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地位的几点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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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笔者联系近年来理论界的研究成果,结合在各地的调研情况,仅就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地位谈几点意见。

一、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实际地位

劳动者的地位,是以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及其保障作为实际内容,以其是否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作为劳动者地位高低的客观标准,以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具体表现进行度量的。据此,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地位。

1.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主要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在经济关系中特别是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影响以及获得的经济收益。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经济地位的实现程度。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具体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

(1)从劳动就业权来看,目前条件下实现得并不充分。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2005年1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2004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①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国家公布的失业率只统计了城镇失业情况,并没有包括现在农村的1.5亿富余劳动力。如果把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算入,我国失业率就要高达20%。”② 即使已经就业的劳动者也不是人人满意。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是在劳动力市场处于绝对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迫于竞争压力与生活压力,不得不在报酬不高、劳动条件较差的企业勉强就业。这说明了一点,在目前条件下劳动者的就业是不充分的。

(2)从劳动报酬权来看,目前条件下尚缺乏保障。从整体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明显高于公有制企业。但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与建筑等特殊行业的劳动报酬,存在着劳动报酬的增加缓慢与拖欠工资的严重问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学艺的研究结果,珠三角等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工资,20多年仅增加60元。并且,如此微薄的工资还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③ 国家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坦诚,根据我们的摸底调查,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量是160多亿元,2003年以前,是323亿元。④

(3)从社会保险权来说,覆盖面还不够广泛。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即以经济保险的形式对劳动者因失业、疾病、工伤、退休、生育等原因所引起的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困难进行救济。社会保险权实质上是劳动者所享有的维持基本生存条件的被帮助权益。从我们接触到的资料与我们在调查中得到的资料看,目前条件下这一权利的实现还不广泛。非公有制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仅有38.9%;缴纳失业保险的仅有47.1%;缴纳医疗保险的有53.6%;缴纳养老保险的有65.4%。当雇工发生工伤后,工资照发的私营企业仅占30.6%,工资全部扣除的占6.5%,还有62.9%的要被扣除部分工资。工伤的治疗费,2/3的人由企业支付,9.8%的人由企业支付一部分,另有23.5%的人需自己支付;有53.2%的人不能在企业报销医疗费,有16.1%的人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⑤ 总而言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特别是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覆盖率较低,目前还不足一半,尚处于起步阶段。

2.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政治地位

劳动者的政治地位既是制度安排问题,也有一个实现途径问题。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既定的条件下,研究劳动者的政治地位问题,主要就是实现途径问题了。目前条件下,我国广大劳动者主要是通过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下面仅从这两个方面考察劳动者的政治地位。

(1)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看,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新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党的政策的支持、鼓励下,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没有变,主体地位也没有变,我国仍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依然具有参与管理国家及社会事务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的途径逐步畅通。例如,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认识,经历了从“盲流”到“农民工”,再到“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过程,相应地,对农民工的政策也经历了“遣返”、“歧视”到“依靠”这样一个过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主体——农民工,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重大变化,意义是巨大的。在理论上,确定了农民工的阶级属性,将农民工作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心全意“依靠”的对象;在实践上,农民工拥有了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拥有了从源头上维护自身权利的具体途径——参与政策、法律的制定、修改,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权利。

(2)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还处在探索阶段,大多数企业的劳动者还没有条件行使这一权利。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具有雇佣被雇佣的性质。劳动者与企业主一旦选定了对方,劳动者就成了企业主的雇佣工人,一切都要受企业主的支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者基本上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在分配上,决策权并不掌握在劳动者手上,劳动者与劳动者的组织——工会,对此只会发生一些影响作用,劳动合同基本上是企业主单方面决定的,劳动者及其组织——工会,讨价还价的能力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3.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

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决定的,并通过职业声望体现出来。一般来说,劳动者的经济地位高,职业声望就高,社会地位也就越高。而较高的经济地位、职业声望及其社会地位的取得,主要凭借制度、体制资源以及自身素质。制度、体制安排对哪一部分人有利,哪一部分人就可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地位、社会声望和社会地位。而制度、体制安排对哪部分人不利,哪部分人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就可能降低。具体考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非公有制企业改革的制度、体制安排,至少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社会地位提高的问题。(1)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存在着劳动者是主体还是对象的争论,并且,有“不少人将工人阶级只作为改革的对象而不认为是改革的主体,认为工人阶级的权益受损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⑥(2)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在经历了“优化劳动组合”、下岗的制度安排后,地位逐渐下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成为雇佣工人,被企业主支配、管理。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劳动者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比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还要低。农民工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的主体,其社会地位就是典型的代表。

总之,在现阶段,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地位,在许多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其基本态势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主人地位是不完整的,有缺憾的。

二、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地位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的情况下,会产生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地位低下的现象呢?它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在总结、梳理我国理论界近年来对这个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与研究,初步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

1.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我国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在工业化过程中,“资本短缺,劳动过剩”的情况要比西方国家突出得多、尖锐得多。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工业化的规模远远大于任何一个西方国家,对资本的绝对需求量自然也是空前的,解决资本供给的难度更是空前的。在解决“资本短缺”的方式上,我们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对殖民地掠夺、剥削的方式,满足工业化对资本的需要,只能采取自我积累的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资本是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只能在一国之内流动,只能由资本选择。资本究竟在哪个国家、哪个地区落户,完全取决于这个国家、这个地区是否适宜于资本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为了把“流动”的资本吸引到本省、本市,一些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想方设法制定优惠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旦引进成功,资本自然会受到多方保护、尊重。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解决时,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少从平衡劳资关系的角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解决这个重大问题,这就使原本失衡的劳资关系“雪上加霜”,走向极端。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经济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的劳动力近乎“无限供给”。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及其企业负责人形成了一种错觉,似乎有了资本,保护好资本的利益,地方经济发展的问题就解决了,至于对劳动者保护、尊重与否,是不会影响当地劳动力资源供给的,也不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这样,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被抹煞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边缘化了,劳资关系失去了平衡。

2.劳动者阶级意识和组织程度不高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支持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之快,是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不多见的。但劳动者阶级意识和组织程度处于不成熟的初始阶段。

我国私有企业的企业主大多数在生产经营上,基本上采用的是通过压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以及反对在企业建立工会等方式,即劳资对立的“单赢”方式,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如果撇开现行的生产关系,现阶段非公有制企业主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写的“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方式是没有多少区别的,非公有制企业主与早期资本主义的资本家也是没有多少区别的。

就劳动者来讲,阶级意识、组织意识淡漠,基本上处在“自在”阶段,政治觉悟不高。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多是农民工、下岗工人,文化素质低,市场竞争力弱。虽然,他们已经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思想上、组织上尚未融入工人阶级队伍,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和组织程度不高。因而,面对企业主的初级的、原始的、野蛮的生产经营方式,大多数劳动者不是积极组织起来,建立自己的组织——工会,通过组织的力量,与强大的资方抗衡,不是通过契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依靠个人的力量或者朋友的力量,“单枪匹马,各自为战”;不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约束企业主的行为,而是通过与老板搞好私人关系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不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劳资纠纷与冲突,而是“用脚投票”,一走了之。

就劳资双方的诉求看,重点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从企业主的诉求看,基本主张是“利润最大化”。为此,他们要求政府和社会“鼓励、支持”,要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国民待遇”,而不愿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保护劳动者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总之,要求拥有实现经济利益的各种权利十分迫切,厌烦甚至拒绝履行市场主体的各种义务,是企业主诉求的基本特点。劳动者诉求的基本主张是个人利益最大化:选择工作单位以劳动报酬高低为标准,“跳槽”以收入高低为首要选择,劳资纠纷以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为主要内容,劳资冲突以经济利益为焦点。

3.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建设存在过渡性、滞后性

改革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核心而全面展开的。因此,包括有关劳动者地位、权利的政策、法律的废除、修订和颁布,总是依据经济体制的需要,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过渡性、滞后性特点。2001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2003年开始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关于雇佣劳动者的法律也没有与之相应地同步建立起来。

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尚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完善过程中。应当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实质性的发展,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如《工资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构成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三个法律,其他均为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规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部颁法规,法律文件的构成效力等级较低。另一方面,已经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条文和规定,具有社会转型时期的痕迹。就我国的《劳动法》而言,它是刚刚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久的1994年颁布的,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现行体制。一是《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具有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人的劳动时间每周44小时,几乎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至今依然“依法办事”,坚持每周工作时间44小时以上,全然不顾国务院关于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这就是现阶段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劳动时间过长的法律原因。二是《劳动法》的具体条款过于原则、空洞。比如关于“劳资双方平等协商,集体谈判”的规定,缺乏支持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性规定。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劳动者或者他的代表——工会,要与资方“平等协商”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个是工会要独立于企业,另一个是要与企业处于平等地位。而《劳动法》并没有对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性做出具体规定,两个前提一个也不具备,使这一保障劳动者地位、权利的重要条款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三、提升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地位的主要对策

综上所述,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地位低下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因而,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地位,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领导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作为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指导思想。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包括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内的法律与政策,都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以来,私营企业“三权”(所有权、经营权、劳动权)中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市场经济的标准制定了政策、法律,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而作为“三权”之一的劳动权,却没有与所有权、经营权一样,按照同一时间、同一力度、同一步骤,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法律。另一方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的不在于市场经济本身,而在于通过这个体制,迅速地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能完全照搬市场经济国家“那一套”,还必须有自己的特色——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相应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致的“游戏规则”就要逐步确立起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要求,检讨现行的法律与政策,凡是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一概保留、坚持,相反,就要修改或者废除。具体地讲,就是党和政府要着力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策、法律。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策、法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过程。从目前来看,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策,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需要做:一个是制定出落实党的现行政策——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尊重劳动”的具体政策。即如何全心全意依靠劳动者、如何“尊重”普通劳动者的劳动的具体政策。切实让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得到党和政府的承认,得到企业的承认,让“劳动光荣”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另一个重要工作是尽快着手制定“劳资合作,劳资两利”的大政策。“劳资合作,劳资两利”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举措,抓住了这个主要矛盾,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其政策的制定应该分步进行:第一步是制定建立和谐型劳资关系的政策,第二步是制定合作型劳资关系的政策,其目标是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企业为家,劳资双方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劳资双方分享利润。

2.规范、引导私营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方式

私营企业主在企业居于主导地位,在劳资关系中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营企业主经营理念与行为。因此,我们首先要下大功夫、花大力气,分期、分批对企业主进行培训、轮训。认真学习国际劳工组织、发达国家政府关于统一劳工标准的要求,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行业主与员工利润分享的先进管理经验,明确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企业在生产、经营、分配等方面的趋同倾向。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反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私营企业主,将私营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包括私营企业与企业主在内的市场主体,都要平等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都要遵守国家法律。一旦发现违反“游戏规则”的企业,一律严惩,绝不能姑息迁就。

3.提高劳动者素质,壮大劳动者力量

劳动者必须适应客观环境的变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目前条件下,劳动者需要提高三方面素质:一是迅速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组织意识。马克思在100多年前曾经说过,资本家对工人“采取较残酷的还是较人道的形式,那要看工人阶级的发展程度”⑦。因此,我们一定要教育、引导劳动者,从通过与企业主搞好私人关系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思维定势中走出来,强化组织意识,依靠工友的团结,依靠工会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法律学习与培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因此,劳动者也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懂法而产生的劳资纠纷。三是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所有的市场主体共同遵循的基本法则。因此,劳动者要加强职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尽快掌握市场需要的、熟练的技术,提高竞争能力,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出路。

注释:

①《云南日报》2005年1月26日。

②第三次就业高峰来临,算上农村高达20%,《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6月19日。

③搜狐网:《全国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千亿 专家给民工支招儿》,2003年11月24日。

④安阳市劳动保障信息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政府要带头》,2004年9月7日。

⑤戴建中:《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研究》,载《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⑥柳可白、王枚、阎春芝:《当代工人:市场化的演变与趋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⑦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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