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困局与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困局论文,出路论文,担保机构论文,中小企业融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组织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目前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组织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行业管理不到位,担保组织缺乏明确的运作规范
目前,地方政府确立的监管机构有商务厅、中小企业局、金融办等。因此,从形式上看,银监、商务、财政、金融办等机关均有监管职责,监管不统一,且缺乏明确的监管标准。截至目前,只有财政部制订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运作进行了初步的规范,而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至今未有法律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其法律地位、营业范围和方式、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和标准等均处于空白状态。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运作监管上处于管理过度和放任自流的矛盾之中。
(二)组织治理结构不合理,运作不规范,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组织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是担保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政府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组织大都依附于某一基层政府机构或类似机构,且其内部复杂的运作审批程序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所需要的短、频、快的特点不能很好地匹配。因此,无法适用于普通的商业性担保业务。而那些封闭式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其出资者就是被担保的企业,担保组织在作出担保行为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出资股东的干预;二是担保机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不制衡。从目前担保机构的组织现状来看,其内部组织框架还很不完善,基本上没有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和风险监测部门,对风险的控制缺乏事先预警措施。许多担保组织都没有一套担保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特别是目前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没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放(根据人民银行规定,该系统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因此,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担保机构无法获取完整的担保对象的信用记录,对其风险也无法进行动态的跟踪监控。
(三)没有解决风险的分担与补偿,缺乏持续运作的增值能力
由于中小企业担保组织承担了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使得银行的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担保组织身上,这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银行认为贷款有了还款的保障,会疏于对贷款企业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的关注和审查,特别是在当前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会出现放贷的冲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担保组织按照目前的运作方式一般是对外提供的信用担保总额都要达到其自身资本的数倍,只要发生了相当于资本金数额的担保代偿损失,其他被担保的贷款的担保就失去意义。
从中小企业担保组织目前的运作状况来看,其自我发展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担保组织一般在提供担保时收一部分担保费,但这项费用不可能定得太高(财政部的规定是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否则企业的借款成本太高,担保组织的另一项收入是资本金的运作增值,但目前来看也缺乏可靠安全的渠道。因此目前的这两项收入尚不能维持担保组织的日常运转费用。由于担保组织自身的增值能力很弱,因此就目前情况而言,担保组织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没有扩大担保能力的可能。
(四)担保资源的使用缺乏明确的标准,无法提升和改善产业结构
不管什么经济形式、不管什么地区、对于哪些产业需要鼓励发展、哪些产业需要限制发展,哪些产业需要禁止发展都要有一个在宏观上如何引导的问题,担保也是一种稀缺的信用资源,它应该按合理的、能产生最大效用的方式配置,因此它的投向应该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配合。但从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来看很难做到这一点,由于其一开始只是为了使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符合《贷款通则》上规定的形式要求,对信贷资源的投向没有一个部门作宏观的指导,担保组织信贷担保资源的使用上更多地侧重于集团目标、部门目标和眼前目标,对全局性、长远性的宏观问题考虑不多。
二、融资担保组织运作的国际经验和借鉴
(一)韩国
韩国目前主要的信用担保机构有两家:一家是韩国信用担保基金(简称KCGF),另一家是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简称KTCGF)。根据《韩国信用担保基金》第六条的规定:KCGF担保资本金来源于政府捐助金融机构捐助以及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捐助,金融机构捐助的比例由韩国财政部的法令确定,但不超过金融机构每年贷款额的0.3%。这些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KCGF的公共性金融机构的地位,使得担保资本金有了稳定的来源。担保服务主要面向中小企业。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法规定:信用担保须优先提供给中小企业。除该项指导性原则外,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程度该法也有明确规定,即60%的到期担保必须分配给中小企业。当发生损失时用先用准备金覆盖,如果准备金不足则政府给予补偿。
(二)美国
美国是最早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国家之一,1953年,美国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DA),既是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又是实施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美国《中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的用途、贷款条件、担保金额和担保费用、贷款利率以及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能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在美国,对获得信用担保的对象有基本要求:一是它必须符合美国工业分类标准所规定的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是按就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分行业定义中小企业;二是企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权益资本,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一定要求;三是对取得固定资产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补偿资金,每年由小企业管理局向国会提出申请,国会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这项开支已经法制化。它有助于保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活动的连贯性。
(三)日本
日本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下设52家信用担保公司,各自负责本地区的信用担保业务。其主管机关是日本政府的大藏省和通产省,依照《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法》行使管理监督权。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采取与政府的产业政策配合的方式,主要以每个时期的国家政策为依据,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产业政策由政府主管大臣制定后公布,同时对该指定行业的中小企业或由该类中小企业为直接或间接成员组成的团体给予指导。通产省每年根据政府的产业政策制订担保计划,担保计划具体规定了担保对象的规模和标准,要求被担保的中小企业要符合政府的标准,担保的项目应符合政府产业计划的项目。大藏省每年通过中小城市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融资给信用保证协会,这部分资金没有回收期且利率为零。当保证债务不能履行时,信用保证协会按照其向银行出具的《信用保证书》的约定向银行代为偿还债务,在信用担保协会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终的损失,由政府信用保险公库承担70%~80%,信用保险协会一般只承担20%~30%的保证责任。政府对不能回收的求偿权给予最终的补偿,解决了信用保证的后顾之忧。
从上述三国的经验标明,国外成功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政府财政的支持是信用担保机构生存的条件;二是担保资源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三是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有具体的机构对其实施专业管理。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对策建议
(一)中小企业担保组织应建成一个专业化、独立性强的机构,同时建立再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其担保对象是那些无法从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具有资产少、偿还能力低、经营风险大的特点,因此,如何科学地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是担保机构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担保资源,必须改变目前小规模、多数量遍地开花式地设立担保组织的做法,应该组织专业人员,建立专业化的担保组织。建议再每个县(市、区)设立一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可由财政部分出资、商业银行参股、以独立法人的形式运行。同时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各省(市)分中心、各商业银行、中国再保险公司联合成立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再担保机构,依托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中小企业及其高管的诚信进行评估,据此对各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作出反担保,以解决其风险补偿的问题。
(二)建立稳定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
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解决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和补偿问题。2009年3月9日,财政部表示,中央财政下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10亿元。10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用于资助330家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但这属于一次性的补助,鉴于中小企业发展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建议国家将担保补助资金列入每年的预算。同时可参照韩国的做法,银行对其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一定的比例提取资金上交国家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韩国为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该基金由政府按一定的标准用于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和代偿损失的补偿。
(三)政策性的担保组织对担保资源的投向应有明确标准,使之符合国家宏观的产业政策
担保组织在担保资源的投向上要有明确的支持标准,要注意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和开发应用新技术的中小企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面发展,使之成为经济生活中充满活力的群体。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应与担保组织建立一种行政指导关系,要成立专门的机构研究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研究哪些是属于有产品、有市场、有信誉、缺资金的“有三缺一”企业,着重对这部分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建议国家财政部每年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订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制订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补助计划,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基金,并对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领域内发生的融资担保代偿损失作出补偿。
(四)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运行规则和监管部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制保障,政府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监管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一个权威性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尽快制订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法律,一是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二是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与运作,建立政府与社会多维的保障和支撑体系;三是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在确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关方面,笔者认为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该机构有无能力管;二是能否管好。笔者认为监管机关应选择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以使信用担保业务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政策目标。笔者建议由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每年制订鼓励担保的产业目录和相应的担保资金计划,列入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