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研究
[摘 要]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就其逻辑性质来看有着根本的区别。从判断的逻辑性质上看,价值判断必然是直言判断,而不能是假言判断。就质的范畴来说,价值判断必须是超越功利性的判断。价值判断不是事实判断中的“是什么”的逻辑规定,而是“应当是什么”的逻辑规定。从判断的逻辑原理上看,价值判断必然是先天分析-综合判断,而不是经验综合判断。价值判断在“量”的逻辑特质上表现为知性思维中的一条基本规律,即牺牲或贡献的“使用性价值”与该牺牲或贡献所带来的“精神性价值”成正比,而在思辨的思维中价值判断的“量”的逻辑特质则表现为“适中”,即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中道原则”。
[关键词]价值观教育;价值判断;逻辑特质
关于认识“什么是善”的这一价值判断中,我们不可以认为价值因主体的需要不同而不同,而是要坚信这样的承诺:有一种价值是不以人的主观“需要”为转移的,因而这种价值具有超越个体需要之上的客观真理性。因此,价值是和真理相统一的,我们把这种与真理相统一的价值称为“真理性价值”。唯当承认“真理性价值”的存在,价值观教育才是可能的。这样,我们摆脱了那种“价值相对主义”的错误观念,承认有真理性价值的存在,这是价值观教育的前提。因为,我们如果不认为价值是有真理性和客观性的,那就意味着我们没有价值观教育的必要了。价值观教育一定是以这样的承诺为前提的:我们(教育者)用真理性的价值观去改变他人(受教育者)没有真理性的价值观。而如果价值是有真理性可言的,那么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就必须诉诸于“逻辑”而不是主观的“意见”。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探讨价值判断的逻辑特质。
因此,对价值判断逻辑特质的研究,是因为我们要寻求真理性价值的客观性,而不能仅仅把价值归结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那将破坏价值的客观真理性而从根本上瓦解价值观教育的根基,因而是十分危险的。本文的一个目的就是,澄清价值判断在逻辑上的客观性,从而消除对“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一长期以来对价值判断性质的误解,从而把价值观的教育活动建立在严格的“逻辑”基础之上,避免任何以价值观的主观性和相对性来瓦价值观教育的危险。
学生对自己的未来茫然,自己所读的专业能学到哪些本领,毕业后能找哪方面工作,毕业后是否继续读书,一点想法都没有。学业水平测试,不仅关乎学生的毕业,更重要的还是升学。对自己定位不清晰,造成学习动力不足,不知道为什么要学,学了有什么用处,考试又有什么用处,能够及格,顺利毕业就足够了。因此,从新生入学开始对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对学生开展学业水平测试的相关文件的学习教育,并将相关的文件印发给家长一起学习,引起学生及其家长的高度重视。只有学生从主观上对“计算机应用基础”这门课程引起了重视,才能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积极性。
一、价值观教育是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
价值观的形成是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价值观是怎样形成的取决于价值判断是怎样形成的。价值判断的形成可以看作是价值观形成在逻辑上的“秘密”,我们需要在价值判断的逻辑特质中,发现价值判断形成的逻辑秘密,以便在根本上把握价值观的形成原理。
式中:L=1为土壤调节参数,参数C1和C2分别为6.0和7.5,通过蓝波段(Ref3)来修正大气对红波段(Ref1)的影响。
格罗佩斯在 20 世纪初发表的《艺术家与技术师在何处相会》一文中很清楚地表达了他对“功能”与“形式”关系的认识,他说:“物体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
通常,我们认为价值观教育的内容是没有异议的,这一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如果我们所教育的价值观内容是正确的,那么,如果要完成有效的价值观教育,就自然需要在形式上寻找一系列的策略。近年来,学术界关注课堂教学的方法改革,关注实践教学。然而,这些教学方法上的改革,终归不能摆脱价值观形成的基本原理。这就是,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判断的逻辑认知活动,它一定是在价值判断的逻辑活动中完成的。而如果我们对价值判断的逻辑特质毫无所知,那么,即便我们采取各种教育方法的改革,都是无济于事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最重要的紧迫问题是,要对价值判断的逻辑特质加以分析,以便我们发现价值观教育的最本源的秘密。
价值判断的质就是善和恶两种性质。善就是“应当”如何行为,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在于,事实判断的逻辑形式是“……是……”,而价值判断的逻辑形式是“……应当是……”。前者是对实然世界的描述,而后者则是对“应然世界”的确定。以道德判断为例,康德指出,道德命令的逻辑形式是“你应当……”的直言判断。[3]所以,价值判断是为行为确立某种标准和尺度。而事实判断则完全通过对两个经验表象之间加以联结(综合)即可。所以,事实判断就全部为综合判断。康德用“先天综合判断”来界定经验知识判断的逻辑性质。但是,在价值判断中,“你应当……”就不再是综合判断,而是从理性先天确立道德法则,而后以此提出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它直接对行为做出“无条件”的规定。因此,价值判断是一种“反思判断”,它不是对经验对象的描述,而是理性从自身中“反思”价值的客观标准,而后以此作为价值判断的根据。善的价值是理性中直接颁布的法则,因而不能从经验中获得标准和尺度。这就意味着,关于善的价值,不能通过“综合”的形式获得,而只能通过先天的“反思”获得。因此,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就是,事实判断是描述性的,是综合判断。但是价值判断则是反思性的,因而是“先天分析-综合判断”。[4]所以,价值判断是一种反思活动,而不是经验的描述活动。正如康德所指出的,我们不能从一个行为的结果中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是善的。其原因就在于,善的概念不是从经验中通过“综合”获得的,而是从理性的反思中获得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价值判断应该归属于“分析-综合判断”,它根植于纯粹理性本身确立的行为法则。
通过自由旋转链模型对蠕虫状链的均方末端距进行统计,可以纠正原有模型在推导过程中的错误,所得结果既可以用于模拟刚性链,也可以用于模拟柔性链,因此有助于蠕虫状链模型得到正确而广泛的应用.
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这是理解价值判断逻辑特质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因此,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对两种判断的逻辑性质的差别有所了解。
二、价值判断的本质是对“精神性价值”的逻辑规定
我们经常在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认识论原理中来理解我们的一切认识活动的原理。应该说,这种反映论的观念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我们在本文所强调的是,除了唯物主义反映论以外,人类在其价值判断活动当中,还包括其他的认识论原理,这些原理也是不可忽视的。而我们探讨价值判断的逻辑特质,就是要从“逻辑”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判断的本质特征,而超出那种单纯反映论的局限性。探讨价值判断的逻辑特质,对于价值观教育能否有效来说至关重要。
2.价值判断是精神性价值为行为“立法”的逻辑活动
我曾经提出价值观教育所培育的“价值”是“精神性价值”,目的是要区别于“使用性价值”。[注]所谓“精神性价值”是指人类的精神把追求真善美作为理想,因而真善美作为精神对象对人类来说本身就具有价值。而“使用性价值”是指,某物对于某人的需要来说,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即物的有用性。(参见吴宏政:《论价值观教育的“精神性价值”》,载《价值观教育研究》2014年第10期。)但是,即便是“使用性价值”,它所具有的价值也是相对的。比如说,乐器对于会演奏该乐器的人来说是有价值的,但对于不会演奏的人来说,是没用的。当然,某物所具有的使用性价值,也可以说是“绝对的”,因为,虽然对于某个特定的人来说没有价值,但它所具有的某种使用性价值却是客观存在的,它所具有的使用性价值,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这一点上看,某物的使用性价值也具有绝对性,即它客观上是有价值的。但是,一般来说,某物的客观使用价值,总是要通过具体的某人来实现,否则,它所具有的使用性价值则是“潜在着”的。比如,一件乐器本身具有演奏的音乐价值,但如果没有人能够演奏,乐器本身具有的使用性价值就是“潜在着”的,而没有实现出来。
一般来说,价值判断不是针对客观的事物,而是针对人的“行为”作出的判断。就判断的对象来说,事实判断的对象是“事实”,而价值判断的对象是“行为”。而且,对其加以理性认识的时候,我们也不是从事物或行为本身中认识到什么,而是以怎样的标准去评价该行为的问题。所以,逻辑活动在价值判断中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行为来说,我们当然可以采用事实判断的逻辑范畴,比如,行为是发生了还是没发生,行为中涉及的各种量化指标,以及行为中的各种关系等。但是这不是对行为的评价性认识。这样,我们就必须退回到我们的价值标准中,来寻求一个参照系,即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否则我们就无法知道该行为的善恶性质并作出评价。可见,价值判断的逻辑认知首先要回到我们的理性对善恶认识和理解的逻辑范畴。
1.“精神性价值”和“使用性价值”的区分
2.价值判断表现为“先天分析-综合判断”
价值观是深藏在内心中的善恶尺度,价值判断就是一种“立法活动”。或者说,价值判断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仿佛我们的心灵有某种客观的“尺度”,以此来评判某一行为是善还是恶。“判断”的逻辑意义就是,把某一特定的对象的谓词置于某一作为主词的普遍性范畴之下的能力。“一切判断都是我们诸表象中的统一性的机能,因为被运用于对象的知识的不是一个直接的表象,而是一个更高的、包括这个直接表象和更多表象于自身内的表象,而许多可能的知识由此就被集合在一个知识里面了。”[1]63判断的活动就是“立法”。关于“立法”的问题,在西方的法哲学当中被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这就是通常说的法律的立法;另一种是由行为主体自己从内心出发所颁布的行为准则,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道德立法”。这两种立法行为的实质都是在确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立法就是确立一个尺度,凡是符合这一尺度的行为,我们认为就是善的行为;相反,凡是违背这一尺度的行为,就是恶的行为。这样,在价值判断当中,实际上从判断的逻辑性质上看,只包含两种,即善的判断和恶的判断。
一种行为在价值判断中,除了具有事实判断之外,还有价值判断。比如,张三偷了李四的东西。这首先是一个事实判断,即“张三在李四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李四的东西据为己有”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真实性的问题。在事实判断中,我们就必须从调查出发,完全从经验的事实出发对该行为的真实性加以确证。事实判断所关注的是,某一行为是否是客观存在的,它本身不包括对行为的评价,因而事实判断是“价值无涉”的。但是,我们去评价这一行为的时候,这就需要价值判断。即“张三偷了李四的东西”这一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但是,如果从使用性价值来看,张三偷了李四的东西,对于张三来说,当然是好的,因为张三获得了某种东西的使用价值。但是,对于李四来说当然是坏的,因为李四失去了某种使用价值。进一步,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看,张三得到了某种使用性价值也未必是好事,如果他因为得到了这一使用性价值而错误地使用并导致了坏的结果,那么这种使用性价值带来的结果却是坏的。同样,如果李四因为失去了某种使用性价值,而带来了某种好的收获,这一失去的使用价值带来的结果却是好的。总之,我们从使用性价值出发,就行为的结果来看,却是好坏未卜的事情。这其中说明的道理是:我们无法从使用性价值的角度来判断一个行为(偷窃)究竟是好的还是坏的,因为使用性价值总是具有相对性,它总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条件才是善或恶的。
由此可见,我们清楚的一个道理是:张三偷了李四的东西,这一行为是好还是坏的行为,其判断标准显然不是从使用性价值出发的,而是从这一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的,即我们在一般的意义上,“偷窃”这样的行为是善还是恶的问题。因此,后者则超出了使用性价值,而是在精神性价值的意义上,提出了对该行为价值判断的要求,这是价值判断的实质所在。概言之,价值判断的标准来自哪里,或立法是何以可能的?这构成了价值判断的基本问题。人的行为要符合道理,而“确定道理”就是立法行为。如果没有立法,就没有标准。法意味着客观性。善恶的问题就是立法。立法当然要以善恶为前提。什么是善?善的东西具有普遍性,如果没有普遍性,就不能作为法的标准。法就是普遍性的规范。这在逻辑上看是怎么可能的?
三、价值判断中的“质”的逻辑特质
价值判断一般被区别为行为善恶的判断和审美对象的美丑的鉴赏判断两种类型。我们暂且不讨论审美活动的鉴赏判断,而单纯探讨行为善恶中的价值判断。当然,善恶判断和美丑判断两者虽同属于价值判断,但又有根本区别,我们将另行讨论审美中的价值判断,而本文专门探讨的是作为行为善恶的价值判断及其逻辑特质。
近年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四有两责”要求,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该市连续3年被香港城市竞争力研究会评为“中国十佳食品安全城市”;在全国首批15个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城市中期评估中以全国第二的成绩进入第一梯队;2015年在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公众满意度民意调查中位列第一;创城工作被评为宜昌市2015年十件大事之一。成绩如何得来?请看宜昌市局的答卷。
1.“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别
实际上,休谟早就提出了价值判断的逻辑性质问题。他提出,我们不能从“是”中推出“应当”,[2]其道理就是如此。因为,“是”作为价值判断的逻辑形式是服从于综合活动,即两个表象通过“是”这一连词联结起来,即综合起来形成判断;但是价值判断的“应当”则不能从客观经验事实中得到规定,所以价值判断的逻辑形式只能通过“反思”活动确立“应当”,而不能从经验事实中直接获得。仿佛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各自服从两个世界,前者服从经验世界,而后者则服从理性世界。当然,价值判断在面向经验世界的时候,是以事实判断为前提的,即我们对某种行为做出价值判断的时候,这一事实首先是存在的。但此时事实作为行为的经验表象并不能给我们提出价值标准,我们只能通过逻辑的“分析”活动为该行为确立理性法则。
价值判断是一种逻辑认知活动。但是,与事实判断不同的是,事实判断中,是用思维的逻辑范畴对事实的表象加以联结(综合)而形成的。但是,价值判断则不同,它虽然也是用逻辑范畴完成的,但是逻辑范畴指向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作出的评价。而只要一个判断是评价性的,那么就应该有评价的标准,这一标准通常就概括为善和恶。我们突然感到,对某一事实作出价值判断的时候,事实本身却是“沉默”的,这促使我们找不到一个客观标准,于是我们必须自己确定一个标准,以此对该事实加以判断。因此,我们虽然也有一些逻辑范畴,即质、量、关系、模态四种类型的逻辑范畴,但它们却不能和事实判断一样加以使用,而是必须要有其他的逻辑规则才能把它们运用于价值判断当中。
可见,使用性价值是因人而异的,某物对某人有价值,但对他人或许没有价值。同样,精神性价值更是如此,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精神境界,包括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审美能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价值观多元化。因此,精神性价值也有因主体的不同而不同这一相对性特征。因此,问题在于:是否有一种普遍性的精神性价值?唯有存在这种普遍性的精神性价值,价值的真理性才是可能的。而这就需要对精神性价值的逻辑特质加以分析。以下我们详细分析价值判断的逻辑特质。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占我国能源消费份额的60%以上[1]。采煤和掘进是最危险的生产环节,综掘工作面更煤矿的事故多发区[2],瓦斯、水、粉尘等威胁着工人的生命安全,环境十分恶劣[3-4]。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开采难度不断增大,深部开采问题越来越严峻[5-6],特别是深部煤层的地应力较大、矿压显现强烈[7-10],掘进速度慢,支护难度大等。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支护速度慢,掘进、支锚时间比例严重失调,严重影响巷道掘进速度[11-14]。因此,急需研制综掘巷道超前支护设备并实现机器人化作业[15-17],在保障工作面安全的情况下,实现掘、支、锚平行作业,提高掘进效率。
价值判断的实质用通俗的表达是“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所以,价值的本质是善恶和美丑的问题。因此,一切价值判断的核心就在于我们怎样理解善恶和美丑。后者是审美中的价值判断,因为审美活动的对象是“美”,而按照康德的说法,“美”又被区分为“优美”和“崇高”,它们都属于人的鉴赏活动,而不属于“实践活动”。我们首先把人类的活动加以区分,即理性的认识活动,情感的鉴赏活动,以及意志的实践活动。如果把认识和鉴赏也看作是一种“精神实践”的话,那么一切行为都属于实践活动而毫无例外了。所以,我们特别强调的是,在最通行的做法中,我们把理性的认识活动、情感的鉴赏活动和意志的实践活动三者区别开来。[注]这一做法来源于康德的“三大批判”。关于理性的认识活动是《纯粹理性批判》的主要内容;理性的实践使用的基本原理是《实践理性批判》的理论主题;而审美鉴赏判断的活动是《判断力批判》的主要内容。这样我们所讨论的价值判断的活动,就是专门指理性的认识活动。但是,如果说人类的意志的实践活动必须要以理性的认识活动为前提的话,那么,理性的认识活动就构成了实践活动的前提。这样,价值判断就被归属到了理性的认识活动范畴了。但这种认识活动作为价值判断,与理性的另外一种类型的认识又有所不同,另一种是理性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是通过“事实判断”的形式完成的。因此,我们讨论的价值判断就是和“事实判断”相区别的另外一种认识活动,两者同属于人类理性的认识活动。
四、价值判断中的“量”的逻辑特质
价值判断不仅有“质”的规定,而且也有“量”的规定,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后者容易被忽略,因此必须对这一“量”的逻辑特质加以分析。
1.价值判断中知性思维的“量”的逻辑特质
价值判断是否存在量的问题,即善是否有量的区别?比如,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来说,就涉及量的问题。我们捡到100元,和捡到1万元,这在数量上是有差别的。1百元的物归原主和1万元的物归原主,两者在行为的性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道德行为因而都属于善。但是,在量上却是有区别的。1百元的物归原主的道德价值量比1万元的道德价值量相对要小。其原因在于,一个行为所包含的价值量取决于在该行为中牺牲感性幸福的量的差别,而且,牺牲的感性幸福的使用性价值越大,该行为所承载的道德价值量也就越大,因而,我们得出的一条基本原理是:行为的价值量是与所牺牲的感性幸福的使用性价值量成正比的。同样,一个行为为共同体或他人所贡献的使用性价值量越大,他的行为的道德价值量也就越大。比如,我们经常说,“造茶蛋”的和“造原子弹”的两种行为,何者的道德行为是大的,这就显而易见了。因为他们所贡献的使用性价值量决定了该行为的精神性价值量的大小。虽然,“茶蛋”和“原子弹”两者的使用性价值在性质上是不可相互取代的,但这意味着两种行为在道德价值的“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有价值的,但在量上却是不同的。因此,造原子弹行为的价值量大于造茶蛋的行为价值量,这是毫无疑问的(在不考虑茶蛋和原子弹交换价值的情况下)。
喻之之,原名喻进,女,80后。湖北省作协签约作家,武汉市作协签约作家。已在《中国作家》《长江文艺》《芳草》等杂志发表小说数十万字。酷爱阅读,热爱写作。爱美,相信美好的承诺,喜欢所有美丽的人、事物和风景,喜欢做美梦,睡着的美梦,是去唐朝给李白铺纸研墨;醒着的美梦,是这辈子可以写一本好书、一部好的剧本,拍一部完美的关于爱情的电影。万里长征踏出了第一步,2012年,中短篇小说集《十一分爱》入选“21世纪文学之星丛书”。
概言之,在价值判断的量的问题上,其逻辑原理就是前面所说的,该行为所贡献的使用性价值或牺牲的使用性价值越大,则该行为的价值量也就越大,两者成正比。这是价值判断中的量的问题。这样,价值判断中的量的规律表明,我们的行为的价值性质是可以相同的,但是在价值量上却是可以不同的。同样是善的行为,但其性质也是不同的。比如,就个体的牺牲而言(当然要排出偶然的死亡,是指至少被意识到可能性的牺牲),分三种情况:一种是个体为了自己而牺牲,如殉情或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等;第二种是为了他人而牺牲,比如,舍己救人;第三种是为了共同体的利益和安全而牺牲,比如在国家战争中或执行国家公务中牺牲。三种牺牲虽然同属于高尚的行为,但第一种的价值量不如第二种,第二种不如第三种。一个人为了国家而牺牲个体的生命,和为了某一个个体而牺牲个体的生命相比,这在行为的性质上都属于善,但在量上却存在着差别。因为,前者为国家而牺牲个体的利益的价值量要大于为某一个体而牺牲个体利益的价值要大。因为国家的利益是代表共同体全体利益的,它的价值在量上大于某一个个体的利益。国家的价值是最高的真理性价值。而在国家之下的个体的最高价值也就是国家价值。个体的自我意识就要上升到国家价值,才使得个体的价值具有最高的真理性。而国家的价值是无条件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威”。对于国家价值的权威性,个体是无条件服从的。因而,价值判断的客观依据就是国家价值。价值判断的客观标准也自然与国家价值是一致的。
2.价值判断中辩证思维的“量”的逻辑特质
星雨将“石压蛤蟆”“死蚯蚓”“大道曰返”讲给李离听,李离也笑得前仰后合,一边又正色对星雨讲:“颜老师的字雄秀独出,一变古法,兼收汉魏晋宋以来风流,我朝书法名家,没有谁超过他的。字如其人,他格力天纵,神乎其神,难以预测!练百花拂穴手中的‘快雪时晴’‘钟林毓秀’,都应体会书圣的笔意!”星雨听得半懂不懂,只是觉得颜师父的课虽然没什么意思,但这些促狭师兄太有意思了……
在事实判断中,康德提出了知性的十二个范畴,参见[1]71其中质的范畴包括肯定、否定和限定。其中第三个范畴是前两个范畴的辩证统一。而在价值判断中,也遵循这一辩证法原理。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原则”,比如,“鲁莽”和“懦弱”都不是美德,而中间状态的“勇敢”才是美德。“挥霍”和“吝啬”都不是美德,而中间状态的“慷慨”则是美德。[5]因此,在价值判断的逻辑范畴当中,也包括正反合三个层次。什么是善?就是符合“中道原则”的行为才是善。这样,在一个行为的价值判断中,就要扬弃两种极端的价值,而采取中道原则才是善。也就是说,在价值判断中,也存在着和知性逻辑中一致的原则。
行为的结果作为经验事实,它的使用性价值是可以被确定的,但是它所包含的精神性价值的性质,却是不能以经验的形式加以确定的。这一点苏格拉底的追问中表明了这一道理。比如,“欺骗”是否是有价值的?这要取决于行为的目的。我们抽象地说,欺骗显然不是善的行为。但是,如果是“善意的谎言”,它在行为的价值上是善的。所以,一个行为结果的价值是不能从经验中获得的,它要从行为是否出自理性的立法来加以评判。同样道理,“恶意的真诚”则被归属于“伪善”,所以其行为结果的表面性质是善的,但其行为的实质却是恶的。可见,价值判断是不能通过经验的行为结果加以判定。这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在逻辑性质上的根本差别。“善意的谎言”的是服从真理逻辑的,而“恶意的真诚”则是服从主观偏好的,因而不符合真理的逻辑。
综上所述,价值观教育是以形成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而价值判断在逻辑特质上看,它是一种“精神性价值”的反思活动,而这种反思活动就其逻辑性质看是“先天分析-综合判断”,而不是基于经验事实的“经验综合判断”。价值判断在“量”的逻辑特质上表现为知性思维中的一条基本规律,即牺牲或贡献的使用性价值与精神性价值成正比,而在思辨的思维中则表现为“中道原则”。
[参 考 文 献]
[1]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英]休谟.人性论(下)[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09.
[3] [德]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3.
[4] 吴宏政.先验思辨逻辑[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96.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95.
[收稿日期]2019-02-03
[基金项目]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哲学理念创新”(18JJD720002);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专项项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跃迁的唯物史观原理研究”(MKSLL18)
[作者简介]吴宏政(1973-),男,黑龙江青冈人,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价值观教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9)06-0049-07
〔责任编辑:杜 娟 杜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