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的介绍不是“别人嚼馒头”_著作权法论文

书的介绍不是“别人嚼馒头”_著作权法论文

引进版图书不是“别人嚼过的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我国于1990年颁布实行了著作权法之后,我国的出版社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有关著作权问题便逐渐多了起来,著作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走上法庭的事例更是多得不可胜数。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对著作权法了解得最清楚的,除了法律工作者和部分作家之外,恐怕就是新闻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了。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闻出版业的部分从业人员在对待和分析某些具体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忽视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从而混淆了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就拿人们对引进版图书和原创图书的认识来说吧,有些人认为,出版原创图书是出版社的立业之本,是出版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出版社创立品牌、积累出版资源、建立作者队伍的必由之路;而出版引进版图书无非是权益之计,是“吃别人嚼过的馍”,对出版社的长期发展不利,出版社也不可能通过出版引进版图书创立自己的品牌和进行资源积累。总之一句话,引进版图书出得再好,出的也是人家的图书,而原创图书才是出版社自己的东西。然而,如果我们对著作权法有一定的了解,对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主体差异具有清醒的认识的话,就不会产生上述认识了。就出版社来说,无论是出版引进版图书还是出版原创图书,出版社在经营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完全相同的。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出版社出版这两类图书对其出版资源的积累、品牌的创立、市场的培育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没有差别的。我们之所以如此认为,分析一下这两类图书的著作权属性和出版社出版这两类图书的大致过程以及这两类图书在出版经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便可一清二楚了。

引进版图书就是通过版权贸易获得国外著作权人授权在我国出版的中文版图书,这一点每一位出版业内的人士都很清楚,此处无须赘述。至于什么是原创图书,恐怕每一位业内人士也很清楚,它通常是指由中国作家创作完成的,非改编、改写或编纂的,作家本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作品。近年来原创图书的概念已变得相对宽泛了,某些改编改写的作品当与引进版图书相对应时,只要其编者或作者是中国人,也会被笼统地划入原创图书的范畴。但是对出版社来说,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原创图书大体上都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作者向出版社提供书稿,并由作者与出版社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出版合同而出版的图书,这类图书在我国的出版经营活动中占多数;二是由出版社约请作者按照出版社的要求进行创作的图书,这类图书的著作权,如无特殊约定,一般亦由作者享有;三是出版社内或社外的人员按照出版社的选题策划方案进行创作的委托作品或职务作品,如该作品为委托作品的话,作者只享有按规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和署名权,著作权归出版社所有,无论该作品出版与否,概与作者无关,出版社必须在作者完成创作任务后按合同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亦由委托创作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此处指出版社)所享有。以上三类原创图书基本上概括了原创图书在出版经营活动中所具备的著作权属性,其中第三类图书在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占少数,而前两类图书是出版社出版品种中的主要部分,在多数出版社这两类图书甚至占到百分之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出版社的经营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赚取出版经营利润,而不是为了节省稿费或版税开支而让自己的编辑人员把主要精力用在创作图书上,或是为了使出版社获得作品的永久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而让自己的工作人员花费大量精力对某些作品的细节进行策划,然后再约请社外作者完成委托创作作品。出版社编辑人员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发现好的作品和好的作者方面,编辑所策划的选题应有好的作者去完善和完成,这样,出版社的出版经营效率才能达到使其具有一定的图书经营规模的要求。如果出版社完全靠自己的编辑创作图书来满足其出版经营的需要,这种经营模式是很难使出版社立足或生存的,因为它背弃了出版社在经营活动中所应扮演的基本角色。因此,目前我国所有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绝大多数都属上述前两类。而就前两类图书来说,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社使用其作品进行出版经营活动的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最多不超过十年。出版社所获得的由著作权人所转让的使用权即为专有出版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出版社所获原创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最多也就是十年,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著作权人一般授予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大概都在三到五年之间。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否则,著作权人有权将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即专有出版权)收回并授予其他出版社。出版社出版引进版图书是与境外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其所获得的条件与其同国内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和出版经营的角度来看,都是完全相同的。

如果比较一下以上三类原创图书和引进版图书所具备的著作权属性的话,我们可以说,除了第三类原创图书外,引进版图书与原创图书所具备的著作权属性以及其对出版社现在和未来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影响都是毫无二致的,惟一的差别就是,原创图书的著作权人是本国人,而引进版图书的著作权人是外国人。总之,出版社出版的所谓原创图书实际上是指“作者”的原创作品(非改编、改写或编纂作品),而并非出版社的原创作品。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引进版图书实际上亦是原创作品,只不过原创者(即作者)是外国人罢了。如果我们认为出版原创图书从有利于出版社的角度来说本来就没有什么不同;而从出版信息资源的角度来看,在出版社的作者队伍中,中国籍的作者是出版社的资源,外国的作者或出版社同样也是中国出版社的出版资源。只要我们不再怀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这两类出版资源对出版社来说都是同样重要的,其所发挥的作用的大小并非以是不是中国的来判断,而是根据他们所提供的出版资源的质量和市场价值来判断的。

如果我们把图书这种产品与其他行业的产品进行横向比较的话,我们会发现,我们业内的某些人士对引进版图书所抱有的本文开始部分所述的那些观念是陈旧和保守的。以汽车行业为例,上海的桑塔那、帕萨特,一汽大众的奥迪、捷达等等,已毫无争议地成为我国汽车行业的名牌产品,难道我们说上海和一汽这两个汽车生产厂家都是在“吃别人嚼过的馍”吗?桑塔那和奥迪不是从国外引进知识产权(技术和设计)而生产的产品吗?我看,如果有人认为这种引进知识产权的做法是“吃别人嚼过的馍”的话,那么这种“别人嚼过的馍”就应该吃,如果其产品价位相同的话,恐怕多数人也不会吃质量不可靠的、别人没嚼过的馍。如果我们让我国的汽车行业也固守某些陈旧观念的话,现在满街上跑的恐怕就只有老式上海牌汽车和老式北京吉普了。何况上述几类品牌汽车零配件的国产化率还没有达到百分之百,而我们出版的引进版图书,其中的每一个中文字都是我们国人写的,每一页纸也是我们的民族企业造的,每一滴油墨也是我国的企业生产的,其国产化率是真正的百分之百!

当然,作为文化产品的图书和其他类别的商品在体现民族特点、民族文化等方面是有差别的,并且图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除了具备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功能之外,还是一种舆论宣传工具,因此出版工作还是我们党的一个很重要的宣传阵地。在出版工作中,认识到图书的以上几个特点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一个合格的出版工作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无论是出版原创图书还是引进版图书,出版者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用同一把尺子来衡量,从而避免发生任何问题。在这一点上,同样也不存在原创图书和引进版图书哪个更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况且,并不是所有类别的图书都具有民族文化特点和直接具有舆论宣传的功能,有些图书,如科技类、少儿科普知识类、低幼美术类等读物,其主要功能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价值观念。

从宏观管理上来讲,以原创为主、以引进为辅的方针无疑也是十分正确的。这一方针有利于扶持和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有利于使我们的出版物和中国文化走向世界。但是,出版人作为传播文化知识的使者,有责任将人类先进的文化、先进的科学知识以图书的形式奉献给广大读者,无论它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从这一点上来看,《水浒传》《红楼梦》《三国演义》是我们民族文化的骄傲,同时它们也是全人类所共同享有的文化遗产,而莎士比亚、巴尔扎克、狄更斯、普希金的作品也是我们全人类所共有的精神财富,我们不能说出版这些外国作家的作品就是“吃别人嚼过的馍”,而只有出版中国人写的作品心里才踏实。经典作品如此,现当代作品也是如此,因为今天的名作无疑就是明天的经典。从微观来看,每个出版社都有适合本社实际情况的经营发展思路,每一个出版社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出版社应该根据自己的出书类型、人才结构、发行渠道和专业特点来确定自己的主攻方向。不具备条件的出版社不要勉强去出一些引进版图书,不要一哄而上,否则不仅图书质量无法保证,还容易导致版权贸易市场的游戏规则发生混乱。而那些有条件的出版社在出版引进版图书的问题上,也不必过多地顾虑引进与原创的比例问题,而是要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来作为衡量一部书稿能否出版的标准。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应把宏观管理原则不加分析地应用于微观问题的处理上,而是要从全国各出版社出版的各个门类的图书总量上,或从一个省里的各个出版社出版的各门类图书总量上来把握和贯彻以原创为主、以引进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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