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与新国家模式的构建_邓小平理论论文

“一国两制”与新国家模式的构建_邓小平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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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世界政治学文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篇章的话,那么,“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无疑是这一篇章中最具理论创造性和实践操作性之精华。它从根本上突破了迄今为止的一切国家学说和国家建制,创设了具有世界政治意义的全新国家模式的蓝本。这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最重大的意义,也是邓小平留给中国乃至世界的最宝贵精神财富。

一、国家本质的新认识

国家问题尤其国家本质问题,是关系到全部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是一切政治斗争的焦点。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的思想家,对这一比其它任何问题更加牵涉到本阶级利益的问题都进行了大量研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根据各自阶级的政治需要,先后抛出“君权神授论”、“道德理念论”、“社会契约论”、“利益调节论”、“要素综合论”等观点。这些观点都离开一定的经济基础,脱离阶级对立这一阶级社会的基本事实,不敢涉及或故意歪曲国家的阶级性本质,企图把国家说成是永恒的和超阶级的,只朦胧而肤浅地看到国家的民族性、社会性本质,并且对国家的民族本质、社会本质进行主观的注释。这是马克思主义以外一切国家学说的共同缺陷。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入研究了国家的起源及其本质,认为国家问题始终同阶级问题历史而又必然地联系在一起,指出在社会主义实现之前,国家“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1〕, 鲜明地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否定和贬低国家的民族性、社会性,明确指出了国家作为整个民族利益、社会利益代表的本质属性。然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人们片面教条地看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本质的论断,突出强调国家的阶级性,忽视甚至否认国家的民族性、社会性,理论上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双重本质的观点,实践上导致了社会主义国家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多次失误,从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陷入了另一个误区。

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跳出了长期以来在国家本质上把阶级性与民族性、社会性视作互不相容的两极的思维误区,把国家的阶级性与民族性、社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国家本质属性的认识提升到了理性高度。实施“一国两制”以后,一方面,必须在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大陆地区鲜明地维护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不可动摇的立国之本。允许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就体现了从民族利益和民族立场出发的思维方式。“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首先是以全民族利益为基本思维出发点和支撑点的,反映的是一种超越阶级、党派私利,超越意识形态差异的民族利益至上的大原则,使民族利益原则恢复了本来的权威。如果说,“一国两制”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哲学的话,那么,只有从全民族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站在全民族的立场上,坚持民族本位的思维方式,才能构想、认同和接受这一新的国家模式设计。在这里,国家是作为全民族利益共同体而存在的,彰显和高扬了国家的民族性、社会性本质,体现了阶级性与民族性、社会性高度结合的国家本质属性。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表明,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最高组织形式,具有阶级性与民族性、社会性双重本质。它既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关,又是民族利益和社会共同体的代表者。国家的双重本质不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而且国家双重本质不是并列平行的,国家的民族本质,社会本质更为根本,因为只有在维护好全民族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和前提下,各个阶级的利益才有实现的依托。蔑视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也就是无视各别的阶级利益。因此,在民族利益突出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超越阶级利益、阶级矛盾而首先维护民族利益,就成为国家本质的必然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强调国家的民族性、社会性高于阶级性的。邓小平之所以能超越别人,敢于天下先和能为天下先,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这一被世界舆论称誉的解决目前地球上现存的几大难题最佳方案的天才构想,就是得益于他对国家双重本质的新认识以及对国家阶级本质由显到隐、由强到弱,社会本质由隐到显、由弱到强演变规律的深刻把握。

二、国家职能的新拓展

国家职能是指与国家根本目的相适应的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和功能,是由国家本质决定的,是充分体现国家本质并为实现国家本质服务的。因此,与对国家本质的新认识相关联,“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对国家的内外职能也有了新拓展。

首先,“一国两制”构想极大地拓展了国家的对内职能,即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

从国家社会职能的层面来看,作为社会共同体最高层的组织管理机构,国家无疑具有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管理职能。这种职能主要表现在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交通运输事业,保护环境,协调各种社会关系,解决中央和地方、整体和局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保障国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和谐健康发展。这是一切国家所共有而且为一切国家历来所高度重视的社会职能。“一国两制”的新型国家模式在一般地体现国家的这一社会职能的同时,特别突出了经济建设的组织管理职能,将组织经济建设从而更好地管理国家的职能提高到中心地位。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经济建设,反复强调这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和“大局”,是统摄其它一切的首要目标和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一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国家的社会职能朝组织管理经济建设转向和倾斜,就成为历史的必然逻辑和结论。正是从全局着眼,从国际大局和国内大局着眼来看问题,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使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同时共存,互相借鉴,充分调动两种制度各自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相互促进,扬长避短,深入挖掘国家组织管理经济建设的职能,共同增强中国的经济实力。通过“一国两制”把特别行政区作为“桥梁”和“窗口”实现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创举,发展了和平共处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传统观念,树立了在更高层次上利用资本主义发达的技术,先进的经验,科学的管理建设社会主义的新范例。

从国家政治职能的层面来看,“一国两制”构想既体现了国家具有强制、暴力、镇压、专政职能的传统观点,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国家具有阶级斗争“调停人”职能这一长期被忽视的思想观点。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调和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矛盾维护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2 〕这深刻地揭示了国家是在阶级矛盾尖锐激化的基础上产生但又是为了调整阶级关系,缓和社会冲突,控制社会对立,协调社会利益,保证社会和谐发展而存在的历史辩证法,蕴含着一国之内各阶级“和平共处”和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一个国家内部问题的思想。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就是对恩格斯这一思想的实践和运用,是中国共产党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自然延续和必然发展,是对合则两利、分则两损的国共两党关系根本经验的深刻总结。“一国两制”构想,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和平方式对两种对立的社会制度充分行使阶级斗争“调停人”职能的最新偿试,是通过国家宪法和法律的非暴力途径缓解社会矛盾,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实行对国家优化管理的最好设计,也是通过和平竟赛,使两种对立的社会制度在一国范围内和平共处,从而推动国家制度更加完善和发展的最佳方略。这表明国家不仅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是调停不同阶级、不同制度矛盾冲突的工具。同时还表明国家政治职能的实施方式由以强制、暴力、专政、镇压为主转向以引导、法制、民主、和平为主,从而使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由对立趋向同一。

其次,“一国两制”构想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思路,发展了国家的对外职能。

以军事制约政治,军事补充经济,军事挂帅化,崇尚武力,强调以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关系中长期盛行的基本思路,也是人们观察国家对外职能的主要视角。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世界各国日趋成为相互依存整体的新的时代条件下,邓小平以面向新世纪的政治大智慧、哲学活智慧、历史新智慧,提出了解决国际争端,开创世界和平新局面的新思路。邓小平指出:“一国两制”不仅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是一个好办法,“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也考虑到解决国际争端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因为世界上这里那里有很多疙瘩,很难解开。我认为有些国际争端用这种办法解决是可能的。我们就是要找出一个能为各方所接受的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3 〕“不只是‘一国两制’一个方式,还有‘共同开发’的方式。我们中国人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什么样的和平方式?‘一国两制’,‘共同开发’”。“一国两制”构想体现着以和平求共存,以共存求发展的精神,也是一种和平共处,是一种求大同存小异的和平共处,是一种正视矛盾但又通过和平手段使矛盾处于相对缓解状态的和平共处,为人类对国家对外职能的认识提供了新视角。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认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邓小平最有天才的创造,是没有先例的。

三、国家结构的新突破

所谓国家结构,是指国家整体的构建图式,是国家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关系所采取的形式。现当代世界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将单一制国家结构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基本特征综合起来,创立了一种既有别于单一制国家又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的新型国家结构模式,在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的国家结构学说,在实践上为中国的政治体制建设作出了划时代贡献。

首先,“一国两制”构想保持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特征。按“一国两制”构想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后,在香港、澳门、台湾分设特别行政区,依宪法规定这三个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两者之间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就是说,特别行政区建立后,其政府必须遵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活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切法律、法令,不得违背该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地方长官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或协商产生,但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行使职权;特别行政区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但在后者授权的范围内,可以以地方政府的名义进行一定的外事活动;特别行政区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的部队(台湾除外)负责,中央人民政府同时负责这些防务部队的军费开支;特别行政区的预决算,必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等等。概而言之,实行“一国两制”后,国家的单一制结构形式没有质的变化,中央人民政府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的唯一体现者,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不具有独立政治实体的性质。邓小平明确指出:任何企图把某个特别行政区变为“政治实体”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完全自治”也是行不通的。“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5 〕实行“一国两制”的中国是集中统一和主权单一性的国家。

其次,也必须看到,这种“一国两制”的单一主权性的国家结构又完全不同于传统模式的单一制国家结构。这不仅表现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大大超出一般单一制国家中地方政府的职权,而且表现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远远超过目前许多联邦制国家中成员邦的权限。这种高度自治权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一是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二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行政管理权和终审权;三是特别行政区享有中央政府赋予的外事权,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可以签订有关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四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财政权,可以发行货币并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中央人民政府不向特别行政区征税;五是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军队,台湾的党、政、军系统都由台湾来管,中央政府机构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这些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主权的实体,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形成了一种带有联邦制某些特征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模式,体现了主权与治权的高度结合。这是对国家结构形式的一大创新。其意义将远远超出中国一国的范围。

总之,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的国家学说和国家建制,创设了具有世界政治意义的新型国家模式蓝本。邓小平说:在世界历史上没有这样一个办法,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别的国家提出来的,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如果“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一个对国际上有意义的想法的话,那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是。这是“一国两制”的灵魂和精髓。

* 本文1997年10月8日收到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66页。

〔3〕〔4〕《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38、72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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