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增长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统计学中的指数体系方法在税收分析领域的一个应用案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实证论文,学中论文,因素论文,指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增长额不断跃升,增幅也快于GDP增幅。对于这一现象,有关人士从不同角度进行过很多分析。一般认为,影响税收增长的因素有物价因素、经济增长因素、税收政策因素、税收征管因素等。但是,各项因素对于税收增长影响的程度到底有多大,人们希望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量化的结论。已有学者运用统计学中的指数体系方法在这方面进行了很有价值的探索,对税收增长额从物价、经济增长和其他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分解(付广军,1998,2005;张伦俊,2006;孙玉栋,2006)。但是,这种方法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诸如,1994年以来由于税制改革、税收政策重大调整导致年度之间税收收入的概念外延不一,如何尽量保证口径的一致性;在选取物价指标时如何使所选物价指数具有较好的代表性;GDP当中有一部分是不征税或很少征税的,如何使税收与GDP的对应关系更加吻合等。如果没有准确地选择指标、没有进行必要的口径调整,那么不仅难以准确地量化物价因素和经济增长因素对我国税收增长的影响程度,而且在剔除这两个因素影响之后得出的剩余项(其他因素),其税收意义和经济意义也显得过于模糊。
因此,为更加深刻地揭示税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更全面地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遵循税收分析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征收管理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为宏观调控服务的原则,本文拟在有关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统计学中的指数体系方法在税收分析领域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二、实证分析的基本方法
我们所关心的问题是税收收入的增长可以分解为哪几个主要因素?每一个因素影响的相对程度与绝对额是多少?就影响因素来说,一般将影响税收增长的因素概括为经济增长因素、物价因素、税收政策因素(包括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下同)、税收征管因素等。①在物价因素和经济增长因素给定的前提下,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为实际宏观税负的水平,因此本文将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因素统称为“其他因素”(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其他因素”均指这些综合因素),并以“实际宏观税负”这一指标来衡量这些综合性“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确定影响因素之后,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量化各个因素的影响程度。应用统计学中有关指数体系的理论,可以将这一问题理解为,不同时期税收收入总量的对比变化构成总量指数;而影响税收收入总量的不同因素在不同时期的对比变化构成各自的个体指数;税收增长总量指数及其若干个因素指数共同构成指数体系。在这一指数体系中,总量指数与各个体指数之间的数量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贾俊平,2004):第一,从相对量来看,总量指数等于各因素指数的乘积;第二,从绝对量来看,总量的变动额等于各因素变动额之和。
如上所述,考虑到税收收入水平受到物价因素、经济增长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们可以设定以下基本公式:
T=G×P×B
上式中,T表示税收收入,G表示不变价GDP,P表示物价指数,B表示实际宏观税负。
为了将影响税收增长的各个因素分解开来,可以进一步将上式变换为:
公式1中,0和1分别代表基期和报告期。
根据统计学中关于总量指数与个体指数的理论,可以得到以下表示物价因素、经济增长因素和“其他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绝对额影响的公式:
三、现实的指标选择与数据口径调整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定量分析税收增长总额中有多少来自于物价上涨,有多少来自于国民经济实际增长,有多少来自于税收政策变化,有多少来自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等?为此,一方面,我们需要有效地分离物价因素和实际经济增长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程度,这就要求所选物价指数和经济增长指标能够真正服从于这一研究目的;另一方面,在有效剔除物价因素和实际经济增长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影响之后,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条件细致地测算税收征管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影响程度,但是仍然希望作为剩余项的“其他因素”能够更为集中地反映税收征管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针对我国税制特征,在全面跟踪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演变过程的基础上,对GDP和税收收入的数据口径作必要的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本文的研究目的。
(一)物价指标的选择
从上述公式看,物价指数属于统计指数理论中所称的质量指数,因而希望公式中的P这一指标能够全面反映国民经济整体价格水平的变化。常见的价格指数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还有GDP平减物价指数等。相对而言,GDP平减物价指数更为符合本文的研究需要(张伦俊,2006),因为它能够全面反映经济活动中价格水平的总体变化,与其他价格指数(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相比,较少受到特定调查对象的局限。
(二)GDP指标的选择与数据口径的调整
从上述公式看,GDP指数属于物量指数,因而公式中的G应当是反映国民经济物量增长的不变价GDP。同时,考虑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变化较大,而根据现行税制,我国税收很少来自第一产业,因此有必要从GDP中扣除第一产业增加值。这样处理既可以增强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核算口径之间的对应性,又可以增强年度之间的可比性。下文将分别以一般口径的GDP和窄口径的GDP进行计算。
(三)税收收入数据口径的调整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又对一些重要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税收减免核算还没有细化到每项税收政策的现实情况下,我们还不能逐一剔除税收政策对于税收增长的影响,但是考虑若干重大的政策因素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选择了以下两种口径的“税收收入”:第一,不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未扣减出口退税。这是税务部门通常采用的口径,它基本涵盖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收收入;第二,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其他范围与第一种口径相同。这样调整的理由是:1999年以前并未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同时期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变动幅度很大,2001年才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对上述这些税收收入因素进行剔除,有助于我们更加连续地考察税收收入增长额中属于各因素的增收额度,特别是可以相对集中地考察其中属于税收征管因素的增收额度。
(四)“其他因素”指标的选择
如前所述,“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表现为实际宏观税负水平。本文对“实际宏观税负”的定义是特定口径的税收收入与特定口径的GDP之间的比值。它反映了在各种因素既定、彼此相互作用的情况下,国民经济承担的宏观税收负担的程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在计算某一年的GDP平减物价指数以及不变价GDP时,均以上年为基期。因此,相对于报告期而言,基期的GDP平减物价指数即为100。因此,在选定以上各类因素的指标之后,前文所列的公式1与公式2在计算过程中就应当根据实际分别调整为公式3与公式4:
T
P表示某一年度GDP平减物价指数,其计算公式为:P=某一年度名义GDP/(上年名义GDP×本年GDP指数),其中,本年GDP指数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数(上年=100)。B表示某一年度实际宏观税负水平,其计算公式为:B=某一年度税收收入/本年名义GDP。
四、实证分析的结果②
(一)以一般口径税收收入与一般口径GDP进行因素分析的结果
我们选择一般口径税收收入、GDP平减物价指数和一般口径GDP进行实证分析,各个因素对税收增长的影响额度及其比重情况,具体分述如下:
1.物价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及其比重变化情况。在1995~2006年的合计数32 566亿元税收增长总额中,属于物价上涨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为6 371亿元,占全部增长额的比重是19.56%。分不同时期来看,1995年税收增长额中物价因素所占比重居于整个考察期间的最高水平(79.90%);此后迅速降低,1998~1999年间,物价因素对税收增长总额的贡献为负值(分别为-9.07%和-10.73%);其后这一比重仍有较大幅度波动,2002年所占比重较低(5.39%),2004年所占比重较高(31.64%),其他年份则在平均值(19.56%)上下徘徊。实证分析的这一结果说明,物价因素是影响税收增长的一个重要变量,并且由于物价本身的波动,该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的波动幅度比较大。我们在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时有必要对此予以充分关注。
2.实际经济增长(不含物价)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及其比重变化情况。1995~2006年,实际经济增长一直都是税收增长最主要的因素,12年合计32 566亿元的税收增长总额中,属于实际经济增长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为17 120亿元,占全部增长额的比重平均为52.57%。具体到特定的年度,这一比重仍有不小的波动。其中,1998年、1999年和2002年由于GDP平减物价指数小于100,税收增长总额中属于实际经济增长的比重分别高达76.50%、60.38%和76.97%;其他年份这一比重均在平均值(52.57%)上下波动。这一分析结果进一步表明,经济增长是税收增长的基础和源泉。
3.“其他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及其比重变化情况。在1995~2006年的合计数32 566亿元税收增长总额中,属于“其他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为9 075亿元,占全部增长额的比重是27.87%。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之初的1995年,“其他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为负值,并且高达-37.07%;其后转负为正,从1997年开始快速攀升,1999年达到最高值50.35%;1995~2003年间这一比重呈现大起大落的变动趋势,说明税收政策或税收征管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影响很不稳定。自2004年以后,“其他因素”对于税收增长贡献的比重基本维持在27%左右的平均线上,波动幅度较小,说明其背后相关因素的影响相对比较稳定。对于特定年度或特定时期而言,如果税收政策稳定,那么“其他因素”就更多地反映征管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影响程度。需要指出的是,在物价和经济增长因素给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努力程度也必须维持在与上年同等的水平上,才能保持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如果税收征管努力程度达不到上年同等水平,则“其他因素”的增长额就很可能体现为负值;相反,如果税收征管努力程度超过上年水平,则“其他因素”的增长额就很可能体现为正值。这一点,我们在分析此类因素时有必要清楚地意识到。
(二)以一般口径税收收入与窄口径GDP进行因素分析的结果
此处的实证分析没有改变税收收入和GDP平减物价指数的指标口径,只是选择了窄口径的GDP,即扣减第一产业增加值后的GDP(即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来替代一般口径GDP进行实证分析。
1.物价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所占比重基本没有变化。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用不同口径的GDP进行计算,物价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占税收增长总额的比重,基本没有显著变化。
图1 物价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占税收增长总额比重:不同口径对比图
2.实际经济增长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所占比重明显提高。用窄口径GDP计算实际经济增长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所占比重明显高于用一般口径GDP计算出来的比重,就1995~2006年12年平均值来看,要高出4.76个百分点,即由52.57%提高到57.33%(见图2)。这再次验证了税收与GDP核算之间的对应关系,说明用一般口径GDP增长来解释税收收入的增长,不如用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来解释,更为切合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实际。
图2 经济增长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占税收增长总额比重:不同口径对比图
3.“其他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所占比重明显降低。用窄口径GDP计算“其他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所占比重明显低于用一般口径GDP计算出来的比重,就1995~2006年12年平均值来看,低了4.22个百分点,即由27.87%降到23.65%(见图3)。考虑到本文所定义的税收主要来自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基本不负担税收,因此按照这一口径计算的“其他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所占比重(23.65%)应该更加接近实际。
图3 其他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占税收增长总额比重:不同口径对比图
(三)以窄口径税收收入与窄口径GDP进行因素分析的结果
上述“其他因素”既包括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化,也包括税收征管努力程度的变化。如何分解和量化其各自的影响是一个现实的难题。为此,我们选择窄口径的税收收入,即扣减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以后的“税收收入”,目的是尽可能地剔除1994年以来重大的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化对“其他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占税收增长总额比重的影响。据此,我们以窄口径的税收收入、GDP平减物价指数和窄口径GDP进行实证分析。就三个因素分别来看,情况如下:
1.物价因素的影响比重基本保持一致。与前两类实证分析相比,用窄口径的税收收入、GDP平减物价指数和窄口径GDP进行实证分析,显示出来的物价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所占比重几乎没有发生变化(见图1)。总体上看,物价因素所占比重稳定在19%左右。
2.经济增长因素所占比重的平均值没有大的变化,但是总体上呈现前高后平的趋势。从1995~2006年的平均值看,按窄口径税收收入计算的实际经济增长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所占比重为57.63%,只比上述第二类实证分析的同类结果高出0.6个百分点。但是分阶段来看,2002年以前按新的算法总体上略有提高,2003年以后两种算法的曲线则基本保持一致(见图2)。综合起来可以说,税收增长额中源自实际经济增长的比重大体在58%。
3.“其他因素”所占比重有所降低,但是总体上呈现前低后平的趋势。在剔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的税制、政策因素之后,从1995~2006年12年合计数来看,“其他因素”产生的税收增长额所占比重平均下降了0.44个百分点。分阶段看,2002年以前按新的算法总体上略有降低(1995年、1996年均为负值),2003年以后两种算法的曲线则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上(见图3)。综合起来测算,在对主要税制、政策因素进行剔除之后,“其他因素”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管因素,而这一比重大体保持在23%左右的水平上,而且,相对于以前年度,这一比重近3年一直处在比较平稳的水平。
五、基本结论
通过以上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第一,物价因素是影响税收增长的重要变量,物价水平涨落能够对税收增长产生拉升或降低的作用。1995~2006年,物价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率总体在19%左右。由此可见,在分析税收增长问题时,不能不考虑物价这一因素。
第二,经济增长因素是影响税收增长的主导变量,经济增长的快慢决定了税收增长的快慢。1995~2006年,经济增长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率接近58%。经济决定税收的规律在此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第三,除物价和经济增长以外的“其他因素”(主要是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因素)也是影响税收增长的重要变量。在对税收收入口径和GDP口径进行相应调整之后,我们有理由认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对于实现税收增长发挥了显著作用。1995~2006年,以加强税收征管为主的“其他因素”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率大体在23%左右。
第四,纵观1995~2006年间的变化,1996年以前(含1996年),以税收征管为主的“其他因素”(剔除重要的政策变动因素之后)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负值(1995年高达-32.95%);1997~2003年间呈现大幅波动的态势(最高为1999年的39.47%,最低为2002年的2.64%);2004~2006年间则基本处在20%或略高的水平,相对比较稳定。
注释:
①更全面地看,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对于一个经济体而言,伴随着技术水平升级、经济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改善,在税制不变的情况下,同样的经济量可以产生更多的税收,其结果表现为宏观税负水平提高;但是在较短的时期内,尤其是报告年度与上年基期年度相比,这些因素的作用一般来讲是不明显的,本文据此暂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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