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评价在科学制度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地位论文,作用论文,评价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科技评价在科学制度化建设中的必要性
科学首先是在大学教育系统中开始其制度化和职业化进程的,19世纪,科学开始全面地进入大学的课程体系。所谓科学制度化,就是科学不再是少数绅士的业余活动,而是以教师为职业的科学家的有组织活动,包括科学被整合到政府部门中,当科学充分展示其有利可图之后,工业企业雇佣受过大学训练的科学家,建立工业实验室,形成了技术创新制度,即科学被逐渐整合到工业中。它们汇合起来,构成了科学在整个社会中制度化、职业化的大潮。这股来自19世纪的科学制度化和职业化潮流,使得科学在研究方式、组织制度上发生了一场革命,那就是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科学是受好奇心驱使而进行的自由探索,而使科学有机地融进了社会组织和行政制度之中,科学成为了职业化的集体活动。并且科学与技术之间的鸿沟逐渐消除了,基于科学的发明取代了基于经验的发明。这种科学制度化对近现代社会发展最有意义的是,在工业中诞生了以配备有科学家的工业实验室为特征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科学技术最终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强有力因素。
概括地说,科学制度化和职业化最起码带来了两大好处:其一,科学活动不再是科学家们的个人行为,而被置于有组织的管理之中,从而使科学研究发挥了无与伦比的力量以造福于人类社会;其二,由于科学不再是科学家们的业余爱好和生活消遣,而是一项职业化的集体活动,进行科学研究是科学家们作为谋生的手段,因而随着科学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教育得到了进一步的促进和发展,也激发了更多的年轻人投身于科学事业而促进了科学的更加繁荣。
而科技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则很显然是科学制度化过程中的产物。这是因为,随着科学活动越来越制度化和职业化,一方面,国家和企业会投入大量的资金给大学或实验室,以供研究人员的研究之需;另一方面,国家和企业甚至大学自身也同样要求研究人员提供研究成果。从而形成了国家、企业和大学、实验室之间,以及大学、实验室和研究人员之间的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很显然,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共生关系”,对前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言,哪一个大学和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多且好,这所大学和实验室(尤其是公共实验室)在今后就会得到更多的研究资金和研究机会;就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言,哪一位研究人员的成绩突出,那么这位研究人员不仅会得到更多的研究资金,还会得到更高的待遇,评上更高的职称。而科技评价制度的引入对研究单位科研成效的评价,则起到了很好的评判作用。另外,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双方往往会陷入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境地,委托方由于掌握较少的信息而常常被掌握较多信息的代理方所蒙蔽,以骗取委托方的信任。因而从这个角度上说,引入科技评价制度就会有利于委托方对代理方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科技评价的实质
何谓评价?评价就是人从人类活动的行为中发现行为的意义与价值,揭示价值内涵的一种根本方法与手段。因此基于服务于人类、依托于人类活动的特点,评价应具有四种最基本功能,即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和导向功能。而评价的实质是指人把握被评对象对人类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以及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产生的意义与价值这样一种观念性活动。因此,科技评价作为评价的一种类型,它首先应该满足评价的一般属性,如它的运作需要明确最基本的构成要素:评价目的、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对象。科技评价活动同样须包含两层关系:一是评价主客体关系。二是价值主客体关系。它同样须针对价值客体的属性与功能,判定出合理的、合目的的评价指标体系,可执行的评价标准,等等。
那么科技评价的实质又是什么呢?那就是要对某一项科技活动对人类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以及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等方面所产生的意义和价值作出一种观念性的判断,它同样必须具备判断、预测、选择和导向的功能。可见,科技评价实质的核心,就是要对评价客体(接受评价的某一科技活动或科技成果)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作出一种客观的评判。由于这种评判主要是通过专家们的分析以后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甚至往往是对某一科技活动及结果的将来价值的一种预测,因此,为了保证评判结果尽可能正确,在评判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首先必须考虑科技活动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固有特点,如科学研究活动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的不确定性等。其次,在进行科技评价过程中,我们还必须采用符合科技活动特点的独特的评价方法。由于科学活动一般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每一种研究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科学研究还往往分为不同的研究阶段和不同层次,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各类不同的研究活动的研究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和不同的评价方法。其三,对每一项科技活动或科技成果的评价,都必须放到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甚至要采用世界的视野来做出判断。
只有全面地考虑了以上的这些因素,我们才能对各类科技活动评价作出更为合理而准确的回答,才能正确地把握每一次科技评价的内涵与实质,把握每一项科技活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三、科技评价的地位与作用
对于科技评价的重要性, 在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就有这样的描述: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并且把印发《决定》的目的描述为:规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技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的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准。科技部部长徐冠华也提出:“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评价是社会民主化的要求,是政府实现预算和管理透明的必然趋势,客观上促进了对科学技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同。由于评价强调了对研究开发活动的长期效益,因此也有助于将具体科学技术活动与国家目标结合,并有效地服务于国家利益。”
对于科技评价的地位与作用,可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考察。就宏观层面而言,正如前面所说的,科学制度化和职业化对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尤为重要,科学技术已成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生产力”。而在科学的制度化和职业化过程中,科技评价制度在其中则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关键作用,它将直接影响科学制度化和职业化进程以及完善的程度。既使在科学制度化和职业化过程中的某一个固定的横断面,科技评价制度完善与否,就会直接影响到科技活动的水平、质量、数量以及活动规模,从而最终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甚至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
就微观层面而言,科技评价体系是科技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科技发展顺利进行的最基本运行机制,它所具有的判断、选择、预测和导向等基本功能使其成为科技管理的重要手段,被广泛用于科研项目、科技人才、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和奖励等科研管理的各个方面。一个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应该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激励科技工作者勇于从事原始性创新研究,因而也一定能够有效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巨大的科研热情和科研创造能力,从而能使所有的科研单位都能多出成果,争出成果和出好成果。
四、我国现行科技评价制度的不足
科技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与学科有关,与科学家的素质有关,与先行的科技管理体系有关,与大的社会环境有关。“在以往的科技评价中,出现了科学技术评价分类不明确,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评价结果使用不当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和短期行为;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在一些评价活动中存在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现象,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对于‘非共识’项目缺乏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不利于一些创新性项目的立项,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发现和成长。”以上这段话虽然是描述在科学技术部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之前的我国科技评价的状况,但到目前为止,科技评价的总体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
除了以上这些问题之外,如果仔细考察我国的科技评价制度,就会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科技评价大多只注重一头一尾,而缺乏对科技活动本身的过程性评价和整体性评价。就科技评价的基本方式而言,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就是两种形式:鉴定和政府奖励。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实际上是一项前期评价,国家科委于1961年制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最初宗旨,就是为了能对新产品和新工艺在投入生产前把好质量关。而政府科技奖励制度则属于一种后期评价,是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后来随着1984年我国职称制度的解冻,这两项制度在功能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鉴定制度在功能上逐渐背离了其最初的质量把关功能,而仅仅成为了为科技人员晋升职称服务的一项附属功能。其结果是成果鉴定有名无实,鉴定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对科技人员而言,得到政府奖励也就意味着职称和待遇的提高,从而导致科技研究工作的“短平快”行为:包括科技人员片面重视政府奖励,轻视民间奖励;只注重研究结果,忽视市场激励,疏于专利申请,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于是出现了“拉关系、走后门”的现象,出现了“国内领先、国际领先”的科研成果,每年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成千上万,但是真正能够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却寥寥无几。
第二,第三方评价制度亟待建立。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评价制度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我国的科技评价要么是由官方做出的、要么是由“自己”做出的,而很少是由第三方做出的。由官方做出的,是因为我们的科技人员都很重视官方的评价,评价本身也被分成了三六九等,即所谓的地方级、省级、国家级等;由“自己”做出的,是因为参与评审的专家大都跟自己认识,今天你请我做专家,明天我请你做专家,大家碍于面子,于是就评出个“以次充好”;很少是由第三方做出的,是因为由我国民间科技评价制度极不发达所造成的。而在很多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等,无论是科技奖励的数量、规模还是科技奖励的影响都是社会力量(包括民间学术团体、企业公司以及个人)设立的科技奖励占优势,政府科技奖励的种类和数量都很少。例如,美国的政府科技奖励只有总统奖,包括国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奖。国家科学奖规定每年的获奖者最多不超过20人,从1962~1988年共有205人获奖,实际上平均每年不到8人获奖。1985年才设立了国家技术奖,规定每年的获奖者不超过10名。还有沃特曼奖和国家发明者大奖也是国家级奖励,每年的授奖名额也都非常有限。但是美国的民间学术团体、各大公司和个人设立的科技奖励项目却多如牛毛。如美国的化学学会就有43项各类科技奖励,美国的土木工程师学会有34项科技奖励。
五、对我国今后科技评价制度建设的启示
1.大力推进我国科技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这是发挥科技评价制度作用的根本。比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制和机制;建立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评价信息等。
2.建立和健全第三方评价制度。这里的第三方评价并非是指外行评价内行,而是要建立起由各专业协会、科学共同体以及民间学术团体,并由这些团体中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来进行评判,这是一个内行对内行的评议,是属于同行之间的评议。
3.建立健全评价专家的资质认证制度,设立评价专家数据库。这项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所有内行都是专家的弊病,割断评与被评之间的裙带关系,起到净化评价环境的作用。
4.作好科技评价的程序化工作,评价工作不仅要抓住两头,更要抓中间环节,注重过程评价。评价工作绝不能为评而评,要必须严把评价质量关。
5.建立健全科技评价激励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如将科技评价的结果与将来科研资金的划拨联系起来,以此来调动各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考虑引入市场评价机制,加速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6.科技评价制度的建立必须与国际接轨。这不仅包括理论上的接轨,还包括方法上的接轨,从而使科技评价工作具有国际可比性。通过这样的评价,才能使我们认清科技发展上的优势、劣势、缺点和差距,从而使我们在引导科技发展的工作中,更具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