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经”,转载于“世界”:“元代法律法规的残余”_元朝历史论文

“元代法经”,转载于“世界”:“元代法律法规的残余”_元朝历史论文

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残本《至正条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至正论文,残本论文,元代论文,典籍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发现和整理

作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元朝的立法工作具有自己的特点。元人郑介夫称其为“有例可援,无法可守……遇事有难决,则检寻旧例,或中无所载,则旋行议拟”(《历代名臣奏议》卷67《治道》)。也就是说,没有一部正规的法典,司法实践中主要使用历年积累下来的单行法规、条令和案例。随着时间推移,当然也需要对这些单行法规、条令和案例进行筛选、分类,编辑成书,以满足司法的方便。这样的编辑工作在元朝进行过两次。第一次在元中期仁宗时进行,编成的法令文书汇编于英宗至治三年(1323)正式颁行,定名《大元通制》,包括制诏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7条、别类577条,共2539条。到今天,只有“条格”的一部分(653条)幸存于世,名为《通制条格》,是治元史者必读的重要史料。第二次编纂工作是元朝最后一个皇帝顺帝在位时进行的,至正五年(1345)成书,定名《至正条格》,包括制诏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共2909条。次年,将条格、断例两部分颁行天下。元朝灭亡后,《至正条格》逐渐失传。清中叶修《四库全书》时,从《永乐大典》中辑得23卷,已非完璧。乾隆帝曾经翻阅过此书,写有一首题诗;四库馆臣在对《四库全书》所收《元史》进行考证时,也曾引用过《至正条格》的内容。遗憾的是,《四库全书》仅将辑得的《至正条格》列入存目,致使它后来再度亡佚。长期以来,元史研究者对《至正条格》只知其名,基本不再抱看到它的希望。

2002年,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的安承俊教授在韩国庆州江东面良洞村孙氏家族调查古文书时,意外地发现了元刊残本《至正条格》两册,包括“条格”、“断例”各一册。消息传出,海内外元史学界为之轰动。尽管十几年来,陆续有一些元史方面的新史料被发现,但像《至正条格》这样重要的典籍还是绝无仅有的。由于年代久远,书籍破损比较严重,修复工作难度很大。在学者们的翘首期盼中,经过几年的修复和整理,庆州残本《至正条格》终于在2007年8月南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出版,内容大白于世。其中包括条格12卷、断例近13卷,还有断例全部30卷的目录。据韩国学者统计,条格存373条,断例存427条,合计恰好是800条。这个统计略有疏误,实际上条格存374条,断例存426条,不过总数仍然为800条,占《至正条格》颁行总条数(条格加断例)的29%。具体则现存条格占原条格总数约22%,现存断例占原断例总数约40%。粗略估算现存字数,条格7万馀字,断例9万余字,共16万余字。

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整理出版的《至正条格》,分装为《影印本》、《校注本》两册。《校注本》是由韩国庆北大学李玠奭教授、首尔大学金浩东教授和日本京都大学金文京教授共同完成的,其中又分《校注篇》、《研究篇》两部分。《校注篇》对残本《至正条格》的全部文书进行了编号、标点、校勘和简明的注释。另外,还汇辑了中、韩两国史籍中有关《至正条格》一书的零散资料,并为残本《至正条格》文书编制了年代索引,制作了残本《至正条格》条格部分与现存《通制条格》的同源文书对照表。《研究篇》则包括附有中文译文的四篇研究论文。分别是:金浩东《〈至正条格〉之编纂及元末政治》,李玠奭《〈至正条格〉之编纂及其法制史上的意义》,金文京《有关庆州发现元刊本(至正条格)的若干问题》以及安承俊《有关〈至正条格〉的所藏及保存原委之考察》。其中,概括了《至正条格》一书的编纂过程和流传影响,总结了残本《至正条格》的发现经过、版本特征、史料价值及其对于研究元史和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意义。尽管还存在一些疏漏,但韩国学者对于残本《至正条格》进行的上述整理、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为学者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可以预见,《至正条格》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元史研究的热点。

二 内容特征

在元朝的法律体系中,断例大体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律,条格大体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令。这一点充分反映在断例和条格的篇目上。据残本《至正条格》所存断例目录,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1门,除缺少唐、金律的第一门“名例”外,其余篇目、次序皆与唐律和金律完全相同。《至正条格》的断例共30卷,现存者是其前半部分,依次为第一卷《卫禁》,第二至六卷《职制》,第七、八卷《户婚》,第九至十二卷《厩库》,第十三卷(后半阙)《擅兴》。残本《至正条格》没有全部条格的目录,但通过《四库全书总目》为《至正条格》撰写的提要,可知其条格篇目分别为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防、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共27门,与现在知道的唐令、金令篇目亦大多相同。残本《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依次为第二十三卷《仓库》,二十四卷《厩牧》,二十五、二十六卷《田令》,二十七卷《赋役》,二十八卷《关市》,二十九卷《捕亡》,三十卷《赏令》,三十一卷《医药》,三十二卷《假宁》,三十三、三十四卷《狱官》。大概可以推断,其条格的总卷数应有40到50卷。

从篇目上看,元朝的断例、条格与其他朝代的律、令十分近似。但在条文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差别就比较明显了。律、令的文字都是高度概括的,充分体现出一般适用性。断例、条格则不然,尽管作为单行法同样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在形式上基本表现为临事制宜的个别判例或指令,带有时间、案情(或事由)、提议人(或部门)、文书运行和决策程序等具体细节。例如关于重婚罪,唐律的规定见于《户婚》门“有妻更娶”条: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而《至正条格》断例部分的《户婚》门“有妻娶妻”条,表述形式却是这样的:

大德七年八月,江南湖广道奉使宣抚呈:“万户李庆瑞,见有妻妾叁人,又与仵阿刘女作养老婿。拟肆拾柒下,离异,标附。”都省准拟。

正是由于断例几乎全都出自具体案例,所以其中并不包括作为法律总则的“名例”门,“名例”条文很难由具体案例引出。与此相联系,与一般性的律、令相比较,断例、条格更具多样性,往往在一个条目下会列出细节有异的不止一项条文。这样,尽管篇目接近,但《至正条格》断例、条格的条文总数要明显多于其他朝代的律、令。在文字方面,大部分是古代公文常用的汉文吏牍体,但如果涉及到向皇帝汇报请示,因为奏对时要用蒙古语交流,蒙古文记录,形成文件时就会使用以汉语“硬译”蒙古语的蒙文直译体。举条格部分《医药》门的“官员药饵”条为例:

天历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太医院奏:“诸王百官怯薛歹每,俺根底索生熟药的多有。俺待与呵,上位登了宝位,不曾明白得圣旨有。在前累朝皇帝时分,些小药与有来。依着那,合与的,俺太医院官斟酌与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

这样的行文表达方式,显然也是与其他朝代的律令大异其趣。

不过另一方面,《至正条格》虽由具体的判例、指令汇编而成,但通常并非直接抄录公文原件,而是会进行一定的压缩,存其要旨,去其枝叶,有时还会在文书内容上作一些小的调整或修改。现存卷帙最大的元代公文书《元典章》,因系吏胥、书商合作编纂的坊刻之书,所收公文比较接近文书原貌。其中内容颇有与《至正条格》重复者,互相对比,详略差异非常明显。同样作为官修法令文书汇编,《通制条格》的文字和表述与《至正条格》十分近似,均比《元典章》简明很多。而比较之下,《至正条格》比《通制条格》还要简明,条文排比也更显严谨,多少反映出元朝立法技术的进步。

三 史料价值

残本《至正条格》对于元史和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残本《至正条格》收录了大量元朝后期的法令文书,为研究元朝后期历史提供了重要资料。

现存元代法令文书汇编中,《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以收录文书数量多、范围广著称,但两书收载下限分别只到仁宗延祐三年(1316)和英宗至治二年(1322)。至治二年以后的文书,虽在《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经世大典》残卷(见于《永乐大典》)中有一些收载,但局限于监察、驿站、漕运等主题,内容不够广泛,数量也比较有限。而《至正条格》选录的文书,下限一直收到顺帝至正四年(1344),其中有近40%在至治二年以后,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文化等不同方面,绝大部分都是我们以前不知道的新材料。

例如条格《捕亡》门“防盗”第二条,记载顺帝至元三年(1337)刑部根据监察御史意见拟定的“防御盗贼事理”四款,间接反映了当时江南地区的动荡形势。断例《卫禁》门“肃严宫禁”第二条,记载泰定四年(1327)上都留守司向泰定帝的奏事,述及上都的商业状况,颇足珍视。断例《户婚》门“僧道不许置买民田”条,是残本《至正条格》年代最晚的文书之一,记载元廷针对寺观经济恶性膨胀的背景,于至正四年发布禁止寺观购买民间土地的禁令,为以往任何史料所未言及。断例《厩库》门所载文宗至顺元年(1330)颁行的“检闸昏钞”条(三款)、顺帝至元四年颁行的“关防漕运”条(十一款)、至正三年颁行的“漕运罪赏”条(二十四款),也都是以前没有见到的重要史料。

还有一些史实,过去仅知大略而不得其详,也可以通过残本《至正条格》得到重要的补充。例如《元史》卷34《文宗纪三》记载:至顺元年十一月“辛丑,征河南行省民间自实田土粮税,不通舟楫之处得以钞代输”。这是针对仁宗延祐年间在河南清查出的隐漏土地征税的举措。有关命令详见于残本《至正条格》条格《田令》门“河南自实田粮”第二条,其中提到在河南查出已经确认的隐漏土地共有435815余顷,可耕而未耕的土地共有151690余顷,这两个数字是我们以往不了解的。又如《元史》卷29《泰定帝纪一》记载:泰定二年(1325)十二月“丁亥……申禁图谶,私藏不献者罪之”。但所禁“图谶”包括哪些书,并未明言。残本《至正条格》断例《职制》门“隐藏玄象图谶”第一条,则详细开列了此次“申禁图谶”的图书清单,共达五十余种,为研究元代文化史提供了重要信息。

其次,残本《至正条格》所收录至治二年以前的元朝文书,尽管在时间涵盖范围上与《元典章》和《通制条格》重合,但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未见于二书及其他史籍。有的虽见而记载不详,或是记载有误。

例如条格《狱官》门“恤刑”条,系成宗大德八年(1304)中书省批准的刑部呈文,长达约2900字,详细记载了当时监狱管理中种种触目惊心的严重弊端,提出整顿措施10条,是研究元朝法制史的重要资料。条格《赋役》门“云南差发”条,为仁宗延祐四年(1317)中书省奏事,述及云南行省动用军队征收民间科差的举措,应当引起云南地方史研究者的关注。断例《职制》门“和雇和买违法”条,则是延祐二年中书省根据御史台呈文拟定的判决通例,针对大都路地方官在和雇和买活动中的各类徇私舞弊、亏官害民行为制定了具体的惩罚标准,对于了解元朝的和雇和买制度和吏治状况很有帮助。这些资料,《元典章》和《通制条格》均未收载,其他书里也没有看到。

虽见于他书而记载不详的材料,如断例《厩库》门“盐课”、“铁课(第一条)”和“茶课”三条文书,实际上就是元廷在所颁发盐引、铁引和茶引上印刷的文字,盐引文字共分9款,铁引7款,茶引6款。《元史》卷104《刑法志三·食货》虽有其节略内容,《元典章》亦载有其中一些单独的款项,但完整的盐引、铁引和茶引文字,毕竟只有在《至正条格》中才能看到。又如《元史》卷103《刑法志二·职制下》云:“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提到的两种酷刑,“王侍郎绳索”的解释已见于《元典章》卷40《刑部二·刑狱·狱具·禁断王侍郎绳索》,“大披挂”则一向不得其解。残本《至正条格》条格《狱官》门“非理鞠囚”第一条所载世祖至元九年(1372)文书,则明确记载了“大披挂”的含义,即“将犯人枷立”,“上至头髻,下至两膝,绳索拴缚,四下用砖吊坠,沉苦难任”。《元史》卷18《成宗纪一》记载:至元三十一年(1294)十一月“壬子,诏以军民不相统壹,罢湖广、江西行枢密院,并入行省”。残本《至正条格》条格《捕亡》门“捕草贼不差民官”条,则记述了这一措施出台的背景,即江西行省、行院在镇压抗元活动时互相推诿的情况。凡此种种,有裨于治史甚多。

即使是全文已见于他书收录的文书,也仍然有校勘的价值。例如条格《关市》门“和雇和买”第六条:

至大四年三月,诏书内一款节该:“诸王、驸马经过州郡,从行人员多有非理需索,官吏夤缘为奸,用一鸠百,重困吾民。自今各体朝廷节用爱民之意,一切惩约,毋蹈前非。其和雇和买,验有物之家随即给价,克减欺落者,从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这条文件几乎一字不差地出现在《通制条格》卷18《关市》门“和雇和买”第七条,惟独年代作“至元四年”。哪一个正确呢?可以在《元史》中找到旁证。卷34《仁宗纪一》:“(至大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于大明殿,受诸王百官朝贺,诏曰:‘……诸王、驸马经过州郡,不得非理需索,应和顾和买,随即给价,毋困吾民。’”这显然就是上面所引“诏书内一款节该”,无疑《至正条格》是正确的,《通制条格》本条的“至元”应校改为“至大”。

最后,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残本《至正条格》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断例”部分,有助于填补中国古代律令式法典演进过程中的缺环。

我们知道,《唐律》是中国中古时代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影响十分深远。宋朝除宋初照抄《唐律》的《重详定刑统》(今称《宋刑统》)外,没有颁布过正规的刑律。金朝颁行《泰和律》,篇目一遵唐旧,条文则有少量变动,惜已亡佚,无法进行具体的对比。再下面一部刑律,就要数到《大明律》了。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由十二篇变为七篇三十门,条文也进行了比较多的增删分并,可以说面目大异。唐、明律的比较研究,自晚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明律目笺》以来,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残本《至正条格》的“断例”部分,可以在这方面提供重要的帮助。尽管断例的文字表述形式与律不同,但篇目、条目仍与前后朝代的律典有明显联系。可以注意到一个有趣现象,《至正条格》断例的篇目仍沿《唐律》之旧,但在各篇的条目上却往往与《大明律》更加接近。兹举有关婚姻的条文为例。《唐律》“户婚”门有关婚姻的条文共21条,《大明律》“户律”的“婚姻”门共18条。后者条数虽少,但基本囊括了前者21条的内容,同时却有6条内容为《唐律》所无。这6条分别是: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强占良家妻妾、娶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妻、蒙古色目人婚姻。6条之中,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娶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妻4条,《至正条格》断例的“户婚”门均已专设条目,而“蒙古色目人婚姻”一条,显然也与元朝背景有关。从这个角度看,《至正条格》对《大明律》有比较明显的影响。相信在这方面,学者还大有深入探讨的余地。

标签:;  ;  ;  ;  ;  

“元代法经”,转载于“世界”:“元代法律法规的残余”_元朝历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