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以后,理论界对和谐社会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笔者想就其中一些理论问题谈点看法。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但是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这只是一种愿望、一种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这种矛盾是具有对抗性的,它只能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冲突来解决。这时宣传什么“和为贵”,那是统治阶级思想家欺骗劳动人民的勾当。只有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才能形成和谐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离开社会主义制度抽象地议论和谐社会,仿佛任何社会都可以形成和谐关系,都可以构建和谐社会(例如,把封建社会的“盛世”、资本主义的“福利社会”都叫做和谐社会),这种想法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且很容易陷入剥削阶级思想家设置的欺骗性宣传的陷阱。所以,我们党是把广大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愿望同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提出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存在矛盾的,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仍然是矛盾的运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而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对立统一规律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都是矛盾的运动。毛泽东指出:“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就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1](P213,216)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社会主义的和谐,作为矛盾着双方的统一的一种状态,是相对的,而矛盾双方的斗争则是绝对的。只有公开承认矛盾,并不断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才能保持矛盾双方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和谐。而且和谐即统一状态是动态的、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不变的。一个矛盾解决了,实现了和谐,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又需要去解决。正是在不断出现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与和谐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和谐,决不意味着维持现状,更不是否认矛盾、掩盖矛盾;恰恰相反,只有承认矛盾,并揭露矛盾、解决矛盾,才能实现和谐。不敢正视矛盾,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掩盖矛盾,让社会矛盾积累下来,就有可能导致矛盾尖锐化,甚至使本来是非对抗性质的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这样就不可能建设和谐社会。可以说,承认矛盾并正确加以处理,则和谐关系存;否认矛盾、回避矛盾,则和谐关系亡。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类是敌我矛盾,这是对抗性矛盾,需要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另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1](P205)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采取民主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分清两类矛盾的性质,采取不同方法正确地加以处理,才能形成社会主义的和谐关系,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对敌对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用专政的办法处理敌我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国是在资本主义包围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对立的。西方国家凭借经济上、科技上、政治上、军事上的优势,极力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战略,力图在我国实现和平演变。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十分激烈。在国内,虽然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2](P182)夸大了要犯错误,缩小了、甚至完全否定阶级斗争的存在,也要犯错误。用专政的办法处理敌我矛盾,才能保持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像布帛菽粟一样是须臾不可离开的。不要把专政与和谐对立起来,仿佛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要讲专政了。应该看到,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与构建和谐社会是统一的,只有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才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决不能放弃专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处理敌我矛盾,才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终究不占主导地位,在社会矛盾的综合体中,它是属于第二位的。在我国,人民内部矛盾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矛盾。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看到,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人民内部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特别是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限制,各种利益群体的一些利益要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触及深层矛盾和问题;劳动者就业结构和方式不断变化,人员流动性大大加强,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社会组织和管理面临新问题;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社会上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以及各类严重犯罪活动等也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绝大部分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性质上属于非对抗性的,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妥善地加以解决。但如果我们不正视甚至掩盖这些矛盾和问题,让它们发展并积累起来、激化起来,甚至被敌对势力所利用,也有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所以,我们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花大力气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才能形成和巩固社会的和谐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永远存在的任务,我们应该在不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
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应该看到,经济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经济领域出现的人民内部的矛盾。
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的加快,经济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新的特点。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渠道比较单一,人民内部的经济矛盾也显得比较简单。现在,这方面的矛盾已经复杂得多了。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地分析人民内部的经济矛盾,妥善处理这些新出现的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断在发展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抓紧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以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把人民群众以及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充分发挥出来,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当前,我国在经济领域人民内部矛盾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们在所有制结构方面,打破了公有制经济成分一统天下的格局,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和发展要求的,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应该看到,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它有利于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扩大就业、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回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存在矛盾的。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存在着原则的区别。“一切差别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差别就是矛盾。”[3]必须认真研究这一矛盾,采取正确的政策予以解决。在目前条件下,这一矛盾必须在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框架内妥善处理。我们必须全面地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使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仿佛两者是你进我退的关系。提出什么“国退民进”的口号,企图用非公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那是十分错误的。
妥善解决分配中出现的新问题,是目前处理经济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是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是符合客观要求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事。但是,与此同时,出现了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居民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我国在一部分人靠不正当手段捞取社会财富、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的同时,出现了所谓的“弱势群体”,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按国际上通用的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来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16,现在已达到0.457,远远超过0.3%~0.4%的中等贫富差距。现在,20%的富裕家庭占有社会总金融资产的55%,而20%的最低收入家庭只占有1.5%,两者的财富占有差距超过34倍。贫富差距之大,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严重。这种状况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显然这种现象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的。不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就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邓小平同志在晚年敏锐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说:“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解决分配问题“比解决发展问题还困难。分配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4]显然,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听任收入差距扩大,听任两极分化现象发展,必然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安定。在目前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在分配领域中出现的矛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处理经济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归根结底是要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6]然而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人们的利益关系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所有制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处理方式。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都追逐个人利益,希望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私有制决定了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追逐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尽可能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利润最大化,而工人则要求尽可能增加工资,使之不仅达到劳动力价值的由生理因素决定的最低限度,而且达到其由历史的道德的因素决定的最高限度。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一种剥削关系,他们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导致两大阶级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每一个人都平等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排除了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人与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由于生产力水平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还不是生活第一需要,而只是谋生的手段,因而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个人利益。我们必须重视并保护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公有制决定了除了个人利益外,还存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要求三者利益兼顾,不能只顾一头。当三者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即使是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由于受到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按这一原则来处理利益关系。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我们提倡并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多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来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来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来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2](P175,176)按照这一原则来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就有可能形成社会的和谐关系。如果只讲个人利益,鼓吹“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按照“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资产阶级的经济人假设来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形成一种对抗关系,是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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