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理论视角的中国经济转轨逻辑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视角论文,逻辑论文,理论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107(2004)05-0026-06
一、两种经济体制下的两种组织原理
1.市场经济的组织机理
(1)市场经济动力的源头。市场经济运转的动力来自何处,很长一个时期里,人们大多是依据阿罗——德布鲁模型(1954年)来分析这一问题的,这个模型清楚地揭示了价格在实现有效资源配置、协调供给与需求二者关系方面的功能,可以说它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机理的一个关键部分。但是,如果作为一个全面考察市场经济动力结构的分析框架,该模型的局限却是不能忽略的,其局限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它虽然研究了供给和需求的关系,但未能注意到它们后面一系列制度因素的影响,如观念形态、产权体制等因素的作用。也就是说,阿罗——德布鲁模型没有考虑市场经济中一些更深层次的动力因素,因而很容易导致人们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过于表面的简单的理解,并直接影响到人们在市场经济操作上的“不到位”。东欧经济改革初期市场经济尝试的失败大体可当作一个例证。当时,改革者基于阿罗——德布鲁模型的逻辑,把计划经济的缺陷归因于没有以价格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并由此提出用模拟市场价格来进行资源配置,尽管这样的思路没有错,但它只是一种“局部的”、“表层的”市场经济,当然不可能成功。
市场经济动力的源头究竟在哪里,古典自由主义的分析可能更有深度,更有说服力(注:本文这部分讨论采用了萨利《何谓自由主义》一文中的有关观点。萨利此文见《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03).)。亚当·斯密、大卫·休谟以及20世纪的哈耶克等人,都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他们都深信个人自由是满足社会物质需求的最有效手段,都将个人自由视为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按哈耶克的说法,就是人们可以“为自己的目的运用自己的知识”。在一个庞大的社会中,知识分散在无数人的技能和社会传统中,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可能完全掌握作出“正确”决策的全部相关信息。市场经济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它允许每个人在日常的生产与消费活动中自由地运用他们拥有的个别的知识。众多的个人依据自己的个别知识作出决策,通过价格“信号”,在法治的框架内形成协作。而正是这种自由和分散基础上的协调,满足了社会成员千差万别的需求。
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在讨论个人自由决策的合理性时,十分重视“经济自由”的作用,强调个人必须自由拥有财产,即具有财产的占有、运作、联合等方面的自由,以及订立合同和进行交易的自由。他们批评熊彼特附和社会民主党人的倾向,熊彼特认为“政治自由”是不可侵犯的,而“经济”自由则是从属性的;他还说政府对私人财产及其交易的干预是合法的。古典自由主义者针锋相对地指出,如果没有经济自由的保障,怎能长期有效地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而且,与远离尘世的悉心琢磨政治权利的知识分子不同,对无以数计的“生活在实际”中的普通人来说,政治自由固然不可缺少,但经济自由更是他们真正的命根子。
在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实行个人的分散决策,通过自我负责的分散决策得到相应回报,因为存在这种回报,人们便有了生产与交换的积极性——这就是古典自由主义所揭示的市场经济深处的激励。以这样的视野来认识和操作市场经济,才有利于抓住这种体制的本质特征。
(2)用有限政府实现市场经济的有效组织。在思考市场经济如何具体组织这个层面的问题时,古典自由主义者的睿智和务实再一次得到充分表现。一方面,他们认为市场秩序是成千上万个人相互作用的产物,不需要任何中央计划或事先的协调。这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的秩序,斯密则称之为“看不见的手”。这种认识显然直接来源于他们所推崇的核心价值——个人自由是最好的激励。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把自己的观点推向极端,他们充分认识到,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常常是相互冲突的,而且各个利益主体的追求并不总是与公共利益一致。因此斯密、休谟及其门徒都特别强调由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的行为规则构成的程序性正义的重要性。这些规则能保障个人的私人空间,尤其是财产权免受他人侵犯,也能为社会有效运转提供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安全、稳定、可预测和公平的环境,这些规则的组合就是正义或法治——在这里,引入政府就成为了维持市场秩序之必需。
因此,从组织原理这个角度看,古典自由主义并不赞成市场经济的毫无限制的自由,相反,他们非常重视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组织功能,不过为了不伤及市场经济的“个人自由”核心,古典自由主义设计了一种职能受到明确限定的“有限政府”。边沁以后的古典自由主义为政府之合法的、有限的职能和非法的、无约束的行为划出了明确的界限,其经济学解释可概括为政府可以提供自由市场的制度性监管框架,但不能干预市场运行本身,特别是不能通过管制价格和生产来干预资源的配置。在古典自由主义者心目中,政府是一个“裁判员”,职责是维护“游戏规则”,而不能自己直接参加“游戏”。
一些经济史学家的研究结论,表现了与古典自由主义“有限政府”主张的高度一致,如诺斯和罗森伯格,都把西方的崛起归功于国家与经济人的关系从政经不分到政经之间保持距离这一根本转变。以英国为例,1688年发生的“光荣革命”应该是一个转折点。革命前,国王可以任意干预经济活动,如把许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专利权卖给他的亲信和巨商,向新贵族强制摊派各种捐税;革命后,在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中,则规定国王退出经济领域,财政权永远属于国会。钱颖一赞扬这种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政经分离,说“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起源”(2000年)。
2.计划经济的组织逻辑
(1)计划经济视野中的“客观经济规律”。从理论形成的角度看,计划经济是在批判市场经济弊端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构想,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观点具有经典意义。在写于1847年的《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恩格斯把当时资本主义世界每五到七年就要发生一次的经济危机直接归咎于“自由竞争”。他指出,竞争和个人经营工业生产,是大工业的枷锁,由此产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每一次“对全部文明都将是一种威胁,它不但将无产者抛入贫困的深渊,而且也使许多资产者破产”。他设想,应当“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组织,在这个新的社会组织里,工业生产将不是由相互竞争的厂主来领导,而是由整个社会按照确定的计划和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来领导。”他接着将分析引入更深层次:“私有制是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密切联系着的”,因此,消灭“竞争”,“有计划地”经营工业,必须废除私有制,“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
1999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给计划经济下了一个定义:“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由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特别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通过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来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国民经济”。在这个定义中,马克思主义“有计划地”管理经济的思想得到了非常通俗和完整的表达,把“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视为“客观经济规律”,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理念,这个理念具有很强的反证意义,它所宣示的另一个信条就是,“无计划”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是注定要失败的。
(2)无限政府是计划经济必然的组织选择。将计划经济的理论设计付诸实施,组织职能上有两项重要操作。第一,资源的高度集中,其核心是通过政府发动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来形成单一公有制的局面。计划经济只能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之上,因为计划经济的实质是国家能够直接控制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就是生产资料的国有或国家能够有效干预的集体所有。第二,经济运行过程实行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严密调控,具体表现为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包括对企业人财物所有资源、产供销所有活动的直接管理。这种管理基本上排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是凭借行政权力系统的力量来推行。这样两项操作,集中起来看,清楚地表明,计划经济不仅要由政府主导,而且还需要一个强大的、无所不管的“无限政府”。这就是计划经济的组织逻辑。
二、中国计划经济的实践历程
1.中国共产党武装斗争时期计划经济的经验积淀。经验依赖和经验惯性是管理活动中常有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全国政权后短短几年内就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这与她此前20多年武装斗争中经济管理的经验积淀有着很大的联系。
武装斗争面临的是一种“战时经济”环境,一般说来,由于战争对资源需求大而急的特点,资源短缺会成为战时经济的一个主要表现。而中国共产党武装斗争中的战时经济还具有两个重要特征。首先,中国共产党只是一个没有执政地位的战争参与者,她无法以执政者身份在大范围内调集资源;其次,党的武装力量长期处于农村,而且是中国非常贫困的农村地区,这就导致资源获取十分困难。这两点加在一块,使资源短缺的矛盾更加突出。
为了满足武装斗争的资源需要,中国共产党不得不加强经济的“计划性”,具体努力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资源管理技术上的集权化安排。在最早的湘赣边界武装割据时期,根据地的人力和物资就被高度集中起来。当时,除了党和红军之外,老百姓都得到严密的组织。就连传统上不能“主外”的妇女也组成了妇女队,平时帮助红军砻谷筛米,做军鞋,战时煮饭烧水,护理伤员;甚至小孩都要加入少年先锋队,担负放哨、查路条等任务。这种资源集中型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为红军的生存提供了重要保障,并在后来的苏区、抗日根据地及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得到了更广范围的放大。第二,生产组织形式上有限的集体化尝试。为了扩大资源供给,中国共产党利用根据地相对稳定的环境,开展了非生产资料公有化基础上的劳动合作实践。1934年,中央苏区政府组织劳动互助社、耕田队,以解决劳动力的不足;组织犁牛合作社,以解决耕牛的不足。这可能是最早的“集体化”尝试。1943年,身处陕甘宁边区的毛泽东对上述实践给予了理论上的提升,他指出:“在农民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31页.人民出版社,1991.)。在毛泽东的大力提倡下,到1944年,陕甘宁边区组织的各种劳动互助组织中的劳动力,达到全区劳动力的70%左右(注:《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11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其他各解放区的合作社也发展很快。各种互助合作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资源供应能力。
2.中国共产党执政早期计划经济的快速形成。说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在执政早期仍然持一种战时经济思维,可能是站得住脚的。明显而有力的论据是,抗美援朝一战,从1950年打到1953年,其间巨大的消耗给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成的资源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此外,“战时”的判断还可能来自对国内政治经济整体形势的估计,在毛泽东1952年骤然改变“将来过渡”思想、快速发动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他对国内三股“敌对势力”的认识发挥了关键作用。关于资产阶级,由于他们利用抗美援朝的机会,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理所当然地被毛泽东视为敌对;关于土改后农民买卖土地中产生的“富裕中农”,毛泽东分析后得出结论,很难满足这些人向资本主义方面发展的要求,因而他至少会将这部分人归入“潜在威胁”一类;关于“小农经济和农民自发势力”,毛泽东认为它们的存在是当时市场供不应求,国家难以调节市场的根本原因,它们无疑也是一种“敌对”因素。国内这三股势力对新政权的影响,很可能在毛泽东心目中构成了他必须应对的另外一处战场。
战争仍在延续,敌情依然很重,资源还是紧缺,因此沿用武装斗争时期经济管理的成功经验就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不过,此时的“计划性”已远非昔日的“计划性”所能比拟,已经获得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已经有条件建立一种本原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了。
首先当然是加紧构建计划经济所需的所有制基础。 1953年,国家开展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三年后,这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所有制革命大功告成。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的 99%、产值的99.6%,私营商业户的82.2%、资金的 93.3%,转入全行业公私合营轨道;全国个体手工业者的92%以上被合作化;全国农户的96.3%加入了合作化(注:张静如:《中国共产党思想史》,第431、433、437页.青岛出版社,1991.)。至此,单一公有的所有制基础基本成形(注:武力认为,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高级社还是真正的集体经济,国家的计划对其生产经营只具有指导作用;只有到1958年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政府才直接控制了农村经济的运行,计划经济才算完全形成。见武力《中国计划经济的重新审视与评价》(《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本文赞成武力这种分析。)。
与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同步,在1953~1956年,仅仅三年多的时间里,以高度集权为操作特征的计划经济的“无限政府”运行体系很快建成。早在1952年11月,国家就成立了计划委员会,1953年开始,对中央国有经济、地方国有经济的主要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合作社、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实行估算计划。1954年,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县人民政府中独立的计划委员会设立后,全国形成了从上到下、条块结合的完整的经济计划管理体制。随之,政府取代市场,几大主要市场不复存在。首先,国有企业的资金需要,完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即投融资市场不再需要。其次,中央集中和计划流通使全国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支配,其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由国家计委平衡分配;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后,主要农产品由国家掌握,实行定量供应。这意味着计划管理基本覆盖了产品市场。再次,1954年以后,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社会上招工;工资管理权限也集中到中央,到1956年,国家职工的工资等级、标准、定级、升级的办法,增加工资的幅度,都由中央统一规定。由此,劳动力市场也完全消失。
概括起来说,中国计划经济的问世虽然显得有些仓促,但这一点也不影响它的“原汁原味”,它完全满足了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计划经济的两个基本属性:以“财产共有”代替私有制,以政府计划主导取代“自由竞争”。
3.1957~1978年计划经济在循环式调整中的坚守。将“有计划”当作核心客观经济规律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实践中很快表现出效率不高的“不客观”缺陷。1956年4月,毛泽东在经过大量系统的调查研究之后,发表了《论十大关系》的长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经济体制设计中要注意分权的重要思想。在《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一节中,毛泽东说:“把什么东西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从原则上说,统一性和独立性是对立的统一,要有统一性,也要有独立性(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3、275页.人民出版社,1977.)。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节中,毛泽东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3、275页.人民出版社,1977.)毛泽东的“分权”思想成为了此后二十多年中国缓解计划经济矛盾的行动指南。
1957~1978年,中国经济体制进行了两次大的分权尝试。第一次在1958年,当时中央规定,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1165个企事业单位,下放885个,下放比例为76%,由此可见中央“分权”的决心不小。但是这一调整很快导致计划失控和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只得急忙从1959年3月开始往回收,直到1961年才收完。第二次在1970年,这一次调整参照了前一次的情况,认为前一次不成功主要是放的范围不够宽,很多重要企业仍然留在中央,这一次要彻底下放,结果有一段时间把大庆、鞍钢都下放了。但是,结局并没有好于第一次,1973年,面对经济剧烈的不平衡,又被迫收回下放的企业。
分权,当毛泽东1956年为克服计划经济体制弊端而提出这一主张时,他在整体的哲学思辨上是无懈可击的,但是实践上为什么不能走出“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循环呢?经济学把分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向地方分权,即“行政性分权”;还一类是政府向企业或个人分权,即“经济性分权”。市场化改革是这两种分权的结合。但是,中国计划经济的循环式调整仅仅局限于第一种分权,这是一种“大政府”变“小政府”的分权,中央管理是行政管理,地方管理还是行政管理,它并未改变计划经济“无限政府”的组织逻辑,它协调不了计划经济和经济人效率之间的矛盾。而另一方面,尽管“经济性分权”能够实现毛泽东所说的“统一性”和“独立性”的协调,但无疑超越了他分权的思维框架,因为这种分权的核心是财产权的分散,如果实行这种分权,那就意味着对计划经济的放弃。这就是毛泽东分权思想的内在冲突,正是这种冲突决定了1979年以前二十多年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命运。
三、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组织规则的调整
1.中国经济转轨中的“有限经济性分权”。中国的经济转轨始于1979年,纵观过去20多年,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其中虽然不乏许多继续开展“行政性分权”的努力,但重点和核心还是“经济性分权”。从理论设计上讲,这是对毛泽东分权逻辑的一种超越,从而确立了科学的转轨目标。但是,也应该认识到,实践中的“经济性分权”难度极大,尤其是当涉及到像产权这样的关键性权力因素时,更是不易认同和难以操作,更会表现出分权的有限性。整体上,将过去20多年中国转轨的实践概括为“有限经济性分权”可能比较恰当。
(1)1979-1992年产权以外的“经济性分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中国经济转轨行将起步之际,具有“发言权”的一些学者和政府官员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企业经营状况不理想,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权,而缺权主要是缺钱。这一认识直接影响了此后12年向企业放权让利的漫漫征程。这一征程分为3段,每段4年。第一段,扩大企业自主权。最初是统收统支变成利润分成,即把利润留一部分给企业,绝大部分上交国家。开始企业高兴,但两年后企业认为留利比重太小,不感兴趣了,只好将利润分成制改成总数分成加增长分成制,除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分成外,在利润增量中还分一次,试了两年又不灵了。第二段,实行利改税。1983年,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开始采用让企业交所得税的办法,即以税代利。由于税率太高,企业剩余十分有限,积极性还是上不去。第三段,建立经济责任制。1986年底,面对企业交不上税的困难,有的地方开展了承包经营制的试验,规定上交指标,剩余全部留给企业。结果出现包盈不包亏,盈了多分,亏了无人负责。
到1991年下半年,在经历了前面三个阶段以利益刺激为主的路子之后,中央有关部门通过总结过去多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教训,形成了新的思路,认定国有企业缺乏活力,关键不在利润分配的不合理,而在经营机制的不合理。1992年6月,公布了《关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例》,该条例赋予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意图是把企业推向市场。但是,“机制”并不是矛盾的起源,机制背后还有更重要的制约因素。这场看似富有创意的“新式分权”也终因治标不治本而收效甚微。
(2)1993-2002年对于产权的有限突破。漫长的13年分权努力,虽然是使出了浑身解数,但都只是非产权逻辑上的同义反复,都只是在非核心权力的下放上绕圈子。分什么样的权才是经济转轨的本质要求呢?实践的困窘呼唤着理论的突破,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终于拉开了这场突破的序幕。会议提出,深化国企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问题,要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议把“产权清晰”规定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内容,“产权”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文件里。但这次会议的文件公布后,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有人质疑,制度创新是否首先要进行产权改革;有人进而坚定地指出,搞产权改革就是搞私有化。这场争论延续了4年,实践意义上的产权仍然是一个禁区。1997年,中共十五大在继续坚持国企改革要实行制度创新这个思想的基础上,还具体提出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即产权调整的要求。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对产权改革又作出新的技术性的表述: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至此,中国经济转轨对于产权这个核心权力因素的分权,理论和政策上已经没有障碍了。
然而,总结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产权调整,会非常清晰地看到其中“有限分权”的实质。理论上,即使在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仍然未能明确地将产权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这种“方针”、“政策”上的安排很大程度地制约了产权调整的理论影响力。实践上,产权突破大多是在一种“负罪”心理状态下进行的,操作者在很容易受到责难的环境里,表现得偷偷摸摸,畏首畏尾。例如,1998年部分国企被“卖”之后,“国企不能一卖了之”的呼声立即成为“时代强音”,许多地方的产权改革就停了下来。总的来讲,过去几年产权突破的实践在时间上是时断时续的,而不是连续发生的;在地域分布上是局部的,而不是全局性的;在企业结构上大体只涉及到中小企业,而大型企业动得不多。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有限产权突破。
关于2003年以前中国经济转轨中对产权的有限调整,国外的转轨理论曾经不以为然,国内一些急躁的改革者也颇有微词。那末,怎样看待有限的产权变革与中国转轨成功之间的关系呢?“华盛顿共识”鼓动转轨国家“尽可能最大程度地自由化,尽可能最快地私有化”。这一理论在直接催生了东欧诸国与俄罗斯的远离成功的“休克疗法”;而亚诺什·科尔奈却主张一种“有机发展战略”,该战略最重要的任务在于创造有利条件,提升私有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而不是强调国有企业全面而快速的退出。中国的转轨实践,并非科尔奈理论直接指导下的产物,但二者又有异曲同工之妙。中国的转轨,一方面对公有产权的调整是“有限的”,正是这一点才避免了俄罗斯全面私有化灾难性后果在中国的出现;另一方面,主要是通过“提升私有部门”,大幅度增加了非公有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最终,有限的“存量”调整与大量的“增量”产生相结合,构成了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具有一定“经济自由”属性的所有制基础。因此,忽略或过份强调有限产权变革与中国转轨成功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不科学的。与俄罗斯等国相比较,中国转轨的命运取决于一种“大分权”.国有体制内有限分权与国有体制外大量分权的有机结合。
2.中国经济转轨中的政府角色类型转换。这是在产权的组织格局变动之外,观察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组织规制调整的另一个更为直接的视角。产权的变化过程需要政府相应的组织,而产权变化一旦形成,又会对政府的组织行为提出新的要求,这两者都会引起政府角色类型的转换。
(1)转轨期绝大部分时间内放权的强力型政府。格泽戈尔兹·W·科勒德克曾在1994~1997年间担任过渡兰负责改革的第一副总理,他对一些转轨国家的评论被许多人称之为比较客观。他说(1998),在既无计划又无市场的制度真空条件下,俄罗斯有40%的经济活动与有组织犯罪有关。他还联系到其他类似国家的情况引申开来说,由于司法薄弱,缺乏正确的法规和执法体系,有组织犯罪得以猖獗,频繁更迭的政府没有足够的政治力量和技术能力去对付这种犯罪。他赞扬中国惩治犯罪的法律极为严厉,因而转轨中没有出现有腐败倾向的私有化。
科勒德克对中国的评价是正确的,在20多年的转轨期,绝大部分时间内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属于一种“放权的强力型政府”。这种组织规则的特点是,在放弃过去的“无限政府”部分权力的同时,强化了某些具有全局性控制力的权力,从而保持了政府在转轨中的必要的权威。第一,在运行机制上,政府的“强力”主要是借助行政审批体系来实现的。1996年以前,国务院65个有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审批项目多达4000多项,各省市的审批项目也在2000项以上。尽管这种包罗万象的审批制度曾经受到广泛的抨击,但是反过来设想一下,如果在转轨前期没有这样的审批机制,就会留下许多的制度真空,就会导致政府的虚弱,就完全有可能出现俄罗斯那样混乱不堪的改革。第二,在权力取向上,政府长期保持了对国有产权这个主体权力因素的严密控制,因而掌握了实现“强力”的最重要的资源。这一点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中小企业“退出”中,资产的处置虽然大多数采用了非外部出售的“内部人自我交易”方式,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恪尽职守的全过程监督,这种方式并未演变为俄罗斯那样的经理人员通过虚假的管理收购、无偿地将国有产权据为已有的结局。在中国,中小企业改制中资产的内部分配是大体公平的。其次,审慎地处理大企业的产权改革。如前所述,较长时间内基本不动大企业的产权是中国转轨中有限分权的主要表现之一。大企业不动,政府就可以进退自如,就可以通过“抓大”而平稳地“放小”。俄罗斯转轨期政府的无能为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大公司的快速私有化,大公司的迅速失去,对政府的控制力造成了致命的影响。
(2)深入转轨中放权的自律型政府。“放权的政府”和“强力型政府”这两种组织规则之间是一种对立关系,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往往会使放权徒有其名;而另一方面,在一定环境下,政府的强大可以维持放权过程中必要的秩序。这就是中国转轨前期需要执行的辩证法。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随着转轨的深入,政府的强力和市场经济的“自由”属性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政府必须被约束成了一种不能回避的客观需要。
关于对政府的约束,虽然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开始,就受到了高度重视,但直到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往的政府约束基本上不是“外部的”、“他律的”,而是“内部的”、“自律的”。放权的自律型政府是最近几年中国市场经济中所反映的一种主流组织规则。这段时间内,政府的放权已经推进到产权层面,同时政府依然是自我授权;但是,为了适应转轨后期的不同环境,政府开始“自觉地”削减自身的部分权力。最早的政府自我约束可能产生于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早在1989年,该市就开始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试验,尝试用市场手段取代行政方式支配国有产权。此后,又接连迈出几大步: 1993年,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这表明政府放弃了对企业的一种最权威的控制手段;1994年,推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政府不再做企业的“婆婆”;1998年,对政府审批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原有的1091项审批、核准事项,减少了463项,缩减比例达43%。深圳地方政府的率先自律,是因为这个地区市场经济的成长速度大大快于全国其他省市,深圳的实践,是中国全局性政府自律的开端。2002年秋天,国务院一举砍掉789个行政审批项目,各地也纷纷取消了一批地方性行政审批项目,此举被国外舆论评价为中国政府的“自我革命”。2003年2月,国务院再次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通过这些变革,一个强力型政府增添了许多宝贵的自我约束的理性,从而具备了一定的“有限政府”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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