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贵州省非保险业从事社会、商业保险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贵州省论文,保险业论文,商业保险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非保险业从事保险业务的现状
我省非保险业从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起步较晚,在这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作为省内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办理省内外保险业务,垄断了整个保险业。近年来,随着城市和农村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省非保险业从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较快。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劳动人事部门在1994年开办基本养老保险的保费收入为2.21亿元,赔(给)付额为1.95亿元。1995年保费收入达2.7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3.37%,赔(给)付额2.43亿元。民政部门开办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费收入1994年为256.14万元,赔(给)付额为5万元,1995年保费收入达404.4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7.91%,赔(给)付款为2.8万元。供销系统开办财产安全统筹保险1994年的保费收入为98.77万元,赔(给)付额为28.91万元,1995年的保费收入89.79万元,赔(给)付额为133.03万元。各地(州)、市的劳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和供销系统在保费率和准备金提存标准上差别比较大,有的1%,有的7%,甚至有的高达30%。总之,我省劳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和供销系统等单位开办的社会保险,对于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保障企业退休、待业和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为社会稳定,支持我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但对非保险业未经批准,从事商业保险所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
二、非保险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商业性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法》第5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我省一些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办保险业务,虽通过政府取得“合法身份”,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是属于违法经营的。如黔西南州册亨县教育部门变相非法从事学生平安保险业务,1994年其收取师生会费5.5万元,各种补偿费用支出4万元,剩余部分用于10余名教师到昆明进行体格检查,在具体办理业务中,据群众反映,未按其“规程”履行救助责任,有克扣学生应得医疗费或死亡保险的现象,如冗渡镇冗贝小学有一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致残,只付医疗费400元,残废补偿费200元。
2、违反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将基金用于公款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据国发(1991)33号和8号文件及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必须专项储存,专项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据调查,六盘水市六枝保险事业局以私人名字存入银行3万元,全市劳动局就业办以扶持企业名义,借助生产自救金168万元(实为流动资金贷款),市劳动局就业办还以收缴的保险金40%用于转业训练费开支为由,挪用100多万元建房;1994年安顺地区政府动用借给企业的流动资金358万元,挪用资金的大部分属政府行为,明显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影响极坏。
3、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目前非保险业从事商业保险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两方面。价格竞争即费率、手续费和回扣等方面的竞争。在竞争中,一些非保险公司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抢市场,是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其一、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政策。国家规定保费费率的浮动比率为30%,而实际执行中有的降50%左右幅度,有的降至1%也承保。例如,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标准,贵阳市为28.3%,黔东南州为3%,安顺地区为5%,六盘水市为1.5%,遵义地区为10%。其二,保费收纳带有一定的行政手段和强制性。例如,1995年六盘水市供销系统开办“安全统筹”保险,在保费收纳中,就带有一定行政手段,强制性的收取保费,背离了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其三,擅自提高手续费,并将一部分手续费作为回扣支付给投保人,以招揽客户。据调查这种现象在全省各地(州)市都存在,非常普遍。其四,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如同一种类保险在同一地执行两种不同的按摊分救责的标准范围。例如铜仁地区供销系统开办安全互助统筹保险就固定资产一项采用两个标准;3‰和4‰。
4、市场非保险机构杂乱无章,增大保险成本。其一,审批无章可循。非保险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政府批的,有民政局批的,有工商行政部门批的,有教育部门批的,甚至还有贸易机构批的。对这些非保险机构既无归口管理审批,也无经纪人资格审查,非保险机构代理人也分为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行业和部门。例如,贵阳市息烽县教育局开办的师生安全互助保险,就是由教育部门自己审批,黔西南州册亨县教育局开办的“册亨县中小学师生医疗互助基金协会规格”的业务,由当地民政局审批。其二,非保险机构操作运行极不规范,许多非保险机构采取两头吃费差,吃回扣的方式,加剧非保险业发展业务成本的急剧上升。有些险种除正常费用外,费率、手续费等费用之高,远远超过了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非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正常经办业务通过经纪人渠道从中获利,致使保险市场竞争更趋混乱。
5、市场主体企业化程度差异大。目前,非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的是政策性保险,但还兼有商业性保险,以致政策性业务由于无利可图,或者亏损,无法保证其正常管理和营运,他们就进行市场退出。例如,民政部门开办农村种植保险和养老保险,由于农民收入低,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多,影响其保费收入和经济效益,因而非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办此种保险。其二,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界定不清。商业性保险是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鉴定保险合同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享受的待遇标准取决于投保人的交费标准和交费年限。商业性保险由企业性的保险公司和非保险公司自负盈亏,国家不负担最终亏损责任。在城市职工中,除政府规定的基本保险部分以外的企业补充保险,个人补充保险等,从性质上不属于社会保险,在农村目前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际上是商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界限不清,会造成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混淆,影响和干预非保险公司的正常营运,同时也给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了障碍。
6、市场监管和自律机制乏力,增大了监督成本。其一,作为非保险从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国家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保险管理人才。在监管职能上,目前仅局限于审批机构,条款和费率,缺乏对保险偿付能力、准备金等正常监督管理。其二,监管范围仅局限于保险企业。对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等缺乏法律制裁,不能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7、有关部门对保险法宣传不力。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虽然陆续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险法的出台,为保险业法制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我国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加之保险法规宣传不够,致使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名义开办商业保险,企图通过政府文件变为“合法”行为。
三、加快非保险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业务,为社会安定它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财力资源,应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一些有关涉及保险业务的事项、无论以什么名义出现,必须要征求人民银行的意见。
2、明确非保险公司的性质,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其一,将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其二,非保险公司不准兼营商业保险。
3、严格规范市场运行规则。其一,坚持人民银行管理的原则,统一政策口径,避免行政干预。其二,严格限制价格竞争的范围。办理社会保险,只应收少量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4、改革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管理。
应把公款和存款项和违规贷款及时清理收入专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自身的素质。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业务的审计和监督,促进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5、加强金融保险法规的宣传。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保险法规宣传的力度,使社会各界了解正常办理保险业务和非法乱办保险业务的区别,增强各部门的金融保险法规的意识,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