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与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财产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与混合所有制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指中方出资者是公有制经济单位)、多种经济联合体(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联合体)、股份制企业(吸收社会个人和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以及私营法人企业的股份公司),以及和个人出资相联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家庭联户企业,等等,其中,以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最有代表性。这些经济实体就其财产所有权的结构来说,已突破了传统的几种所有制形式,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才说,“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1](P526)。在当时,这种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在数量的发展上越来越多,在整个社会资产的总额中所占比重还不大,在财产关系的组织形式上既未定型,制度上也不规范,因而称之为一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
著名经济学家晓亮对这种新的经济现象非常敏锐,提出这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就是混合所有制。[2] 晓亮认为,随着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诸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含有个人股和私营法人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数量上的增长和规模上的扩大,及财产所有关系在组织上的稳定和法律上的规范,必然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次生的、新的所有制形态——“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是次生的或非基本的所有制形态,是由原生的或基本的所有制形态发展变化或重新组合而成的所有制形态。
混合所有制在我国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与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和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分不开。无论是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到多元所有制经济并存,还是从社会自我封闭的多元经济成分并存到企业混合的财产所有结构,都是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使然。从整个社会来看,混合所有制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有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才有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在企业内部的结合。所以,由我国特殊的经济条件所决定,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并存和混合是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演变过程,即:首先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多元的所有制结构,然后在企业内部形成混合的财产所有结构。
改革初期,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受到原生所有制“短缺”的制约。因为当时,所有制结构单一,在城市几乎是单一的国有经济,在农村是单一的集体经济。所以,混合只能在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进行。20世纪80年代初期,混合所有制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就是由城市国有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合办的“经济联合体”。好在原生所有制不仅可以内生出来,而且还可以“引进”。社会宏观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引起了企业内部微观所有权结构的变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就是外资进入后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后,经济成分的多样化为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在城乡大量涌现,这预示着所有制之间的壁垒正在被突破。由于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投资渠道、投资方式、投资领域不断放开,单一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出现了一种既竞争又联合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开始由不同的经济成分合资或合作组成,如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这类企业的共同特征是,各方投入及其经营管理融为一体,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因此,从企业的财产关系来看,资产的所有权已由单一变为多元,形成企业财产混合所有的格局。
混合所有制的生成,除了依赖上述基本经济条件外,还与国有企业改制和资本市场的形成密切相关。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资本的组织形式一经出现,便打破了原来单一的企业资本靠国家或银行供给的模式,它不仅有利于小资本迅速向大资本集中,形成大的股份公司和控股公司,而且有利于突破条块分割和所有制界限,实现资源的重组和优化配置。在横向上,股份制表现为企业资本由不同出资者入股所形成的多元结构;在纵向上,则表现为同一出资者对不同企业和经营领域分散式的持股结构。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以后,由于新股东的进入和直接融资机制的加强,形成了这种纵横交错和多元重叠的混合的财产所有结构。
二、混合所有制的性质与基本特征
混合所有制作为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是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经济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的产权结构具有强烈的“反混合”特征,具体表现为:一、单一性。即把社会主义经济看成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甚至为单一的国有制经济),非公有经济被视为与公有制经济格格不入的“异已力量”。二、封闭性。即把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的产权结构看成是一种封闭的系统,排斥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不仅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的进入十分困难,而且本企业内经营管理层和员工的股本进入也不顺畅。三、凝滞性。单一性和封闭性的结果导致产权流动和交易的僵滞,这在国有产权体系中表现尤为突出。
混合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开放性、兼容性以及在社会形态演变过程中的过渡性。
1、开放性。开放性是混合所有制最基本的特性。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的经济,可以吸纳各种所有制形式并从中产生出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资本主义私有制之所以能够在较长时期得以存在和发展, 其根本原因在于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典型形式)在企业微观层次兼容了各种财产所有制,促进了大规模财产组织的形成和规范运作。同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投资主体不仅可以与公有制投资主体相融合,而且可以与非公有制投资主体相融合,因而,这种公有制存在方式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型的。
2、兼容性。混合所有制兼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发展出新的财产所有结构。无论在何种经济形态下,所有权运行的规律都是:一种所有权对另一种所有权的排斥。这必然闲置经济要素。因此,从社会性看,所有制形式要能有效地促进经济进步, 就必然具有较强的兼容力。在这里,混合所有制无疑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它的功能在于:它使共有所有权和私有所有权在一种更广的范围内实现了统一,从而创造了消除共有所有权和私有所有权对立的统一社会所有权的制度形式,创造了消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的具体形式。
3、过渡性。在长期的经历发展变化之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混合所有制能够产生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这可能是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路径。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条件下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间, 必然存在着性质上的不同和形式上的相似性。在这里,孤立的、静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根本无法把握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千变万化。混合所有制可以跨越两种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过程中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混合所有制的过渡性特征使它成为社会经济形态更替的润滑剂,是一种可以减轻因不同社会经济形态更替而造成的对生产力破坏的经济成分,在社会经济更替过程中,对社会生产力具有保护作用。
三、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所有制形式
长期以来,人们只承认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实践告诉我们,把所有制仅仅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种形式并不能涵盖财产所有关系的全部内容。
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要求财产关系不断摆脱原所有制格局的制约,在社会化生产过程中灵便地进行分化和整合,结果使财产的运营过程更加远离所有者。与这些要求相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创造了归属关系与其他诸权能要素相分离的前提条件,即证券化的虚拟资本的运动。就所有者而言,虚拟资本使他对财产的所有权获得多种实现形式,而不必依靠直接支配或静态控制实物财产去实现其经济利益。从财产组织形式来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历了从单一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公司制的变化,资本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从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相互关系来看,正在从纯粹的资本雇佣劳动向员工持股方向发展,劳动者持有股票(权)的面和持有的比例都有扩大的趋势。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通过一定的资产组织形式,结合形成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和联营经济等,并且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基础。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把以公有资本为主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看成是新型公有制[3],这类新公有制包括四种所有制形式——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又称为混合制企业);大量存在的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公益性基金所办的企业。据测算,未来5~1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将占我国经济总量的60%—80%。可见,把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用以概括新的、重要的财产所有结构,这是十分合宜的。
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高于原生所有制经济单位的经济利益,笔者想引入法人财产权和股份制加以说明。事实上,财产所有权有两个不同层次的表现形式和性质规定,即在终极产权层次上的表现形式和在法人层次上的表现形式以及它们各自相应的性质规定。在混合所有制那里,终极所有权可以是私有的,也可以是公有的或国家所有的;但在法人产权层次,所有权的原有界限已被打破,已相互融合成为具有整体性的法人资产。这一资产被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占有和使用,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脱离了原所有权的控制,形成了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因而具有新的、独立的利益关系。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能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混合所有制,一方面保证了初始投资者对财产的最终所有,另一方面又实现了全体初始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混合所有制使私人财产所有权在法人层次上取得了社会所有的性质,但其终极产权层次上的所有制性质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
股份制作为混合所有制的典型形式,公司法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司设立过程的社会化,使企业取得了社会企业的形式。从早期的特许恩准到当代的严格准则,公司的设立条件日益严格,并受到国家司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督,使企业进入市场的行为完全社会化。第二,公司股本来源和风险责任的社会化。公司以股份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本,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资本;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原来由业主承担的经营风险分散开来由众多的股东共同承担。第三,公司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与公开向社会募集股本、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等相匹配,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信息就必须定期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籍此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四,公司职能人员的社会选择。由于管理职能的分化和社会化,在公司内形成了职业化的经营管理者阶层,这一阶层人员的选拔与晋升变得越来越依赖培训、经验和表现。第五,公司法人财产与长期发展目标的形成。职业经理在做出经营决策时,更倾向于选择能使公司长期稳定和成长的政策,而不是股息分红或眼前的最大利润。
四、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混合所有制理论突破了政治经济学“苏联范式”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含义的僵化理解。在混合所有制那里,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发生了分离,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和价值形态的所有权发生了分离。例如,在混合股份制企业中,公有制主体作为投资人不能再直接地支配和管理公有资本;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对企业的整体资本独立地进行经营管理,并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公有资本的所有权表现为股权,依据其在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这些资本仍具有公有性质,是公有制的一种存在方式。这样,就有助于人们把公有制的本质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离开来,从传统理论附加到公有制性质上的不科学的规定性中解脱出来。
第二,混合所有制理论突破了公有制两种实现形式的固定模式,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重构我国企业的财产所有结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公有资本可以与非公有资本在企业内部融合,公有制企业可以吸纳非公有资本,公有资本也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渗透,实现公有资本的市场化营运。然而,由于这一突破超越了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固定模式,使得人们产生了理论困惑:一方面,有的人把公有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认定为私有化,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否定;另一方面,有的人把股份制认定为公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资本的社会化是对资本的私人性质的否定,强行把股份制塞到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中去。
混合所有制这一科学概念的提出,拨开了种种理论迷雾。依据这一概念,对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际上是把公有制经济改造成为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成分是公有制的一种存在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公有制主体支配、经营、管理生产资料以及参与产品分配的具体方式和途径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因而,是一种新型的公有资本存在方式。混合所有制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固定模式,探索到了一种公有资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更有效的组织方式、经营方式、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
第三,混合所有制为完善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方式,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提高公有资本的整体质量,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路径。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典型形式——股份公司那里,出资者可以通过“参与制”方式实行层层控股来对社会总资本进行控制。因而在我国,即使在社会总资产中公有资产在数量和份额上未取得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只要控股机制运用得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仍然可以通过控股方式而确立。利用控股机制,以较少的公有资本支配、控制大量的非公有资本,正是公有制经济实现其主体地位的重要方式。
第四,混合所有制是协调社会多种利益关系,并使之“和谐统一”的产权组织形式。在中国社会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已经“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新课题。通过混合所有的经济组织,可以吸纳不同的利益主体——不是产权模糊吸纳,而是产权清晰的吸纳,不是彼此隔绝的共存,而是彼此渗透的共生,从而融合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这种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的利益共同体,对于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提高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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