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电源的结构与运作_董事会论文

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电源的结构与运作_董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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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静态权力源

任何组织体的权力构建和运行有三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一是权力源;二是既定权力的 有效配置;三是权力分配之后在动态运行中的变型与异化。国有独资公司之董事长的权 力源在笔者看来,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权力和非规范性权力两大类型。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之规范性权力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之规范性权力,是指公司法以及依公司法而派生的各种规范性文 件,授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力,由于此种权力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及其附属规范性 文件而产生,故此种权力又可称之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法上的权力。根据授予 董事长权力之规范性文件等级的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之规范性权力具体可以分为 以下几个层面:

1.公司法概括的权力。它包括:(1)一般董事的权利。(2)公司法对董事长特殊权力的 列举。(3)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列举。

2.行政法规公示的权力。它包括:(1)企业登记公示的代表性权力。(2)具体国有独资 公司管理性法规规定的管理性权力。

3.章程载明的职权。

4.董事会决议授予的特别权力。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之非规范性权力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之非规范性权力是指非以公司法及其附属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 是依行政命令、执政党组织活动以及投资主体的直接干预而授予董事长的权力类型,此 种权源按照其来源的途径,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政府行政任命产生的管理性权力。

2.执政党组织政治领导中创设的决定性权力。其方式有以下几种:(1)由执政党上级组 织正式决定或任命。(2)企业党委组织行使企业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使董事会之权力虚 化。(3)企业中党委会核心成员通过组织的力量或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从而实质控制 着董事会。

3.国有投资主体或机构直接控制与干预下派生的权力。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力的动态变型运作

集合规范性权力与非规范性权力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往 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己身权力为逻辑出发点,去运作董事会和整个公司,本属派生于 董事会并以实现董事会之职权为基本职能的董事长之权力被异化,在超越公司法预设的 权力场变型运作。具体情形表现如下:

(一)惯性地以非规范性权力行使方式运作规范性权力

其具体表现为:1.董事长本能地对非规范性授权主体负责。2.董事长控制着董事会。3 .董事长置董事会于虚设状态。

(二)滥用规范性权力以获得更多的非规范性权力

其具体表现为:1.董事长以董事会为制度屏障抗衡非规范性权力授予主体的监督。2.董事长以董事会为阵地结成企业内部人控制集团。

(三)自我扩张和设定权力

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力运行的法律对策

笔者认为,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力运行,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在法律制 度层面进行整体设计。

(一)改革董事长授权机制,把非规范性权力授予纳入到规范性权力授予程序之内。1.改现有上级党政机关对董事长的任命或指定制为提名制。2.授权董事会有罢免董事长之 权,以加强董事会其他成员对董事长的监督。

(二)改造董事会内部结构,健全其制度功能。1.增设董事会秘书,并使之制度化,使 董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能经常化。2.重视职工董事的作用,充实董事会的力量。3.严格 董事会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和合议程序,以健全董事会制度的功能。4.建立董事长越 权行为无效与撤销制度。

(三)强化对董事长的监督与制衡机制。缺乏对董事长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董事长权力 变型运作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惟有重新配置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的权力,才能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1.变现有国有独资公司二元权力结构为双层权力结构。充实监事会的力量 ,提升监事会的地位,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 。2.改善监事会的内部结构,并使之内置化。具体做法为:(1)取消现行的外派监事会 制度和稽察特派员制度,统一改为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国有稽察监事。使之与聘请的独 立监事和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或选举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2) 监事会内置于企业内部,为常设机构,以加强对董事会、董事长的经常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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