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高校管理权的行使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高校管理权的行使

周慧蕾[1]2004年在《论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高校管理权的行使》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司法程序的介入,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对此,法律界、教育界从理论到实践的不同角度予以探讨和研究。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到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过程是法治具体化的过程。高校管理的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因高校管理行为而引发的。这些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但从本质上而言,这其实是一种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间的冲突。为此,本文将从厘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方面出发,对大学生受教育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力的各自方面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进行探讨,并借此希翼立法、司法、执法对大学生受教育权利予以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同时也希望高校管理权力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行使。 文章共七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文章写作的背景、目的及其总体思路。 第二部分:关于权利与权力的理论。该部分主要是为下面论述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权利与权力的实质、内涵、特点及两者的关系,强调两者应以保护权利和制约权力作为在法治社会中的合理定位。 第叁部分:论述了大学生受教育权利。该部分首先对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再探讨了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本质与内涵及其法定内容。 第四部分:论述了高校管理权力。该部分首先通过对高校法律地位、高校自主权的分析,明确了高校管理权的“权力”性质及法定内容。然后就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从而界定高校对大学生受教育权利方面的管理范围及程度,并由此提出了高校管理权行使的原则及司法审查对此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部分:阐述了高校管理中的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缺损。该部分从现实角度予以关注,以叁个具有代表性的高校与大学生诉讼案为线索,一方面分析了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缺损的现状及原因,另一方面透视高校管理权行使中的问题及缺陷。同时,还就叁个案例引发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第六部分:论述了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的关系。在上面各部分的论述基础上,从理论到实践佐证了高校管理权的扩张性、侵害性和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被动性、易受侵害性。针对这种情形,文章指出在协调两者的冲突上,应以关注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和对高校管理权行使的制约为问题解决的基点。在现行的高校管理权行使中要注意转变传统高校行政管理理念,建立完善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同时,要加强对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而有效制约高校管理权并保障其合法有效地行使。 结语部分:再次重申了文章的要旨。尊重权利、尊重个体权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关注、维护大学生受教育权利为核心的各种权益,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黄卫华[2]2006年在《论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高校管理权的行使》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阐述了高校管理中的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缺损。一方面分析了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缺损的现状及原因,另一方面透视高校管理权行使中的问题及缺陷,最后结合上述分析,指出在协调两者的冲突上,应以关注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和对高校管理权行使的制约为问题解决的基点。在现行的高校管理权行使中要注意转变传统高校行政管理理念,建立完善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同时,要加强对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而有效制约高校管理权并保障其合法有效地行使。

胥庆余[3]2007年在《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利的法律缺失研究》文中认为大学生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具有社会权和自由权性质,它包括公民的一切权利、大学生的特有的权利。大学生权利根据其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叁种类型。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有着很大的差距。高校虽不是国家机关,其教育权的性质本质上属于社会教育权,但国家为实施高等教育赋予公立高等学校依法行使其部分教育的公权力,因而公立高等学校教育权又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我国高等学校的管教权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二是高等学校作为法人所拥有的办学自主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并且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予以具体化,高校依法享有管理权,这就使二者具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而高校依法享有管理权和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的不平衡,在实际运作中使这种可能性就转化为现实性。其主要表现为:高校的招生录取权与学生的升学入学权、高校教学权与学生学习选择权、高校的考核评价权与学生的公正评价权、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参与权、高校的惩戒权与学生的救济权、高校教育收费权与学生教育消费者权益等几个方面。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发生冲突,折射出现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不足,在实体法中表现如: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高校权力条款过于概括和原则、关于学生权利的条款过于简单和狭窄、关于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高校教育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备等;在程序法中表现如:法律程序性规定严重不足、法律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救济途径不畅等。法都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并且具有随着不断发展的社会和经济条件而改变的本质属性。为完善学生权利的保护、维护高校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对高等教育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的建设。首先,有必要从《高等教育法》的角度,参照《教育法》的部分内容,对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次,规范高校管理权力。高校必须依法建章,严格遵循法律优先原则,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同时,高校制定和实施校规,需要考虑比例原则,体现人文关怀;最后,高校司法介入,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救济是相对于原权利而言的第二性权利,对大学生救济的目的在于,通过既定的操作程序划定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间的界限,使遭受伤害的权利得以补偿,使大学生的现实权利尽可能地接近或达到法定权利。

方园[4]2015年在《论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高校义务》文中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正在接受来自高校教育管理的大学生群体,较高的权利诉求与必须受制于高校管理的现实,让探讨如何强化高校在保护大学生隐私权利上的义务显得格外重要,对高校依法治校原则的贯彻以及缓解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冲突纠纷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对武汉地区五所具有代表性的高校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实践调研,结合理论研究,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论文主体分为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论述了什么是大学生隐私权及其保护意义;第二部分总结了武汉地区高校保护大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从规章制度上对教学、日常管理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校园规章制度上、从制度到现实的具体管理服务中的问题,并且从高校及大学生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高校教育学习生活的复杂性、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混乱、高校管理服务正当法律程序缺失、部分教职人员缺乏法律意识、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以及传统的受教观念;第叁部分论述了美国高校在保护大学生隐私权上的可供参考之处;最后在第四部分得出强化高校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义务必须从理清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在高校管理中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以及提升教职人员和大学生法律意识这叁个方面入手的结论。

周薇[5]2010年在《我国普通高校学生隐私权的调查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高校学生为维护自身隐私权而与高校对簿公堂的案件不断出现。一方面,学生法律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但不能清晰了解自身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受传统教育观念影响,导致高校管理权、知情权扩大化,人们法制意识淡薄。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有关我国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律规章不够完善,缺乏操作依据。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不利于维护个人的人格权益;第二,立法界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没有足够重视,目前为止没有关于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条款,缺乏系统性和衔接性;第叁,高校也没有关于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章。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现状及保护进行研究,进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学生的个人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有效推进我国高校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本研究在对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现有的理论、和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内涵、特征、内容和范围;第二,对高校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具体表现分析,明确了高校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具体原因;第叁,对部分国家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进行研究,明确了我国高校学生隐私权立法保护的方向;第四,明确了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途径。

王世群[6]2005年在《论大学生宪法权利的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在校大学生既是中国公民,又是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学习者,其身份和地位有其特殊性。大学生是社会上高学识群体,但是,由于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这一群体的宪法权利往往被漠视,甚至被无端的侵害。这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是相悖的。高校是文明、进步、公平、的象征,在“保护人权”已明确写进宪法的今天,高校应该审视自己的行为,重视学生的基本权利保护。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后勤制度改革的深入,大学管理上暴露出好多问题,高校频频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一方面,反映了大学生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高校管理方面的确存在弊端,我们现在的一种管理体制,一种尊重人权的制度还没有形成。特别是侵犯大学生基本权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司法的阳光能否照亮圣洁的象牙塔;如何平衡高校管理权和大学生宪法权利问题;高校退学权是否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一直是法学界和教育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曾受过法学教育的学子,又是一名在学生管理岗位上工作多年的管理者,对此深有感触。

陈庆[7]2009年在《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学生私权冲突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是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1999年高等教育扩招政策开始实施,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急剧增长,大学扩招翻开了中国高等教育史上崭新的一页。在短短的五六年中,大学招生扩大的将近叁倍,中国大陆的公立高等学校实行着国家有关教育管理、投资、招生、学校管理、教学科研、毕业就业等多方面改革措施。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除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分别是1995年、1999年施行的,作为指导实践的细则、规定如《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却是分别制定于1981年、1989年和1990年,至今已有十几二十年的历史,其内容多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明确学生权利少,义务权利不均等。一些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或缺乏法律依据、内容不合法等等。这样的法律法规显然无法指导实际的工作,这就造成了学校管理的法律盲区。本文的第一部分从高校行政管理权、学生私权的一般理论入手,首先阐明了高校政治管理权、学生私权的内涵、内容以及特征,揭示了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学生冲突的现状,然后,比较全面的分析高校现状管理权与学生私权冲突的原因。第二部分通过对高校行政管理权、学生私权、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的调查,着重分析了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学生私权冲突中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重制度,轻教育;(2)思想政治教育滞后。究其原因:一是学校法律教育乏力;二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观念淡薄;叁是思想政治教育者法律意识淡薄;四是大学生自身法律素质的影响。第叁部分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两大对策。一方面,强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法律意识的建设;另一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改进高校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理想、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校行政管理权的正常运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魏小南[8]2007年在《浅析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1999年高等教育扩招政策开始实施,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急剧增长,大学扩招翻开了中国高等教育史上崭新的一页。在短短的五六年中,大学招生扩大的将近叁陪,中国大陆的公立高等学校实行着国家有关教育管理、投资、招生、学校管理、教学科研、毕业就业等多方面改革措施。但是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除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分别是1995年、1999年施行的,其与时代脱节之处还不算多,可这两部法律规定都比较笼统和抽象。而作为指导实践的细则、规定如《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却是分别制定于1981年、1989年和1990年,至今已有十几二十年的历史。这些规定都不同程度带有计划经济和当时教育管理思想的浓厚色彩,其内容多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明确学生权利少,义务权利不均等。一些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或缺乏法律依据、内容不合法等等。这样的法律法规显然无法指导实际的工作,这就造成了学校管理的法律盲区。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育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势,然而随之而来的却出现了一系列与大学有关的案件,如张旺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诉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违法行政处罚案;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以及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管理不当,滥用职权,侵犯其受教育权;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2000年,余丹丹诉襄樊学院以在学业考试中作弊,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无充分的理由和法律根据,高等学校在法庭上频频出现,其中属于被告方的情形居多,但也有属于原告方的情形(如前述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诉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违法行政处罚案),而这一系列案件的出现,从不同的侧面引发了人们对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的思考与探讨,反映了学校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现实冲突正在加深,实体规则的缺陷、程序规则的缺乏以及救济渠道的不畅都是导致惩戒权与受教育权失衡的原因,如何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校惩戒权进行规制,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有很大的意义,这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虽然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完善了申诉处理的程序,创设了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但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尤其是开除学籍这一涉及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纪律处分,仅仅规定申诉的救济方式,显的过于单一。作为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的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学校授予或不授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现行有关立法甚至连申诉的途径也没有规定。“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进一步说明了高校行政侵权救济的不足、救济方式的单一化、司法救济表面化和救济程序神秘化,也反映出申诉受理范围匡定上的模糊性、标准的不一致性、范围重点的欠准确性。那么,高校管理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力)?学生受教育权如何界定?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存在冲突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围绕此等问题,本文拟作尝试性探讨。

陈志霞[9]2008年在《论高等教育中学生学习自由权的保障》文中指出本文旨在论证大学生学习自由权是人的应有权利及该权利对人类发展的积极意义,同时试图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构建我国关于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保障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理解和把握将不断深入。为此,及时建立学习自由权的相关制度对于保障大学生学习自由权来说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本文在参考了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后,认为学习自由权是大学生的应有权利,是指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体所拥有的在法律规定及校纪校规决定的程度和范围内,主动追求、实现一定学习目标而不受干预、约束,并与他人平等享有的一种自主、自立的学习状态或权利。学习自由权是一项人权,但不是特权,具有易受侵犯的特点,同时本文对学习自由权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其次,学生在高校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对于学习自由权的行使具有决定意义,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讨论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前提。在目前主要观点有特别权利说、双重关系说和教育契约关系说情况下,本人根据对高校性质的分析,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偏重于双重关系说,即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有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两者时有交叉,又各具特点,并且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再次,作为同时在高校中行使的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学习自由权,冲突难以避免,根据双方冲突的体现,我认为是现行高校管理权设置缺乏合法性和科学性、学生学习自由权受到侵犯没有救济程序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对自身权利的理解与掌握存在着差异叁方面原因所致。最后,在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保障体系。提出高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具有先进的教育观和学习观,学校内部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对我国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保障起到积极推进作用。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法律移植的语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我们对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漠视,学习自由权的保障之路还很长,但只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大学生学习自由权,就有助于大家从整体上把握学习自由权,真正落实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保障,实现大学培育自由人的理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明确了大学生学习自由权内涵,提出自己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观点以及构建我国大学生学习自由权保障体系的初步设想。

王亚鹏, 刘晓巍[10]2006年在《论大学生程序性权利》文中指出承认和尊重大学生程序性权利是依法治校、保障学生权利、构建和谐校园的关键。文章阐释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内涵、外延及其价值,分析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功能,提出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高校管理权的行使[D]. 周慧蕾. 浙江师范大学. 2004

[2].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与高校管理权的行使[J]. 黄卫华. 当代经理人. 2006

[3]. 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利的法律缺失研究[D]. 胥庆余. 扬州大学. 2007

[4]. 论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高校义务[D]. 方园. 华中科技大学. 2015

[5]. 我国普通高校学生隐私权的调查研究[D]. 周薇. 福建师范大学. 2010

[6]. 论大学生宪法权利的保护[D]. 王世群. 山东大学. 2005

[7]. 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学生私权冲突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 陈庆. 西南大学. 2009

[8]. 浅析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D]. 魏小南. 郑州大学. 2007

[9]. 论高等教育中学生学习自由权的保障[D]. 陈志霞. 湖南大学. 2008

[10]. 论大学生程序性权利[J]. 王亚鹏, 刘晓巍. 辽宁教育研究.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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