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外贸企业股份制改革_委托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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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有外贸企业中存在着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其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多方面采取措施,更好地解决国有股权的代理问题。

关键词:委托代理 外贸企业 股份制 改造 股权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中国外贸企业股份制改造

1.委托代理理论下企业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

委托代理理论是解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重要经济理论。委托——代理关系就是一方同意代表另一方行动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股东和经理等之间的关系都看作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研究委托——代理的目标是设计一种机制或合同,能给代理人提供某种刺激和动力,使他按有利于委托人的目标努力工作。

代理关系的存在便可能产生代理风险。这是由于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目标不一致,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为减少代理风险,取得最大化代理收益,委托人就必须对其代理人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以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如何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问题。

在产权高度集中的古典企业制度中,企业经营者同时又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企业剩余的占有者,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不存在代理风险问题。利润会刺激经理者勇于创新、大胆决策、充分把握市场机会。在股份公司制中,投资者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是相互分离的。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是公司剩余的索取者,但他们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高层经理人员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者,但他们却不是公司的剩余的索取者,而是支薪阶层。经济学认为,任何理性人的行为都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对拥有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股东来说,其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可以简化为公司利润最大化;对高层经理人员来说,其效用的最大化在于通过代理行为取得收入,而这并不等于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就存在经理人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不足及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冒险的可能。如果没有严密的激励与约束,经理人员可能会扩大其权力基础,提高自己在同行中地位而追求企业规模扩大;为达到个人享受的目的而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支出等等。因此,作为委托人,股东必须对其代理人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为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内容,即是通过数学模型分析和探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激励机制和风险机制的建立。

2.数学模型的建立

假定股东是风险中性的,他们的目标函数是减去已支付的期望工资后的企业的期望毛利润。为便于说明问题,假设企业只有一个经理。该经理可在尽责程度(effort level)区间[e,ε]任选一值e,而该值是股东们观察不到的,对于给定的尽责程度e,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取决于一个随机变量ε的数值,即π(e,ε)。(这里π表示利润)。一般而言,π随e值增加而增加。股东们只能观测到利润水平,并根据这一可观测的变量所决定的工资函数w(π)支付经理的报酬。因此,股东们的目标函数是:

经理的目标函数为他的期望数用。效用由货币报酬和实际的尽责程度决定,即u(w,e)。通常假定u值(效用)随着w值的增加而增加;随着e值的增加而下降,并假设u对w是凹性的(收入方向是厌恶风险的),因此,经理的目标函数为:

按照委托—代理的理论,股东们制定工资契约w(o)[],在这里,存在着对应于某个保留效用水平U。(即经理在别外工作也可获得的期望效用)的具有竞争性供给的同样质量的管理群体。只要股东们提供的期望效用超过某个管理者潜在的保留效用U,股东们就可随时雇到经理人员。根据激励理论,经理的“个人理性”使得MaxE(u(w(π(e,ε),e))≥U。(3)必须得以成立。再者,如果股东们想使经理的尽责程度达到c[],他们必须设计一个“激励互容”的工资结构,使得e[]为所有e中可使经理的效用达到最大化的值,即:

现在看看股东们所面临的问题:选择一个工资结构Wo[],以推导出使E[π(e,ε)-W(π(e,ε))]最大化的c[]。显然这一目标受制于(3)式的(4)式。

二、中国外贸企业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

中国外贸企业虽然目前大部分仍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中也存在着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在国有外贸企业改革中,为推进企业国际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建立股份公司这一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形式是必然的,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是其中关键行为。

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股份公司中,这是由这一企业制度中的内在组织结构决定的。作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法人组织,股份公司的运行依赖于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构成法人治理结构的这三个要素是通过代理合约实现权利的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衡的。作为资本所有者,股东将资本投入公司,形成法人财产,委托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监管法人财产的运用;董事会聘任并委托总经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股东与董事之间形成法定代理关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在国有外贸企业公司化改造代理关系中,首先遇到的是国有股权本身的代理问题。国有外贸企业,是一种财产归全体人员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全民中的每一成员对全民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体制;因此,全民所有制能够存在并具有操作性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某种代理机构,由这一代理机构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以减少交易成本,这一代理机构必然是国家政府。国有外贸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后,存在以下几层代理关系:

第一层代理关系是全民中的每个成员把自己那一份平等的股权委托给国家,由国家代理行使。

第二层代理关系是国家再选择自己的代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股权。

第三层是国家的代理机构选择企业总经理,经营管理企业。

在上述三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是决定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效率的关键。因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激励和承担财产责任的内在约束是股份公司中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起点和基础。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失效,将直接影响后序各层委托—代理关系的效率。而在维持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难以形成真正的股东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因此,国有外贸企业要改造成规范化的股份公司,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必须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以弥补国有股权的缺陷。

监督与激励互容是委托—代理理论核心内容之一。企业在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前提下,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是更有效率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将使经理经营所取得的成果不足以表明经理的努力程度,而股东也不可能据此向法院指控经理的努力水平,以及法院亦不可因此而指控经理人员,这种不能用业绩来表明经理人员努力水平的依据来源于这样事实:合作劳动当具有效率时,要将其中每一个合作者的劳动从中分离出来进行衡量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正是由于这种分离衡量劳动的困难性,使得监督系统难以判断经理人员的努力水平,也就不能对其采取进一步有效的惩罚措施,使其提高努力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借助于激励机制的作用。尤其是物质激励,将经理人员的所得与公司经营的绩效(利润)有效地结合起来,能有效地促使管理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努力水平,竭力为公司的效益而奋斗,从而也达到委托—代理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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