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维护夫妻之间的忠实--“配偶权”的三种不同观点--“历史倒退”理论难以把握_法律论文

法律如何维护夫妻之间的忠实--“配偶权”的三种不同观点--“历史倒退”理论难以把握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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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国决定修改现行婚姻法。此后不久,由婚姻法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成立。该小组先后提交了多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和建议稿。其中的立法动议之一就是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称之为配偶权)中增加有关忠实义务的规定。此举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论:忠实义务是否应当纳入法律?第三者插足是否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毋庸讳言,配偶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但是不少社会学学者认为,人是独立的,配偶权却讲人的所属,把“忠实义务”写进法律是历史的倒退;爱情和婚姻涉及个人隐私,婚外性属于道德问题,不应当用法律去惩戒。笔者拟就上述两点谈谈拙见。

何谓配偶权?一般而言,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统称,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忠实义务以及财产权利等。双方一旦结婚,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特殊的身份利益,相互享有相同的权利,相互承担相同的义务。而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这就意味着,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就只能寄托于对方,但并非相互拥有对方的身体,只是双方的性权利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双方的人格依然保持完全独立。这样以来,恐怕历史倒退之说难以成立。

那么,对第三者插足运用法律调整是否妥当呢?首先必须指出的是,第三者插足并非法律概念。第三者插足应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婚外性行为,一是纯粹精神恋爱。后者显然不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应否规范前者则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人们似乎存在这样一种误解,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层次要求。然而,任何一位对于法律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法律尤其是民法,具有淳化社会道德的功能。这一点在婚姻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一定意义上说,婚姻法就是道德化的法律或者法律化的道德。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就是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其思想基础,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则以基督教的道德观念为其精神支柱。我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立法当然也应当与现在的社会道德相一致。法律对于配偶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是社会中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因婚外恋引发的婚外性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使配偶另一方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压力,已经超出夫妻调适、道德调整的范围而进入了法律规制的视野。综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对于忠实义务多有规定。只是违反忠实义务涉及第三者,法律责任问题比较复杂而已。就夫妻双方而言,多数国家的法律把一方的婚外性行为(通奸、非法同居)作为对方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我国也不例外。就第三者而言,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可以要求与其配偶通奸的第三者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同时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个别案例。

相互忠实是婚姻道德的基本要求,亦是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选择。那么,为了人类的自由和社会的秩序,我国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确认恐怕是立法的趋势。 RB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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