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探讨_再保险论文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探讨_再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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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巨灾保险制度模式

(一)由国家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

  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办巨灾法定保险,由政府专门机构管理。如美国的《联邦洪水保险法》。

(二)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

许多国家选择了这一模式,如日本,地震保险作为商业火灾保险的附加险承保。民营保险公司把承保的地震保险全部分保给由国内20家民营保险公司组成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向政府进行按一定比率的超赔再保险。又如新西兰的地震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由国家财政拨款组建的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负责收集地震损失数据、查勘定损及灾情和保险赔偿的统计。

(三)商业化运作

政府对巨灾保险不作强制性规定,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例如,德国有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和再保险体系,直接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方面的合作非常成功。在德国大的保险集团内部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直接保险公司一般把巨灾保险的三分之二的责任分保给再保险集团。此外,除了使用传统的巨灾再保险手段之外,德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还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只能从上述前两种模式中去选择,德国的商业化运作模式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从需求方面分析,我国企业和家庭的保险意识还不强;从供给方面来看,保险公司在资金实力和保险技术方面尚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迄今尚未开发出诸如巨灾债券一类的保险衍生品。

目前,保险界提出的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是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我国保险界的主要建议,如果加以实施,就如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般运作。但这样的政策建议首先要得到财政部门首肯,因为财政要出资。

我国现行的巨灾救助模式是以公共财政为主导,主要工作由民政、地震、防汛抗旱等政府部门承担,灾后安置和灾区重建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目前,仅在某些省(市、区)试点若干农业保险的险种财政补贴保费。所以,要以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模式来取代财政主导型的模式决非是一件易事。如果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模式行不通,就只能采用第一种模式,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筹集巨灾保险资金并进行管理,保险公司代理作为法定保险的巨灾保险的销售等工作。

三、发行巨灾债券应对巨灾风险

巨灾债券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衍生品。

从国际上的经验看,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发行这类证券,投资银行是主要的安排者,根据指定保险事件造成的损失来偿付利息和本金。如果损失超过预定的限额,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毋需支付投资者利息。如果按照无本金保障方式安排,一部分或所有本金也能推迟支付甚至取消,这样证券发行人就把风险转嫁给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在于为保险与资本市场搭桥,使得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轻易获得投资者的巨额资本供给。投资者之所以乐于持有这种证券,一是期望获得高于一般债券的利息,二是巨灾风险与市场风险之间无统计上的相关性,可以整体上分散风险。

保险连接证券市场可以根据指数、补偿和参数触发条件分为巨灾和非巨灾风险证券两大类。巨灾债券可以按照飓风、地震和其他低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的自然灾害细分,每种巨灾债券或份额又可以安排单种或多种损失原因。

以下就发行工具、触发条件和份额这几个方面论述其共同特点。

(一)发行工具

发行保险连接证券一般都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来进行。这个特殊目的再保险人负责与分出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并取得再保险保费。除了签订再保险合同,特殊目的再保险人也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把再保险保费收入转交给受托人投资,并安排必须支付投资者的息票支付掉期。

(二)触发条件

每种保险连接证券都有一种决定分出公司可中止利息和本金支付(暂时中止或永久中止)的触发条件。触发条件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之一:(1)补偿触发条件。当保险人在预定的业务部分遭受的实际损失达到一定水平时,中止利息和本金支付。(2)指数触发条件。当一个认可的第三方指数(行业损失指数)达到某种界限时中止利息和本金支付。(3)参数触发条件。当特定的损失参数如地震的震级、飓风的风速达到某一标准时中止利息和本金支付。

(三)份额

保险连接证券以多种份额发行,允许投资者选择他们认为最合适的风险和回报水平。例如,套期保值基金可以购买低信用级别和高风险的份额,而投资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偏好较高信用级别的份额。可以以组合方式安排份额,以反映不同水平的利息和本金的延迟支付。虽然每种无担保的份额都存在风险,即除非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否则无本金和利息保障。本金和利息无保证的份额风险大,自然其回报也高,通常其利率比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高250到750个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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