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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取得革命的胜利,必须研究和掌握革命的逻辑。为了获得改革的成功,取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胜利,就必须研究和掌握改革的逻辑。改革的逻辑,即改革的辩证法,它包括着极为丰富的内容,需要我们进行研究、探索。
一、改革的二重性
一切事物都有二重性。实践也具有二重性。这是事物的客观辩证法,也是改革实践的辩证法。
我们所说的改革二重性,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社会政治方面的二重性,也包括改革实践中其他方面的二重性。例如,从目标上说,改革有提高人的素质和增加物质财富的两重性;从任务上说,改革有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两重性;从速度上说,改革有发展快、慢的两重性,等等。
本文所指的改革二重性,主要是指其社会的正向性、正面效应,或其负面性、负面效性。改革的正向性,是指其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有利于社会主义综合国力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等等,否则,便是改革的负面性、负效应。
社会主义的改革,为何会出现二重性?主要有如下一些原因:
第一,这是由我国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殊的社会实际情况决定的。由于这个社会历史阶段尚且是一个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矛盾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和思想文化的因素),其政治实质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和新旧矛盾力量的斗争。第二,外部资本主义世界的渗透和影响,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战略和政策,在不断发挥作用。第三,党内和政府内部的腐败分子和社会上的敌对势力的腐蚀和影响。
为了化解改革的负面性、负效应,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如下四点:一是党的领导权。这实际上是实行工人阶级的组织领导权。二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领导权。三是人民民主权,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四是人民福利权。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人民利益方面的集中体现。
实现以上四条,有如下三个显著标志:其一是全民的物质文化福利水平的普遍的、持续的和较快的提高;其二是人民群众各方面积极性的全面的、持续的和较大的提高;其三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力进程的不断的、较快的和有效的提高。
领导者的责任,就在于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地实现改革的正效应,竭力避免改革的负效应,使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和健康道路前进、发展。
二、改革中的破与立
改革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实践,它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由于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破除旧的、建构新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所以,改革不但有破,也有立。只有破而无立的改革,或只有立而无破的改革,都是不存在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改革中的破、立之间的关系。
一切改革,一切社会革命都具有破和立的二重性,这是共性。但是不同的改革和社会革命实践的破、立都是不相同的,这是它们的特殊性。比如,社会革命实践与社会建设实践相比,二者在处理破和立的关系上,就很不相同。社会革命实践,一般是采取先破后立的方式;而社会建设实践,则往往采取先立后破的方式。历史发展的逻辑表明,社会革命,总是先要摧毁旧的国家政权,破除旧法统,废除旧法规,才能建立起新的国家政权,新的法统和新法规;而建设实践则不然,它总是采取先立后破的方式,充分利用原有的物质生产条件、生产组织形式和生产工具,而只有在具备了新的生产工具、新的生产条件和新的组织形式之后,方才废除已有的陈旧的生产工具、生产条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等。这是由生产实践的特殊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也具有类似特点。例如,我们正在进行的各类体制改革,总是在逐步地建立起某种新的体制之后,再去废除某一旧体制,而不是先把原有的旧体制统统加以废除,就在一种既无新体制、又无旧体制存在的条件下进行改革。即使是在最为紧迫的情况下,为了使得改革得以顺利进行,也需要在边破、边立的过程中来进行。这就算是一种“超前的”、激进式改革方式了。
为什么改革实践要采取先立、后破、或边立、边破方式,其原因何在?这里的根本原因在于,改革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的非对抗性质决定的。基于此,作为解决上述矛盾的改革实践,也必然要采取一种特殊的方式——即事物新质要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要素的逐渐衰亡这一质变形式。
改革实践中的破立关系,与社会革命(暴力革命)过程中的破立关系之不同,不仅表现在变革客体之方式上的不同,同时还表现在主体的地位与性质之不同上。与社会革命不同,在改革的整个过程中,改革主体的地位、性质都不发生根本变化。改革主体在改革之初与改革之末,都仍然处于其原有位置。而社会革命(多采取暴力方式)则不同,经过革命,社会革命的主体,则由原来受压迫、受剥削的客体,变成了革命成功之后的新的、起支配作用、起领导作用的主体;而原来的社会主体,在革命成功之后,则由革命之前的主体变为革命之后的受压制的、被改造的客体。
与改革实践的破立关系相联系,还有一个关于改革的具体方式问题。比如说,改革中有破,革命中也有破,但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破”,不可将二者加以混同。因为从社会革命来说,它所采取的破的方式,就是打碎、推倒、摧毁;而改革则不然,它所采取的破的形式,主要是补正、完善和创新,等等。
三、改革的目的和手段
改革既然是人类改造世界的一种伟大实践活动,所以,它必然是一种运用特定手段以达到某种目的的活动。手段和目的统一,贯串于改革的始终。脱离一定目的的改革,是盲目的;脱离一定手段(保证)的改革,是虚幻的和难以成功的。因此,必须在改革实践中始终坚持科学的目的与有效的手段的统一。
在改革实践中,一般说来,目的性的选择,是主要的和具支配地位的一环。比如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之所以必须在其前冠以“社会主义的”这个定语,就在于这一定语表明了我们所进行的改革之社会性质和明确的目的性。当然,改革的目的和手段,也有层次的区别。有的目的和手段属高层次,有的则属低层次;有的目的和手段,属根本层次,有的属一般层次;有的目的和手段属长远层次,有的则属眼前层次。我国社会改革的总体和长远目标,就是党的基本路线所明确规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改革的具体目标,则因改革的具体领域、具体部门、具体工作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一切改革实践的总体目标,都是统一的、共同的,都是隶属于党的基本路线的。比如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科研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等,尽管它们的具体改革目标(目的),各有特殊,互不相同,但它们的总目标,都是一致的、共同的。关于改革的手段,依据改革部门和领域的不同,亦各有特殊。但无论哪个部门、哪个领域的改革,都具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的保证手段,这就是任何改革实践都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
在处理改革目的和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上,人们往往容易产生以下两种片面性:一是忽视手段,只重视目的的倾向;二是忽视目的,只重视手段的倾向。在改革实践中,那种只注意社会主义总体目标和国家利益,而对满足群体或个人的正当利益的手段、条件等,有所忽视,是一种片面性。同样,在改革实践中,只注意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只注重个人利益,而不顾甚至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倾向,则是另一种片面性。
为了做到在改革中使正确目的与有效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必须在目的和手段的相互关系上运用辩证法,使正确目的的导向性和有效手段的保证性,都能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四、改革的物质动力与精神动力
改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同时改革实践也有其自身动力,这就是促进改革发展的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
众所周知,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主体的物质体能和精神智能的消耗和支出活动。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实现改造世界的目标,满足自身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改造世界和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对人们来说,虽然都是目的,但更为根本的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改造世界这一目标的目标,便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物质因素和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的精神因素,便构成了推动改革发展的双重动力——物质动力与精神动力。
在改革中,无论是物质动力或精神动力,都是不可缺少的。所以,无论是忽视物质动力或忽视精神动力的倾向,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在这方面,我们有着十分深刻的经验教训。在灾难性的“文革”中,我们曾经出现过片面强调精神动力,而忽视甚至是完全抹煞物质利益、抹煞物质动力的错误。这是形而上学猖獗的一个重要表现。相反,在当今的改革中,如果我们像一些人那样,只是注重人们的物质利益,只看到物质利益对于推动改革的重要性,而忽视或削弱,甚至是取消精神思想因素对于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样,是一种形而上学片面性。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所以,无论是唯精神动力论,或是唯物质动力论,都是片面的。其错误、危害就在于它们妨碍和不利于改革主体利益的全面满足,故而不利于推动改革实践的深化、发展。
五、改革中的主体性与客观性
改革的主体,是改革中的主导因素——人;改革中的客体,是指改革中的客观对象性因素、条件因素、成果因素等。没有主体的改革,是不可能的;没有综合素质较高的改革主体,要取得改革的成功是非常困难的。当然,客体的状况如何,客观条件如何,对于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发展,也很重要。然而,尤为重要的是,改革主体要处理好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要处理好这一关系,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我们在本题中提出的处理好主体的主体性与客观性的相互关系。
改革主体的主体性,主要是指主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改革主体的主体性发挥得如何,至关重要,从一定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主体的综合素质和主体的主体性发挥得如何,决定着改革的命运、成败。无数事实都说明这一点。改革中的客观性,是指改革的规律、环境和条件的客观性质。
在改革实践中,要处理好主体的主体性和规律、事物、环境、条件客观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坚持唯物辩证法,我们就要善于把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与坚持从实际出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既要按客观规律办事,又要充分地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
有人把发挥人的主体性和尊重事物规律性对立起来,认为发挥主体性,就要否定客观性,就是主张任意性,无视甚至是违背事物的客观规律性。这是十分错误的。他们不懂得,在改革实践中,发挥人的主体性与尊重客观事物规律性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他们只是看到二者之间的对立,看不到二者之间的统一;只看到二者之间的异,看不见其间的同。举例说,我们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如果人们的活动不尊重客观规律(如价值规律、平等竞争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等),难道能够充分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吗?反之,如果离开人的实践,离开人的主体性发挥,难道社会规律能够自动实现吗?难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自动建立起来吗?因此,对我们来说,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在改革实践中,把发挥人们的主体性与尊重事物规律客观性真正统一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主体具备德、智、体、能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特别是要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因为如此,中央领导,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在最近几年一直在强调和提倡对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高级领导干部进行“三观”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水准。
六、改革中的经济与政治
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是社会改革中两个最重要的环节。因为这两项改革所涉及的是人们所关心的最根本的利益关系。经济改革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政治改革调整的则是人们之间的政治利益关系。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综合国力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很大提高上。当然,我们的困难和问题仍然不少。诸如国有企业的效率和效益不高问题;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人口和生态环境问题,等等。
政治体制改革,是整个社会改革系统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因素。没有相应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系统工程,就是不完整的。因为,没有生产力和经济上的高度发展,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同样,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发展,同样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提高社会主义综合国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则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所以,如果从经济上说,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和物质文化水平的较大提高。那么,从政治上说,高度发展的人民民主,乃是社会主义的另一重要特征。我们对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可稍有忽视或偏废。
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任务,业已明确,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而在落实过程中,使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没有政治作保证的经济,是缺乏灵魂的经济;没有经济作基础的政治,是无根(基)的政治。
七、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改革作为一项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它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广泛参与的实践。众所周知,没有正确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脱离实践的理论,是无力的、虚幻的理论。所以,改革的生命力和威力,就在于它始终要求坚持正确理论指导与创造性实践相统一的原则。
但是在现实的改革实践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是经常的、大量的存在的。这里有许多原因,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主体素质不高。目前当改革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措施和法规等大都已经出台,而且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这些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之后,一个极为重要,也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落实问题和干部问题。这也可以说是关系到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对此,列宁曾经明确地提出:“要研究人,要发现有才干的工作人员。现在的关键就在这里;不然的话,一切命令和决定不过是些肮脏的废纸而已。”(注:《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第392页。)
要做到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关键是要解决好改革主体如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学风问题,在此,改革主体的世界观、方法论、人生观和价值观状况变得格外重要。
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以实践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来对待处理改革中的问题,才能正确地解决好把指导改革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践唯物主义作为与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相统一的科学哲学,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实践,其根本特征,是彻底辩证法与彻底唯物论的结合。所以,它便是当代的最高形态的唯物哲学——实践的、辩证的、历史的唯物主义。按照这一哲学,则要求改革主体,尤其是领导干部主体,必须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统一起来;把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统一起来;把改造主观认识世界与改造主观意识世界统一起来。唯有如此,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才能在新的历史时期,大放光彩;唯有如此,社会主义的春天才会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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