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制度经济学的政区竞争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区论文,经济学论文,竞争论文,理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1)05-0052-07
一、政区竞争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制度经济学是研究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的经济学科,新制度经济学是产权、国家与经济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它认为明确界定的产权能保护人们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的作用是保护产权,能有效保护产权的国家就能实现经济繁荣。因而,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逻辑或基本观点是:有效保护产权的国家能促进经济绩效。
要证明新制度经济学基本逻辑的科学性,必须先证明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国家为什么会主动保护产权?国家为什么会克服政治权力的垄断性、克服政府官员自身利益的干扰、防止政府官员对经济自由的不正当干预,从而主动地保护财产权利?第二个问题是:产权、国家与经济绩效之间是否具有必然联系?必须用实证的方法证明,由国家明确界定的产权必然导致经济增长,而不是一种偶然的结果。新制度经济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出了政区竞争理论。
政区竞争是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政府竞争性地提供公共产品,以便吸引投资与发展本行政区域经济的政府间竞争。政区竞争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政府的竞争,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以及一个国家内部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两种。国家间竞争机制是国与国之间政府治理能力、政府质量之间的竞争;国家间的竞争延伸到一个国家内部,就会在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即地方政府之间引发行政竞争机制。政区竞争是各个行政区域即各国或各地方政府之间在投资环境、法律制度、政府效率等方面的跨区域竞争。政区竞争是产生产权保护机制、有限政府制度和企业家创新制度的前提。新制度经济学运用其政区竞争理论,有力地解释了国家为什么会主动保护产权的问题,并有力地说明了由国家明确界定的产权必然导致经济增长这一“经济奇迹”定律。因而,政区竞争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基础,是理解产权、国家和经济绩效三者关系理论的核心。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区竞争导致了国家对产权的主动保护,从而形成了明确的产权结构。国家权力是一种垄断的权力,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只有本国或当地政府一家,但是,政府却面临着其它国家或其它地区政府竞争的强大压力,国家间或地区间为吸引资本、人才与技术之间的竞争,必然导致政府主动保护财产权利,主动克服政府干预产权的冲动。政区竞争促使一个国家和政府形成保护产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政府制度,从而有效地促进了长期经济增长。
在经济学史上最早分析政区竞争机制的是亚当·斯密,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提供对产权的有效保护,那么,资本所有者就会迁往其它国家,从而促进政区竞争机制的形成。他认为“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很可说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那一个特定国家。一国如果为了要课以重税,而多方调查其财产,他就要舍此他适了。他并且会把资本移往任何其他国家,只要那里比较能随意经营事业,或者能安逸地享有财富。他移动资本,这资本前此在该国所经营的一切产业,就会随之停止。”[1]
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正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区竞争机制促使某些国家明确界定和行使产权,从而导致了人类经济史上的经济增长。诺思认为,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作为社会强制力的来源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国家之所以会抑制税收最大化的冲动、建立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因为国家面临着其它国家或潜在统治者的竞争。他认为国家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为取得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和“公正”的服务作为交换;二是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每一个不同的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三是面临其他国家或潜在统治者的竞争。“统治者总存在对手:与之竞争的国家或本国内部的潜在统治者。后者相当于一个垄断者的潜在竞争对手。哪里不存在势均力敌的替代者,哪里现存的统治者就好似一个暴君、一个独裁者或一个专制君主。替代者越是势均力敌,统治者所拥有的自由度就越低,选民所保留的收入增长的份额也越大。……选民也许会以某种代价转向某个竞争的统治者(即另一个现存的政治—经济单位)或支持在现存国家中某个统治者的竞争者。……统治者争取选民的努力将取决于保护的供给曲线和从增加选民中所得到的边际收益。”[2]诺斯认为,国际上的其它国家、国内统治者的竞争对手都有可能取代现有的统治者,选民会按照自己的成本—收益转向其他国家或支持国内统治者的竞争对手;在国家—其他国家与国内替代者—选民之间的关系中,“替代者的势力越是接近,统治者所拥有的自由度便越小,由选民所持有的边际收入的比例便越大。……如果邻国更有效率,那么效率较低的所有权便威胁到一个国家生存。如果,统治者面临抉择,要么
废除要么修改基本的所有权结构,使社会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增长率。”[3]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像道格拉斯·诺斯和埃里克·琼斯那样的长期经济史学家,为制度经济学增添了大量经验内容……他们证明,共同体和政区(communities and jurisdictions)间的竞争如何引导着较有益于公民和企业的(more citizen-and enterprise-friendly)规则不断演化,这些规则包括受约束的政府、财产权利、约定的程序(due process)、法治等。”[4]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政区竞争理论的基本内容
新制度经济学的政区竞争理论包括如下内容:政区竞争内容与政区兴衰分析理论;政区竞争发展阶段分析理论;政区竞争机制理论。
1.政区竞争内容与政区兴衰分析
政区竞争包括如下内容:①投资环境竞争。各政区政府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资本、企业家和人才到本行政区域投资,政府对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便捷的政府服务、完善的基础设施、优惠的投资政策等等条件。②法律制度竞争。各政区政府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法规,制定保护投资者权益、保护财产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法律,公正地执行法律,政府行为受到严格的公法约束,政府行为受到宪法和一般性法律的约束,市场经济运行免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③政府效率竞争。各政区政府进行行政改革,使政府成为一个廉价和廉洁的政府,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政府服务,政府严格按行政程序办事,政府工作程序便民、公开、公正等等。
能提供优越投资环境、能建立有效保护产权的私法制度、能建立严格约束政府权力的公法制度并能提供优质政府服务的行政区域,就会在政区间的竞争中取胜,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企业家和人才到本行政区域投资创业。资本、人才和技术在政区间的流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资本、人才和技术向能提供优越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区域流动,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一种必然的表现形式,它有利于资本、人才和技术的最有效的配置。资本、人才和技术大量流入的政区,能提高本行政区域的就业水平、税收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提高本行政区域的声誉、土地价值和城市规模效应,大大提高本地区公共设施建设的速度和水平,从而能吸引更多的资本、人才和技术,形成良性循环。而政府不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行政区域,则面临着资本、人才和技术的大量流出,随之而来的是本地区就业水平的下降、土地贬值和基础设施落后,行政区域竞争力进一步削减,更多的资本、人才和技术大量流失,形成恶性循环。
2.政区竞争发展阶段分析
政区竞争导致长期经济增长的过程经过了政府公共服务竞争、私法与公法制度的建立、创新企业家云集三个阶段。
(1)政府公共服务竞争阶段
在政府公共服务竞争阶段,各国或各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者,解决本地区存在的各种公共问题,相继采取一些改善投资环境,改善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质量的措施与制度。在这一阶段,政府的作用是通过为民便民、减少政府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等吸引投资者,降低公民的服从成本和政府的代理成本。公民的服从成本是公民服从政府管制所形成的产权成本,如公民必须保存会计记录、填写表格、向政府提供报告等等,政府通过精简办事程序来降低公民服从成本;政府代理成本是指政府机构运行所耗费的资源,如工资、税费等,政府通过放松政府管制、分流富余人员、精简政府机构等措施来降低政府代理成本;政府积极支持企业,形成政府商业道德特征集如讲求效率、尊重契约、欢迎创造性和新事物、运用首创精神和进取心等等。
在这一阶段,政府主要着眼于提高不可移动的生产要素的质量,如政府管理质量、土地价值、劳动力知识水平等,带动可移动的生产要素的投入,从而使投资者向本行政区域集聚。当代世界的生产要素分为两种,一种是可移动的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本知识和组织知识、原材料等等,一般都可以很容易地进行国际流动;另一种是不可移动的生产要素如土地、本地劳动力、行政制度与政府服务等,这些是无法在国际上移动的要素。不可移动的生产要素主要是政府行政制度,政府行政制度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备国际竞争力,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能吸引投资和促进地区经济繁荣。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政府应该进行社会经常性资本的投资,以提高私人资本获得的边际效益。他认为:“政府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强制实施各项合同的规定,并且使其各项管制措施有利于竞争和技术革新。政府常常由于在教育、卫生保健以及公共交通方面的投资而成为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力量,但是,它应尽量减少其对不具备相对优势的部门的干涉和控制。”[5]
(2)私法与公法制度的建立阶段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行政竞争吸引到了一定规模的资本、人才与技术,并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基础,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之后,开始进入私法与公法制度的建立阶段。就是用正式的法律制度确定普遍性的、有效率的产权保护制度,从而为长期经济增长打下基础。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交往的内在制度得到发展,人们开始讲究信誉和商誉,按契约办事,实行自治,从而形成了私法自治的基础;这必然要求政府建立完善的私法制度。同时,为了与政府达成一个更有保证的长期契约,使政府在保证收取一定税收的同时不要对经济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又需要建立完善的约束政府权力的公法制度,政府通过前一阶段的实践已经具有了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公共政策基础,赞成从根本上建立市场经济法治制度的人居于大多数的地位,也为健全的私法制度与公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稳定的多数支持者。
私法制度与公法制度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私法规范是市场经济体制中起基础作用的法律规范,它既解放了人们的私利,也规范了人们的私利。公法必须在私法的基础上起作用,公法的作用不能替代私法作用,公法的形式与效力受私法的制约。
私法是市场经济的逻辑基础与法律基础。私法保护财产权,规范它们的交换,并保证它们不受不合理的干预——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障自由市场的运行。私法包括如下方面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即市场准入法,即不分所有制一律平等的法律,主要是民商法,如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经纪人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等;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遵循自愿、公平、等价交换、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票据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保险法等等;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建立统一市场、保护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广告法、商品质量检验法、市场管理法等等。市场机制是公民与法人的自主的交易行为,首先体现的是交易主体间的意思自治;其次才是交易者之间的自治机制与仲裁机制,通过将违约者逐出交易圈,是对违规者的最大惩罚;最后才是最低限度的公共权力的调节机制。
在确立私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法律调节地位的同时,市场经济法治强化对政府的公法约束,控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方向与方式,建立严格的公法制度即行政法治制度。公法制度由宪法制度与公共部门法律制度构成,公法包括宪法与国家机关组织法;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障法等;规范对外开放、涉外经济的法律等。公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原则。法治的原则是:法律必须保护所有公民,法律必须是一般性的、非歧视性的,即法律必须具有普适性;政治家和官员们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公法约束,必须接受依据法律的监察;违法行为必须由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和遵循正当程序的公正法庭来判决。
(3)创新企业家云集阶段
在政区竞争中取胜的行政区域通过建立完善的私法制度和公法制度,奠定了经济增长的长期基础,能进一步激发本区域投资者的创新激情,引发大量企业家在本地区集聚,从而形成“创新者云集”效应,大大促进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政区竞争的结果体现为投资者的投资与生产要素在地域间的流动,现代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明显加快。投资者到提供优良公共产品的政区投资,能使企业家获得先驱者利润(Pioneer Perofit)即购买者愿意付给创新者的超过创新成本的价格,有利于形成创新者群集(Clusters of innovators)的效应。如计算机相关产业的制造商们通过相互的竞争降低了微型集成电路的成本,从而使得企业家们蜂拥而至,使计算机装配厂商、软件开发商、电信公司、计算机技能教师、计算机图像艺术家、电子邮件营销商以及远程教育专家等等企业家能在信息产业这一个产业平台上共同从事创新活动。而使创新者聚集成为可能的基本条件就是保持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为竞争性的经营者的成功竞争创造机会,这一切都依赖于存在维护产权与竞争的政区竞争机制。
3.政区竞争机制由公共供给机制、企业家自由选择机制和投资者退出机制三部分组成。
(1)公共供给机制
公共供给机制的核心在于提供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削减政府管制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国家和地区要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区位优势来吸引投资者,如果一个区位丧失了成本竞争力,投资与生产设施就会迁往别的国家或行政区。一个国家和地区要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商务法律、政府条例和司法程序,降低征税成本,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提供公共基础设施,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与建立可靠的市场竞争秩序来吸引国际投资者。相反,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国家和地区,就会出现产业外迁、资金外流的情况,如零部件装配线、研究和开发、金融等产业都会外流,出现投资者退出的现象。目前,对于一国或一地区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是能否吸引投资特别是跨国企业的投资。
位于瑞士的世界经济论坛将一国或地区政府的国际竞争力分为八个方面:经济对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开放性;政府预算和政府管制的作用;金融市场的发展;基础结构的质量;技术的质量;企业管理的质量;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质量。并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一个可靠而有效的司法系统和保护产权的政治系统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一个在国家间竞争与政区间竞争中胜出的国家与地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开放的市场、节俭的政府开支、低税率、灵活的劳动力市场、有效的司法系统、稳定的政治系统、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等。
(2)企业家自由选择机制
企业家的自由投资机制与区位选择(LocationalChoice)机制是行政竞争机制的核心内容。企业家促进行政制度创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技术创新。企业家在投资的过程中,会采取种种方式克服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限制,如改革生产组织、降低生产成本、采用新工艺与新技术,或迁往对自己投资有利的行政区域。创新型的企业家会向限制经营自由的各种不合理的政府制度提出挑战,从而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政府制度创新,新的生产、运输、通讯、消费方式能够改变产权界定,调整商务惯例与工作常规,从而带来制度创新。如19世纪的铁路建设热潮不仅带来了技术变革,还带来了股票证券市场等新制度。二是施加政治影响。企业家通过提出法律异议促进司法审查,或通过投票机制选举立法机构来改变法律。三是寻找政府中的代理人。企业家通过与政治家或行政官员进行交易和交换谋取有利于自己的公共政策。
(3)投资者退出机制
投资者退出机制是“用脚投票”的制度。如果人们不能自由流动和自由退出,就会受制于特定的政治制度,而没有选择制度的机会,从而也不会给政治家与行政官员以改变不合理的行政制度的动力。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过程使投资者退出机制得到极大的强化,使政府的公共权力受到了更强有力的限制,资本等可移动生产要素在国家和行政区域之间的流动变得更加频繁而容易,投资者的退出成本大大下降,从而引发了国家间与政区间的行政竞争机制,使国家间与政区间的行政竞争加剧。随着经济技术与管理手段的进步,退出成本大大降低,运输技术的进步如集装箱化、管道运输、大型飞机等降低了远距离运输的成本;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如卫星通讯、传真、计算和数据压缩、电子邮件和手提电脑等大大降低了远距离通讯成本;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如标准化的商业惯例与贸易规则、共同的保险程序和国际仲裁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在跨政区流动的群体之间建立起了高于并制约着统治者权利的个人经济自由,并且大大降低了跨国交易成本;现在的大量生产设备都是轻型化的,便于重新定位安装和迁移。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和跨国投资大大发展,投资者利用各国或各个行政区域之间的不同区位、不同的投资成本而进行国际化生产,大大深化了国际分工,目前一个产品的生产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完成不同的工序并成形,跨国公司将生产的不同工序与加工工厂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确保获得最佳预期利润。因而,不同国家与行政区域的成本,就成为投资者进行跨国与跨地区投资的重点考虑对象,人们考虑一个地区与国家的市场因素、劳动力素质、销售网络、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商业法律、政府条例与管理程序等等因素,其中绝大多数与政府管理的制度与公共供给的情况有关。投资者确定对什么地方投资,取决于他对一个国家不可移动的生产要素的总体评估,即对一国或一地劳动、政府、土地的成本与价值的综合评价。
美国著名的经济分析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提出了分析了联邦制的经济学,探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的责任配置,认为限制政府的垄断权力的最佳途径是公民的迁移自由权,“如果一个州政府试图运用其税收或管制权将财富从一个公民集团向另一个公民集团转移,那么受害者就完全可以决定移居其他州。”[6]同样地,波斯纳在提出“宪法经济学”分析命题时,认为公民的“退出权”是防止政府滥用职权的最佳方法,“除非人民不满意政府服务时可以很容易地离开其辖区,否则就不会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政府官员将其职能扩展到有限政府原则所规定的范围之外。它用‘退出权’(voiceto exit)作为对政府滥用其职权的限制。”[7]
三、政区竞争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
政区竞争理论令人信服地说明,政府制度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因而,政府行政改革是一国所有改革的核心和关键。行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政制度,即建立与完善政区竞争机制。政区竞争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宪政原则、职能下属化原则、法治原则和无歧视的市场准入原则。政区竞争机制设计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公共产品供应数量、规模与质量的提高,保持政府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质量竞争,以便更好地吸引和留住投资者。政区竞争机制的设计原则是宪政原则、职能下属化原则、法治原则和无歧视的市场准入原则。
1.宪政原则
宪法是对公共政策的最高级的、普遍适用的约束,它的目的是限制公共权力、保护个人自由领域、遏制公共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保证公共权力无差别地公正行使。宪法不能被轻易改变,它为低层次的政府制度如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调整提供了连续性的和可预见性的框架。宪法包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肯定,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不能被低层次的政府制度或各种政府机构所否定。此外,宪法还包括保护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坚持公民选择代表的主导权,还规定了公共权力划分的各种制度原则;宪法保护人们自由缔约的自主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保护私人自主权,个人对其契约义务负全责,以及个人的知情权,言论、职业和迁徙方面的自由权。
宪政的基础是公共权力的合理划分与制衡,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中央政府层面上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的划分,一个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公共权力的合理划分与制衡,要有利于公共权力持有者之间的竞争,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制衡,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与腐败;公共权力划分机制要与适当的选举制度、利益整合制度、政党制度相配合。国家要实行职能下属化,使地方政府承担起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分权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国家强制力(coercive power)的垄断化,可以防止政治共谋,因为共谋者的共谋成本随着达成有效共谋所必需的协议人数的上升而上升;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衡为基础的宪政设计使这三个机关的共谋成本增大。
宪政原则的重要作用是保证经济自由。在经济增长与经济自由之间,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因而,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一个经济自由指数,包括如下指标:货币稳定性;管制秩序,即政府在开支和生产上的直接卷入、对市场的价格控制和数量控制、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以及资本市场的自由;政府的规模和政府的再分配职能;贸易上向国际竞争的开放性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度。[8]经济开放的程度决定着投资者退出机制完善的程度,经济开放度越高,跨国投资者越能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制度系统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到有利于保护产权的国家进行投资,因而,贸易自由、迁徙自由、货币兑换自由和保护产权与自由的基本规则是促进行政制度竞争的基本要素。政府的管制排除或阻碍了潜在的竞争者,增加了市场参与者的服从成本,限制了缔约自由,造成了规则激增的不良后果,增加了企业家的市场认识成本。因而,设计政区竞争制度应该着眼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防止垄断。维护产权和自由契约应该是宪法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政府要保护产权、保护契约的履行、保证市场的开放性即保证投资者进入市场与退出市场的自由、保持货币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稳定。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制度,而不应去干涉具体的经济活动,公共政策的所有手段都要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而不是削弱竞争,因而,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是政府的核心职能,政府要放弃对经济活动的具体干预与指令。
2.职能下属化原则
在一个国家内部,可以实行竞争性的地方政区竞争制度,使一个国家内部的各政区之间进行行政制度竞争,从而发挥行政制度竞争的良好效果。政区间的行政制度竞争设计的基本原则是:要有利于人员和生产要素在国内各政区间自由流动,从而迫使地方政府官员被迫进行相互竞争。也就是说,要赋予公民和企业以退出某一行政区域的自由,使公民和企业能自由退出国内某些公共服务较差、产权保护较差、不能提供有效公共产品的政区,迁往有效保护产权的政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区和公共服务质量很高的政区,从而引发行政区域之间改革行政体制、提高行政质量的竞争,推动全国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
政府权力应在政府的各层级上进行合理分工,政府权力应实行职能下属化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即公共事务应最大限度地由尽可能低的政府级别管理,能够由基层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就不由地方政府管理,能由县级政府管理的事务就不由省级政府管理。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力应尽可能地分散化,由相互竞争的地方政府机构承担,相互竞争的地方政府可以承担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公共卫生保健等公共事务。当然,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事实证明,相互竞争的地方政府所产生的结果优于一个中央集权制政府所提供的经济增长结果,因为相互竞争的地方政府制度将促使各个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和人才而寻求制度创新,提供最佳公共服务与完善的公共产品。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都拥有一部联邦制宪法,在国内实行竞争性的联邦制(Competitive federalism),如美国、瑞士、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竞争性的地方政区竞争制度的设计首先要实行原产地规则(the rule of origin),即在国家任何一个地区合法生产的产品在国家各地的销售都自动地具有合法性,任何对不同地区生产产品进行差别待遇都是非法的。
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地方政府的行动具有着私有企业的许多优点,却较少中央政府强制性行动的危险。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或一个允许迁徙自由的地区内部较大单位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供对各种替代方法进行试验的机会,而这能确保自由发展所具有的大多数优点。尽管绝大多数个人根本不会打算搬家迁居,但通常都会有足够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和较具企业家精神的人,他们会对地方政府形成足够的压力,要求它像其竞争者那样根据合理的成本提供优良的服务,否则他们就会迁徙他处。”[9]
3.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包括私法自治原则和公法控权原则两方面。法治原则首先是私法的自治原则居于市场经济法律调节的基础地位,公法的目的是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使市场经济免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政府管理必须抛弃对经济活动的具体干预,着眼于内在制度的支持与路径依赖,创造一般规则管理的基础。
对于行政机关享有的司法权限应该严格约束;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高于行政法,一般法律应高于行政规章与行政命令。英国著名宪法学家A.V.戴雪(Diecy)在1885年版的《宪法学导论》一书中主张实行法治。他认为:“当我们说到英国特征的法治(Rule of Law)时,我们首先意味着:除非在国家的普通法院面前,以通常的司法程序建立对法律的明显侵犯,无人可以受到惩罚,或被合法地强迫经受人身痛苦或物质损失。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和所有基于个人行使广泛、任意或自由限制权力的政府系统形成鲜明对比……我们其次意味着:不仅没有人能够超越法律,而且不论他的官衔或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必须服从国家的通常法律,并受制于普通审判官的管辖权。法律平等的观念——或所有阶层都受制于普通法院所执行的统一法律,在英国被推向极端。对我们而言,每个官员——从首相到警官或税务官——都和其他任何公民一样,对不具备法律理由的每一件行为负同样责任……法治意味着普通法律的绝对至高或优越地位;它和任意权力之影响相反,并排除政府特权或广泛裁量权的任意性之存在。”[10]
4.公平、统一、无差别的市场准入原则
在现代化的初期,由于市场经济秩序未能有效建立,普遍的法治规则对社会的约束力不够,执行不力,因而需要一些个人性的关系和信用作为基础,需要政府领导人采用直接干预产业的手段,在这时,如果单纯依靠市场,交易成本就会大得惊人,就会成为经济起飞的障碍。在现代化基本实现或进入小康生活阶段之后,再依靠个人性的交易可政府领导人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就会阻碍经济增长,建立面向世界市场的大型企业系统、大型运输与通讯系统需要巨额融资与投资,仅仅依靠在简单加工贸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个人性交易和政府干预就会失效,就要依靠市场的扩展秩序和法治,实行公平、统一、无差别的市场准入原则。
可全球移动的投资者不受一国或地区固有利益集团或政治派系的影响和干扰,他们并不追求对自己的特殊优惠,因为他们知道,特殊的优惠往往意味着对政治家与行政官员的贿赂成本,因而,可跨国移动的投资者偏好公平、统一、无差别的市场准入管理、普遍适用的宪法规则与政府管理国际惯例,要求对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实行国民待遇。
在设计政区竞争机制时,要保持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子秩序之间的协调性,市场经济秩序是由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金融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等组成的。如果劳动力市场受到管制,那么,就会损害产品市场的自由竞争,所以要保持各个市场的相互兼容,防止各种社会政策对市场经济各个子秩序的侵蚀。
四、政区竞争理论的重大实践与理论意义
政区竞争是产生产权保护机制、有限政府制度和企业家创新制度的前提,政区竞争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主要表现在:
1.政区竞争机制能有效解决政府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2.政区竞争机制有利于技术创新、企业家创新和政治行政制度创新;
3.政区竞争能防止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不正当干预,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4.政区竞争是市场经济永恒的话题,任何国家和地区永远都处于政区竞争的压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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