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有限公司“拐点”的科学意义_生产社会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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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52(2009)06-0046-06

一、理论界对马克思恩格斯股份

公司“过渡点”认识的分歧

当前,学术界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理论分歧,没有达成一致看法。分歧的一个表现就是在2004年关于“新公有制”问题的学术讨论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的论述被争论双方作为支持各自观点的论据。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在《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l期发表《论新公有制企业》一文,文章提出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即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企业、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公众持股企业、公益性基金所创办的企业。①该文发表之后,2004年、2005年在《经济学动态》公有制实现形式研究栏目下有大量争鸣论文相继发表,争论的焦点是公众持股企业的性质问题。无论是支持厉以宁教授观点的文章,还是反对厉以宁教授观点的文章,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的有关论述。支持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就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质变;反对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内部所有制关系的调整,仅仅是资本社会化、产权社会化程度的提高。

分歧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在2007年关于民主社会主义问题的学术讨论中,也涉及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的认识问题。如谢韬教授在《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一文中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是民主社会主义者,是‘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首倡者,民主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统”,其中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的论述,认为过渡就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②反对者,如梅荣政教授在研究《资本论》第3卷第27章的基础上,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是指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而不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③

由此可见,人们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论断的理解和认识上还存在分歧和争论,这种分歧和争论产生了以下三方面消极影响:第一,影响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一些基本思想和观点的准确理解,容易导致思想认识上和理论上的混乱,对马克思主义的许多错误理解和附加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第二,影响了人们对一些重大改革政策的准确认识和对改革方向的正确把握,例如,如何认识股份制的性质问题、如何认识股份制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第三,影响了人们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三者关系的认识。所以,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的科学含义,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现实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及“过渡点”的经典论述

当前理论界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问题认识上出现分歧和争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大都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某一句话、某一段论述为依据来支持其观点,而很少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过渡点”的论述从上下文、写作背景和发展过程进行整体性研究。所以,要澄清是非、准确把握股份公司“过渡点”的科学含义,首先有必要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股份公司及“过渡点”的文献进行完整梳理和系统研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1867年出版)第23章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时,认为资本集中是“资本家剥夺资本家,是许多小资本转化为少数大资本”,这一过程是“以已经存在的并且执行职能的资本在分配上的变化为前提”。④资本集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吞并这条强制的途径来实现”,另一种是“通过建立股份公司这一比较平滑的办法去把许多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资本融合起来”。⑤这里马克思只是强调了股份公司在资本积累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至于股份公司的发展前途问题还没有论及。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有两次集中提到“股份公司”。一次是在第27章中马克思在阐述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时对股份公司是向新社会“过渡点”进行集中论述,认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再生产过程中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⑥这里股份公司向新社会的“过渡点”,就其原意来说,就是向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另一次是在增补内容中论述交易所时,认为交易所的发展与股份公司的发展具有同步性,并且二者相互促进。“自1866年危机以来,积累以不断加快的速度进行”,“工业逐渐变为股份企业”,需要巨额投资的铁业、商业、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农业、国外投资等,都普遍采取股份公司形式。⑦这里只是指出了股份公司已经成为资本主义企业的普遍形式问题,没有提及股份公司的未来发展问题。

恩格斯在1876年至1878年写成的《反杜林论》中分析股份资本对于缓解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作用后,指出了股份公司本身也无法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而出现了国家资本、国有企业,“无论是信用无限膨胀的工业高涨时期,还是由大资本主义企业的破产造成的崩溃本身,都使大量生产资料不得不采取像我们在股份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⑧由此看来,股份资本、股份公司不再是资本主义发展中最高的资本形态和最后的企业组织形式。

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指出,在股份公司以外,出现了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和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使得资本主义生产由无政府向有计划转变,“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⑨

恩格斯在19世纪90年代整理马克思遗稿、编撰出版《资本论》第3卷时,在阐述马克思遗稿中有关股份公司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点”的内容之后,增加了新的内容。认为资本主义在股份公司之后,出现了“新的产业经营形式”,主要有卡特尔、国际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这些形式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和三次方”,“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会联合成一个卡特尔”,“在有些部门,只要生产发展的程度允许的话,就把该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为一个大股份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在美国,这个办法已经多次实行;在欧洲,到现在为止,最大的一个实例是联合制碱托拉斯。”⑩

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过渡点”论述的梳理,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是向新社会“过渡点”的论述在内容上确实有差别。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原来的表述和后来恩格斯的表述是有差别的,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点”,恩格斯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过渡点”。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在股份公司的地位认识上有一定差别。马克思大力强调股份公司的作用,对股份公司这一新的社会资本组织形式给予较高的评价;而恩格斯在承认股份公司作用的同时,对新的社会资本形态如垄断资本和国家资本、对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垄断组织极为关注。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对股份公司地位认识过程中前后存在差异。在19世纪60年代极为重视股份公司、并认为股份公司是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点”,而在19世纪70至90年代,却改变了这种看法,在重视股份公司的同时,对垄断组织的发展和作用更加关注。

正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对股份公司“过渡点”认识的差异,以及对股份公司“过渡点”认识过程中的差异,后世的研究者才往往就其中一个方面进行研究,得出不同的结论;更有甚者,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认识差别和马克思恩格斯认识过程中的前后差别当作论据来“制造”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相互矛盾、马克思思想内部矛盾。

三、从资本社会化看股份公司“过渡点”的科学含义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在股份公司“过渡点”的问题上,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前后确实存在差别,这是各种分歧和争论产生的基点。然而,从资本社会化运动的基本趋势和具体过程看,马克思与恩格斯之间,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前后存在差别并不矛盾;结合资本社会化发展,就能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的科学含义。

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这一基本矛盾,表明资本主义必然会被社会主义所代替,但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不能进行调整,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断创新实现形式,才推动生产社会化持续发展,否则,就无法解释资本主义几百年来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资本社会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调整和私有制实现形式创新的基本方向,资本社会化通过资本规模扩大化、资本筹集多样化、资本主体多元化、资本权力分裂化等具体内容表现出来,是资本私人性向社会性转变、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转变的历史过程。通过资本社会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促进生产力发展,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一种独特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私人资本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进行调整,主要是通过变革私人资本的社会结合方式来实现的。私人资本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地相互结合在一起呈现出一个资本社会化的发展过程,而社会资本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断地取得了自身的各种发展形式,资本社会化发展的程度也存在着一个不断提高的趋势。”(11)

一方面,资本社会化与社会资本形态变化密切相关,股份资本、金融资本、法人资本、国有资本、国际垄断资本等社会资本形态既是资本社会化发展的结果,又是推动资本社会化发展的社会资本形态;另一方面,资本社会化与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密切相关,股份公司是资本社会化发展中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有权股份化并掌握在股东手里,但股东仅仅掌握着价值形态的资本所有权,不能再像私人业主制企业那样直接控制企业,实际所有权集中在股份公司那里;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得股份公司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经营公司实物财产的权力,在制度设计上有效防止了股东作为资本所有权人对股份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犯;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股东只以自己出资额为限度承担有限责任,股份证券化并可以在股票、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使得股东规避风险能力大为提高、股东具有了开放性。这些产权制度设计使股份公司资本集中、主体多元、资本自由流动,股份资本具有极高的社会性。正因为这样,马克思认为股份资本和股份制企业有别于私人资本和私人企业,是一种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

更为重要的是,股份公司具有极强的包容性,不仅仅是股份资本的企业组织形式,许多其他社会资本形态都采取了股份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成了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直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的资本社会化、产权社会化仍然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特定产权主体的存在及其差异既是产权社会化的前提、又是产权社会化需要突破的障碍,在这种条件下,既不能简单地否定特定主体的利益差别、实行无差别的社会直接占有财产,同时又要实现资本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股权化、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产权组织形式就是最好形式,而这正是股份公司的产权组织形式;另一方面,股份公司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股份公司经历了资本所有者绝对控制、所有者相对控制、经理人控制等发展阶段,股权日益分散化,内部治理结构逐渐规范化。

但是,资本社会化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一方面,资本社会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适应了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促进了生产社会化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资本社会化发展创造出新的自己无法驾驭的社会生产力,导致社会资本的自我否定和新的社会资本形态的出现。资本社会化既是矛盾解决的过程,又是新的矛盾产生的过程,这种资本社会化“悖论”的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因为资本社会化改变的只是资本的社会结合方式,而不是资本本身。也就是说,作为私人资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分离这一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性矛盾不加以根除,资本社会化内在矛盾就不可能根本解决,由资本形态变化所推动的资本社会化也不可能获得根本性质变。资本社会化不可能根本改变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完全解决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也才能从根本上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由此可见,资本社会化发展的趋势和最终结果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即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在资本社会化发展的具体过程中尽管私有制性质没有根本改变,但私有制已经是带有社会性的私有制,私有制已经发生量变和部分质变。当然,资本社会化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突破私人资本性质,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和飞跃,是非常复杂的,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大体上要看社会资本形态和社会企业组织形式容纳生产社会化的潜力以及社会资本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状况等。

从资本社会化运动过程看,马克思、恩格斯之间,以及马克思、恩格斯不同时期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认识上的差别并不矛盾。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点”,反映了19世纪70年代之前资本社会化的发展状况,以及在当时情况下对资本社会化发展前景进行的科学预测。《资本论》第3卷的主要内容来源于马克思1863年至1865年政治经济学研究草稿,“在1863年和1867年之间”,马克思“已经为《资本论》后两册写成了初稿”。(12)也就是说,在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已经完成了《资本论》第2、3卷初稿,而在当时,股份资本、股份公司是主导的社会资本形态及社会企业组织形式,垄断资本以及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形式还没有普遍出现,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才对股份公司极为重视,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点”。而从19世纪70年代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迅猛发展推动了资本社会化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19世纪末期,垄断资本、垄断组织等新的社会资本形态和社会企业组织形式普遍出现,资本社会化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恩格斯在整理、编撰《资本论》第3卷时,就敏锐地认识到新的社会资本形态和新的社会企业组织形式,就不再把股份公司看成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点”,而给予垄断资本和垄断组织以更多关注。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资本论》第1卷和第3卷之间、《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原来的表述和恩格斯后来的编撰之间出现差别的根本原因所在。

所以,从整体性角度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并结合资本社会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和具体过程来看,不能简单地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的含义要么就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要么就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这都是有局限的。马克思、恩格斯之间,以及马克思、恩格斯不同时期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认识上的差别恰恰反映了资本社会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和具体过程的辩证统一。准确理解这一点,有利于纠正当前关于资本社会化发展前景的模糊认识,以及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简单化倾向。

四、如何看待股份制是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问题

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认识的分歧影响了人们对股份制性质以及股份制是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命题的理解。所以,搞清楚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公司“过渡点”的科学含义,对于准确把握股份制是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命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主义公有资产要以公有资本形态出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资产必然要以公有资本的面目出现,才能实现保值增值、才能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公有资本要能自由流动,不断地转换其赖于负载的实物形态,积极参与资本竞争,广泛吸纳社会资本,遵循资本增值规律,这个过程也是公有资本的资本社会化发展过程。当然,公有资本的资本社会化发展要体现公有资本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分配上,以及生产过程中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上,其本质都有别于资本主义私有资本条件下的“剩余价值规律”和“资本雇佣劳动”关系。所以,对公有资产的管理要善于从公有资本的角度进行经营,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使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国内国际资本竞争,在竞争中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基本企业组织形式。与私有资本的资本社会化一样,公有资本的资本社会化也需要一定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于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区别只在于资本所反映的社会关系,而在资本社会化发展的要求上则具有共通性。在这个意义上,股份公司也是公有资本实现资本社会化发展的基本企业组织形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股份公司内部的产权结构没有固定模式,股份公司本身也处在不断的发展中,也在不断地创新其具体形式。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尽管与私有产权社会化发展同步,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社会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并不是现代企业形式的全部。所以,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基本企业组织形式,并不意味着要照搬私有产权社会化所要求的股份公司形式,而要从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形式中剥离出反映产权社会化一般要求的产权组织形式,并结合公有资本的社会属性要求,创新出适合自身资本特点、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时代特点的股份公司产权结构。

第三,准确理解社会化产权与公有制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公有制就是国有制、集体所有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范畴。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分别是以在全社会范围和一定社会范围内社会成员平等、无差别、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特征,产权主体一律平等,从而防止一部分人借助于生产资料上的优势地位剥削压迫另一部分人,产权主体的平等状况成为公有制的唯一标准。实际上,公有制应当有两个衡量标准:一个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平等程度,另一个是产权主体的范围大小。从这两个方面看,无差别的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是公有化程度和水平的最高形态。此外,还存在着公有范围和公有程度不等的公有制,这时社会化产权与公有制就是等同的。所以,公有制应当包括不同的范围和水平,这些不同范围和水平的公有制都属于社会化产权,产权社会化发展过程就是公有制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和提高的过程。不能简单地说作为社会化产权的股份公司是公有制,但可以说股份公司是社会化产权,是发展程度和水平较低的公有制,或者说包含着公有制因素。所以,在公有制与社会化产权问题上的分歧,实际上是不同程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公有制之间的分歧。

注释:

①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②谢韬:《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炎黄春秋》2007年第2期。

③梅荣政:《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历史趋势的科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年第4期。

④⑤《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22、723页。

⑥⑦《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1028~103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8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8页。

⑩《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6页。

(11)张彤玉:《社会资本论——产业资本社会化发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12)《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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