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组织中党的建设难点初探_党建论文

新经济组织中党的建设难点初探_党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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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不断出现。这一方面使经济发展出现了异常活跃的局面,经济的活力大大增强;另一方面,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卓有成效地在新经济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也就成为各级党组织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笔者试图结合工作的实际,对新经济组织(主要是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做一点思考。

一、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提出的新课题

企业改革不仅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且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给党建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许多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注意探索和研究改制过程中如何加强党的建设,并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企分开步伐的加快与上级党委对企业党建工作调控力度的减弱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在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时,必须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而不能像过去那样直接管理;对企业来说,作为市场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政府的依赖性明显减弱。这一特征同样体现在企业党组织与上级党委的关系上。一方面,从加强改制企业的党建工作来说,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大对改制企业党建工作检查指导的力度;但另一方面,从企业来说,由于企业与政府以及上级党组织联系的弱化,上级党组织像过去那样直接来指导或过问党建工作,企业不一定能够接受。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因此,上级党组织必须要调整对企业党建工作检查、指导的方式方法,要从政企分开这一实际出发,探索一条有利于加强对改制企业党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的新路子。

2.鼓励管理层党员干部持大股与可能出现的劳资矛盾

在一些地方早期实行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往往采取的都是将企业净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的办法,股份比较均等。但随着改制的不断深入,这种形式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容易形成新的平均主义、内部职工持股不易吸引外部资金进入企业等,但对党组织的设置以及党建工作的开展还是有一定的有利条件的。在后来的改制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改变了内部平均持股的做法,出台了许多鼓励管理层、经营骨干、科技人员持大股的政策,这对于增强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使股份合作制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党建工作来说,则带来了一些新情况。管理层持大股,如果党组织成员均不在管理层,党组织的作用将很难有效发挥;如果党组织成员大部分在管理层,则党组织对于党员来说,就具有双重身份:一重是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另一重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有资方与劳方的关系。党组织开展工作时,就可能不再仅代表党组织的意志,而有可能在有意无意中还代表持大股层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把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变成资方与劳方的关系。

3.发展党员时对生产力标准与党员标准在理解与把握上的不一致性

党员标准是党的先进性和阶级性的集中体现,是全体共产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各级党组织发展、教育、管理党员的客观依据。在不同的时期,对党员的具体要求是不一样的,党员的标准也总是体现时代的要求。党章对党员标准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新形势下,对党员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却出现了差异,主要是对党员标准和生产力标准的关系认识上不一致。有人认为,在战争年代发展党员就要看他是否能够冲锋在前,不怕牺牲;在发展经济的条件下,发展党员就要看他在发展生产力中能否起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对新形势下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就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对这个问题中央本来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到对某个人的评价时,一些基层组织就有自己的看法了。比如在企业改制中,有的入党积极分子响应党组织的号召积极购买企业,成为私营企业主后,仍然要求入党。对这个问题,基层的看法就不一样。有的认为可以发展入党,有的认为不能发展入党。对这一类情况,笔者认为还是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生产力标准与党员标准不是同一个范畴内的概念,它们既有一致性的一面,又有不一致的一面。从其一致性来说,评价一个党员是否合格,最终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其一;其二,坚持生产力标准与坚持党员标准都是为了提高人的素质。从这两个方面来衡量一个党员,其结论应当是一样的。但是,生产力标准与党员标准又有不一致的一面,不能用生产力标准来取代党员标准。这是因为生产力标准并不具有惟一性,它不能取代各个领域里的具体标准,当然也就不能取代党员标准。对于二者的关系还应进一步研究,这样对于发展党员工作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企业自主用工意识的强化与尊重党员权利意识的淡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四自”的法人实体,拥有许多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没有的权力,用人自主权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新经济组织中,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更加灵活。这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找到更适合企业发展或者说企业更需要的人才。但目前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中,已经发现有些企业以有用人自主权为名来侵犯党员的合法权益,给各级党组织提出了新的课题。如有一个私营企业,原有四名党员,乡镇党委从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角度出发,找到私营企业主,提出按照党章规定,凡有三名正式党员的地方,都应当成立党组织,要求该企业也能成立党支部。但这个私营企业主不久就将这四名党员辞退了。党支部当然也就无法建立了。还有的企业,对于那些敢于监督企业主不法行为、敢于为职工主持正义的党员,予以开除或辞退,理由当然都是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建工作是需要党员用自身的高度责任心和坚强的党性意识去完成的,如果党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许多工作将难以完成。

当然,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远不止这些,但上述几个方面是比较突出的,是应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

二、加强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新经济组织是当前最具活力的一种经济形式,也是当前经济工作中新的增长点。因此,对于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改革的精神和发展的眼光来对待、来解决。作为党务工作者,首先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新的思维和视角来考虑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围绕党的建设这个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按照十五大提出的关于党的建设的新任务,来设计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笔者认为,当前抓好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上级党委要加强对新经济组织的超前领导,但不要急于规范

新经济组织最明显的特点是“新”。这种“新”不仅表现在它的组织形式上,还表现在它的运转规律和运转环境的变化上。由于各级党组织过去很少接触这样的组织形式,对在新经济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就缺乏这方面的经验。虽然如此,新经济组织这块阵地还是面广量大的,不能因为我们暂时还不懂就放松这一块工作。作为上级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超前指导,否则可能会导致这一块工作被淡化或削弱。超前指导,就是要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提出一些改制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党组织的设置及隶属关系、党组织的地位职责及发挥作用的途径、党员的教育管理等;但也正由于新经济组织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对于它的运转规律和运转环境还有一个探索和适应的过程,因此在加强对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超前指导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用计划经济下抓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来指导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二是不要急于去规范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应当在新经济组织运转方式逐步走上正常化之后,再对其党建工作进行规范。这样,党建工作才会更有生命力。

2.要继承过去企业党建工作中有利于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同时要不断开拓创新

党建工作在过去多年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在企业改制后,这些经验中许多做法对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仍然有用,要结合新经济组织的特点加以继承和完善;同时,新经济组织毕竟有它自己的特点,它需要有一套与自身经济运转规律相适应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这就给各级党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优良的传统不能丢,但又不能因循守旧,照搬老一套,必须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当前需要探讨的问题主要有:在新经济组织中应当怎样处理党组织与行政组织的关系?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在新经济组织中有哪些新的内涵?党组织的活动方式与活动方法应当有哪些改进?在新经济组织中究竟应当怎样处理要求党员履行义务与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怎样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股东党员应当如何处理好经济利益与党性观念的关系?上级党组织对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主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和任务?等等。应当说,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对于各级党组织来说,确实是一个新的挑战,但如果能在改革过程中抓住机遇,掌握主动,在探索中不断创新,那么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将是党建工作中一道新的风景线。

3.要支持新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但同时要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法制经济。作为企业必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也必须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主权不应当干涉,但对于企业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比如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办理。虽然《公司法》所说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这一原则在其他企业中应当是通用的。所以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是法律的要求。如果企业不准成立党组织或不准党组织开展活动,或者以用工自由为名将敢于坚持原则、维护职工利益的党员开除、辞退等就属于违法行为。作为上级党组织,要处理好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党章权威的关系。对于一些企业侵犯党组织和党员正当权利的行为要予以纠正,要给企业党组织撑腰,要给党员提供保护,应当探讨在私营企业中党员权利的保障问题。比如说,企业用工发生争议时有劳动仲裁组织仲裁,那么,党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由谁来进行仲裁呢?

4.要鼓励基层党组织积极探索,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引导

列宁曾经说过,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创造出来的。对于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来说,更多地还要靠广大基层组织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对于基层党组织的探索,应当加以鼓励;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做法,只要不违背党的性质和党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党组织的威信,就不要急于做结论,应当允许探索。但在基层党组织探索的过程中,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要用发展的眼光,按照中央新的政策要求,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在党建工作中的新探索的引导;要善于总结基层党组织在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新经验;对于探索中一些明显违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加以制止。总之,作为上级党的组织要有坚强的政策观念和政治敏感性,在对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探索上,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使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5.要注意优化企业党建工作的内部环境,也要探索上级党组织对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机制

在新的经济组织中,由于党组织不像国有企业中党组织地位那样有保证,因此,上级党组织帮助企业党组织协调企业的党政关系,为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排忧解难,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上级党组织来说,更多地还是要考虑如何更加科学地指导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并形成良好的上下沟通和指导机制。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作为政府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实行间接的管理,作为上级党的组织,也要探讨在指导企业党建工作时应当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笔者认为,对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也应减少直接指挥,而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必要的法规和政策来领导企业的党建工作,更多地探讨企业党建工作的保障机制,以保证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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