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身伤害案中伤情鉴定的常见问题论文_秦永军

浅析人身伤害案中伤情鉴定的常见问题论文_秦永军

偏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山西省忻州市 036400

摘要:在当前社会中,人身伤害案是一种较为频发的案件类型。根据不同的伤情程度,可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和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在案件的定性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是至关重要的依据和证据。但是,在当前人身伤害案的伤情鉴定中,存在着一些较为常见的问题,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对此,应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详细的审查,确保其在人身伤害案中能够发挥出正确的作用。

关键词:人身伤害案;伤情鉴定;常见问题

引言:

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关于人身伤害的伤情鉴定案例,鉴定结果作为司法文书直接影响伤害案件的性质和对案件当事人处理方式。因此,如何就人身伤害的程度做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就鉴定中常见的问题讨论如下。

1 伤情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1.1 对鉴定标准把握不到位

法医鉴定工作中最为常见的问题是对鉴定工作人员对鉴定标准理解不够透彻,把握不够准确,因而放宽了使用标准,草率做出鉴定结论,改变了事件的性质,进而导致本身简单的民事纠纷直接上升为刑事案件。如鼻骨骨折与眶壁骨折的鉴定,当鼻骨骨折未出现塌陷变形、未影响到外观、无需进行复位矫正,或仅出现眶内壁轻微挫伤、细微骨折裂缝的,均鉴定为未达到轻伤标准,只有鼻骨发生粉碎性骨折、鼻部出现塌陷变形,影响到通气功能,需要进行复位矫正或出现眶壁明显骨折才能达到轻伤的鉴定标准。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容易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造成不公正判决。又如,考虑到损伤情况的千变万化,标准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情形,尤其是一些较为少见或罕见的损伤,如外伤性肠梗阻、女性生育能力丧失、人工假体损坏以及放射性损害或有毒物质中毒等造成被鉴定人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其损伤程度在新制定的《标准》中均无具体条款规定,此时鉴定工作人员就可采用新《标准》中“罗列式”方法规定进行鉴定。而这就要求鉴定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标准》中的相关鉴定条款,以便工作顺利进行。

1.2 鉴定资料采集不全面

仅依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病例及影像资料,不做详细的检查和复查,由于不同医疗单位的水平不同、医务人员经验和层次的差别造成病例资料不完整,与实际有出入,且不乏有漏诊和误诊的情况,依据这样的资料做出的鉴定结果自然有失科学性。如鉴定胸廓损伤肋骨骨折的情况,直观的结果靠x线检查显示,但在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医生、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检查方法出具的结果往往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有无骨折、骨折的类型和骨折数目的差异,直接影响鉴定的结果,对于这种情况,须按照伤情鉴定的要求进行多体位、多角度X线平片复查,才能得出准确的检查结果,避免漏误。

1.3 对资料缺乏认真的甄别

对已有的病历和影像资料不进行详细鉴别,而盲目做出鉴定结论,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如脊柱椎体压缩骨折和肋骨骨折,须鉴别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性骨折,尤其被鉴定人是老年入时,老年性、退变性压缩极为常见,只需经CT或MR检查即可鉴别骨折的新旧程度,不做鉴别就易出问题。

1.4 随意放宽鉴定标准及鉴定不当

有些鉴定人受到股份中人情及关系的影响,将鉴定标准随意放宽,徇私情进行人情鉴定,更有甚者,个别鉴定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而不惜违背职业道德,毫无职业操守,亵渎司法神圣,未达目的不择手段,不惜借用假资料进行虚假检定,从而干扰司法公正,扰乱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形象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及相关利益,给司法鉴定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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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伤情鉴定结论中的常见问题

对于伤情鉴定结论,也存在着一些常见的问题。一些办案人员认为伤情鉴定结论是由专业的鉴定人员和鉴定单位做出的,因此一定是准确的。在没有对其进行仔细审查的情况下,就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于鉴定结论中的就医情况、鉴定过程、鉴定标准依据、伤情形成等细节内容缺乏仔细的审查。也没有全面的考量伤情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匹配性,从而影响了伤情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在阅卷过程中,对于审查机关鉴定人员的回避问题、鉴定资质材料的问题、材料随卷移送的问题等,没有基于足够的重视,因此对于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能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处理。在一些暂时羁押嫌疑人的案件中,办案时间有限,在案发初期,如果被害人的伤情不稳定,在侦查阶段可能被鉴定为轻伤,但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会发展为重伤。或是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得出的鉴定结论等。对于这些存在多份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公诉部门往往难以进行准确的把握。鉴定人员和办案人员之间,有时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办案人员对于鉴定结论认识不够专业,又没有及时的与鉴定人员进行沟通,因而草率的做出判断,从而造成了错案的发生。此外,伤情鉴定的公开透明程度较低,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怀疑。对于鉴定结论,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告知被害人和嫌疑人,因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和嫌疑人可能会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按照相关规定,此时需要重新进行伤情鉴定,不但拖慢了案件的审理效率,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3 伤情鉴定结果的判断和审查

在人身伤害案中,对于伤情鉴定的结论,应当进行认真的判断和审查,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首先应当鉴定鉴定人的合法性,具体需要判断鉴定人的相关经验、技能、知识、资格等是否满足要求。对此可以从鉴定人的教育、从业年限、专业职称、科研成果等方面考虑。同时需要判断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是否有相关部门的授权和批文。还要审查是否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聘请或指派的鉴定单位。此外,还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同时,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判断和审查,判断伤情鉴定委托主体的合法性。其中,具有伤情鉴定申请权的包括被害人、嫌疑人、自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伤情鉴定结论,要明确是否对被害人、嫌疑人等进行了告知,是否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等。此外,要详细的判断和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例如,是否进行了客观、全面的伤情检验,分别对检验部位、时间、顺序、方法等进行审查。利用相关的资料或照片,判断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于分析说明部分,要审查论证是否充分、逻辑是否清晰、是否具有良好的连贯性等。对于鉴定结论,要判断其是否可靠、全面、明确,在结论与过程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同时判断伤情鉴定和其它证据是否具有矛盾性。对于伤情鉴定得出的结论,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应当根据规则和程序,做出明确、详细的伤情鉴定。判断伤情鉴定结论是否有有效的文件和法规作为依据,确保鉴定人之间意见统一。此外,还应当审查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正确合理,具体包括绪论、分析说明、检验记录、鉴定意见等部分。对分析说明和检验部分,要结合判断,从而确保伤情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结束语: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一定要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要认真学习和把握鉴定标准,本着对被鉴定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精神,对鉴定资料进行严谨科学的分析和甄别,杜绝虚假鉴定,防止各种问题及不当鉴定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延福,吕松,潘启源.人身伤害案中伤情鉴定的常见问题[J].医疗装备.2012(09)

[2]陈玉林,冯宗美.胸部损伤死因鉴定审查在诉讼中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4(03)

[3]郭华.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的困惑与出路(下)[J].中国卫生法制.2005(03)

备注:秦永军,男,1971年6月3日出生,山西省偏关县人,大专学历,主检法医师。

论文作者:秦永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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