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道德权利的分析——论行为最大化对道德发展的推动与限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对道德发展的影响问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这一关注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道德状况发生的巨大变化。如何看待这一变化(是道德上的进步抑或相反),对待这一变化应采取怎样的对策(如何进行道德建设)等问题,引发了理论界旷日持久的大讨论。在讨论中,出现了这样二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以康德式的道德自律为根据,认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本质规定相悖,不可能孕育出伦理精神,否定了市场经济的道德性;另一种观点是主张当前的道德建设应当借助于立法形式将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道德关系、道德行为准则纳入到法律条文中,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道德的实行,以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与前两种观点有所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促进道德的进步,而道德建设应在加强法制化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在理想层面上倡导人们超越个体功利,追求社会功利。本文拟通过对个人道德权利的分析说明这一点,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道德的变化强化了个人道德权利观念
所谓道德变化是指市场主体即经济人在市场活动中形成的新的道德关系、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行为最大化是经济人即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亚当·斯密最先提出了这一假设,并对其行为特质做了如此表述:“……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1〕之后, 经济人就常常被认为是损人利己的利己主义者。现今有的学者做了这样的推论:市场经济的固有本性是利益最大化原则,追求利润的无限扩大和增值是竞争的客观需要。在竞争中,利己与损人有着内在相关性。结论不言而喻,利己必然要损人,所以行为的最大化在道德上就是应当谴责的。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其根源在于对经济人的内涵缺乏了解。
那么,这种经济人假设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实际上就是要说明经济过程因何发生,说明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即人们参与市场活动完全是为个人的物质利益所驱使,追求物质利益就是经济活动的原动力。亚当·斯密这样说:“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2 〕(亚当·斯密原本是把经济人表述为“经济中的个人主义”——作者注)亚当·斯密的经济人不是离群索居的个人,而是相互依赖的社会中的人,是在社会中、在和他人的联系中进行生产、活动的经济细胞或原子。所以,虽然经济人追求行为的最大化,但是亚当·斯密并不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可求的,他意识到社会利益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增进社会利益才能使整个社会富裕和稳定,只有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持一致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见,亚当·斯密并不鼓励损人利己,而是着力促进公共利益,他所设定的经济人的品格仅仅关心并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并不包括“损人”。至于人们以什么样的手段——与他人利益相互促进抑或是损害他人利益——实现自己的利益,则是一个超出了经济人规定的问题。因此,不能武断地将经济人说成是损人利己的利己主义者。诚如哈耶克所说:“毫无疑问,在18世纪伟大作家的语言中,人类的‘自爱’甚至人类的‘自我利益’,都描述成是‘普遍的动力’,并且通过这些术语,他们首先认为这样的理论观是应当被大众广泛接受的,但是,仅从一个正常人的眼前需要这一狭义角度看,这些术语不意味着利己主义。”〔3〕
从行为特征的抽象规定来看,经济人是价值中立的。因为根据道德行为的标准(其规定是:出自善良动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行为。)来看,既然经济人的行为不是出于有利于他人和社会利益考虑的,就不能被判断是道德的,但它也不是出于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考虑的,也就不能被判断为不道德的。亚当·斯密这样描述他的经济人:“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4〕可见, 它只能是价值中立的。
但是,怎样(以什么手段)实现最大化,则超出了经济人的规定,使经济人的行为呈现出不同的价值意义,从而以不同的方式对道德的发展产生影响。
从经济运行过程来看,人们往往自发地因循着惯例、形成规则、缔结契约来协调彼此的最大化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人都追求最大化,每个人的最大化行为都要依赖其交换共同体,也都在客观上影响他人的最大化。对于这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惯例(如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权利、自由、平等要求等)、规则往往会比国家的强迫力量、法令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它能使人们在相互尊重对方的利益最大化愿望、彼此利益相容并相互促进的情况下实现各自的最大化,从而使市场经济得以有序发展。
除了传统、惯例,人们还常常借助于契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在相互意见一致和合意基础上,契约使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由此导出契约必须守信的结论,从而使契约关系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契约是当事人不受干预和胁迫地自由选择的结果,同时隐含着交易双方地位平等的精神。因为没有双方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有自由的意见表达,因此,自由、平等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出于自发地协调最大化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通过遵守在共同意见、协商、让步基础上形成的惯例、规则、契约,人们也就自然地领悟到其中蕴含的伦理精神,普遍树立起诚实守信、自由、平等的观念,使社会道德同经济生活的发展保持同步。
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容易膨胀人的私欲,使人心生恶念,采取以邻为壑的不正当手段,通过损害他人来实现自己的最大化。马克思曾揭露资本主义条件下竞争带来的不道德现象:“正是由于利害关系的共同性,所以在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的敌对状态中,人类目前状况的不道德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而竞争就是顶点。”〔5〕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家制定了法律。一方面,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形成、体现出的道德关系、道德行为准则纳入法律条文之中,通过国家法令的强制力巩固强化这种道德关系,增强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制约力。另一方面,立法制止、惩罚市场活动中违犯市场规则、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从反面指出了市场行为的唯一可选择性,即按照公认的商业道德要求决定个体的市场行为,由此增强人们对市场道德及其权威性的认同感,使这种外在的行为规范易于内在化。
在竞争、行为最大化中形成的,作为惯例、制度确定下来的新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反过来又推动人们形成了个人利益、个人自我发展、个人主体的观念,并在社会上逐渐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事实上也就是帮助人们明确树立起个人道德权利观念,即每个人都有自由、平等地追求个人利益、促进自我发展、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带来的道德上的种种变化,其实质就是进一步确立和强化了人们的这种道德权利观念。
二、个人道德权利的确定:道德的进步和对道德进步的限制
个人道德权利的确立是基于每个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独立人格的社会历史主体的构成因素的立场,就是说,个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具体构成因素,有权利自由平等地追求个人利益,满足自己的需要,促进自我发展。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认为,道德哲学所说的“权利”是指“站在一定的立场上,一个人对于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6〕以封建道德和过去我国的道德状况为参照,可以发现, 树立和强化个人道德权利观念是一种进步。
在我国,虽然产生封建道德的经济关系早已不复存在,但是,封建道德作为一种传统、一种心理积淀依然有着强大的力量,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中国封建道德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整体意识、整体价值取向,但这种整体价值取向在内容上体现的却是帝王价值取向、家长价值取向,其根源在于家族本位的血缘宗法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人们必须在严格的尊卑贵贱的伦常秩序中恪守本分,履行义务。这就大大压抑了人的个性,限制了人的创造性活动,阻碍了人的发展。这种观念不破除,势必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以,在市场机制中孕育出来的、在行为最大化中形成的个人道德权利,是对在封建道德中受到限制、压抑的人的个性、本质的一种新的开掘,新的回复,因而是一种道德上的进步。
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同封建道德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从本质上说,它是最合乎人性、最能保障人的利益、促进人的发展的。但是,改革开放以前,在“左”的思潮的影响下,集体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着严重弊端,其实质就是在强调集体利益、集体价值至上时,忽略了个人的道德权利。如果不能从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关系上规定、理解集体主义,则集体主义原则就会流于空泛,变得抽象、模糊,无所依托。在集体主义原则中注入个人道德权利的内容,就能真正全面地体现出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涵,从而有助于克服以往的缺陷和弊端。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机制和行为最大化,以及依此确立并强化的个人道德权利,大大增强了集体主义原则的现实可行性,促进了它的完善。
但个人道德权利的确立同时也是对道德发展的一种限制。
个人道德权利的基础是市场机制下个人行为的最大化,它基于个人利益而又止于个人利益,并且借助于惯例、契约、法律制度促使人们树立起普遍的个人道德权利观念,即彼此承认并且尊重其他个体的道德权利。但正如彼彻姆所说:“一个人有权实施自己的权利,仅当没有其他与之抗衡的考虑在价值上超过它的要求。”“如果两项或多项权利是同等有效的,它们就可能发生值得注意的冲突。”〔7 〕而个人的道德权利、个人要求权本身就隐含着必然存在相互竞争的要求权。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体都追求利益最大化,那么他追求最大化就必然会受到其他人追求最大化的限制,在这种最大化的彼此制约中出现了一种相互抵消的平衡力量,社会利益就在这种平衡中得以实现。实际情形是,由于资源的匮乏,无法使每个人充分地占有所需资源,结果是竞争的结果仅仅有利于资源、财产的占有者,而不利于缺少或没有资源、财产的一方。其后果是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等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这就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所谓“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任何一个社会都要求一种道德秩序,以表明它的分配制度是合理的、公平的,否则就会危及社会的稳定。为了克服因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带来的社会不稳定,维持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社会的公平问题。人们试图通过政府建立一定的制度和政策,诸如“采取必要的货币和财政政策控制对商品和货币的有效需求总量,以维持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环境”,“运用征税、补贴、管制等手段”实行公共管理等等,来解决效率和公平的问题,以确保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8〕罗尔斯则主张以一种程序和制度正义兼顾所有人的利益, 认为“仅仅效率原则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此,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9〕“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 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为此,他提出了正义的二个原则。但是,仅仅考虑个人权利就会拒绝社会公平的要求,例如,诺齐克从个人权利出发,把个人权利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是唯一至上的目的,批评罗尔斯的主张会损害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效益,因而主张“最小国家”,提出了“资格理论”,以维护个人权利、实现个人自由。如此就难以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个人动机和集体要求之间的关系。而如果仅仅囿于个人的权利,拒绝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上做出进一步的回答,就势必要堵塞在道德上进一步发展的通路,限制道德的发展。
三、道德进步的途径——从个人功利到社会功利
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好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是道德进步的要求。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主要制度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则这一社会的整体利益便代表、体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意志和愿望,符合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使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呈现出相对稳定和平衡的状态。但是,这种稳定和平衡是暂时的,个体的新需求、新欲望及由此产生的行为活动总是倾向于打破这种稳定和平衡。个体的欲望及其活动是社会的活力之所在,但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便会危及社会的基本结构、主要制度,影响社会的发展。所以,个体不仅需要坚持自己的道德权利,同时也应当按照社会共同利益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自己的需求和行为能够和社会协调一致。这种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动态平衡,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使个人道德从个人权利的实然状态走向了社会义务的应然状态,使道德境界由现实渐入理想,实现了道德的发展。但是,如前所说,如果仅仅坚持个人权利,将个人权利视为行为的界限,势必要在客观上拒绝履行义务,而无法表现对社会发展和人类命运的关怀,无法追求道德的理想境界。
很显然,个人道德权利并不象时下人们认为的那样,因其追求个人利益、具有所谓功利性而失去了道德价值,限制了道德的发展。功利性是道德的宿命,不具功利性的道德是没有的。康德是主张道德的非功利性的。他认为,行为是否道德只要看它是否出于好的动机、善良意志,而不考虑行为的效果如何,因而就和个人的利害和经验世界无关。然而,这只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的行为特征。按照康德的理论,人不仅是一个理性存在者,也是一个感性存在者(他把世界分裂为经验世界和本体世界,把人分为感性存在者和理性存在者)。作为感性存在者,人属于经验世界,受欲望支配,追求物质利益、快乐和幸福。可见,人的欲望,对物质利益、快乐和幸福的追求,是康德所无法否认的。恰恰是康德认为,只有幸福和德性的统一才是最高的善(至善),才是人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仅仅是由于他在方法上的形而上学,人为地将人的感性存在和理性存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才使他陷入了追求快乐和幸福就不能追求德性,追求德性就不能追求快乐和幸福的道德和幸福的二律背反。可见,道德的非功利性是康德形而上学方法的结果,是其理论矛盾的反映,是不科学的。所以,以行为是否追求功利作为其是否道德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否认了一切行为的道德性,否认了道德的现实生命力,而只能是一种虚构。
个人道德权利对道德发展的限制,在于它不能在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中突破个人利益的限制,去服从社会整体的利益,因而仅仅表现为个人功利而拒绝社会功利。社会功利意味着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选择超出了个人利益、个人道德权利的考虑而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上,是一种超功利。超功利性道德因其所体现的社会责任感、义务感而具有理想性。因而在道德层次上,社会整体的功利(超功利)高于个人功利,高于个人道德权利。基于社会功利的立场,就容易将个人利益融于社会整体利益,使二者协调起来。只有从个人功利发展到社会功利,才能实现道德的进步。
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矛盾的具体体现,引起了人们极大关注。社会要发展,要生产更多的产品,创造更多的财富,客观上要求完善竞争机制,鼓励人们的最大化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要肯定、保护个人权利。但是一个社会的发展同样也体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功用事业满足人民的需求,这就需要对个人欲望加以限制,对个体权利加以约束。对此,人们已经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措施,如通过政府的税收政策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增进社会的福利,按照罗尔斯式的思路着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由社会制度来保证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但任何一个措施的提出都引起了人们的争论,带来了摩擦和冲突,难以产生一致的意见以维持它的生命力。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道德精神作为支持。对此,丹尼尔·贝尔指出:现代人向往的是“在其他人作出牺牲的基础上,提高某些个人的地位,从而让大家共同富裕”,以匡正“人们可以感触到的不公平现象”,但是困难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讨价还价以外,没有什么规范性的规则可以界定共同利益,并且在权利的基础上裁决相互冲突的要求。”〔10〕只有在一个统一的社会道德精神的基础上,一定的政策或制度才能够成为社会广大成员的共识,获得它的生命力。我们在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上,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给社会提供了这样一种支持。但是,从市场经济强化了人们的个人道德权利观念的实际情况考虑,提倡社会功利道德或许比较具有实际操作性效果。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集体主义道德在市场经济这一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发挥机制作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我们可以通过强化人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观念,通过人们具体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来增强人们对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认同感,使个人权利观念能够和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相融合。
因此,道德建设不能仅停留在通过制度层面确立个人的道德权利上(尽管这一点很重要),还必须从理想引导层面上倡导社会功利,以使人们走出个人囿于一己利益所关注的狭隘天地,在对社会利益的感悟中培养出一种恢宏博大的人类使命感,去实现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的统一。
注释:
〔1〕〔2〕〔4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27、14、27页,商务印书馆,1981。
〔3〕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中文版,14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612页。
〔6〕〔7〕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中文版,291、2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8〕詹姆斯·E·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中文版,3页,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9〕罗尔斯:《正义论》,67、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10〕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316页, 三联书店,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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