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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4年4月,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外商经营分销服务的股权和地域限制。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稳步推进分销业的对外开放,2005年12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部分审批事项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此举会给中国国内商业流通领域带来怎样的影响?是否意味着分销权的审批可能有变化,而外资进入商业领域的大门就此洞开?
放权意在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根据《通知》,可由相关地方部门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不涉及特殊商品的批发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5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3家,总店数不超过30家的零售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5家,总店数不超过50家的零售企业;以及单一店铺不超过300 平方米的零售企业……所谓部分,指的是有比较大的保税区存在的地方,比如上海、江苏、辽宁等。
“商务部将部分审批事项委托地方部门办理很正常。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商业发展一直较为滞后,开放的时间晚于制造业,开放的程度也低于制造业,外资的影响程度自然也就不如制造业那么明显。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现在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的步伐明显加快了,如果审批权限仍然集中在商务部,工作效率自然会受影响,所以商务部将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地方部门来做。”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说,“商务部在总结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省市商务部门,为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进一步提供了便利。”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认真履行承诺,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使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商投资稳步有序开放。2005年我国颁布和修订的相关法规规章主要涉及分直销、分销、特许经营、拍卖、租赁、汽车品牌销售、成品油市场开放、民用航空和国际货运代理等。
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步伐加快
根据入世协议,我国加入WTO三年内将向外企放开分销权。在市场准入方面,2002年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和青岛6个城市提供服务;在北京和上海,允许开设的合资零售企业总数各不超过4家。2003年,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宁波和重庆。2004年,取消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在经营范围方面,我国承诺,2002年允许外国企业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2004年,允许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2006年允许从事化肥的零售。
2005年是我国对外资零售业全面开放的第一年,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的步伐明显加快。“去年一年内,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达到1027家,这个数字是前12年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总数的3倍。”在“2006中国零售业高峰论坛”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说,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去年国内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批发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去年第四季度每月批准的批发企业数量分别是106、163、123家,当月数量均超过100家。而去年全国共批准外资零售企业为187家,这个数字是2004年商务部批准的外资零售企业的6倍。
此外,外资零售企业独资趋势明显。去年批准设立的外资独资商业企业共625家,占新批企业数量的61%;外资专业店比重也明显增加,占比57%;大型超市占比25%;百货店占比14%;便利店占比4%。同时,外资并购案例明显增多,去年商务部共批准了24起外资在零售领域的收购案。
审批仍然十分严谨
此前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外商经营分销服务的股权和地域限制,而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部分审批事项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此举是否意味着分销权的审批可能有变化?而3月1日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之后,地方商务部门的审批能做到严格把关吗?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明确规定,商务部只是委托地方商务部门,虽然手续、程序有所简化,但实质的审批标准并没有改变。而且商务部明确表示,擅自放松标准的将收回授权。”金伯生说,上述担心是不存在的。审批权部分下放到地方只不过是简化了手续,缩短了审批时间。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而如果在地方商业部门审批,审批时间有望缩短到一个月左右。
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至2004年,我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年均增幅接近15%,这种增速全世界少有。据初步预计,到2010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年均实际增长11%以上。据了解,2005年中国零售业总额达6.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巨大的市场使外资企业躁动不安,但由于分销权的开放影响重大,不仅可能颠覆此前代理制的外贸方式,甚至关系到我国商业流通领域的经济安全,所以审批十分严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颁布后,尽管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数字在2005年是前12年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总数的3倍,但是从绝对数量上看并不多。而据相关报道,自2005年12月起,商务部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较以前有更加严厉的迹象。
分销权开放带来双重影响
分销权的放开,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我国贸易形式的一次重要变革。以前,我国外贸采用的是代理制,进出口必须通过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
分销是指将产品从源头运到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包括货物的装运和配送、订单处理、开具发票、仓储、进出口、批发、建立分销网络及售后服务。目前,对很多企业而言,生产制造已不是企业利润的最大来源,销售、售后等服务逐步成为企业最大的利润增长点。分销权作用重大,没有分销权的外资公司不得在中国国内分销产品,也不得拥有或经营分销、批发和仓储网络。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外国进口商品是由中国国内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并通过代理公司分销的。
长期以来,大量外商独资的国际贸易公司按规定只能注册在全国各保税区,必须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能进行贸易。如果外资企业获得商业分销权,可以从事进出口和分销业务,从而绕开原先必须经过的保税区区内有进出口资质的公司。而以前从事贸易代理内资进出口公司将难以逃脱激烈的市场争夺,生产性企业分销自己的产品会对销售代理公司构成威胁,而受到更大影响的则是国内的商业零售企业,将面临诸跨国公司等拥有技术经验的在华子公司的竞争。
也有专家认为,现阶段国内的产后产业如销售、物流、售后等行业的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分销权开放,经营主体范围扩大,必然会对国内分销领域产生一定冲击。分销权放开的影响要远大于只放开进出口权的影响,不仅影响外贸企业,也会对商业企业产生冲击。
“这种冲击是有利的,并不可怕。”金伯生说,国内分销企业在长期的经营中也积累下了人脉、信誉和经营管理经验。分销权领域的行业竞争,最终还是要看企业管理、运营水平的较量。外企竞争的存在反而会强化国内分销和零售企业的地位,为它们树立有竞争力的样板,激励它们改善经营,提高技术并加强管理。
影响不会在瞬间释放
“外企要进行产品分销不可能一蹴而就,外企获得分销权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会有一定的滞后性。”商务部研究院世经贸研究部主任梁艳芬认为,由于很早就有外企涉足分销,外企涉足产品分销对国内企业的影响也随之渐渐蓄积。因此,分销权开放的影响不会在瞬间释放。
虽然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分销权相关限制取消了,但是外企分销权在我国还将处于审批制,获取分销权仍需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开放短期内不会出现外企大量进入分销领域的情况。
有一些公司虽然已经拿到分销权,但迄今尚未正式开展业务。据报道,日本著名综合性商社之一的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5年9月份就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分销权审批。伊藤忠商事虽然已经开始运用分销权开展业务,但由于在外汇核销、分支机构等方面还有一些问题,暂时业务量并不大,只占其贸易量很小的份额。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追求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利益的最大化,将销售及售后服务、甚至将研发外包已不足为怪。如果盲目在销售领域投入太多成本,会增加产品成本致使竞争优势丧失。”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表示,外企做产品分销,等于事先垫付了产品货款,不利于企业的资金流,尤其是对于单结构产品的企业,压力较大。由于成本制约,外企也不会盲目进入。据报道,佳能从2003年起在分销领域的尝试,使其产品市场份额缩水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