考古学报》第1期的《关于居延汉简的发现与研究》一文指出,根据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西汉前期的丁中制度可以视为:“六岁以下为未使男、未使女,七到十四为使男、使女,十五岁以上为大男、大女。”这同十五成丁之说恰好符合。景帝以后,汉代的始役年龄发生过两次大的变化。一是《汉书·景帝纪》所载:“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二是昭帝时期的“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2]。从此至于汉末而未改,故汉代没有前后一致的丁中制度。

到东汉之末和三国时期,由于人口的锐减和官府对徭役需求的增加,又发生了劳动者始役年龄降低与止役年龄升高的变化。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建安二十三年四月条注引《魏书》载王《令》,可知曹魏时期以七十为老免年龄的起点,十二岁为幼年即“小”的上界,十三岁为“中”的年龄起点;再据《晋书》卷92《文苑·赵至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世说新语》上册卷上之上《语言篇》注引嵇绍《赵至传》及唐长孺先生《魏晋南北朝论丛》第35页的考证,可知十五岁或十六岁为始役年龄的起点。至于吴国,据《三国志·吴书·孙亮传》太平二年(公元257年)四月条所载“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一事,亦可知吴国兵士的始役年龄为十五岁[3](P532-534)。但是,有关三国时期整个丁中老小制度的轮廓并不十分清楚。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出土,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汉末与孙权时期丁中老小制度的轮廓,也可确证吴国在孙亮之前就已有十五岁成丁的制度。

二、吴简中十五岁成丁的例证

“□妻大女万十五算一” (2983)①

“妻大女鄞年十五算一” (2991)

“尾妻大女年十五算一刑右足复” (3328)

侄子公乘年十五算一” (3362)

“□子男尚年十五算一” (8454)

□年十五算一” (8510)

上述六简,前三个为妇女,均为年十五岁,而被称为“大女”,而且要缴纳算赋。按汉制,七至十四岁为未成年人,出0钱;十五岁以上的人出算赋。今此三个已婚妇女,均年十五岁,而且均纳算赋,又被称为“大女”,其为成年人甚明。因此,此为吴国妇女以十五岁成丁之明证。第3328号简所称“尾妻大女”,不仅要缴纳算赋,而且要服徭役,只因“刑右足”之故,才免除徭役。这更足以证明妇女以十五岁成丁服役。下面二简所载,也可证明吴国妇女要服役:

“雷寡大女杷年卅三算一刑右足复。” (2880)

“妻大女訾年廾三算一腫两足复” (2896)

上面二简所记两个“大女”,一个因为“刑右足”,一个因为“腫两足”,都得到了“复”而免除徭役的优待,这都可以反证成年妇女本是要服徭役的。与此正合。

上引4、5、6三简,除第六简性别不明外,其余二简所云均为男性,都为十五岁,也都要缴纳算赋,属于成年男子。因此,上引六简,都证明不论男、女,均以十五岁成丁,这表明三国时期的吴国,在劳动者始役年龄方面都有所降低,几乎恢复了秦时及汉初的十五成丁之制。这同前引《吴书·孙亮传》所载“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的人为兵的做法是一致的。这表明我在《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册中对吴国丁年标准的这一推断,又获得了吴简的证实。至于年龄在十五岁以上的男人、女人,多称为“大男”、“大女”,见于吴简的例证,不胜枚举。几乎用不着在这里举例证明。

三、吴简称十四岁以下的男、女为“子男”、“子女”,即未成年人之意

“员子女汝年十四在本县留” (6669)

“盉子男鼠年十四□□” (7511)

“□子男动年四岁” (8484)

“□子男相年七岁” (8502)

“□子女起七岁 起女弟□年六岁” (8526)

“子女金年十三岁” (8528)

子男□年三岁 文子女柬八岁” (8529)

子女耿年七岁” (8544)

□子男常年十三” (8594)

“□子男孙年四岁” (8721)

□□子女阿年九岁在□” (8719)

“□子女婢年十三……” (8745)

“子男年五岁” (8748)

同样的竹简还有多枚,此不悉录。从上引竹简中,我们可以看到从三岁到十四岁的男性,都称“子男”;从三岁到十四岁的女性,都叫“子女”。可见,“子男”、“子女”是吴国对未成年男女的称呼,这与十五成丁之制恰好符合。这种称未成年的男女为“子男”、“子女”的称谓,不见于三国时期史籍,也不见于秦汉时期的史籍,与居延汉简中的“未使男”、“未使女”称呼也不同,可见这是对史书的很好补充。这种未成年男女,亦可称为“小”,如3025号简有“小女逑年六岁”、3028号简有“小女儿年七岁”、3030号简有“碓弟小女赤年七岁”,即其证。

四、吴简称六十一岁以上的男、女为“老男”、“老女”,可知六十一岁为老免的年龄标准

在吴简中,很少见到年龄在六十一岁以上的男子与女子的情况,因为他们已进入免役阶段,很多活动都不再与他们发生关系。但是,在竹简中有关六十一岁以上老年男女的事,也不是绝对无之。下面的竹简所记即其例证

“老女陈妾年八十五” (5364)

“老男□年八十” (6195)

“老男胡公年六十一踵两足”(5162)

“老男赵友年六十五” (5211)

“兴妻老女麦年六十四……” (8931)

依据上述五简所记,可知吴国确有称免役男女为“老男”、“老女”之制。至于老免的年龄标准,可能是第三简所云的六十一岁。至于六十四、六十五、八十、八十五等四个数字,决不可能是老免年龄的标准,只是因为这五简中的男女都超过了六十一岁,所以都被称为“老男”、“老女”。

但是,如果说六十一岁是吴国老免年龄的起点,又与吴简所记的不少事例矛盾,如:

“妻大女妾年六十八” (5320)

“母大女姑年七十三” (5427)

“民大女李婢年七十一” (8933)

“民大女思年八十二” (8471)

“厚母大女妾年一百一岁” (9009)

同样的例证还有许多,这些人的年纪都大大超过六十一岁,为什么不称她们为“老女”而称之为“大女”呢?看来这是因为登记这些有关簿籍的“仓吏”、“库吏”、“县吏”或“乡吏”等人并不熟悉“老男”、“老女”等称谓的意义造成的,不然,何至于会称一百零一岁的老年妇人为“大女”呢?

关于六十一岁为吴国老免年龄的起点的说法,还可以从下面的竹简中获得证明:

“义成里户人公乘黄硕年六十三刑右足” (2899)

“常迁里户人公乘何练年六十一腫两足” (2910)

“高平里户人公乘周年六十三” (2920)

上列三简所记三个“公乘”爵的拥有者,本来都是应当要为官府服役的,前二人按照前引2880号与2896号二简的情况,都应当是注明优“复”徭役的。后一人周,身体健康,尤应服役,可是,三个人都不需要服役,原因就在于他们三人都超过了免役年龄的起点,所以不需要官府优复。反之,如果他们的年龄小于六十一岁,当他们有疾病时,也必须经过优复才能免役,如:

“常迁里户人公乘何著年五十四算一刑两足复” (2950)

“富贵里户人公乘胡礼年五十四算一腫两足复 (2957)

此二简所记何著与胡礼二位“公乘”爵拥有者,其所以在其“刑两足”和“腫两足”之后需要官府给以优复,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年龄都是五十四岁,没有达到免役年龄的起点。因此,这些正反两面的例证,都可以作为吴国以六十一岁为免役年龄起点的证据。

综上所述,三国时期的吴国,实行了以十五岁成丁,被称为“大男”、“大女”,十四岁以下为小,被称为“子男”、“子女”或“小男”、“小女”,六十一岁以上为老,被称为“老男”、“老女”的丁中老小制度,可补史籍的缺漏。西晋政权灭吴之后,鉴于和平环境的降临,立即颁行了“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4](卷26《食货志》)的丁中老小制度,正是在吴国之制的基础上略有损益而形成的统一行之于全国的制度,从而使历史发展的脉络感更为明白。

收稿日期:2005-05-16

注释:

①文中竹简的编号均系原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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