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与义务”范畴看“民生”的法律哲学_公民权利论文

“民生”的法哲学追问——以“权利—义务”范畴为视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畴论文,民生论文,视野论文,义务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10)04-0018-05

所谓民生,是以全体人们的物质生存为基本面向、以精神文化为内在需求、以良性发展为个体追求、以社会福利为现实保障的生活需要。在当代中国,如果说有能够获得人们的热切追求与期盼的话语,那么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追求与期盼就是民生。民生作为当代中国人民以资获得幸福生活需求的现实追求,民生作为中国人们在历史发展之中不断获得丰满和富裕的时代话题,既是最古老的命题,又是最崭新的命题;既是理论深刻的命题,也是实践关注的命题,因而在当代中国获得了人们的首肯与前所未有的关切。关心和保障民生,在实践层面上就要为民生提供法治保障①;在理论层面上就要对民生之内涵进行适合当前中国发展语境的必然分析,使之为民生政策之制定与实施提供决策依据,从而进一步明确我国政府的现实责任和历史使命。从“权利—义务”范畴来考虑民生话语,我们发现民生关注所有人的生存、发展,这意味着民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需要国家履行的义务而统一于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之中,因而具有深刻的法哲学内涵。

一、作为公民权利的民生

宪法并没有明确的将民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出来,也没有给与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只是因为中国发展到了改革开放的攻坚期而获得了重新的认识。然则,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民生是权利,在何种意义上是权利?

民生正是在权利理论获得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出场的。从民生的定义来看,这个概念所体现的是一般的政治哲学或者社会学视野的内涵,不具有法哲学上的意义。然则,这并不是说,民生不可以从权利的视野给予分析,或者说不能够与法哲学实现概念的接通。

首先,民生所表明的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要强调民生的权利性质,首先涉及到的是权利概念的界定问题,但是权利概念的界定是比较困难的。如大哲学家康德认为,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1]可见,怎样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在现代政治法律里,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2]。尽管如此,并不妨碍学者们进行权利概念界定的努力。目前,关于权利的概念,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八种权利学说[3]。这些概念实际上都是从某一个具体的视角或者一个特定的角度给权利所下的定义,在其自身所参照的语境中,上述八种学说无疑是有价值的,甚至说是“正确”的。但“仅仅从某个特定的角度给权利下一个定义并不难,但这样做容易导致权利问题的简单化、庸俗化。”[2]所以,夏勇认为,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权利概念,较为关键的是把握权利的要素,而不是权利的定义。他指出,权利主要包含五个要素,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用来阐释权利概念,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第一个要素是利益(interest)。第二个要素是主张(claim)。第三个要素是资格(entitlement)。第四个要素是力量,它包括权威(power)和能力(capacity)。第五个要素是自由[2]。在这五要素的基础上,夏勇可以给权利下的定义是,“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2]。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夏勇给权利定义的方法来论证民生也是一种权利。

第一,民生包含了人们的利益需求。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证的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相关的他人的[2]。顺此思路,民生的利益为何?民生所表达的利益乃是人们对自己生存、发展以及社会福利等的利益主张,这种主张是作为一个现实的人能够安身立命、能够实现自我价值、能够获得社会认可的基础。失去了这种基础,可能会危及人之为人的现实生存,或者更好的生存,或者危及人的精神需求以及发展需求。所以,民生的利益指向是明确的。

第二,民生包含了一种利益需求主张。夏勇认为,“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表达意思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2]在现实世界中,社会并不是和谐相处、相安无事的,利益受到侵犯之事情随处可见。也正因为利益对某些人有着非常强烈的吸引力,所以就出现了利益冲突或者利益被损害。此时,权利人则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与法律上的补偿或者停止侵权行为。民生正是此种容易被侵害的利益之一。不管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还是文化精神内容,甚至是发展的机会和应有的社会福利,都是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的利益。

第三,民生包含了一种主张资格。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据,即要有资格提出要求。资格有两种,一是道德资格,一是法律资格。专制社会里的民众没有主张言论自由的法律资格,但是具有提出这种要求的道德资格,这种道德资格是近代人权思想的核心,即所谓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2]。从此可以看出,民生既是民众对自己的利益需求拥有道德资格,而且也是拥有法律资格的。只是在存在剥削和压迫或者分配不公的社会力,大多数人们的民生需求失却了法律上主张的资格,只剩下道德主张的资格。当然,由于经济发展的相异,以及社会思想文化的变迁,我们今天谈论的民生内容超出了历史能够容纳的内涵,所以其主张的内容有一定的差距。但毫无疑问的是,作为人,生存是最基本的前提,那么人们对此就应该是具有主张的法律资格的。历史上因为缺乏物质资料而被饿死、冻死的人们不计其数,乃是其民生资格被剥夺之缘故,也是民生不受关注之缘故。所以,我们在今天谈论作为权利的民生,不仅要强调其拥有道德意义上的资格,更要强调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资格。道德资格意义上的民生有助于将民生这一权利构成一种历史文化传统而流传持久,深入人心,获得民众的内心支持和道德秉持。法律资格意义上的民生有助于现实中的人们凭此获得实际的权利实现,使之成为实践中的法律词汇。

第四,民生包含了一种维护自己利益、表达主张、强调资格的力量。夏勇指出,“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力量才能成为权利。力量首先是从不容许侵犯的权威或强力意义上讲的,其次是从能力的意义上讲的。”[2]民生的力量在于,它既是个人生存和存在的基本前提,而且也是人们大众获取资源的基本信心向度。由此,民生既能够排斥侵权行为对本身的侵犯,也呼吁国家对侵权给予惩戒,对权利人给予保护。这种力量是隐性的内涵,也是显现的价值。

第五,民生包含了一种自由。作为权利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的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主张或放弃某种利益、要求,那么就不是享有权利,而是履行义务[2]。对于这点,比较容易理解。从民生的内容来看,其存在的前提是人必须有为之奋斗的决心,或者为之实现的追求。但是,人们是否可以放弃呢?毫无疑问,民生的所有内容在其意志能够完整、成熟、理性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前提下,都是能够放弃的,这种并且不会也不应该受到任何外在的干预,所以,其是一种自由。

总之,民生是权利这一理论是成立的。在当代中国,将民生纳入权利的视野,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关注和保障民生的时代使命使然,也是真切保护个人生活幸福的制度要求使然。

二、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民生

在民生是权利的理论基础上,我们认为民生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还是现代社会中的人所必须享有的基本权利。《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提出,基本权利是“个人拥有的较为重要的权利;人们认为,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容侵犯和剥夺……随着洛克个人主义学说的兴起,基本权利问题日益突出,引人关注。”[4]我国学者蒋碧昆教授也认为,“(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其他一般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和基础。(3)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而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则调整公民同某具体的社会组织及公民之间的关系。”[5]基本权利对于人而言,意义重大,“人的基本权利是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从终极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而是人本身固有的,同时又多为宪法所认可和保障。”[6]可见,基本权利体系中最能反映人性需要、最能够维持权利体系稳定之权利。

民生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理由是:第一,民生作为一种权利,具有本源性。前已述及,对于人而言,最首要也是最紧要的莫过于能够活在人间,是故有“好死不如赖活”、“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材烧”之说法。当然,有义无反顾为某崇高目的而英勇献身者,此乃人中之龙,另当别论。但是,人世间的大部分是凡夫俗子,被生下来的第一件要事就是活着,才能够谈论其他可能更伟大的事情。失去了能够活下来的权利,则意味着人的生命可能随时被人结束或者随时被人剥夺,其他权利也就成为水中花雾中月,即使再美好,也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当然,法律意义和学术意义还是存在的)。所以,民生的本源性特点在此彻底呈现。第二,民生作为一种权利,具有中坚性。上文已经指出,民生之所以能够应时而生,乃是由于人的物质性生存、基础性地位得到巩固之后,精神文化层面的需要、发展的需求等就会呈现在人的面前。民生权利由于对人之生存之外的其他权利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和热切的期盼,能够支持人们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非常大的范围内乃至是无障碍的范围实现发展之价值、文化之需求和社会福利之需求,这些都是当代世界的人,特别是社会变化非常迅速中的人所给予了高度期待的。一言以蔽之,民生的中坚性在于民生把握了当代人权利需求的核心内容,因而也奠定了民生作为基本权利的学术地位和历史地位。第三,民生作为一种权利,具有全局性。人之一生,如何生,如何防止在时机不当的时候死,如何享受到一定的物质幸福,如何享受到一定的精神幸福,如何享受人生各个阶层的价值快感,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民生所能够涵盖的,也是民生所关注的。换言之,民生能够包含人从生到发展再到死亡之权利需求演变和变化的过程,所具有的全局意义无疑是明晰的。

需要指出的是,民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表达的却是权利的综合和集成体系。这一内在的集成如表1所示。

从表1来看,民生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容纳了社会权体系。所以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民生权利与社会权的关系。我们认为,由于民生是在当代中国民生不遂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一个时代话语,其作为权利体系也必须有自己的权利特色。因此,我们谨慎认为民生权利包含了社会权利,是比社会权利范围略为广泛的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相关的基本权利。这样,人权、民生权利与社会权利范围如图1所示。

图1 人权、民生权利与社会权利范围图

三、需要国家履行义务的民生

民生乃时代的强音,但是民生绝对不是孤独徘徊在人们心中的一个“只能成为永远的梦想”。民众有权追求民生,民众也可以热切的盼望民生,而国家也负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诸多义务。

民生为什么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呢?这涉及到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从民生作为权利来看,国家负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义务。在当今时代,人之权利(人权)是解决人与国家问题的一个重要范式,是解决国家可能导致的对大多数民众进行“非人”统治的重要理论范畴,所以获得了全世界人们热烈的欢迎。权利话语对国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对于国家的统治也给予了新的期待。如从宪法权利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与民生问题所涉及之宪法权利类型以及权利功能的多重面向相对应,国家在民生问题上负有多重义务。其中,宪法权利的防御权功能所防御的对象是违法侵害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国家在此层面所负的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或曰不作为义务。受益权功能则要求国家在宪法权利的实现中承担积极的角色,以促进乃至提供宪法权利的实现可能,因而要求国家承担某种积极义务、作为义务或曰给付义务。从立宪主义展开的历程看,防御权功能以及与之对应的国家不作为义务是基础性的,而受益权功能以及与之对应的国家作为义务具有更为复杂的情势。受益权功能除了积极受益权功能,还包括消极受益权功能。前者是指基本权利所具备的使公民从国家那里得到某种福利、服务和其他利益的功能;后者则是指在基本权利受到损害时,公民得向法院等相关国家机关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途径以要求保障的功能。相对应的,前者要求国家进行物质给付的义务,后者则要求国家提供司法救济的义务。如同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普遍存在于各项宪法权利中一样,在各项宪法权利中,国家不同程度地承担着上述各项义务,这同样适用于民生问题中的国家义务[7]。进一步说,国家在关注民生问题时有三个义务层面:首先,尊重公民生命、健康,尊重公民在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教育选择等方面自主选择的义务,节制并避免非法干涉,例如违反征收。其次,保护公民所享有或具有的生命、健康、财产、社会保障、就业机会、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环境资源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例如采取妥善的制度遏制相关主体做出就业歧视、教育不公平、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行为。要实现我国宪法第51条所规定的各类主体之行为“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则正有赖于整个层次上国家的保护义务。最后,营造合理的制度与途径,促进公民实现相关方面的利益。当以上努力仍不足以保障公民实现上述利益的情况下,直接向相关公民提供物资,使其免于厄乏,从而保障其生命与尊严[7]。国家保障民生之三义务是具有启示意义的,也是我们理解民生之时代功能的基本方法之一。

第二,从现代国家产生的理论来看,国家负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义务。就国家产生的理论来看,历史有过自然产生论、社会分工论、阶级斗争论以及当今时代依然在西方具有影响的社会契约论。“自然法学派的国家观,特别是社会契约的思想,是人类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国家学说中的一个重要流派。……时至今日,自然法学派的关于自然状态以及国家的社会契约论的描述在经受了许多学派的批判之后,已经被众多学者放弃。即使如此,那种关于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的思想仍然存活在西方许多思想家的著作中。更重要的是,这一观念已经融入西方政治法律活动的实践,并且成为一种信仰,而这种信仰是难以凭借理论的否证就能使人们对之加以拒斥的。”[8]尽管如此,社会契约论仍然是我们分析国家诞生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契约常常被当作唯一可以概括近代几百年来一切社会进步的名词使用。它意味着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自由选择,通过这种选择,人们可以建立正义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实证法的制定提供蓝本。而契约能够产生各种正义关系乃是因为社会各个成员利用契约对一切人开放的机会,把自己从各种身份关系中解脱出来。因此,契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并且,这本身也是一种正义。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把契约论推演到了国家的产生,即认为国家是社会上的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既然国家是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的结果,那么国家就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生命安全等权利的义务,而这些正是民生所能够涵盖的内容。质言之,国家有保障和改善公民民生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因为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的兴衰而被抛弃,反而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而不断加强。特别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社会法的兴起,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国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已经抛弃了传统“守夜人”思想的束缚,承担起了更多民生义务。这是时代之所趋,也是国家义务理论之发展的新向度。

第三,从民生的本身特性来看,民生的脆弱性要求国家能够承担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义务。我们已经知道,民生是有关人之生存、发展等生活需求的演绎,但是这种需求是很容易被摧毁,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生存竞争可谓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人仅仅只是现代化的一个工具或者只是成为社会发展的手段。如果离开了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义务,人类的生存将是寸步难行。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从两个层面来思考:首先,从个人层面来看,人从一生下来,就面临着如何解决生存的问题。在人的幼年阶段,有着父母的照顾和抚育,这是一种常态;但是,如果在人之幼年阶段,父母没有能力抚育或者没有了父母,该怎么活下去呢?在这样的情况下民生问题就产生了。这就是民生之脆弱性的现实体现。没有人能够回避这个问题,也没有人能够不正视这个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历史的镜鉴。历史上,国家对民生不甚重视,鳏寡孤独者只能自生自灭或者靠一些爱心人士献爱心,所以古代的“鳏寡孤独皆有所养”只是一种无奈状态的理想诉求。只有到了近现代,人们已经意识到了民生问题之重要性,社会福利事业普遍发展,人的绝境生存问题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实际上,这表明,不管是古代社会还是近代社会,民生是脆弱的,个人自己是不可能获得充分的满足和自给。其次,从历史层面来看,民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古诗有云:“兴,百姓苦;亡,百姓苦。”从已有的经验来看,这句诗很明白的道出了历史发展的悲哀。战争时期,受伤最苦、最深的是老百姓,广大百姓缺吃少喝,生命经常受到威胁,此时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但也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即使是在和平时期,百姓们的民生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威胁,如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人们本以为战争减少,生活会幸福美满,人们会安居乐业。但是,秦始皇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大造皇陵,累死的人马不计其数;为了修建所谓的阻止战争的长城,可谓尸横遍野,最终又是逼得人们不得不起义,为了争得生存权而奋斗。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许多农民起义都是由于生存权得不到保障而被逼爆发的。国家之不自制、有权势之人的滥用权力成为伤害民生之最大者。总之,历史经验与现实发展表明,人类太需要民生权利了。民生的脆弱性也进一步告诉我们,光有人自身的追求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外在的保障,这就是国家所必须承担起的责任和义务。

四、结语

权利一义务的分析模式解决了民生的性质问题。当然,由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民生既然是民众应当享有的权利,其背后就是民众在有能力承担义务的时候必须履行纳税等义务,这是情理之中之事,亦是法律之事,在此不做具体分析。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民生作为一种权利,其实现程度是一个逐渐的过程,“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9]即民生的实现有待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或者说,人类自身对民生要求也是渐进的,当生存要求基本解决之后,才有其他的要求,当然,民生并不排斥民生权利体系之各权利并行不悖的获得发展和满足。

注释:

①有关民生的法治保障问题,可以参见付子堂、常安:《民生法治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另笔者亦有将于近期出版的专著《民生法治论——一种新的法治实践模式》对此有更为具体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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