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主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旨论文,人民群众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十八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2-0003-10
党的十八大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这个主题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础上锤炼出来的,涵盖了旗帜、道路、精神状态、目标四个基本方面,由这四个基本方面构成的十八大主题及全会的全部文献可以归结为一个主旨——人民群众至上。十八大的主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旨,这一主旨贯穿党的全部理论和全部实践。与此相适应的是,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系统性的理论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
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1](P12-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满足当代中国需要的程度,已经有力地证明和度量了该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的实现程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要求与当代中国现实的要求是契合的,该理论体系的需要出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需要。故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成为现实,缘于其满足了当代中国现实的强烈需求。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全部理论和实践,“归结起来就是创造性地探索和回答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2](P527)基于对这四大基本课题的理论与实践的两重探索,党创立了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从某种视角而言,党探索和回答的这四大基本课题有一个交集点或核心,归根结底都是在回答什么是人民群众、怎么服务人民群众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3](P12)根据上述论断,鉴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的内涵应包括“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核心力量”这四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思索可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上应标明一个宗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旨,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宗旨就是其始终秉执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和最根本的价值归属——幸福人民群众(这里的“幸福”是动词,与“服务人民群众”中的“服务”一词的词性相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旨范畴既是对党在革命、建设时期价值追求的恪守,又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党的核心价值观的新概括和新发展,宜排在道路、理论体系、制度、领导核心之首,即“宗旨、道路、理论体系、制度、领导核心”。由于“宗旨”即“旗帜”,也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这是在学理上说得通的和在实践中得到强有力印证的,必定能赢得亿万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
从某种意义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本身就是党在新时期“幸福人民群众”的科学理论体系。然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旨相对应的理论形态是什么?就现有党的理论状态看,应该是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党的群众观点与党的群众路线很难截然分开,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同时又具有相应的理论形态,即群众观点),我们党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的思想资源。党在建立之初就明确提出,党的任务是为了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开展群众斗争,党的二大党章提出“党的一切运动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周恩来起草的《中央给红四军前委的指示信》强调“不要由红军单独去干”,要“经过群众路线”①。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写道:“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在集中和坚持过程中,必须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这是前一个方法的组成部分。”[4](P900)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等对群众路线包含的思想理论观点做了阐发,主要有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观点,为群众谋利益是共产党员革命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的观点,群众的意见和经验是党制定政策的基础的观点,发动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只有做群众的学生才能做群众的先生的观点,既反对命令主义又反对尾巴主义的观点[5](P66)。党的七大将群众路线的基本精神正式写入党纲和党章,《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把党的群众路线规定为“我们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把群众路线的内容归纳为“四大观点”: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6](P354)。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群众路线不断做出新的阐发。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邓小平认为群众路线由群众观点和群众工作方法两方面构成,党的群众观点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和理论说明。他指出:群众路线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认为人民群众必须自己解放自己;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给人民群众的斗争指出正确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另一方面,它认为党的领导工作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它能否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7](P217)。根据新时期改革开放实践的成果和时代的要求,党不断对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做出新提炼新概括新表述。《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党的群众路线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8](P209)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对党的群众观点做了新的表述,这就是“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党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8](P577)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把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即党的群众路线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9](P1194),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的观点,在一切工作中都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9](P1194)。
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党反复强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胡锦涛把上述“三个一致性”发展为“四个一致性”,认为“我们推动科学发展,根本目的就是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坚持保障人民权益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一致性。”[10](P565)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基础上,胡锦涛结合新阶段的实践重新阐释了党的群众观点,将其概括为“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向人民学习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11](P1012),其中“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是新内容。他还就如何在科学发展进程中依靠群众提出五条具体路径,即“谋划发展思路向人民群众问计,查找发展中的问题听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发展措施向人民群众请教,落实发展任务靠人民群众努力,衡量发展成效由人民群众评判。”[10](P576)
经笔者粗算,党对群众观点的权威概括大致有18个,经合并同类表述后尚有12个观点,按其逻辑关系可这样排列: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的观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新时期党的文献中许多关于党与人民群众的论述,如胡锦涛阐述的“四个一致性”,十八大报告中一些提法,诸如“只有根植人民、造福人民,党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观点,“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的观点,“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观点,都可以转化为或视为党的群众观点的新内容。
不少党员干部对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满足于“口号式”的理解,对其丰富内涵缺乏全面深刻的体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其表述具有高度凝括性甚至近乎于“格言警句”,这在便于记忆背诵的同时也容易引发对其“标语化”的理解和运用,因而需要将其还原到孕育成长的“原生态”中去,赋予其原本拥有的“血和肉”,使其更加丰满完整。尽管已有权威读本对人民群众观相当重视,但这同海量的党的文献的相关论述比照,仍存在重新整合、提炼、概括、建构的巨大空间。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将“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单作一章来设计并专题阐述,更从未使用过“人民群众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范畴,这与党的人民群众观在其全部理论与实践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不相匹配。近些年国内出版的相关论著对党在新时期丰富发展人民群众观给予了重视,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为专题开展集中论述的十分鲜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中群众史观部分呈现逐步萎缩的趋势,群众史观的内容由原来用专章论述萎缩到一节,甚至一节都不够”[12](P576)②。学界有同仁已提出并使用“人民群众观”概念,但对人民群众观的诠释多于探索、重复多于出新,有的较多关注操作和实现层面的研究,对涉及人民群众观的基础理论问题关注不够、研究不深,在人民群众观的研究思路和视角上相对较窄,往往沿着群众观点到群众路线再到如何贯彻的技术路线运行,因而导致多学科融通与支撑不够、缺乏整体性和体系化,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概念尚欠清晰,更缺少专题研析。
总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的双重发展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理论形态尚未成型,当前迫切需要以党的十八大的主旨为制高点,以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为基点,构建一种新的理论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核心概念——人民群众
什么是人民群众?这个问题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是人民群众是谁或人民群众在哪里,二是人民群众是什么样的。前者要科学界定谁是社会历史主体,后者要科学评判人民群众这一社会历史主体的地位作用及其基本面貌。
在从新中国建立至“文革”结束的党和国家文献中,“人民”一直是以阶级划线的,人民就是一个由几个阶级组成的整体,1956年时包括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13](P46)。按历史与逻辑的正常推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成员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者,自然成为“中国人民”的一部分,然而直至1978年,“人民”中的一些人沦为剥削阶级或反动阶级,“中国人民”只包括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与此对立的“敌人”包括两个剥削阶级,一个是被打倒的地主阶级和其他反动派再加右派分子,一个是正在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在上述大背景下,我国主流政治话语对“人民”的定义呈现了由以“阶级划限”转向以“阶层划限”的趋势,同时未放弃“政治立场与政治态度”的考量,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主义事业、对祖国的立场和态度上。1978年,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的知识分子,爱国的资本家和其他爱国的民主人士,这些人占了全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这些人,在我们人民民主专政下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14](P6)不难看出,这段话忠实地引用毛泽东的论述,对人民范畴的界定尚烙有那个特殊年代的政治印记,反映了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至改革开放前党对人民范畴的认知程度。改革开放成为时代主旋律后,诸如“小资产阶级分子、资本家”等词语很快淡出了关于人民范畴的表述。党的十二大报告将“人民”的范围明确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8](P279)。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从两个层面指出了“人民”的范围:“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15](P44)这里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和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构成两个层面明确了谁是“人民”,与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对象的角度确定“人民”范围有相同之处。对“人民”范畴理论的历史性突破集中体现在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9](P1178)党的十六大之后,胡锦涛重申上述思想,认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展着重要作用。”[9](P1614)关于“人民”范畴的理论演绎大致经历了这样的路径:先由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其重要讲话中首先提出,再写入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的报告、决议等文献,在适当的时候宪法和《党章》再做相应的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写道:“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我国社会阶层发生了新变化,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素质逐步提高、先进性进一步增强,农民日益成为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他们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同时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阶层,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9](P1620)
基于上述可以知晓当代中国“人民”的大致范围。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者包括一大阶级即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几大阶层即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等。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特指社会新阶层,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三是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者③。四是拥护祖国统一的港澳台爱国者。五是除中国大陆、港澳台人民之外的海外同胞和侨胞。尽管海外同胞、侨胞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保留中国国籍的,有加入居住国国籍的,有的拥有双重国籍,有的加入外籍却“入籍不离祖国”、长期在国内生活工作的,但只要具有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祖国统一这一政治共识和政治立场,数千万海外中华儿女当属中国人民范围(当然,属中国人民范围的海外中华儿女不一定是中国公民)。
将“人民”视为一个集合概念是必要的,包括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内的党的文献依然这样使用“人民”一词。但按形式逻辑的理路,作为集合概念的“人民”,只适用于它所反映的群体,而不适用于该群体内的个体,作为群体的个体并不具有该群体的属性[16](P110)。如果仅将“人民”视为集合概念并予以应用,必然会陷入挺深的政治陷阱,造成个人的缺位,致使人民“空场化”。在德文原版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die wirklichen individuen”这样的词语,“individuen”是个人一词的复数形式,中文版译文很精准地翻译为“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④。通读《德意志意识形态》,对“个人”复数形式的使用与阐述几乎贯穿全文,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概念的辩证思维给了我们很大启示。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有机统一起来,将“人民”概念与一个个具体的个体联系起来,避免了人民概念的空洞和抽象。在计划经济时代,“人民”概念的使用出现过“重整体、轻个人”的偏差,改革开放以来个体主体意识的生成和强化愈发冲击虚幻集体、抽象集体乃至冒充集体的存在,党和政府愈发注重人民的整体性与组成人民的每一个个体的一体性,避免了执政实践和执政理论中人民概念的“个体空场”[17](P66)。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提高基层人士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和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同全国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和荣誉,切实保护台湾同胞权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接续奋斗等,从中可以真切感受到人民概念是集合性整体性的,同时又是具体性具象性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概念考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范畴由两个整体性概念构成,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是人民群众观。自社会主义思想问世以来,至今未形成一个具有高度共识的关于社会主义的定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有机结合的产物,而不是产生于书斋经院。当中国从“文革”的迷途中挣脱出来,开始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时候,邓小平并没有以下定义的方式规定什么是社会主义,而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科学方法揭示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特征,时常运用排除法来厘清什么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从社会主义本质出发,紧紧抓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中心,将市场经济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手段加以引用。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结合,才使得中国的总体面貌、顶层设计、制度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使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给社会主义下定义所陷入的窘境相类似,试图给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一个简洁明了、得到共识的定义并不容易,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其内部构成上去理解把握。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念辨析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判定多是非此即彼,认为符合经典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即是社会主义的,否则就是资本主义的,这显然不适合于中国。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表现在多方面。
1.在发展道路上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3](P12)这一道路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这条道路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其他各方面建设;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既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在理论建树上具有中国特色。党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一是毛泽东思想,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由于这一理论体系深刻把握了中国基本国情及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真实反映了中国社会进步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因而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由于这一理论体系植根于中国土壤,把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力量融汇在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因而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由于这一理论体系反映时代要求,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潮流,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一理论体系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全体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科学反映了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重大认识,科学反映了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认识。
3.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中国特色。作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3](P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这一整套制度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的构成和三者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联系,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特色。”[3](P12)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概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18](P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3](P13)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四大特色,对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所在具有重要意义。
表现为实践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谓前无古人、没有现成蓝本可供参照,中国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实践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内容,这一实践和具体实践内容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催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色,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把历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有机结合起来,继毛泽东思想之后创立了由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建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科学体系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色。在历史与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中,中国的社会主义别具一格,既含有社会主义的普遍性、人类文明的普遍性并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又有特色独具的模样,在民族风格、行为模式、思维理念等方面特色鲜明。中国的社会主义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矫正和创新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思维理念,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整体推进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主义的形态呈现鲜明的时代特色。
无论从发展道路、理论建树、制度建设三大方面认识和把握,还是从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四大方面认识和把握,都是我们探析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可靠理路。当然,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特色”分析还可以从多视角探索,诸如,所处历史方位的中国特色,即中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依然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确立解决关键问题上的中国特色,即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将发展确立为主题,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解放与发展生产力为首要任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协调发展;解决问题方法途径的中国特色,即在经济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在政治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充分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意识形态方面,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弘扬主旋律、尊重多样化;在社会方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生态方面,强调树立忧患意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总之,学界应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展开多学科、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说出符合学者角色的特有话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发展作出独特的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是一个偏正词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人民群众观”的限定。这样,对于“人民群众”的研究必然且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内进行和展开,必然且必须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实践和整个理论体系。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并非是用来向世界炫耀的,更非用于自我把玩、自我陶醉,而是通过创造巩固发展这些特色,尽快地使人民群众更幸福,使民族和国家更强大,为世界和世界人民做出应有的更大的贡献。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域中的人民群众观研究,切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虚置,而是要科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与其宗旨的统一,推动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观丰富发展和不断创新。
(二)“人民群众”概念辨析
在周代文献中,“人”和“民”两字常见,而这两个字有着明确所指。据熊十力先生考证:“古代所谓‘民’者,即指天下劳苦众庶而言。‘人’字多指统治者”。日本学者松本光雄亦认为,西周至春秋初期,中国社会结构基本单位是“邑”,支配者是“人”,被统治者是“民”。赵纪彬在其《论语新探》中认为,截止春秋,“人”和“民”分别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专称,而《论语》中沿袭了这种区分。据张分田考证,《论语》中的“人”与“民”之别集中于“上”与“下”的不同,“人”包含着“上”的词义特点,而“民”的词义特点是“下”,“民”社会地位低下,且道德知识亦等而下之。《论语》及孔子对“民”有基本的考量和基本固定的摆位,即民是地位低下、心智愚钝、道德有暇的一群,这对先秦以后的汉语词义发展大有影响。在诸多经典文献和注述中,“人”与“民”的对称,大多有着尊卑、贵贱、君臣、人性、智慧、道德的上下之别。在儒家经典注述以及《说文解字》等“小学”著作中,可以轻易地发现这样一种常相,即持有并传承民本思想的历代儒者大都把“民”描画成卑贱、愚昧、无德、无知、逐利、少教的一群。究其根源,先秦文献中“民”亦有泛指人类、人群乃至君主、贵族的例证,但其核心词义则是贬义的,这种赋予“民”的贬义性,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的汉语发展中,始终保有其贬义的核心词义的稳定性[19]。
在周之后的书文中,“人”与“民”连用的情形渐多,而这一“人民”与禽兽和王者相区分,与“民”同义。如“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能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荀子·王制》)“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五蠡》)“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一天下,财万物,长养人民,兼利天下,通达之属,莫不服从。”(《荀子·非十二子》)“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墨子·非命上》)“故夫密牺之前,人民质朴,卧者居居,坐者于于,群民聚之,知其母不识其父,至密牺时,人民颇文,知欲诈愚,勇欲恐怯,强欲凌弱,众欲暴寡……至周之时,人民久薄,故孔子作《春秋》,采毫毛之善,贬纤介之恶。”(《论衡·齐世篇》)这里多次出现的“人民”,指的是人类,并无政治含义,亦无上下尊卑之分。当代国人在使用“人”的概念时,绝不会是指治人者,在使用“人民”概念时,都是与中国元典的意蕴相通,人民即民。同时,今人在解读并吸收中国古代民本思想时怀有一份清醒和警觉,古代民之义绝非今民之义。
有人指出:“‘群众’这个概念是舶来品。根据陈建华考证,最初由严复拈出的‘群’字,是从斯宾塞那里搬来的。但这个产生于维多利亚时代的词语进入中土,已经融入洋务派富国强兵的语境,这中间社会进化论挟持而来,而文化整体改造的思路也包含其中。”[20]此番话言简意赅,却也有可商榷之处和进一步补充的必要。其实,“群众”一词并非舶来之品,在古代汉语中久而有之,诸如“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荀子·劝学》);“尚可以鼓舞群众,使有以异于后世之人”(《虞州学记》);“宰割万物,役使群众”(《史记·礼书》);“入教之人必求表异于众,如承之于教会之前,而不承之于群众之地,是为耻教,耻教者心不诚,西士所不许也”(《弢园文录外编》),均指众人、民众。
“群众”一词由“群”和“众”组成。根据中文辞书的解释,“群”在古文中有十种以上指意,主要有羊相聚而成的集体,引申指其他同类动物聚集而成的群、人群或物群。同“民”一样,在中国传统政治语境尤其是在古代文献中,“群”是一个重要而常用的词,主要指多数或集合个人而成众。荀子曾指出:“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君者,善群也”(《荀子·王制》)。荀子将人和禽兽的本质区别确定为人可结成“群”,而“君者,善群也”的主张为甲午战争前后的士大夫多多引征。严复以荀子的主张为据,在“原强”中将“society”(社会)翻译成“群”,1895年严复用“群学”来翻译社会学。1915年以后,“群”的使用次数迅速减少,偶尔使用也常与“社会”混用[21](P536-537),再往后“群”很快为“社会”所替代。“众”字在中国古代经典中亦时有所见,如“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论语·卫灵公》),“寡不敌众”(《史记·五帝本纪》)。“众”主要指数量多,种类繁,也多指众人,与“众”搭配成词的例子很多,诸如“众心成城,众口铄金”(《国语·周经下》),“众怒难犯,专欲难成”(《左传·襄公十年》),“阻兵无众,安忍无亲,众叛亲离,难以济矣”。(《左传·隐公四年》),“众生必死”(《礼记·祭义》),“大丧,帅六乡之众庶”(《周礼·地官·大司徒》),“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周颂·臣工》),等等。
“群众”一词从中国古代到近代的含义变化不大。以1919年为界,之前使用很少,之后使用次数骤增。五四运动前,傅斯年对“群众”与“社会”的差别作了一番探究:“中国一般的社会,有社会实质的绝少;大多数的社会,不过是群众罢了。凡名称其实的社会——有能力的社会,有机体的社会——总要有个密细的组织,健全的活动力。若果仅仅散沙一盘,只好说是‘乌合之众’。十个中国人,所成就的,竟有时敌不过一个西洋人。这固然有许多缘故:也因为西洋人所凭托的社会,是健全的,所以个人的能力,有机会发展;中国人所凭托的社会,只是群众,只是有名无实,所以个人的能力,就无从发展。”[22](P345-346)在傅斯年看来,西洋社会是多边形复式的结晶体,而中国社会则是附着在岩石上的半沙半石的结合,“正是由于是无机体,中国的政界乃至‘商界’仍然是社会其名,群众其实。至于乡下的老百姓,更是散沙,更少社会的集合。看起中国农民,全没自治能力,就可知道他们只有群众生活。”[22](P345-346)傅斯年数言而概之:“中国人有群众无社会,并且喜欢群众的生活,不喜欢社会的生活;觉得群众的生活舒服,社会的生活不舒服。”[22](P345-346)1925年,“群众”的使用次数达到最高峰,“工农群众”、“劳动群众”高频出现[22](P540)。分裂后的国共两党仍然分别使用“群众”一词,但其使用的政治指向和用意已大不相同了。
在古汉语中,与“群众”基本同义的词语是“民众”。如《管子》云:“大国之君尊,效果之君卑。大国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为之用者众也。小国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曰:为之用者寡也。然则,为之用者众,则尊;为之用者寡,则卑。则人主安能不欲民之众为己用也?使民众为己用奈何?曰: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国语》亦云:“田野开辟,府仓实,民众殷。”这里的“民众”是指庶民、黎民,即下层人民。毛泽东频繁使用“民众”概念并赋予其具有革命素质的特性和革命主体的地位,这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等文章中多有体现。与“群众”大致同义的词语还有“大众”,《吕氏春秋》写道:“仲吕之月,无聚大众,巡劝农事。”《礼记》中记有:“孟春之月……用聚大众,用置城郭。”《管子》亦云:“天子……发号出令曰:用聚大众,用行大火,用断大木。”在古汉语文献中,将为服兵役或做工役而聚集起来的老百姓称为“大众”。到20世纪20年代,“大众”成为汉语中的政治社会术语,多指无产大众、劳农大众等[23](P403)。毛泽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常用“大众”一词,并与“人民”一词搭配,形成“人民大众”这一固定词组。例如,“所谓人民大众,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而以工人、农民(兵士主要是穿军服的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主体”[24](P1272)。这里的“人民大众”与“人民群众”并无二义。在当代中国的主流政治术语中,“民众”、“大众”的使用频次大大少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
由上可见,“人民”与“群众”词语均不是舶来品,如同“民主”一词一样。然而,中国古代的“民主”是“民之主”,与现代的“民主”意蕴正好相反。中国古代的“人民”、“群众”与现代“人民”、“群众”同样有极大差异。在现代中国,相较于群众,人民更具政治性,享有比群众更高的法理礼遇。毛泽东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25](P727)如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世界人民”等中的“人民”置换成“群众”,肯定令国人感到滑稽,除非存在一个大前提,即人民民主专政改为群众民主专政,但这是不可能的。盛赞某个人物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是严肃而庄严的,如说成是“中国群众的儿子”则不伦不类。说有些群众落后尚可成立,除特例以外,说人民落后则大不适宜。相较于群众,人民更具抽象性,在诸多的配图新闻报道中时常可以读到“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与群众亲切交谈”之类的文字,群众比人民具体得多,而且具有可度量性。说“我是一个群众”可以,说“我是一个人民”就言不及义了。然而,如前所分析,人民与群众具有共通性、互补性和互证性,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语境中,两者的共通性、互补性和互证性更加彰显,由此,“人民群众”成了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中使用和出现频率极高的语汇之一。
党的领导人讲话书文通常将“人民”与“群众”互用,在讲“人民”时用“群众”来取代而并不会引起转义或异议,反之亦然。当论及“党群”关系时,展开论述则为“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论及“干群”关系时,展开论述则为“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论及“军民”关系时,展开论述则为“军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鉴于“人民”与“群众”概念的互通性,关于“人民群众”的整合性用法在党的文献中大量存在。
诚然,鉴于“人民”和“群众”各有自己不同的使用价值和使用语境,加之在使用这两个词汇上的思维模式和习性惯力依旧会起作用,人们当然仍可以酌情分别选择使用它们。但这不妨碍“人民群众”这一集合概念的成立与恰当使用。当我们以“群众”为基点考辨“人民”时,会使“人民”呈现具象,成为可识、可认、可度量的实体,当我们以“人民”为基点考辨“群众”时,会使“群众”呈现出深刻的政治意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性概念,构成这一整体性概念的若干词语都是人们极为熟识的,而由这些词语构成的这一整体性概念是富有新义的。深入开展相关研究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框架内构建一个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理论分支具有多重意义,最重要的是为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辟一个新的增长点,为党一再强调的要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加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教育提供一个有些价值和新义的参照素材。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研究框架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不仅要确立清晰的核心范畴,而且要形成一定的观点体系。本文列出一个相关研究的框架,且不展开做具体说明。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历史起点,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逻辑起点,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思想来源(其中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人民群众观及其当代意义),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相关思想材料(包括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中的人民群众观及其启示以及国外政党的人民群众观与实践及其启示),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形成与发展(包括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党的十八大对人民群众观的丰富发展),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主要理论观点(包括人民群众立场观、人民群众主体观、人民群众实践观、人民群众英雄观、人民群众权力观、人民群众利益观、人民群众评判观、人民群众教育观、人民群众发展观、人民群众解放观、人民群众幸福观),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的实践途径。如果说上述构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观的骨架,那么其“血液”则流淌在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实践中,凝结在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重要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中,体现在党对建党、建国、改革开放以来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中。
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旨的理论形态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前者在后者中应当处于核心地位和首要位置,是整个理论体系主张的统领,其他思想和主张均是围绕这一核心的展开。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和统领,这同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高度契合。作为这一实践反映的理论思想,应当予以及时的负责的科学回答。
党中央要求“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3](P51)这是总结以往在全党开展集中教育活动的成功做法,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可以预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肯定会为积极培育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观提出丰富的思想资源和坚实的实践基础。以这一教育实践活动为重要历史契机,立足于党领导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在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不断对其丰富发展,是全党和有志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的共同历史责任。
收稿日期:2012-12-25
注释:
①据考,是李立三较早使用了“群众路线”这一词语。1928年10月,李立三曾说:“在总的争取群众路线之(下),需要竭最大的努力到下层群众中去。”《杨春贵自选集》,学习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5页。
②学界的意见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专设第十章——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③划分谁是这样的爱国者并非容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当然列属其中,而除此之外的人们,有的“爱国”或“热爱祖国”,却不一定爱“社会主义祖国”,有的“热爱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祖国”,而不一定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这里的爱国者应当是爱祖国、爱国家与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统一者。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9页。该句汉译是:“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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