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信用观合理性的追求与经济信用建设的任务与措施_经济论文

经济信用观合理性的追求与经济信用建设的任务与措施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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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有着重义轻利传统的中国,今天何以大面积地出现经济信用危机?市场经济制度极其发达的美国,何以连续出现经济信用丑闻?两个最不该出现信用危机的国家为失信严重困扰的现实,一时间使经济信用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笔者认为,经济信用观是人类依据对经济信用与人生存发展关系的实践体悟,所逐渐形成的关于经济信用的总体性、根本性的理念系统。它作为主客观属性的统一体,通过规定人理解经济信用与人生存发展关系的角度和性质,而赋予人信用行为以特定取向;又通过对人信用行为的渗透和规范,而间接地作用于现实经济信用生活,使其统一于特定经济信用理想。信用行为固然受种种力量约束,但其现实取向却是经由信用观对种种约束力量的整合而确定的;相应地,信用行为的性质也受信用观的引导和调控。故经济信用问题讨论的有效性、进而问题根本解决的可能性,取决于经济信用观和经济信用建设措施的合理性程度。所以,探寻合理的经济信用观并据此确定经济信用建设的合理路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一、既有经济信用观的根本缺陷

“我们应有效地避免不断地困扰着经济伦理学的两种危险。一种是道德理想主义,认为人们可以忽视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手段的贡献,和经济刺激对实现伦理目标的帮助。另一种危险是工具化,即伦理被误用来仅作为取得经济目标的手段。”[1](P16)然而就具有经济伦理学属性的既有经济信用观而言,其缺陷远不止于此。

1.基于“经济人”假设的经济信用观的单向度缺陷。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信用观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该假设作为对问题进行“理想类型”层面的研究的一种简化了的前提约定,其本身并无不妥。然而,西方主流经济学界对这种“理想类型”层面的研究结论长期超越其有效性范围的使用,使经济学界逐渐淡化和忽视了“经济人”的假设性质,将其直接看做经济行为人普遍具有的现实品性。受此影响和误导,社会上也出现了把“经济人”及其品性的逻辑分析,直接等同于现实经济行为人及其全部品性的观念。这不仅使得“经济人”假设客观地成为为失信行为提供合理性支撑的理论根据,而且也使得经济信用的本质仅仅被理解为个人基于功利收益最大化考虑,按照成本收益比较分析原则,以放弃短期利益为代价,通过信守和约束追逐长期利益的过程和状态:“对失信行为,经济学的通常解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得人们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做出经济选择,人们从失信行为中得到的好处(收益)要大于他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成本)。这个解释抓住了关键之所在。”[2]对经济信用本质的这种纯功利化把握,消解了守信与失信在社会历史高度的合理性的差异,从而使失信完全可以合理地作为功利资源来开发。可见,对经济信用的这种观念,本质上是一种仅追求个人功利的单向度的信用观。

2.传统的德性化的经济信用观的内在缺陷。中国传统文化伦理本位的特质,决定了伦理是认识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孔子曾言:“君子义以为质,理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3](《论语·卫灵公》)“人无信不立”,“民无信不立”[3](《论语·颜渊》)。显然,“义”在传统文化中被确立为社会所应推崇的君子人格的根本属性,“信”则是获得该属性的必要条件。否则,“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4](《荀子·不苟》)。但孔子所强调的信义完全是自因的、超功利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同样,孟子也主张“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矣已”[5](《孟子·梁惠王上》)。可见,中国传统的经济信用观,是一种拒斥功利的德性本位的信用观,经济信用仅被看做德性人格得以可能的根本前提条件,忽视了经济信用的其他社会意蕴,因此,它本质上也是一种惟德性化的单向度的经济信用观。

3.经济信用观单向度缺陷的根源分析。经济信用作为整体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必然渗透、积淀着丰富深邃的人生社会意蕴。但由于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人视野的破碎性、狭隘性,特别是由于现实社会尚缺乏消除分工导致的社会分裂的有效社会整合,人们往往仅从生活的某领域、某层面来理解经济信用,把其某方面的取向绝对化为约束经济信用的惟一原则,忽视或否定了经济信用的其他内在参量,从而就形成了单一取向的狭隘的经济信用观。例如,中国传统民间社会认为讲求经济信用是一种积德行为,但之所以要如此“积德”,原因就在于人们普遍有一种“积德积福”的朴素而近乎神秘的观念。再例如,人们把一个家族人丁是否兴旺、是否有出息的原因,也往往归结于他们的先人在经商活动中是否诚信:诚信者人丁兴旺,欺诈而亏了人的,其后世则一定是不旺的。显然,这实际上是一种单一的因果报应论的经济信用观。西欧中世纪宗教经济学家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神性化了,从而也就自然从神性角度来理解经济信用活动的内在意义。而在极“左”年代里,经济信用也就自然会被看做是受阶级意志支配的现象。

二、合理的经济信用观的追寻

对自由的追求是人终极的本质属性。任赜、于真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的中译本序中指出:“自由是人们的价值标准与发展目标中自身固有的组成部分,它自身就是价值,因而不需要通过与别的有价值的事物的联系来表现其价值,也不需要通过对别的有价值的事物起促进作用而显示其重要性。”[6](P4)故“必须把人类自由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6](P31)。人只有超越盲目必然性的支配去实现生存的自由,其生存才能与其内在的主体性本质和根据相一致,从而其生存才能因与人主体性本质的一致性,而成为真正属于人的生存。当然,人所追求的自由总是具体的、现实的,如阿马蒂亚·森所言,这种“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6](P30)。不过,生存要素、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所追求的自由除了阿马蒂亚·森所列举的上述内容外,不但还有精神、物质生活不同领域、不同层面更宽广、深刻、个性化的内容,而且是由多元性内容的相互协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人生存自由必然受其生存实践过程的制约。从根本上看,这一过程由从事生存实践活动的人及其生存实践活动的特定内容这两个基本环节构成。故生存实践过程对人生存自由的制约,就具体表现为上述两个基本环节的制约。

“我”是个人的基本存在形式。孤立地看,任何一个独立的人,都直接表现为单个的“我”,即“个我”。这类意义上的“我”,是个人直接的、个体性的存在形式。然而,社会性决定了任何个人必然依赖于他人、群体和人类总体,并因此而与后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决定了后者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个人特定的存在形式,是个人除“个我”之外的另类意义上的“我”,即“他我”、“群我”和“类我”。当然,“他我”、“群我”和“类我”,并非个人直接性的存在形式,而是其间接的社会化的存在形式,因而可称之为个人的“社会我”的存在形式。“个我”与“社会我”就成为个人的二重存在形式,并通过相互统一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于是,生存实践中的人对生存自由的制约,就具体表现为“个我”与“社会我”有机统一体对生存自由的制约。具体来说,这种制约表现在,只有当个人把其生存提升到“个我”与“社会我”有机统一高度来定位时,才能因捍卫了个人与他人、群体和人类总体间客观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关系,而不但为其自身,而且为他人、群体和人类总体生存自由的实现,消除了由他们所可能陷入的对立而必然导致的障碍,从而有效地促成个人与他人、群体和人类总体生存自由的实现。具体到经济信用活动来说,若经济行为人把“个我”与“社会我”的有机统一看做是其生存的完整形态,他就会在“个我”与“社会我”有机统一高度来理解经济信用的意义,并自觉地去遵守经济信用规范,从而使个人与他人、群体和人类总体的经济生活自由都得到实现。反之,若经济行为人仅根据“个我”的要求来理解经济信用的意义,他就会使他人、群体和人类总体的利益从属于“个我”层面的狭隘利益,把其完全工具化,其结果失信于他人、群体和人类总体,以追求“个我”层面的狭隘利益,便逻辑地成为其行为的必然取向。而失信所造成的他人、群体和人类总体的利益的损害及失信所必然招致的社会制裁,必然使“个我”的利益和整个社会全面的生存自由都受到损害。可见,无论从“个我”层面来看,还是从“社会我”层面来看,经济信用都与人生存自由有着内在本质的关联,离开它,就决无生存自由可言。

在现代条件下,人生存内容无非是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精神性与物质性等多元性、开放性内容所交织而成的复杂的矛盾统一整体。人生存的完整性,正是由其生存内容的这种完整性支撑的;人的生存自由也具体表现为其每一生存内容所具有、所获得的自由。人生存内容的多元性整体有任何缺失,或该多元性整体失去了内在协调,人的生存就失去了相应的自由。经济信用固然要以追求现实功利为基础、前提和首要目标,然而,人生存内容的多元性、复杂性和整体性,决定了经济信用不仅受功利力量的约束,也受超功利力量的限制;既与经济因素有本质关联,同时也与政治、教育、历史、知识背景、外在自然与社会环境等力量相互作用着;既受认识等理性因素制约,也与情感、意志、本能、信仰、偏好、气质等非理性因素渗透融会在一起;既有微观基础,也有宏观根据。这就决定了人们经济信用活动的内在取向,必然是现实经济功利的追求和其他非功利、超功利的追求的矛盾统一体。当然,这两种追求在该统一体中的地位是不平衡的,前者无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后者则无疑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但这两个方面却都制约着经济信用活动中人生存的自由状态。因此对经济信用的追求,必须同时着眼于这两个不同方面的要求。否则,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经济信用活动都必然是不健康的,都必然导致人生存自由的失落。

是否自觉尊奉经济信用既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能否超越盲目必然性的奴役,有效地实现其生存自由,那么,经济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就无疑是人成为自由的人的终极根据的组成部分,是自由人格无法剥离、无法超越的内在本质属性。这一点古人早就看得很明白:“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财通,而国求给矣。”[4](《荀子·王霸》)“人无信不立”,“民无信不立”[3](《论语·公冶长》);“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軏,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3](《论语·为政》)“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3](《论语·卫灵公》)“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4](《荀子·不苟》)古人的这些论述,作为相互联通、相互注解的整体,全面地规定了“信”与人生存自由间的多层级内在本质联系,并从根本上把信用确定为自由人格内在的本质属性:首先,“信”被理解和规定为人生存可能性的基础,从而是否有“信”,直接决定着人生存的可能性状况。其次,“信”被理解和规定为人生存的“君子”即高度文明的人格必要的内在构成条件。再次,“信”直接规定着人能否获得自由,能否作为文明的、自由的人而生存,从而成为自由人格的本质规定。无“信”,人就要被物役或寄生于他人,就不会成为自立自由的人。古人这里所谓的“君子”、“小人”固然有人格贵贱之分,但更主要指的是自由或被奴役的人格状态:“信”使人获得自由人格从而成为“君子”;失“信”使人沦入被奴役状态,从而成为“小人”。现实生活中,那些靠诈骗、行贿获利的人,不正是这样被外力役使而失去自我的小人吗?

上述分析既然已经表明:自由是人的终极本质和人生活的最高准则;经济信用是人生存自由的重要约束条件,是人生存自由所必须遵奉的客观法则,进而也是自由人格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是人之为人的终极性根据的内在组成环节;经济信用对生存自由的约束,是通过对“个我”与“社会我”统一的状况,及人多元性生存内容协调统一状况的约束而间接实现的,那么,综括地看,合理的经济信用观,就只能以追求“个我”与“社会我”的有机统一,及人多元性生活内容的协调发展为基本切入点,以经济收益率的最大化为手段,以自由人格的塑造为最高原则,以人生存的完整自由为根本取向和具体内容的人文本位的经济信用观。它作为由生存实践经验升华而成的自律性生存智慧,其根本精神就在于,把人从种种片面生存状态中提升出来,使人摆脱外在力量的奴役,成为充分自主和享有完整自由的人。

三、经济信用建设的根本任务与自律、他律相结合的系统化建设路径的开拓

(一)经济信用建设的根本任务

信用行为固然受信用观制导,但信用观毕竟是纯理性的,而人意识系统却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同时,社会存在也毕竟是一切社会现象由以生发的基础,故合理的信用观与自觉守信意识并不完全就是一回事。由于守信行为直接受其守信意识调控,故经济信用建设的根本任务,就在于依据合理的信用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起人自觉守信的意识系统。人既是世界的主人,同时其生存又受世界的限制。因此对这种守信意识的培育,必须把人的主体性与人对外在世界的依赖性(即人对世界的受动性)的矛盾统一,作为其基本着眼点。

主体性决定了人总要自觉超越外在力量的束缚,去追求生存的自由。经济信用是人生存自由的必要条件,故人基于生存自由的渴望,通过自我约束无条件地追求经济信用的守信意识,就是一种自律性的内在自觉的守信意识。这种守信意识不但决不会因外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不会因信用成本与信用收益关系的失衡而有任何波动,而且还必然与人生存活动相始终。但这决不意味着这种意识是人自发的直接现实性的意识,人的主体性实现的过程性,决定了这种意识潜在于人本质之中,它的现实化仍需要人去激发、培育。

受动性作为与人主体性相对应的又一种本质规定性,决定了人不能不从经济信用对生存的可能性、生存的功利收益的依赖性角度,来认识和规定经济信用。由此所生成的守信意识,必然是追求着生存的可能性、安全性和生存的功利目标的守信意识。这种守信意识即使是自觉的,那也只是一种成本收益比较分析意义上的自觉,是避免失信惩罚恶果意义上的自觉,是一种理性化、工具化、功利化的保守、被动、技术性的自觉,因而在本质上也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暂时的自觉,即是一种外在条件约束下的他律性自觉,故这种自觉守信意识本质上只能是一种他律性的、相对的、有条件的自觉守信意识。现实生活中,那种因维护功利收益、惧怕法律的、经济的及其他社会性惩罚,而理性的、有条件的、自觉守信的意识,就是该类型守信意识的表现。

主体性和受动性作为人无法剥离、超越的矛盾统一的两种本质属性,决定了自律性的和他律性的两种自觉守信意识,在合理性和价值地位上并无高低优劣之分。因此经济信用建设的根本任务,就在于培育上述两类自觉守信的意识系统。然而,就经济信用建设的现实和有关讨论来看,受西方主流经济学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人们往往只重视他律性的守信意识的培育,忽视自律性的守信意识及其培育,从而对经济信用危机的治理也就自然缺乏根本的有效性。

(二)自律性自觉守信意识的内省化培育

主体性决定了人能够以如下自省方式,有效地培育自律性的自觉守信意识。

1.哲学地透视经济生活,构筑合理信用意识普遍生成的根本思想前提。追求人生存的完整自由作为新信用观所揭示的经济信用的根本精神,是对人存在的价值、经济信用与人生存的关系进行哲学高度的终极性批判反思的产物,它不可能自发地生成和弥漫于人的经济生活中。经济信用及其意识的现实危机,正是关于人及经济信用的意义缺乏哲学观照的恶果。市场化、现代化的社会转型以来,前现代的极“左”的哲学意识虽然终结了,但适应新时代条件的哲学意识的发育却严重乏力,物欲的伸张及其满足几乎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的单一旋律,对人的生存及其经济生活的合理性进行哲学批判建构的意识几近寂灭。于是,缺失了哲学批判性思维洗礼的经济意识和经济生活,自然不可能对机会主义和极端功利化行为具有免疫力。故只有自觉站在哲学高度,全面审视经济信用与人生存自由的关系,合理定位经济生活和现实功利在人生存自由中的地位,为人在市场化、现代化经济生活中求得自由提供终极性、总体性的观念支撑,实现对经济生活和经济信用健康发展方向的透彻把握,自律性的自觉守信意识才会因具备了根本性思想前提而可能普遍生成。可喜的是,目前经济哲学和经济伦理学研究的兴起和逐步升温,预示着对经济生活进行哲学观照的进程已经启动。

2.充实守信意识的精神基础,培育自觉守信的非理性情结。自觉守信意识的生成,既要有其理性的根据,也必须有相应的非理性力量的呼应和支撑。

首先,树立自由取向的人文本位的经济信用观,提高经济行为人的精神境界。守信虽然与生存自由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却往往要以功利牺牲为代价。从纯功利视野来看,自觉遵守经济信用,是与人们的功利意志、功利情感和功利欲望相矛盾的,守信活动本身并不能激发、培育和强化人们自觉守信的情感、意志和欲望。然若把功利取向的信用观切换为自由取向的信用观,守信的功利代价与生存自由的内在统一关系就会清晰地浮现出来,这不但会促使人们把守信的功利代价,看做是生存自由的特定实现形式和必要手段,从而避免因这种代价而对守信产生对抗性的意志、情感和欲望,而且还会促使人们自觉自愿地付出这种代价,并在其支付过程中,体验到守信内在具有的壮烈的悲剧之美等高层次的精神愉悦。这无疑有利于自觉守信的情感、意志、兴趣、信仰等非理性情绪的生成。可见,守信所引发的不同性质的非理性效应,直接受人们思想修养和精神境界的制约。要培育起人们关于守信的积极的建设性的非理性情结,就必须树立起自由取向的人文本位的经济信用观。目前经济信用严重危机的现实,正是对无视经济生活深邃完整的人文意蕴,而将其完全功利化的做法的报应。

其次,确立以人为本的超功利信用观。普遍竞争条件下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功利追求,决定了个人利益必然具有相互区别、隔膜甚至对立的属性,并必然由此导致冷漠甚至对抗性的信用情感、脆弱贫乏的信用意志和惟功利化了的信用信仰。以人为本的信用观固然把功利追求看做信用内在价值的重要依据和重要组成部分,但人的尊严则被确定为信用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这就打消了经济行为人间因各自利益的狭隘性、封闭性所造成的相互隔膜、对立,将其利益连接为一个相互肯定、相互内化、相互渗透的整体,从而不但为积极的非理性的信用情结的生成奠定了内在基础,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而且也必然因经济行为人相互间对对方人格、价值的相互肯定、尊重和关怀的实际活动,而能够现实地孵化出上述非理性情结。

再次,把经济活动中对生存自由的追求,落实和具体化为对独立自尊的人格的追求,坚斥人格奴性化倾向。守信所具有的生存自由效应在人格这一心理生活层面的具体表现,就是自主自强独立自尊人格的生成,就是对外在依附化奴性人格的唾弃和超越。而经济生活中的一切失信现象,则都是外在依附的、寄生的奴性人格的表现形式,体现着屈辱被奴役的生存状态。因此,守信情感的生成、守信意志的提高、守信信仰的巩固,有赖于树立起人格独立意识,把由守信所铸造成的独立人格内在具有的自由的生存魅力,和超越外在依附的生存状态所内在具有的丰富的审美享受,转化为生存的基本内在的需求,在内心深处由衷地生成对守信所具有的独立人格的期待和渴慕,并把其转化为守信的内在热情;相应地也有赖于在内心深处生成对失信所导致的外在依附性、寄生性奴化人格的厌恶、憎恨情绪和对失信的防范心理。

(三)他律性自觉守信意识的外在化培育

心理学的社会学习理论显示,观念的生成并非完全受人自律意志支配,而是也为观念在特定条件下的收益状况制约着。改变约束条件以提高观念的收益水平,观念就会得以生成。故守信意识可通过这种改变外在条件的他律方式来培育。

1.发挥社会基本结构的强制规导功能,模塑他律性的自觉守信意识。社会基本结构是意识的重要约束力量。古人所谓“为人君者犹盂也,民犹水也。盂方水方,盂圆水圆”[7](《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就是对王权及其外化了的政治结构强大社会影响力的形象描述。孟德斯鸠则也认识到了不同政体对包括道德精神在内的不同社会风俗所具有的各不相同的影响力[8](P76-80)。因此只有把信用原则分别置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这一约束着人们行为的最强有力的社会结构之中,使信用同时成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基础和议政决策、晋升淘汰、审核评价、舆论生成与监控等上层建筑各层面的功利收益的前提条件,相应地,使失信无论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环节,都无一例外地付出相应代价,久而久之,上述所谓的他律性的自觉守信意识系统,就会逐渐通过条件反射机制的反复运行,逐渐在人的内心世界中生成,并逐渐固化为人普遍持久的内在心理结构,成为确保人行为的信用取向的一种基本的内在精神力量。

2.实现经济行为的组织化,构筑“个我”与“社会我”相统一心理。“人们并不是孤立地生活在社会中。他们面临的许多困难和挑战反映的是团体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团体的持续努力才能发生显著改变。”[9](P635)经济信用危机的实质,是个人主义意识形态驱迫下的人们利益间僵硬对立,以及由这种对立所导致的对他人、社会利益尊严的蔑视。经济信用建设就是要克服自我中心化意识,消解失信的心理基础,同时实现“个我”与“社会我”的沟通与协调,培育尊重他人、社会利益的观念,构筑守信的心理前提。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依赖性,决定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个人分散的经济行为,按照行业分工在适度规模内组织起来,以组织化形态来从事活动,以改变其经济活动分散、孤立的传统状态。当然,进一步的理由还在于,“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相互依赖程度高,社会认可对一个人实现自己的目标必不可少的话,那么人们讲道德也就不会承受这么大的压力了。因此,在一些有同质文化、共同价值观和集体导向的社会组织中,很少有违背集体规范的也就不足为奇了”。[10]“热爱秩序、节约、俭朴和正义,正如促进社会的幸福一样,对于财富的增加也是有效的动力。这些道德几乎永远是由公共组织来培养的”[11](P245)。具体来说,组织化的经济活动方式,至少在如下方面有利于自觉守信意识的普遍生成。第一,个人经济行为的组织化所具有的规模优势、功能放大优势和效率优势,有利于个人对群体认同感、凝聚力的提高。第二,群体内部建立起的包括信用项目在内的全面奖惩机制,是守信的外在动力。第三,群体内建立的全方位沟通交流和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协调群体各层面关系,减少对立和冲突,提高群体内聚力。

3.建立个人利益的社会实现机制,消除失信行为的利益基础。经济信用反映着社会整体的长远利益,未必始终与个人现实功利相统一。这构成了个人通过失信于社会来追求其当下利益的行为赖以发生的现实利益基础。因此,消除信用与个人现实利益间的这种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就成为培育人自觉守信意识的重要环节。首先,建构起扶助个体现实利益的社会机制,改变个体现实利益仅仅由个体孤立地来负责的局面,以化解个体功利与群体发展、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间的矛盾对自觉守信意识的生成的阻滞效应。目前,社会各级组织所普遍推行的再就业工程,以及一些关注弱势群体的做法,就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努力。其次,在整个社会结构、制度体系高度上,有效地降低信用行为人经济社会生活的机会成本,为其有效地积聚起具有充分比较优势的社会资本创造相应的制度环境,使信用追求获得更为丰裕的经济社会收益,弥合信用追求与个人现实功利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和矛盾,夯实守信意识生成所必须的利益基础。

(四)全方位着眼,在系统社会工程高度培育自觉守信意识

新信用观认为经济信用是受开放性的多元综合力量共同制约的,因此,守信意识的培育就不是社会哪个领域、哪些人的课题,而是一切领域、一切人的共同课题,必须立足于完整的历史观,从系统社会工程高度,通过充分发挥社会一切基本要素的相关功能,全方位、多层面、社会化地来培育守信意识。局限于肤浅的历史观,满足于片面、破碎、机会主义的社会观和人生观,仅仅从生活某层面着手,或过分夸大、强调和依赖某些方面的措施来培育守信意识的做法,决不会取得实效。从这个意义上看,经济信用的现实危机,不过是过去单一、片面的信用建设观念所引发的恶果。因此,放弃用任何单一方案特别是用纯经济的或纯法律的手段,来培育信用意识的做法,摆脱急功近利的建设心态,开展长期的系统性、整体性工作,是目前经济信用建设必须首先解决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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