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我国“三位一体”的和谐利益分配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利益论文,机制论文,和谐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当前我国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和谐的突出矛盾
“和谐”是指统一体中的多元化、多样性事物间呈现的运转有序与相处融洽状态,反之,如果多元化和多样性事物间呈现运转“失序”或矛盾激化现象,则说明多样性事物间存在着不和谐矛盾。依此判断,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期的特殊阶段,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分配不和谐的突出矛盾。
1.收入分配不公,导致了利益分配不和谐。公平是贯穿在利益分配中并用来评判利益分配是否和谐的一条主线。人们通常所指的社会公平,实质上包含着经济公平和伦理公平两层含义。其中,经济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居民或法人之间竞争地位的平等性、竞争机会的均等化、竞争者获得的经济利益应该与其竞争能力相一致;而伦理公平则是从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出发,在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强调经济利益分配必须能够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体现对社会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和弱势阶层的同情、关爱和照顾。就我国而言,目前的利益分配不和谐首先在于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是在利益分配方面既没有真正体现经济公平,也没有解决好伦理公平问题。如我国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城乡居民间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社会地位不平等问题,存在着垄断行业的公共软约束和由此导致的垄断企业收入明显高于非垄断企业问题,存在着企业内部领导层与员工之间收入差距悬殊问题等,由此形成的社会居民间的利益分配并没有真正体现竞争能力原则,而主要是由于人们竞争地位不平等和竞争机会的不公平等违背经济公平原因造成的。我国现实社会中的贫富差距过大,弱势群体和弱势阶层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救助,也反映了我国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宏观调控功能孱弱,未能实现社会伦理公平目标。
2.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反映了利益分配不和谐。收入分配虽然不是利益分配的唯一标志,但收入分配无疑是利益分配的重要载体。虽然和谐的利益分配不排斥适当的收入分配差距,但如果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过大,必然导致利益分配不和谐。就目前来看,我国居民问的收入分配造成的贫富差距既表现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还表现在同一行业、部门、单位内部的领导层与普通职工之间。据统计资料显示,用来反映社会居民收入差距的我国基尼系数一直处于上升势头,1984年为0.26,1995年为0.38,2000年为0.4,2005年超过了0.46,属于国际公认的差距较大的国家。就城乡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而言,尽管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仍然呈现了持续扩大趋势,目前已经扩大到了3.23∶1。就不同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来看,以京津冀为例,2005年北京居民收入是河北居民收入的2.32倍,天津居民收入是河北居民收入的1.72倍。从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居民收入分析,2005年我国烟草、电讯、金融、电力等行业的居民收入是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2~3倍,是一般制造业职工平均收入的5~6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现象,已经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造了越来越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严重扭曲了社会居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受益原则,也使大量居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产生利益被剥夺的感觉,使他们对社会产生某种抵触的心理,甚至产生反社会情绪,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
3.垄断企业滥发福利,加剧了利益分配不和谐。由于目前我国非收入状态的福利发放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统计资料上反映的居民收入差距和采取统计资料上反映的我国基尼系数的变动状况,还不能完全体现居民间的利益分配差距。事实上,在许多收入较高的行业、部门和单位中,还存在着未在收入账面上体现的许多利益分配。一是许多收入较高的行业、部门和单位不仅提供了超限额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许多收入较高的垄断行业还为内部职工提供了企业年金,而且收入越高的人员,享受的补贴越多,使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产生了明显的“济富效应”。二是收入较高的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实物补助相对较多。如民航普通职工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免费飞机票;铁路职工免费坐火车还可以享受卧铺待遇;电力系统职工每月可享受几十到几百度不等的免费“福利电”;电信职工可低价或免费装电话、打电话;各大银行普遍把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低价向内部职工出售,房贷享受利息全免或低息的福利等。由于这些均发生在收入较高的行业、部门和单位中,如果加上这些未在收入账面上体现的许多利益分配,我国居民间的利益分配差距远远大于统计资料上反映的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二、利益分配不和谐的根源在于缺乏和谐的利益分配保障机制
从总体上看,我国所以产生了由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和谐现象,关键在于我国还没有按照处理好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关系的要求,形成合理的利益调控机制,即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方面,既没有真正体现经济公平,也没有解决好伦理公平问题。
在初次分配方面,由于受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和收入分配制度软约束等方面的影响,导致收入初次分配还没有体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公平。一是社会居民尤其是城乡居民之间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就业公平、教育公平、医疗公平尚未实现。二是在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不仅存在着竞争机会的不公平现象,而且由于缺乏对垄断产品价格的有效管制,导致的企业收入与竞争能力严重不对称现象。三是在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处理方面,职工缺乏对收入分配的话语权,导致收入分配严重向资方和企业领导层倾斜,加剧了劳资矛盾和领导层与员工间的利益分配不公平。四是初次分配领域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存在着“锦上添花”的“济富”倾向。按照收入比例设计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制度,导致收入越高的人员,享受的补贴越多,垄断企业职工除了获得货币形态的高收入、高补贴之外,还能够获得非货币形态的实物补助等,凸显了初次分配领域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的不公平现象。五是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约束能力较弱,未能有效发挥收入分配的“托低”功能。
在再分配方面,由于受税收制度和财政转移性支出政策不完善的影响,导致再分配性的制度和政策对经济公平和伦理公平的保障程度相对较低。一是在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调节方面,因现行税收制度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不一致,内外资企业间的税负差异较大,导致了内外资企业间的竞争机会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导致的税负转嫁现象,减弱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增值税类别的全国非一致性不利于不同区域间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现行财产税体系不完善,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较大的避税空间,进一步降低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四是在财政支出中,由于受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部门和单位具体使用的影响,再加上对这部分财力存在着监督管理上的预算软约束现象,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人员收入待遇差别较大。五是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财政转移性支出对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险体系的支持还处于相对较低水平,也影响了财政再分配过程中的“托低”功能。
在三次分配方面,由于受我国社会成员的公益意识淡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缺乏足够的引导和调控力度,慈善机构对捐赠资金和物资发放行为透明度不高,缺乏社会有效监督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三次分配发育迟缓,规模较小,影响了三次分配对居民利益分配的调节功能和应发挥的作用。无论从国际对比角度,还是从我国三次分配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角度看,我国三次分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发展明显滞后,在调节居民利益分配,体现社会伦理公平方面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
正是由于我国未能从正确处理经济公平与伦理公平关系的社会公平角度,建立起对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导致了我国以收入分配为载体的利益分配差距过大现象,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造成了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不仅扭曲了社会居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基本受益原则,也使大量普通居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产生了利益被剥夺的感觉,使他们对社会产生某种抵触的心理,甚至产生反社会情绪。同时,由于利益分配不和谐,也给整个社会造成了一些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三、我国必须构建“三位一体”的和谐利益分配机制
针对我国以收入分配为载体的社会利益分配呈现的不和谐局面及成因,我国要想逐步化解由利益分配不和谐引起的经济与社会矛盾,必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以处理好经济公平与伦理公平关系为前提,以实现和谐的利益分配为目标,立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构建“三位一体”的利益分配调控机制。
1.建立和谐利益分配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许多国家也都先后经历了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特殊阶段,在发展过程中既有一些不注重调节居民利益分配关系而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和经济停滞甚至衰退的失败教训,也有许多注重调节居民利益分配关系而导致经济与社会步入快速发展状态的成功经验。从注重调节居民利益分配关系取得的成功经验来看,实现公平化的利益分配目标,必须建立起对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其中,初次分配必须实现经济公平,不仅要在法律上保障社会居民或法人地位的平等性,而且要为社会居民或法人提供均等化的竞争机会,并通过必要的宏观调控,使竞争者获得的利益能够体现与其竞争能力相一致的原则;再分配主要是指利用税收和财政转移性支出手段,通过强制性分配,在实现经济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实现伦理公平的基本目标;三次分配主要是通过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发挥必要的政策引导作用,通过社会居民扶危救困的自愿捐赠活动,进一步促进社会伦理公平。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不同层次中,以体现经济公平为目标的初次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兼顾经济公平和伦理公平的财政再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注重伦理公平的三次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三位一体”的利益分配调控机制的主要内容。就我国而言,构建“三位一体”的利益分配调控机制,目的在于按照正确处理经济公平与伦理公平关系的要求,实现既体现经济公平,又体现伦理公平的相对和谐的利益分配目标。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关键是发挥利益分配调控机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托低、限高、扩中”功能,逐步扭转我国利益分配不和谐局面。“托低”即通过发挥利益分配调控机制的作用,不仅要保障职工最低工资水平,还要保障居民最低生活的收入来源,并不断提高“最低”标准。“限高”就是通过发挥利益分配调控机制的作用,制止高收入者不合理的收入来源,并通过税收调节手段,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中”是指通过发挥利益分配调控机制的作用,适当缩小居民间的利益分配差距,促进中等收入者人数的不断扩大。
我国“三位一体”的利益分配调控机制,具体是由三级体系构成的。其中,“三位一体”的利益分配调控机制,主要包括初次分配调控机制、再分配调控机制和三次分配调节机制。体现经济公平为目标的初次分配调控机制,具体包括最低工资保障机制,垄断行业利益调控机制,行业和单位内部的劳资利益协调机制。兼顾经济公平与伦理公平的再分配调控机制,具体包括公共领域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全面化的税收调节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注重伦理公平的三次分配调节机制,具体包括社会责任引导机制,基金筹集的税收调节机制,税收激励机制,基金使用的监管机制。从总体上看,我国“三位一体”的利益分配调控机制的主要结构内容如图1所示。
图1 利益分配调控结构
3.建立我国“三位一体”利益分配调控机制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在初次分配领域层面上,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机制,必须增强其保障功能,由于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指导线”还属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政策标准,对企业雇主的约束力相对较弱,有必要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定的层次,通过颁布实施最低工资保障法,增强对企业雇主约束能力,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协调机制,关键要改变职工在单位内部收入分配方面缺乏话语权的局面,通过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和提高工会组织功能,使其在协调劳资矛盾、领导层成员与普通职工利益分配矛盾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经济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控制机制,首先必须清理和限制垄断行业中的各种非货币性的福利发放现象,实行明示化和规范化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总量和工资结构实行有效控制,防止其获得超额利益。
在再分配领域层面上,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税收调节机制,必须增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功能。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征办法给多渠道来源的高收入者留有较大的避税空间现象,我国应将个人所得税分类计征办法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办法;针对我国居民出租房产在获得房屋租金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逃税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制止因逃税而造成的居民收入脱离税收调节现象。建立和完善财政购买性支出控制机制,必须按照公共财政的公平、公正原则和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要求,在人员经费安排和使用方面,必须清理和限制垄断行业中的各种非货币性的福利发放现象,实行明示化和规范化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在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方面,必须制止各种“公权私用”和“公费私用”现象。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性支出调节机制,关键要按照伦理公平的基本要求,在社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进一步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扩大其对城乡居民的覆盖范围,使财政转移性支出真正发挥其救助贫困和帮助居民化解风险作用。
在三次分配层面上,建立和完善税收调控机制,关键要增强税收对民间捐赠公益事业发展的引导作用,不仅要扩大民间捐赠公益事业的减免税适用范围,发挥税收的激励作用,还要通过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发挥税收对民间捐赠公益事业行为的督促作用。建立和完善公益捐赠机制,必须加强各种慈善事业的内部管理,并通过提高财力和物力资源筹集、管理、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社会捐赠慈善事业的财力和物力资源真正用于帮助贫困和救助急需的人群。建立和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关键是必须在依法界定慈善机构的性质、资质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对其财务活动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管理办法。就我国而言,针对1999年颁布实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存在的内容规定不全面、不细致等方面的缺陷,我国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公益事业捐赠法》内容,为发展我国三次分配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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