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语音实名制的实施应慎重_网络言论论文

网络语音实名制的实施应慎重_网络言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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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Internet real- name system),是指上网者在使用网络服务之前,须先在后台注册登记真实身份信息,而前台则可以使用昵称(ID)的制度。

国内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的“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的建议。他认为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应该提倡用真名而不是笔名发表文章,利用假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

被国内支持者频繁引用的韩国经验

韩国从2002年起就提出网络实名制,即网络发布身份验证制度,但遭到“侵犯个人隐私、限制言论自由”等声音的强烈反对,这一措施的推行也几度搁浅。

随后发生的多起网络流言及暴力案例,促使韩国政府在汇集政界、学界、媒体以及普通市民意见后,最终决定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规定在日均点击量超过10万的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留言栏上发布文章、照片、视频等内容时,必须先以本人真实姓名加入会员,如果违反将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依据2009年7月27日生效的《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为减少网上不良信息,促进网民对网络行为负责,韩国信息通信部规定,从2009年1月28日起,韩国35家日均页面浏览量在30万以上的门户网站,和日均页面浏览量在20万以上的媒体网站,实施网络实名制,登录这些网站的用户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才能发帖。为便于网络运营商和使用者适应这一新规定,同时保护网络信息发布者的隐私,韩国信息通信部允许网民在通过身份验证后,用代号、化名等替代自己的真实姓名发布信息,违规网站将被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金。

至此,韩国通过立法、监管等措施,对电子邮件、论坛、博客乃至在线视频实行实名制。这使得韩国成为全球首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也是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在推行网络实名制之后,韩国网络上的流言、暴力言论有所减少,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也有所增强。

我国支持网络实名制的人认为,韩国经验给中国实施网络实名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有效的示范。

对待网络实名制的不同姿态

政府主管部门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我国政府也采取多项措施推进网络实名制。从2003年开始,所有网吧上网客户要求必须提供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2004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在高校教育网实施实名制。2005年,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要求境内所有网站主办者必须通过为网站提供接人、托管、内容服务的IDC、ISP来备案登记,或者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网站自行备案。同年7月,腾讯网发布公告对QQ群创建者和管理员进行实名登记。同年8月,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PK类练级游戏应当通过身份证登录,实行实名游戏制度”,网络游戏率先走进实名制时代。2006年10月,信息产业部提出对博客实行实名制,因网上反对声音大而未果。2008年,网络实名制立法进程启动。该年8月,工信部正式答复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虽未获通过,但表示“实现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将是未来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方向。2009年12月5日,文化部官员表示,网络实名制以及网络内容分级管理等正在研究中。

民间对网络实名制存在争议。日益增长的网民规模与屡屡发生的不良信息传播案例,引发各界对匿名传播的质疑。据CNNIC测算,至2009年9月30日我国网民数已达3.6亿,居全球之冠。网络已经成为可与现实社会比肩的规模庞大的虚拟社区。在人们尽享网络传播便利之时,利用网络发布淫秽色情信息、披露他人隐私、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滥用匿名表达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是否需要通过网络实名制来规范网络环境成为各界的热议话题,但每次讨论都是热烈地开始,却无果而终。

例如,2009年5月1日,《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要求“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要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条例还要求ISP“如实登记申请服务的用户基本情况、网络应用种类和范围以及身份证明,每月将用户登记情况及所分配的网络地址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甚至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网络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条例一公布即舆论哗然,专家和媒体多有批评声音。反对者认为,在目前对言论者权益保护缺失的情况下,网络实名制无异于打击网民监督,会将好不容易营造起来的网络舆论监督氛围破坏,也不利于贯彻中央倡导的进一步拓展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精神。

目前网络言论实行实名制应慎重

笔者认为,对不同类型的网络实名制应该区别对待。随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和网上办公迅速增长,要规避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保护当事方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需要有安全的身份认定。如果没有网络实名制,就难以真正建立起网络诚信体系。一旦出现问题,网络的虚拟性和海量性也给网络犯罪的侦破带来很大不便,极大地增加了维权难度。现在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已经开发出电子商务实名制系统,如网银业务等。商务部也已出台《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进一步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增强消费者信心。而电子政务的推进,使得更多的政务行为在网上进行,为维护政府部门网站的公信力,也需要实施实名制。

目前对网络言论实行实名制则应慎重,理由如下:

网络是当前弱势群体表达诉求的主要渠道,网络实名制容易引发“寒颤效应”。目前,网络作为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诉求表达主要渠道的功能几乎还无法被替代,而传统媒体和其他制度性利益表达渠道还不十分畅通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实名制会事实上收紧网络表达空间,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虽然有支持者认为,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效果不错。这恰恰说明国情不同的国家社会管理制度不能照搬的道理。一种社会管理制度在一个国家有效,在另外的国家却可能存在问题。韩国是一个民主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言论表达的法制比较健全,媒体之外民意表达的渠道也较为多样,因而实行网络实名制比较能得到民众的接受和理解。

网络言论实名制在中国之所以会有这么大的争议,与我国的社会背景有紧密联系。在目前条件下,利益表达渠道不很畅通,法律保障不很到位,言论表达的体制和机制不很健全,仍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匿名网络舆论作为社会问题的风向标和社会矛盾的“排气阀”,对弱势群体意义重大。在这种背景下实行网络实名制就要非常慎重。应避免一些弱势群体由于网络实名不敢如实表达诉求的情况,以及阻碍群众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负面效应,即所谓“寒颤效应”(Chilling effect)或“威慑作用”(Deterrent effect)。尤其在“彭水诗案”、“王帅帖案”等因言获罪、“诽谤”案例频仍的情况下,更应警惕。

“寒颤效应”,是指由于害怕自身利益得到惩罚,表达和行为受到抑制的情形。它鼓励对表达和行为进行自我审查。因为表达多引发诽谤指控,又通常被称为,“诽谤的寒颤效应”。在法律保障不完备的条件下,“寒颤效应”尤指害怕言论表达得罪强势群体引发“诽谤”诉讼,或者意在“杀鸡儆猴”的恶意诉讼。“寒颤效应”的概念源自美国,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J.Brennan)在1965年的Lamont v.Postmaster General一案的判决意见中正式使用。Lamont案虽然没有公开指责涉案法律抑制言论自由,但认为会引起“寒颤效应”,即会对言论的自由表达产生“威慑作用”。

网络作为“精神家园”,寄托了很多网民对自由、多样性与公共性的想象,网络实名制会鼓励自我审查,与这一网络文化相悖。互联网的历史表明,“匿名”已成为虚拟社区魅力的重要体现,正如流传很广的1993年《纽约客》杂志一幅漫画的标题:“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络社区里,大家在匿名的面具之下,自由地传播信息、发表言论,与其他人进行精神交往。如果把虚拟社区完全“现实化”,网络作为“精神家园”的特质也就荡然无存。

当然,慎行网络言论实名制,与某些网络表达者自愿公开身份并不冲突,事实上,这种情况已极为普遍,自愿选择以真面目示人的也不乏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社会名流以及普通民众。一些网站还率先选择实名发帖,响应者也大有人在。

这一切都表明,互联网作为一种前无古人的表达园地,寄托了很多网民对自由、多样性与公共性的想象,网络发展十几年来对互联网与公共领域连篇累牍的研究文献,就足以证实了这一点。

而网络实名制会鼓励自我审查,不利于言论的自由、真实表达。自我审查,是指虽未有明确要求必须如何去做,但出于害怕或对于他人敏感标准的顺从,主动对表达采取的审查行为。比如去除一些容易引发争议、难以证明或为法律、道德所不容的内容等,以避免消极的后果。市场经济中出于对言论关涉对象反应的考虑,自我审查也会发生,比如媒体出于现实考虑有意无意避免某些主题,以免激怒广告商、大股东等利益相关方。这种现象又被称为“软性审查”。

对于滥用网络表达自由、散布不良信息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技术、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多种证据显示,目前对违法网帖IP地址的技术确认并不困难,而通过IP地址顺藤摸瓜锁定网帖作者的成功案例也比比皆是。虽然匿名增加了相关执法部门案件侦破的难度和成本,但并非不可克服。在这种情况下,发帖者是否实名并无多少实际意义。

而为了省去办案成本,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则是鼓励网民对发帖内容进行事先审查,力求言论正确,“寒颤效应”在所难免。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所讲,网络暴力产生的源头并不在于匿名性,而在于网络发言者的素质不高。因为存在一些问题而“因噎废食”,以规范网络不良信息为由实施实名制,暗含限制先于保护的言论控制理念,有违我国当前言论自由增强保护的趋势,与十七大上胡锦涛主席提出的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精神也相违背。

网络表达的匿名性更有利于通达社情民意。互联网作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民意具有其合法性,对网络舆论首先应该尊重,然后才能谈得上疏导。

在网络出现以前的传播体制之下,普通民众参与政治和社会管理受到很多限制。网络技术给民众提供了政治和社会参与的新途径。网络上公民政治和社会参与的主要方式,就是积极对各种公共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舆论。而网络提供的自由、匿名、便捷、低限制的传播环境使得网民有了更多自由发言的机会。

言论表达功能被空前突出是我国互联网传播的一个明显特点,有人将之形象地喻为“舆论的狂欢”。在十年左右的时间,我国网络论坛迅猛发展,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社会影响力大。有些知名论坛的发帖数量甚至以数十万计,成为当代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民间舆论场。一些关于社会热点问题的帖子常常吸引大量网民跟帖,短时间内积聚起相当规模的网络舆论。如“孙志刚案”、“宝马撞人案”和“刘涌案”等都是先在网络讨论,后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大事件。而且,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舆论有从社会舆论场的边缘走向中心的趋势。互联网反映和凝聚民间舆论的特点令人瞩目,我国许多高层领导人都曾经在不同场合表示过,经常从网络上了解民众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意见和看法。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网络实名制分类管理、有限实施的原则较为可行。对一些讲求信用的网络活动,如电子商务,可强制实施实名制,以维护正常网络交易秩序。对于网络言论,则可实行实名制和匿名制共存的双轨制,把选择权交给网民,既给大家留下随意“灌水”的空间,也鼓励、引导大家实名上网、诚信上网。(该成果受到吉林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2006BS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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