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红经济热潮中深受人们喜爱且购买量激增的非朋友圈的网红食品莫属,面对新型购物模式,我国目前尚未明确制定法律规制,且监管措施和管理经验也不如传统网络购物严格全面,使得微商准入标准低,大多数销售网红食品的微商没有实体店,成为无证无照经营店铺的“保护伞”,并且由于交易简单,购物发票也很少提供,食品质量不能保证,三无产品横行,许多不合格食品被销售出去。这些微商食品不仅是对消费者财产的侵害,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存在隐患。因此,通过本研究希望能对我国目前的微商食品的经营现状加以分析,为消费者维权之路指明方向。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网红也结伴而生。从最初的网络红人,到后来的网红食品,再到如今的网红饮料,都让一些消费者趋之若鹜。然而,网红食品、网红饮料的安全问题却频频爆出:热售的手工奶茶有些原料信息不全甚至部分没有生产厂家等信息;网红小笼包的中央厨房在没有取得“即食食品加工资质”的情况下,小笼包在中央厨房的加工过程中受到了沙门氏菌的污染……诸如此类,无证销售、质量问题、违禁添加、逃避监管问题在网红食品中普遍存在。实体店尚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治理,但在网红食品的主战场——朋友圈,食品监管制度尚未健全,2016年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但是,对于微信朋友圈的平台属性界定还比较模糊,处于法律空白。所以,如何网红食品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既然围绕网红食品进行研究,首先应对网红食品进行解释。网红食品,指的是一些微商通过特殊营销方式,将自制食品包装成“网红”,在微信朋友圈里销售。本次研究主要针对通过微商这一渠道销售的网红食品。
首先,要确定网红食品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由于微商产生和发展的时间短,我国对微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面对网友在朋友圈购买网红食品的行为,是将其作为持续的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为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商事交易主体-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范,还是应将其由民法调整的平等的商家与个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关系作为民事主体予以规范,对此,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实践均没有明确的界定,本人倾向于将此种关系界定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
即使是虚拟空间的交易,也应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规定,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是我国消费者最主要的权益。但是在实际交易中,网红食品的经营者享有商品的所有信息,消费者挑选、辨别商品只有通过经营者发布的文字描述、拍摄图片和其他人的反馈,不能感受商品实物,处于弱势。所以,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可以确立与细化信用评价制度,公布经营者的信用评分,使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新购物形式中有所保障。
第三,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许多网红食品没有实体店,致使经营证照缺失的现象普遍,卫生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监督且在食品流通环节也可能存在污染问题。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监管的缺失,因此,加强市场监管是解决网红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第三方平台合力监管入手。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食品安全监管应以第三方平台监管为主,可以通过法律授权让其加快制定安全交易规则,并适当的引入或扩大相关部门法的对微商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相关规定,以加大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监管力度。包括微商准入门槛、退出机制、服务质量及安全的保障、三方主体间的交易制度规则等。王智浩提出:“公众号食品微商的民事责任,即不少食品微商公众号会搭建自由网页平台,形成合同订立、支付结算和售后服务等功能的一站式平台,此种意义上的微商公众号已经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异曲同工之处。”1第三方平台不仅限于微信等大型社交平台,公众号、订阅号等受托起推广作用时,也需要核实商家相应资质。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信息公开和食品安全方面起监督、最后保障作用。黄裕安建议:“应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方便社会监督。其中,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进行,不仅要披露企业食品的安全信息,更要公开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2
第四,消费者购买问题食品的维权也大有不便。我国民法规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属地管辖原则,此原则适用于涉案金额大的诉讼和近距离的小额纠纷,但“微商”侵权这种通过第三方非专业购物平台的有一定虚拟性质的小金额案件,使用属地管辖原则就十分困难,并且消费者由于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或者无第三方监管等原因比较难举证,打击了消费者合法维权的积极性。所以,当第三方售后平台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考虑在消费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案件。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于微商的经营者在微商交易中占据着强势的地位,可以适当的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或扩大其范围。由此可以加重商家的侵权成本,一定程度上改善网红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
最后,消费者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会如何保障权益。网红食品的交易是一种双方交易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给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之间达成的买卖合意往往在微信的对话中,一般没有买卖交易货单或者其他有形的证明单据,虽然这种微商交易方便快捷,但因为无书面的交易合同、无签字无交易地点无相关的付款证明单据等,给微商的消费者带来一定交易安全的风险,消费者在购买时若能加强辨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程德文、徐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索赔》,南京出版社2001版。
[2]孙才涛:《消费维权全知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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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兴龙:《消费维权一点通》,法律出版社2014版。
[7]戎素云:《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制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版。
注释:
1《论网络食品微商的法律性质与民事责任》,法制博览,2017年
2《浅论微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法制博览,2017年
论文作者:滕妃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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