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金融监管机制建设中的若干辩证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机制论文,正确论文,辩证关系论文,建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正确把握中央银行监管与金融机构自律的关系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强化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意识,是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央银行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在我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状况:中央银行的监管力量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却屡禁不止,金融风险持续恶化。这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所有者监管缺位与中央银行监管越位的矛盾的具体表现。由于金融机构所有者(委托人)监管缺位,再加上委托——代理双方的非对称性交易信息的存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问题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必然会随之产生。因此,我国中央银行一方面要从健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培育监管需求的生成机制,使金融监管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另一方面应立即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将这套机制贯穿于金融机构营运和业务管理的全过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既可以从管理层次上围绕经营目标来降低经营风险,也可以从操作层次上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抓住这个工作,金融监管工作就可以纲举目张。目前建立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专项稽核及内部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二、正确把握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统一关系
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和进行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两大基本职责。前者体现的是中央银行对经济、金融的宏观调整,以达到稳定币值的目标,这实际上是要实现信用货币关系量上的稳定,而后者则强调实行对微观金融活动的管理、规范、维护和稳定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金融秩序,保护存款者的利益,达到信用关系质上的稳定。
强调金融监管职能,有利于稳定币值这一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对此又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1.从中央银行贯彻货币政策的需求来看,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除了依靠三大传统政策手段外,还必须辅以其他强制或非强制的措施,这样才能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更加符合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因为首先,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金融监管或监管不力,搞两本帐、假帐、信息非对称,极易导发道德危险,也就不能保证研究制定货币政策这一前提条件;其次,健全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不建立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就将缺乏必要的约束,金融秩序必然混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就难以全面、有效地施行。2.从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一致性来看,所谓货币政策的一致性,就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性。中央银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推行自己的政策意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时,是以金融市场上的成员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其中介而传导的。但是,商业银行是独立经营的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经营目标。因此,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往往会与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不相一致。这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往往就不能有效地推行,难以达到预计的效果。有鉴于此,中央银行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就必须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活动,限制商业银行那些与中央银行政策意向不一致的经营活动,促使它们配合中央银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简而言之,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是从不同角度体现中央银行参与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金融监管是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为己任的,金融监管在这个宏观经济管理中处于特殊地位。
三、正确把握中央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关系
按照目前有关防范金融风险和加强金融监管的改革举措,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相对独立、机构下设、职能扩大。这对梳理三者关系,集中精力监管各自负责的对象,强化监管力度有好处,但这种看似相关又互为独立的关系极易出现管理真空和摩擦,加大管理成本,从管理思想的前瞻性来看,应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统领各业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并适应金融多元化发展趋势。
在我国,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要处理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矛盾。例如,在股市不景气时,各证券营业机构为了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理理财等名义抬高利率吸收资金,变相办理银行业务,公开与银行争夺储户。由于实行分业监管,结果负责监管货币市场的人民银行无权管,而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证监会由于不是他们监管的重点,又加之监管力量的限制等因素,不想管或管不了。同样,在银行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以及保险机构与证券市场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矛盾。上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能,梳理的最好办法是树立大监管观念,实施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
四、正确把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与地方政府管理的关系
从世界金融史上看,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随着中央银行的诞生而产生行使了货币发行的监督管理权,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出现,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开始认识到控制信用对稳定金融的重要性,因而产生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理论,并制定了准备金制度。各国在制定有关法律、条例的同时,都赋予中央银行对银行的注册、货币发行、最低资金额、现金储备、资产种类等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的权力。可见,金融监管职能的产生和完善的过程,也就是中央银行职能得以发展、健全的过程。另外,一国政府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法定管理者,具有总揽全局的管理职能,其经济职能主要包括驱动职能、协调职能、筹划职能,由此可见,金融监管并非本来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而是经政府授权下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项基本职能。就我国来看,自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以来,人民银行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分支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理应具有超脱性,但只要地方政府负有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行政干预就不可避免,这是因为地方政府仍然是参与资金和资源配置的主体。因此,对金融竞争性因素所引发的金融违规,在监管上地方政府可能会大力支持,但对违规攀比性因素和企业倒闭性因素所引发的金融违规,在监管上地方政府就可能行政干预了。哪里管得松哪里就受益,哪里管得紧哪里就吃亏,使得各地金融监管者在处罚上顾虑重重,导致整个监管力度软弱。依行政区划设置的金融部门也难以改变顾全地方利益的运作惯性。这既有银行企业化与企业政府化矛盾因素,也有人民银行自身金融监管体制障碍、监管效率不高的因素。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广泛普及金融法规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加快人民银行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减少金融监管执行中的弹性,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理顺和协调工作关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网络体系,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改善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切实有效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缩短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变动带来的“磨合期”。
五、正确把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的关系
(一)正确把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创新就是金融机构活力的体现。不创新就没有上层次的发展,金融机构业务竞争中就缺乏生命力。因此,金融创新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金融创新不是违反法规,而是在有关法规管不到的前提下去创新、去突破。对那些明显的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创新”,就没有存在的依据。至于金融法规落后,则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的办法来加强管理。
金融监管则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监管的意义就在于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不超出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边界,但由于管制一般落后于市场的发展,因此,金融管制必然会引发金融创新的出现。当法规不能解决资金流动的效益问题,或法规与经济发展对金融体系提出的要求不相适应时,金融机构为了逃避金融管制,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推出新的业务。金融机构为逃避管制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展开了不断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总之,金融管制导致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完善了金融监管,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金融创新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力地推动了这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现行的金融制度不能适应经济金融发展要求时,必然会引起回避现行制度约束的创新活动;现行制度与现实要求的差距越大,逃避管制的创新活动就会越活跃。金融监管的层面越是微观,逃避管制的创新也就会越多。
(二)正确把握强化金融监管与放松金融管制的关系
放松金融管制就是放松政府出于政策性目的而对金融业的全局性干预管理,它在目前较具有世界性的潮流。
除对金融业的全局性管制之外,现在各国又普遍实行对金融机构微观行为,即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例如规定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营业状况的信息披露等等。对金融机构微观行为的监督,也如同对金融全局性管制一样,是经常处于放松和收紧的转变之中,甚至是金融管制在放松,而金融监管则在加紧,所以如果把管制与监督合称为金融监管,则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恰好成了当今国际金融界一首特有的“园舞曲”。
在我国,放松金融管制势在必行,它即是“两个转变”即人民银行转变为真正的中央银行、专业银行转变为真正的商业银行的要求,也是进入国际市场、加强国际竞争的要求。它要求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推进金融市场化,放松行政管制,如放松利率、资本流动、金融工具创新以及贷款限额的管制和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同时,参照当前世界各国金融业管理经验,又要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也就是完善和发展“环境管理型”管制措施,特别是保护和防御措施。其实,加强金融监管正是金融业发展所处的这一历史阶段的内在要求。我国这几年发生的金融案例一再提醒我们,在经济转轨时期,金融业改革的基本特征就是放松金融管制,但由于金融业的高获利和高风险性,任何一项管制放松都可能带来金融混乱。可以说金融监管一日力度不够,金融管制一日就无法放松,两者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实际上也就是金融改革与金融稳健的关系。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发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虽然各国监管当局逐渐放松对银行业的传统直接监管,实施自由化政策。但值得注意的一个倾向是,放松管制并不是不要监管或放任不管,而是在放松某些监管的同时,加强另一方面的监管,或者是在微观上放松监管,而在宏观上加强监管。
六、正确把握金融监管与提高金融效率、金融监管与加强金融服务的关系
(一)正确把握金融监管与提高金融效率的关系
没有金融监管,对金融业至关重要的安全、效率和公正就无法得到保证,货币政策也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然而不适当的过度干预,又会极大扭曲金融行为,过于注重安全和公平,金融效率就会受到损害。总体来看,金融监管虽然会增加信贷成本和操作成本,使个别银行成本增加,但却维护了这个金融体系效率的发挥。此外,要保持一个高效的监管体系,拥有一个跟随形势变化而及时进行策略调整的监管当局,看来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的份额达到70%以上,处于垄断地位,从历史原因看,它正是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引起的。虽然建国以来没有一家银行倒闭清算,但银行中确实存在竞争不足、效率低下的弊端,例如由于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利率偏低,不仅存款人遭受损失,而且也使银行因有“准租”存在而出现资源浪费、管理松懈、服务质量下降等。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我们应鼓励引入更多的新银行,资产组合多样化,经营业务相互交叉,保持适度竞争。
(二)正确把握金融监管与金融服务的关系
金融监管的权威还应建立在为金融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基础上,监管与服务是对立的统一。表面看来,监管具有“刚”的本质,原则性强,不易为监管对象所接受;而服务具有“柔”的特征,直接受益于服务对象,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欢迎。但是,它们的根本目的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促进监管或服务的能够合规地运行、健康地发展。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施,必须寓金融监管于金融服务之中,搞好金融服务,在金融服务中强化金融监管。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造就一支高水平的金融监管队伍,这是做好监管工作的首要条件。二是把金融服务渗透到日常的金融监管工作中,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及时提供再贴现,管好用活再贷款,切实履行现金调拨头寸调剂、同城票据清算、电子联行、资金结算、经理国库等《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服务职能,健全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要查帮结合,督促、帮助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改善金融监管的基本环境,及时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在业务竞争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约束不公平竞争行为,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堵住新的风险源头,做到事前预防,即提前介入、关口前移,把对金融机构的超负荷运行和流动性指标的监测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同时对现有的风险、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对症下药,逐步消化,盘活资金,保全信贷,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抗干扰能力。四是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服务。正常的业务创新是金融机构发展壮大所不可缺少的手段,也是支持经济发展、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方式。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只要符合政策,按正常程序申报,人行审查批准后,都要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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